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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44:10  浏览:9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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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4〕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目标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预案及体系的制定和建立、事故查处情况、行政许可审查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考核标准按《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年初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应当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5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7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3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先进,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纳入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先进的,由省安委会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是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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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一级主要负责干部的民事案件和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一级主要负责干部的民事案件和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我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中规定:“县一级的主要负责干部的民事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受理”。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在于避免因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正确处理。基于此,所谓“县一级主要负责干部”,原则上是指县委书记和县长,不包括副职。
关于地、专一级的主要负责干部和省委各部委、省人委厅局长等负责干部(包括副职)的婚姻案件管辖问题,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受理。
(二)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安徽省院的意见,即香港、台湾不是涉外问题,对于涉及港、台的婚姻案件也就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一般的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根据各地以往作法,经我们研究认为:今后这类案件中除了那些对解放台湾有影响、有作用的蒋伪军政人员家属提出离婚,和双方现在还保持通讯关系的离婚案件,如需准予离婚时,必须在报请当地党委审查后,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外,其余案件,一审案件在报请当地县(市)委审查后由县(市)法院处理;二审案件在报请当地地(市)委审查后,由二审法院处理,一般不需再向省院请示。但是,对于发往港、台的审判文书,必须经上一级法院审查。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加强和发展两国文化、教育、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为执行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签署的文化协定,同意签订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一个为期十天的造型艺术展览,并根据需要互派两名以内人员随展。中方于一九八六年在科威特举办中国工艺美术展览;科方于一九八六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中心图书馆之间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派文化官员代表团互访,并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二、教育

  第五条 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中方对科方来华留学生,将从科方每年应届高中毕业会考合格的学生中择优录取。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在科威特大学语言中心学习阿拉伯语。

  第六条 双方交换有关两国教育情况的资料,特别是交换对在职工作人员培训、教学技术开发以及学校实验室配备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双方互换一个五人教育代表团到对方访问十天。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科技方面的专家,以及科学家和专业人员代表团互访,以确定两国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领域。

               三、新闻

  第九条 双方各派二至四名博物馆和文物工作者互访,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双方交换考古学和博物馆方面的印刷品、宣传品和文章。

  第十一条 双方派两国广播、电视记者互访,并交换广播、电视、文化、文艺集锦以及全国庆祝活动的节目,特别是国庆节目。

             四、体育、青年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促进两国体育机构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交流体育技术经验,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团组访问,举行友谊比赛。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弱智者、残废人的社会福利和培训方面交流经验,办法如下 
  1.弱智者、残废人福利和培训组织的负责人互访;
  2.互换此方面的宣传品、小册子和电影或电视片。

               五、总则

  第十四条 本计划内的活动与交往均按接待国的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双方为执行本计划,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第十六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本计划外的活动与交往。

  第十七条 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有关出访人员的资料,提前三个月提供出访团组的资料,并至少在出访人员和团组抵达前三周,将确切行期通知接待方。

  第十八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属本计划内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病,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和海报印刷,以及展品的国内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至少应在开幕前三个月寄至承展方。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各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哈里发·阿卜杜拉乌格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