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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出口食品厂、库登记卫生要求(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24:48  浏览:9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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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出口食品厂、库登记卫生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出口食品厂、库登记卫生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登记卫生要求。
第二条 本卫生要求适用于应当办理登记的出口食品厂、库。
第三条 厂、库周围不能有污染食品的不良环境;工厂生产区和生活区基本分开,厂区适当绿化;防止尘土飞扬;厕所应远离加工车间并有防蝇虫设施,保持清洁。
第四条 加工车间,面积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天花板、墙壁、门窗便于清洗、消毒。设有与生产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柜;操作台、工器具、小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地面平整清洁,有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第五条 小食品、直接入口和进口国有特定卫生要求的食品的加工车间,墙壁应砌二米以上的白色瓷砖、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窗台呈坡形,地面稍有斜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排水道畅通。车间入口处还应设有不用手开关的洗手消毒设施和靴鞋消毒池(或专用鞋)。
第六条 加工食品用的煮制、烘干、熏硫、包装车间、浸泡池和食品凉晒场所等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七条 加工食品用原料、辅料,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加工用水(冰)必须充足,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食品加工工作。对患有不适于加工食品的疾病的,应调离其工作。
第九条 食品加工人员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和工作靴鞋,小食品、直接入口和进口国有特定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人员必须穿戴白色工作服、工作帽。手经清洗消毒后进入车间。不得带入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手表和项链、耳环、戒指等饰物。工作服、帽不得穿进
厕所、托儿所、哺乳室、食堂等公共场所。车间内严禁吸烟和饮食。
第十条 小食品、直接入口或进口国有特定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容器不得接触地面,在加工过程中,做到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不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同一车间不得同时加工两种不同品种的食品。
第十二条 冷冻食品厂应设有相适应的预冷间、冷藏库、速冻间。速冻温度应在-25℃以下,使冻品中心温度下降到-15℃以下后出库。
冷藏库温度应稳定在-18℃以下,冻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5℃以下。
第十三条 冷库、高温库、仓库应定期消毒,做到无鼠、无霉、无虫、无鸟类。同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或相互串味的食品,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 包装物料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标签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质。必须备有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冷冻食品必须用清洁无异味的冷藏车、船运输。
第十五条 卫生检验管理上,必须设有在厂长直接领导下的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本登记卫生要求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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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法规〔2006〕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5月9日第7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以下简称校验)工作,并负责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机关负责。
  第四条本市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检查、考核、指导等日常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档案、校验档案在内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辖区内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并实现与市卫生行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备案情况;
  (六)执行医疗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况;
  (七)组织管理情况;
  (八)人员任用情况;
  (九)卫生技术人员登记注册和考核管理情况。
  第七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届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报告;
  (四)业务开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五)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大型医疗设备变更情况;
  (六)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相应处理情况;
  (七)开展特殊医疗技术项目情况;
  (八)该医疗机构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对其医疗执业行为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十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作未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其申请。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按期办理校验手续,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供与校验有关的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登记机关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审核或者评审。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作出准予校验、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者有关诊疗科目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停业期间;
  (四)现场审核或评审不合格;
  (五)在同一年度因同一案由被卫生行政部门予以2次以上罚款处罚;
  (六)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校验,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者相应的诊疗科目标准;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
  (三)停业超过规定期限;
  (四)登记机关组织的再次现场审核或评审不合格;
  (五)暂缓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
  第十四条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校验,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违规违法执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抗拒或者阻碍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校验期内未按期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校验手续;在校验期届满后未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责令其1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并停止相关诊疗活动。在限期内医疗机构仍不办理校验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20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是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各级民政部门要长期地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对于技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对近几年技改工作中积累的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要认真总结和推
广,并不断创造新的经验,促进社会福利生产更上一层楼。

附: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1989年9月18日)
全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经验交流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在哈尔滨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14个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城福处(生产处)的负责同志、 技术改造先进企业代表和先进个人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共计79人。社会福利司吴忠泽
副司长代表民政部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了题为《狠抓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报告。张德江副部长作了题为《关于福利生产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会议以贯彻国家治理整顿的精神,搞好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为中心,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总
结交流了经验,表彰了先进,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任务和方向。会议开得是成功的。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在国家有关部委和银行的支持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86年至1988年三年间,各地申报并经民政部批准立项的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共354个,总投资4.5亿元。项目完成后,预计可新增产值
11.9亿元,新增利税2.8亿元,新增创汇 4000万美元。通过技术改造,促进了福利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了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了福利企业的产品质量、创汇能力乃至整个福利企业的素质,对福利企业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会议在交流经验的基础上,肯定了近几年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是:(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是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前提;(2)突出重点,选准项目,是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关键;(3)坚持以企业为主, 多方筹资资金,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的必要条件;(4)落实项目,加强管理,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环节;(5)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可靠保证;(6)贯彻产业政策,制定规划, 是搞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基础。
会议在充分交流经验和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地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对福利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存在“两头热,中间凉”的现象;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缺乏长远
规划;有的地方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抓得不够,出现浪费贷款指标的现象。

会议认为,在“治理整顿”的新形势下,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福利企业技术落后、产品落后的问题很突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通过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是促进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福利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既要有残疾人就业
意识,还要有技改意识,发展意识,进一步提高对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技术改造工作做为福利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首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改管理机构。有条件的省、市要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暂时没有条件的,要有专人负责
。其次,要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技改业务水平。
(二)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规模,讲求效益。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以产业发展序列为导向,制定相应的技术改造规划。在安排技改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的决定,实施倾斜政策。对于国家明确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
品,要优先安排贷款,优先支持;对国家明确限制的产业、产品,不立项,不贷款。目前,我部技改贷款投向重点是:从产品上讲,东部沿海地区为出口创汇产品,中部地区为名优拳头产品,西部地区为合理布局。从企业类型上讲,重点是县、区以上民政直属福利企业。根据国家压缩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的要求,要进一步控制福利企业技改贷款规模,福利企业技改项目应以中小为主。对技改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科学性的论证,做到量力而行,百发百中,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三)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技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建立促使福利企业自觉要求技术进步的动力机制,调动福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向计委、银行、行业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它们的支持,把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发
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在福利企业技改资金问题上,要以企业自筹为主,发挥部、地方和企业三个积极性。部里要争取贷款,地方也要积极争取;部里搞贴息,地方也要搞贴息,多渠道筹集资金。福利企业要注意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积极
开发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生产的产品或通过技改改善残疾职工劳动条件的项目。立足于实用技术的应用、开发和现有能力的挖潜、革新,逐步提高自我积累,自我改造的能力,走内涵式发展生产的道路。
(四)要加强项目管理,开展效益跟踪。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特别是项目实施以后的检查、监督工作,是目前福利企业技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制定技改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办法,开展技改项目效益跟踪,管好全过程。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重点跟踪项目,以指导和推动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要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做好规划是搞好技术改造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好本地区和企业的技改规划。通过制定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做到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使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
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



198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