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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31:43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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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将于3月1日开始,财政部门办理兑付的国债品种比往年增多,计息方法比较复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早部署,确保还本付息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9号)文件
规定,就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具体事宜规定如下:
一、1998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计息方法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于1998年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该债券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4个月,年利率15.86%,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
28日,计息期56个月,在年利率15.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8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每百元本息计算公式为:100+〔100×(15.86%÷12×4)〕+100×〔(15.86%+保值贴补率)÷12×56〕。如果1998年3月份银行
保值贴补率为0%,则每百元到期国债应付本息为179.3元。
2.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实物券),于1998年3月1日到期,年利率14.5%。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100+100×3×14.5%=143.5(元)。
3.1995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从1998年3月1日起陆续到期(对月对日计算)兑付,计息截止期为1998年7月31日。该债券未持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分档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
不满一年,年利率9.36%;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34%;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42%。1998年7月31日(含本日)以前持满三年的,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付利息。
4.1995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从1998年11月21日起陆续到期(对月对日计算)兑付,计息截止期为1998年12月16日。该债券未持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比照上述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分档年
利率计付利息。1998年12月16日(含本日)以前持满三年的,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付利息。
例如:投资人于1995年6月5日购买1000元凭证式国库券,1998年6月5日到期,持有期满三年,按年利率14%支付利息;若1998年6月份保值贴补率仍为0%,则应得利息为1000×3×14%=420(元)。
又如:投资人于1995年10月6日购买1000元凭证式国库券(为二次卖出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在1998年6月5日办理兑取时,实际持有天数为959天(一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按年利率12.42%计算,应得利率为1000×959×(12.42
%÷360)=330.86(元)。
以上到期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逾期不加计利息。对于享受保值政策的国债,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保值贴补的规定,在规定的兑付期内如不公布保值贴补率,则保值贴补率为0%。
二、1998年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定向债券付息的利息计算方法
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为附息国债,9月3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率8.8%。
2.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为附息国债,9月22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8.8%。
三、实物国库券兑付的具体规定
1.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和1995年三年期国库券的集中兑付期从1998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为了解掌握兑付进度,应建立必要的报告制度,3月份是兑付高峰期,各地应分别于3月13日、3月23日、4月3日以前报送旬报表;4、5、6各月月后的第三天应
按时报送月报表;在集中兑付期内,根据兑付的实际情况可随时报送资金申请报表,以保证兑付工作顺利进行。从7月1日开始,转入常年兑付期,各地仍应在各月月后的第三天按时报送国债常年兑付月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2.集中兑付期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1998年8月10日前,据实向财政部报送已兑付实物券面的销毁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应的“已兑付实物券面汇总清单”,财政部在审核无误后,下达委托销毁通知书,要
求对上述券面在10月31日前实施销毁。
3.1998年度国债兑付资金结算的截止期为11月30日,从1998年12月1日(含本日)起发生的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11月30日后尽快结清全年的兑付帐务,务必于1998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1998年国债兑付收尾报
告表”(附件二)及相对应的“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附件三)。“1998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反映的是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11月30日止实际兑付的到期国债(含以前年度到期国债)和按年付息国债的资金额;“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反映的是从1997
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11月30日止已兑付的实物国债券面明细,它附有两个分表:“已销毁券面表”和“剩余券面表”(两个分表以附件三代用)。总表中的券面数额应等于“1998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中的本金数额(因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兑付资金为全额拨付,因此,报
表中均不含该券种的兑付数额),对剩余的已兑付券面,要求在1999年一季度内报送销毁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实施销毁,并单独出具销毁公证书。
4.各地上报的各类兑付报表是落实兑付政策、进行资金管理及年终资金结算的依据,具有严肃性,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领导,规范运作,对资金运用与兑付进度不平衡的地区,要及时进行调剂;对兑付报表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虚报兑付进度的,要追
究责任。
5.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全国各地托管库托管的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和1995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兑付、券面的清点、验收、上报确认数及券面销毁工作,按已下发的财国债字〔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接收交易所的兑付券面数,不在财政部门兑付(旬)月
报表及兑付收尾报告表中列报,该部分券面的兑付资金,由财政部直接向各证券交易所拨付。
四、凭证式国库券兑付的具体规定
1.办理凭证式国库券兑付的程序:
(1)购买人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经办网点办理兑付时,应出具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留有印鉴的,购买人应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原留印鉴。经办人员根据备查凭证(第三联)对收款凭证(第二联)的真伪进行审核并核对所记载的有关内容,核查无误后,
按本文第一条第3、4款的规定计算应付利息。
(2)经办人将“兑付日期”、“适用年利率”、“实际持有天数”、“应付利息”等填入收款凭证第二、三联(套写),并加盖“付讫”戳记,核对无误后将应付本息交付购买者,收留收款凭证第二联作会计原始凭证,第三联继续留存备查。
(3)每日营业终了,经办单位依据收款凭证第二联编制汇总记帐凭证,记录有关会计科目,逐笔登记“1995年凭证式国债(第×期)兑付序时登记簿”。
2.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对月对日)不收取手续费;发行期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该债券兑付期开始(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为1998年3月1日、1995年凭证式二期国库券为1998年11月21日)后,不收取手续费。
3.财政部依据各地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时分月缴款记录,将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兑付的应拨资金分月足额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鉴于该项资金中央对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全额兑付方式,年终不办理资金结算,因此,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的兑付情况,不在兑付报表中列报,该债
券的债权偿付,中央财政不再承担,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全权负责。为此,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该项兑付资金的管理,今年是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库券兑付的第一年,要建章建制,为今后该项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比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具体管理办
法。
4.凭证式国库券计息较为复杂,各地在兑付前要认真做好基层经办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达到柜台操作熟练,办理手续准确无误,各项备案记录完整、准确。
五、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手续,由经办该项业务的各级财政部门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付息之日(节、假日顺延),根据与购买单位签订的委托转帐协议,将应付利息款一次全额划拨至购买单位指定帐户。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资金,财政部于付息日前全额核定给各省级财政部
门,年终根据实际付息情况统一结算。为掌握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情况,各地应按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按时报送特种定向债券的实际付息进度。
六、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规定执行,逾期不加计利息。为方便群众兑付,在集中兑付期截止后,各县级以上城市的财政部门和银行均应设立常年兑付点,办理各年度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1989年至1991年发行的特种国
债,目前仍有一部分未办理兑付手续,各级财政部门的经办单位要继续做好催兑工作。
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兑付,仍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43号文件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兑付,未设立国债服务部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对于收缴封存的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暂不办理兑付,另案处理。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兑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地要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随时掌握兑付资金的使用情况,使兑付资金落到实处,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凭证式国库券的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3‰,财政部在分月拨付凭证式国库券兑付资金时一并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手续费为实付利息资金额的0.6‰,待全年国债兑付工作结束后,与其他国债的兑付手续费一同拨付;其他国债的兑付费及拨付办法仍按原
规定办理。
附件:一、省(市)财政部门1998年 月 (旬)国债兑付
报表
二、省(市)财政部门1998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
三、省(市)财政部门1998年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
附件一
省(市)财政部门1998年 月 (旬)国债兑付报表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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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旬)|累计兑付| |累计兑付|累计兑付|
| 项 目 | | |年利率| | |
| |兑付本金 | 本金 | | 利息 | 本息 |
|-------------|-----|----|---|----|----|
|1981年国库券(12年)| | | | | |
|-------------|-----|----|---|----|----|
|1981年国库券(11年)| | | | | |
|-------------|-----|----|---|----|----|
|1981年国库券(9年) | | | | | |
|-------------|-----|----|---|----|----|
|1982年国库券 | | | | | |
|-------------|-----|----|---|----|----|
|1983年国库券 | | | | | |
|-------------|-----|----|---|----|----|
|1984年国库券 | | | | | |
|-------------|-----|----|---|----|----|
|1985年国库券 | | | | | |
|-------------|-----|----|---|----|----|
|1986年国库券 | | | | | |
|-------------|-----|----|---|----|----|
|1987年国库券 | | | | | |
|-------------|-----|----|---|----|----|
|1988年国库券 | | | | | |
|-------------|-----|----|---|----|----|
|1989年国库券 | | | | | |
|-------------|-----|----|---|----|----|
|1990年国库券 | | | | | |
|-------------|-----|----|---|----|----|
|1991年国库券 | | | | | |
|-------------|-----|----|---|----|----|

|1992年国库券(3年期)| | | | | |
|-------------|-----|----|---|----|----|
|1992年国库券(5年期)| | | | | |
|-------------|-----|----|---|----|----|
|1993年国库券(3年期)| | | | | |
|-------------|-----|----|---|----|----|
|1993年国库券(5年期)| | | | | |
|-------------|-----|----|---|----|----|
|1994年国库券(2年期)| | | | | |
|-------------|-----|----|---|----|----|
|1995年国库券(3年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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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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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建设债券 | | | | | |
|-------------|-----|----|---|----|----|
|1989年保值公债 | | | | | |
|-------------|-----|----|---|----|----|
|小计 | | | | | |
|-------------|-----|----|---|----|----|
|1989年特种国债 | | | | | |
|-------------|-----|----|---|----|----|
|1990年特种国债 | | | | | |
|-------------|-----|----|---|----|----|
|1991年特种国债 | | | | | |
|-------------|-----|----|---|----|----|

|小计 | | | | | |
|-------------|-----|----|---|----|----|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 | | | | | |
|-------------|-----|----|---|----|----|
|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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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 | |
|-------------|-----|----|---|----|----|
|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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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96、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为按年付息债券,本表只反映已支付利息额,
本金数不列入表中。
附件二
省(市)财政部门1998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
(兑付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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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兑付| |累计兑付|累计兑付|填报单位(章):|
| 项 目 | |年利率| | | |
| | 本金 | | 利息 | 本息 | |
|-------------|----|---|----|----| |
|1981年国库券(12年)| | | | | |
|-------------|----|---|----|----| |
|1981年国库券(11年)| | | | | |
|-------------|----|---|----|----| |
|1981年国库券(9年) | | | | | |
|-------------|----|---|----|----| |
|1982年国库券 | | | | | |
|-------------|----|---|----|----| |
|1983年国库券 | | | | | |
|-------------|----|---|----|----| |
|1984年国库券 | | | | | |
|-------------|----|---|----|----| |
|1985年国库券 | | | | | |
|-------------|----|---|----|----| |
|1986年国库券 | | | | | |
|-------------|----|---|----|----| |
|1987年国库券 | | | | | |
|-------------|----|---|----|----| |
|1988年国库券 | | | | | |
|-------------|----|---|----|----| |
|1989年国库券 | | | | | |
|-------------|----|---|----|----| |
|1990年国库券 | | | | | |
|-------------|----|---|----|----| |

|1991年国库券 | | | | | |
|-------------|----|---|----|----| |
|1992年国库券(3年期)| | | | | |
|-------------|----|---|----|----| |
|1992年国库券(5年期)| | | | | |
|-------------|----|---|----|----| |
|1993年国库券(3年期)| | | | | |
|-------------|----|---|----|----| |
|1993年国库券(5年期)| | | | | |
|-------------|----|---|----|----|负责人(章): |
|1994年国库券(2年期)| | | | | |
|-------------|----|---|----|----| |
|1995年国库券(5年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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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1988年建设债券 | | | | | |
|-------------|----|---|----|----| |
|1989年保值公债 | | | | | |
|-------------|----|---|----|----| |

|小计 | | | | | |
|-------------|----|---|----|----| |
|1989年特种国债 | | | | | |
|-------------|----|---|----|----|经手人(章): |
|1990年特种国债 | | | | | |
|-------------|----|---|----|----| |
|1991年特种国债 | | | | | |
|-------------|----|---|----|----| |
|小计 | | | | | |
|-------------|----|---|----|----| |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 | | | | | |
|-------------|----|---|----|----| |
|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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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96、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为按年付息债券,本表只反映已支付利息额,
本金数不列入表中。
附件三
省(市)财政部门1998年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
(兑付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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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壹元 | 伍元 | 壹拾元 | 贰拾元 | 伍拾元 | 壹佰元 |
| 券种 |-----|-----|-----|-----|-----|-----|-----|
| |张数|金额|张数|金额|张数|金额|张数|金额|张数|金额|张数|金额|张数|金额|
|-------------|--|--|--|--|--|--|--|--|--|--|--|--|--|--|
|1981年国库券(12年)| | | | | | | | | | | | | | |
|-------------|--|--|--|--|--|--|--|--|--|--|--|--|--|--|
|1981年国库券(11年)| | | | | | | | | | | | | | |
|-------------|--|--|--|--|--|--|--|--|--|--|--|--|--|--|
|1981年国库券(9年) | | | | | | | | | | | | | | |
|-------------|--|--|--|--|--|--|--|--|--|--|--|--|--|--|
|1982年国库券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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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库券 | | | | | | | | | | | | | | |
|-------------|--|--|--|--|--|--|--|--|--|--|--|--|--|--|
|1984年国库券 | | | | | | | | | | | | | | |
|-------------|--|--|--|--|--|--|--|--|--|--|--|--|--|--|
|1985年国库券 | | | | | | | | | | | | | | |
|-------------|--|--|--|--|--|--|--|--|--|--|--|--|--|--|
|1986年国库券 | | | | | | | | | | | | | | |
|-------------|--|--|--|--|--|--|--|--|--|--|--|--|--|--|

|1987年国库券 | | | | | | | | | | | | | | |
|-------------|--|--|--|--|--|--|--|--|--|--|--|--|--|--|
|1988年国库券 | | | | | | | | | | | | | | |
|-------------|--|--|--|--|--|--|--|--|--|--|--|--|--|--|
|1989年国库券 | | | | | | | | | | | | | | |
|-------------|--|--|--|--|--|--|--|--|--|--|--|--|--|--|
|1990年国库券 | | | | | | | | | | | | | | |
|-------------|--|--|--|--|--|--|--|--|--|--|--|--|--|--|
|1991年国库券 | | | | | | | | | | | | | | |
|-------------|--|--|--|--|--|--|--|--|--|--|--|--|--|--|
|1992年国库券(3年期)| | | | | | | | | | | | | | |
|-------------|--|--|--|--|--|--|--|--|--|--|--|--|--|--|
|1992年国库券(5年期)| | | | | | | | | | | | | | |
|-------------|--|--|--|--|--|--|--|--|--|--|--|--|--|--|
|1993年国库券(3年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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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库券(5年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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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库券(2年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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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库券(3年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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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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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建设债券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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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保值公债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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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 | | | | | | | | | | |
|-------------|--|--|--|--|--|--|--|--|--|--|--|--|--|--|
|1989年特种国债 | | | | | | | | | | | | | | |
|-------------|--|--|--|--|--|--|--|--|--|--|--|--|--|--|
|1990年特种国债 | | | | | | | | | | | | | | |
|-------------|--|--|--|--|--|--|--|--|--|--|--|--|--|--|
|1991年特种国债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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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佰元 | 壹仟元 | 伍仟元 | 壹万元 |特种国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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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数|金额|张数|金额|张数|金额|张数|金额|张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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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表“已销毁券面表”和“剩余券面表”可用本表填报,并在表头分别注明。



19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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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998年5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可能,在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建设项目:
(一)农业、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要原材料等支柱产业建设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建设项目;
(三)对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骨干建设项目。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的原则;
(四)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业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 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自治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三)自治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工期;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落实的有关文件;
(五)环保等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职责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综合管理和有关部门、地区分级管理的制度。重点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直属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地、州、市项目,由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中央项目,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涉及重大问题时,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解决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保重点、保收尾、保投产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平衡和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地州市、银行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地、州、市,应当积极协助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并督促其到位。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各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和设备储备资金。
第十四条 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依法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主体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实行设计方案竞选或者比选。承担重点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的需要,并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
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期间,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作,并派驻现场代表,搞好服务。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建设项目法人须将招标方案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组织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施的项目
,贷款方对招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重点建设项目依法以总包或者分包的形式发包工程。严禁中标单位将合同转包;未经建设项目法人同意,也不得将合同分包。
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和地、州、市,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开工条件,并经国家或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中标承担重点建设项目设备、主要材料供应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组织重点建设项目订货设备、材料的生产和供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实施收费的,须出示自治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建设项目
法人有权拒缴,并向自治区财政、物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反映。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外部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与有关方面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配套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形成综合生产能力。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如有特殊正当理由需要调整时,须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及资金承诺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要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自治区计划和统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经项目法人试运行并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项目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自治区与中央合资项目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三)中央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内容、程序等按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项目法人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项目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二)自治区与中央合资项目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三)中央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建设项目后评价的内容、程序等按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建设项目法人、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建立重点建设工作先进评比表彰制度。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评选和表彰。对成绩特别突出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通令嘉奖。
第二十九条 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自治区计划、审计、监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追还,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弄虚作假、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政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由于管理不善、调度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监察等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延误工期、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招投标有关规定,或者非法转包、分包合同的,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政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重点建设项目资格。
第三十四条 扰乱、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8日

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我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重新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予以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届时,本通告发布之前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再适用。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目 录

A.基础电信业务
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通信业务
(二)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集群通信业务
(二)无线寻呼业务
(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五)网络接入业务
(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七)网络托管业务

B.增值电信业务
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业务界定

A.基础电信业务
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 固定通信业务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电缆或光缆等线路固定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如普通电话机、IP电话终端、传真机、无绳电话机、联网计算机等电话网和数据网终端设备。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电话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话网编号标准”,全国固定电话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电话网。固定电话网可采用电路交换技术或分组交换技术。
固定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1.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
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是指通过本地电话网(包括ISDN网)在同一个长途电话编号区范围内提供的电话业务。
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如固定网短消息业务)。
-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电话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本地智能网业务。
-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本地电话网络设施(包括有线接入设施),所提供的本地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本地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是不同运营者的网络。

2.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是指通过长途电话网(包括ISDN网)、在不同“长途编号”区,即不同的本地电话网之间提供的电话业务。某一本地电话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呼叫另一个长途编号区本地电话网的用户。
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各种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电话网、长途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长途编号区的智能网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国内长途电话网络设施,所提供的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国内长途电话业务经过的本地电话网和长途电话网,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3.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国际电话网络(包括ISDN网)提供的国际电话业务。某一国内电话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际长途字冠和国家(地区)码,呼叫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电话网用户。
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经过本地电话网、长途网、国际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国家或地区的智能网业务,如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业务等。
-跨国家或地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国际长途电话业务经过的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和国际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4.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泛指利用IP网络协议,通过IP网络提供或通过电话网络和IP网络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在此特指由电话网络和IP网络共同提供的Phone-Phone以及PC-Phone的电话业务,其业务范围包括国内长途IP电话业务和国际长途IP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在整个信息传递过程中,中间传输段采用IP包方式。
IP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国内和国际长途智能网业务。
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国际IP长途电话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5.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国际陆缆、国际海缆、陆地入境站,海缆登陆站、国际地面传输通道、国际卫星地球站、国际传输通道的国内延伸段,以及国际通信网络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等国际通信传输设施。
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资源和功能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二)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蜂窝移动通信是采用蜂窝无线组网方式,在终端和网络设备之间通过无线通道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用户在活动中可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移动性,并具有越区切换和跨本地网自动漫游功能。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经过由基站子系统和移动交换子系统等设备组成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1.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GSM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工作在900/1800MHz频段的GSM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GSM移动通信系统的无线接口采用TDMA技术,核心网移动性管理协议采用MAP协议。
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移动消息业务,利用GSM网络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动台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移动承载业务以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移动补充业务,如主叫号码显示、呼叫前转业务等。
-经过GSM网络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移动智能网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GSM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2.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CDMA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工作在800MHz频段上的CDMA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CDMA移动通信的无线接口采用窄带码分多址CDMA技术,核心网移动性管理协议采用IS-41协议。
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移动消息业务,利用CDMA网络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动台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移动承载业务以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移动补充业务,如主叫号码显示、呼叫前转业务等。
-经过CDMA网络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移动智能网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800MHz 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CDMA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3.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简称3G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主要特征是可提供移动宽带多媒体业务,其中高速移动环境下支持144kb/s速率,步行和慢速移动环境下支持384kb/s速率,室内环境支持2Mb/s速率的数据传输,并保证高可靠的服务质量(QoS)。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第二代蜂窝移动通信可提供的所有的业务类型和移动多媒体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3G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设施,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设施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卫星通信业务是指经过通信卫星和地球站组成的卫星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通信卫星的种类分为地球同步卫星(静止卫星)、地球中轨道卫星和低轨道卫星(非静止卫星)。地球站通常是固定地球站,也可以是可搬运地球站、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终端。
根据管理的需要,卫星通信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使用手持终端、便携终端、车(船、飞机)载终端,通过由通信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实现用户或移动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类型。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卫星移动通信网络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2.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是指利用由固定卫星地球站和静止或非静止卫星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向用户提供的点对点国际传输通道、通信专线出租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有永久连接和半永久连接两种类型。
提供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应用的地球站设备分别设在境内和境外,并且可以由最终用户租用或购买。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卫星通信网络设施。
(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数据通信业务是通过因特网、帧中继、ATM、X.25分组交换网、DDN等网络提供的各类数据传送业务。
根据管理的需要,数据通信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1.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IP技术,将用户产生的IP数据包从源网络或主机向目标网络或主机传送的业务。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因特网骨干网络和因特网国际出入口,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为因特网接入服务商提供接入,也可以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利用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可以建设用户驻地网、有线接入网、城域网等网络设施。
基于因特网的国际会议电视和图像服务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

2.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是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帧中继和ATM等网络向用户提供永久虚电路(PVC)连接,以及利用国际线路或国际专线提供的数据或图像传送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会议电视业务和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于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国际帧中继和ATM等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传输设施。

3.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
公众电报业务是发报人交发的报文由电报局通过电报网传递并投递给收报人的电报业务。公众电报业务按照电报传送的目的地分为国内公众电报业务和国际公众电报业务两种。
用户电报业务是用户利用装设在本单位或本住所或电报局营业厅的电报终端设备,通过用户电报网与本地或国内外各地用户直接通报的一种电报业务。用户电报业务按使用方式分为专用用户电报业务、公众用户电报业务和海事用户电报业务。
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一) 集群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具有信道共用和动态分配等技术特点的集群通信系统组成的集群通信共网,为多个部门、单位等集团用户提供的专用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系统是按照动态信道指配的方式实现多用户共享多信道的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该系统一般由终端设备、基站和中心控制站等组成,具有调度、群呼、优先呼、虚拟专用网、漫游等功能。
集群通信业务包括: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1.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模拟集群通信系统向集团用户提供的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模拟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在无线接口采用模拟调制方式进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统。
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模拟集群通信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2.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向集团用户提供的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在无线接口采用数字调制方式进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统。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调度指挥、数据、电话(含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或集群网与公众网间互通的电话)等业务类型。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调度指挥业务,也可以提供数据业务、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业务及少量的集群网与公众网间互通的电话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二)无线寻呼业务
无线寻呼业务是指利用大区制无线寻呼系统,在无线寻呼频点上,系统中心(包括寻呼中心和基站)以采用广播方式向终端单向传递信息的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可采用人工或自动接续方式。在漫游服务范围内,寻呼系统应能够为用户提供不受地域限制的寻呼漫游服务。
根据终端类型和系统发送内容的不同,无线寻呼用户在无线寻呼系统的服务范围内可以收到数字显示信息、汉字显示信息或声音信息。
无线寻呼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无线寻呼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是指根据使用者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将自有或租有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完整转发器、部分转发器带宽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内利用其所租赁或购买的卫星转发器资源为自己或他人、组织提供服务的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在境内开展相应的出租或出售的经营活动。
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语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传送业务。
由甚小口径天线和地球站终端设备组成的地球站称VSAT地球站。由卫星转发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组成VSAT系统。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VSAT系统,在国内提供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语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传送业务。
(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第一类数据传送业务以外的,在固定网中以有线方式提供的国内端到端数据传送业务。主要包括基于异步转移模式(ATM)网络的ATM数据传送业务、基于X.25分组交换网的X.25数据传送业务、基于数字数据网(DDN)的DDN数据传送业务、基于帧中继网络的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永久虚电路(PVC)数据传送业务、交换虚电路(SVC)数据传送业务、虚拟专用网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可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术的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2.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无线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前述基础电信业务条目中未包括的、以无线方式提供的端到端数据传送业务,该业务可提供漫游服务,一般为区域性。
提供该类业务的系统包括蜂窝数据分组数据(CDPD)、PLANET、NEXNET、Mobitex等系统。双向寻呼属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的一种应用。
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无线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五)网络接入业务
网络接入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的、与网络业务节点接口(SNI)或用户网络接口(UNI)相连接的接入业务。网络接入业务在此特指无线接入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
1.无线接入业务
无线接入业务是以无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业务,在此特指为终端用户提供面向固定网络(包括固定电话网和因特网)的无线接入方式。无线接入的网络位置为固定网业务节点接口(SNI)到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部分,传输媒质全部或部分采用空中传播的无线方式,用户终端不含移动性或只含有限的移动性。
无线接入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位于固定网业务节点接口(SNI)到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的无线接入网络设施,可以从事自己所建设施的网络元素出租和出售业务。
2.用户驻地网业务
用户驻地网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利用与公众网相连的用户驻地网(CPN)相关网络设施提供的网络接入业务。
用户驻地网是指用户网络接口(UNI)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根据管理需要,在此,用户驻地网特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用户驻地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写字楼,但不包括城域范围内的接入网。
用户驻地网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用户驻地网,并可以开展驻地网内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光纤、金属线、节点设备、线路设备、微波站、国内卫星地球站等物理资源,和带宽(包括通道、电路)、波长等功能资源组成的国内通信传输设施。
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业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资源和功能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七)网络托管业务
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注: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含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和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B.增值电信业务
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包括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即EDI,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的业务。
(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的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公用电话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业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公用电话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
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因特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双向对称、交互式的多媒体应用或双向不对称、点播式图像的各种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视频点播(VOD)、游戏等应用。
(三)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IP-VPN业务的用户不得利用IP-VPN进行公共因特网信息浏览及用于经营性活动;IP-VPN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有确实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监控手段)防止其用户违反上述规定。
(四)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存储转发类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属于存储转发类业务。
1.语音信箱
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公用数据传送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终端设备,例如通过电话呼叫和话机按键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
2.X.400电子邮件业务
X.400电子邮件业务是指符合ITU X.400建议、基于分组网的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计算机与公用电信网结合,利用存储转发方式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
3.传真存储转发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系统主要由传真工作站和传真存储转发信箱组成,两者之间通过分组网或数字专线连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二)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因特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四)信息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
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注: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与本分类目录中的业务名称不一致时,其对应关系如下:
基础电信服务中,“移动话音和数据业务”属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国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送业务”含在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和固定网长途电话业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属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属国内通信服务设施业务。
国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含在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和国际数据通信业务中;基于因特网“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业务”属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利用国际专线的“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服务”属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增值电信服务中,“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和“电子数据交换”属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存储与传送、存储与调用)”属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属信息服务业务; “编码和规程转换”在目前电信网已无具体应用,故在本目录中未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