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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18:45  浏览:9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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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1998年11月2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业、变更和歇业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建设、公用事业、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宏观调控、适度发展的原则。市交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于每年初拟订本年度出租汽车控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开业、变更和歇业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出租汽车;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一)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参加营运车辆登记表;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对其经营能力、资金状况、车辆技术条件进行审核,在15天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
  (三)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四)凭证上述证照,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营运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转让、歇业的,或者增加、减少出租车辆的,应向原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工商、税务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手续。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九条 出租汽车营运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营运。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与驾驶车型相符合的正式驾驶执照。
  非本市常住人员驾驶本市出租汽车的,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和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外来人员务工证。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在营运时,驾驶员应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上岗证、客运服务证等相关证件,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空驶待租时,应显示空驶待租标志,白天亮牌,夜间亮灯。载客后应按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乘客未作要求的,应选择最佳路线,不得无故拒载或故意绕道。
  乘客租车后,驾驶员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因特殊情况需招人同乘的,应征得乘客同意。否则,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应当按规定行驶、停靠、不得在市区主干道随意调头、急停车带客。在设有出租汽车站牌的路段,应在站点上、下乘客。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定期进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育。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物价、交通行政部门制定的运价,明码标价,按表计价,使用税务行政部门监制的出租车汽车专用票据,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和车容整洁,装有合格的安全防护网、安全带,备有灭火器,按照要求装设标志顶灯和经检验合格的计价显示器,喷印边门字样、监督单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出租汽车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等违法活动。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乘客租车出市区的,驾驶员应提示乘客携带身份证件。出市区时,应就近到治安岗亭办理登记手续。乘客无身份证件,又不能证明身份的,不得载送。


  第十九条 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对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或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资格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责令其停业,可并处其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二)涂改、伪造、非法买卖出租汽车营运证牌的,收缴其营运证牌,可并处其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故意绕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票据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未安装计价显示器投入营运的,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安装,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聚众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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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进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复函

国家科委 国家体改委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进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复函
1992年3月14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函〔1991〕2号文收悉。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并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
希望你们在重点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做好分配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工作,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和推进步骤,积极组织实施,以推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进一步发展,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改革提供经验和启示。
请你们切实加强领导,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争取“八五”期间在开发区内基本建立起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条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行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行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12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行业评估管理,降低评估频率,提高评估效率,省局制订了《增值税行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增值税行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行业
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省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效率、注重效益”的评估原则,规范全省增值税行业评估程序,提升行业评估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增值税行业评估是通过采用一定的方法筛选行业,分析行业性经营规律和经营特点,建立相应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并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进行综合评估,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的税源管理过程。
  第三条 增值税行业评估工作应结合基层征管工作实际,充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全面、准确掌握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不断完善增值税行业评估手段和方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评估实效,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评估管理机制。
  第四条 增值税行业评估工作包括行业确定、典型剖析、模型推导、评估实施、成果转化五个阶段。

 第二章 行业确定

  第五条 行业确定是指纳税评估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辖区内的行业进行科学分析筛选并确定评估行业的过程。
  第六条 增值税评估行业的确定采取自下而上和上下结合的方式,即由基层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先提出拟评估的行业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区行业税源、户数、风险等情况分析,对下级上报行业进行科学整合,最终确定需要评估的行业。
  区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直接确定需评估的行业。
  第七条 行业确定的程序一般可分为行业初选、个案分析、综合确定三个环节。
  行业初选。基层国税部门定期分析申报征收、日常管理、上级公布及外部获取的各类信息,整理出年度分析数据,着重以本辖区内日常征管中掌握的征收程度可能不足的行业为筛选目标,初步确定拟进行评估的行业。
  个案分析。行业初选后,基层国税部门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纳税人,通过调查、个案评估等方式进行分析,收集了解行业特点、经营规律、工艺流程及存在的征管问题,印证所选行业的针对性,并将确定的拟评估行业及相关情况提供给上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综合确定。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应认真分析基层国税部门上报的拟评估行业。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税源、经济结构等主要特点,按可能出现问题的风险度、纳税遵从度等标准进行分析筛选,最终确定评估行业。
  第八条 增值税评估行业类别的界定。原则上以国民经济行业为准,考虑部分行业内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商品)及经营方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为降低差异,提高针对性,可通过熟悉该行业情况、了解工艺流程、掌握行业分类的方法对行业进行适当细分、归类;考虑同一大类中不同细类在具体评估中能否找到相同的关键评估指标,科学合并细类;考虑能否通过不同的指标设定对行业细类进行明确地区分,科学分解大类。
  
 第三章 典型剖析

  第九条 典型剖析是在评估行业确定后选择行业内不同规模、不同工艺的具有代表性并且财务核算比较健全、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的部分企业进行调查分析,通过深入剖析寻找行业评估切入点的过程。
  第十条 典型剖析一般由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管理部门指定的基层国税部门负责实施,一般应包括案头分析、实地调查和行业剖析三个步骤。
  案头分析。要充分利用征管系统等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围绕行业特点进行案头稽核分析。
  实地调查。在案头分析基础上,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进一步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调查最大限度地掌握企业的具体情况、产品结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经营方式等方面的特点,特别是能有效把握生产经营真实情况、最能反映实现增值税的关键环节或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找准行业评估切入点。
  行业剖析。在案头稽核及实地调查基础上,充分利用掌握的数据资料,通过组织分析交流,集思广益,深度挖掘行业的共性问题,形成相应的评估思路并初步确定评估行业的关键性指标、基本方法和重点控制环节。

 第四章 模型推导

  第十一条 模型推导是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在典型剖析的基础上,围绕已确定的关键性指标进一步采集部分企业的相关数据,完成行业评估指标的公式分解和模型推算的过程。
  第十二条 在增值税行业评估模型的建立和推导过程中,应考虑到不同因素对指标数据的影响。在进行指标数据描述中,应做好指标数据获取的相应口径说明等。

 第五章 评估实施

  第十三条 评估实施是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在典型剖析和模型推导的基础上,形成增值税行业评估方案,并在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评估的过程。
  第十四条 增值税行业评估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业总体情况及行业特点。包括该行业的基本情况与知识、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主要特征、行业主要产品及产品分类、行业主要内控机制等。
  2、工艺流程 。包括按照不同的主要产品分类、不同的技术设备、不同的原材料对该行业的工艺流程进行比较详细的描述;工艺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关键环节对企业、行业的投入产出的影响,对增值税实现的影响等。
  3、行业税收风险。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揭示该行业的税收管理风险。
  4、行业评估指标及模型。包括关键性指标参数表及相应的指标计算公式等。
  5、评估方法和必评项目。根据行业特点及已确定的行业评估指标及模型列出该行业的必评项目及评估的具体方法,包括案头审核项目、实地核查项目、重点核查的会计科目等。
  第十五条 基层国税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增值税行业评估方案、根据省局评估规程的要求实施纳税评估,纳税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税种间的关联性,实施联动评估。
  第十六条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在充分应用已确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的基础上,应综合运用其他有效方法实施全面评估,通过全面评估及时发现行业指标、模型应用中的影响因素,如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存货变动因素、生产产品品种结构、售价、原料价格调整因素等,不断修正评估指标体系及模型。

 第六章 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是将增值税行业评估的指标、模型等成果应用于行业管理,形成行业长效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各地应注重收集已完成的较为成熟的评估指标模型,及时维护、完善、充实行业指标库,实现各级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行业评估应逐步建立评估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出改进行业税收管理意见的管理机制。要不断拓展行业评估思路,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评估方法、理念运用于其他行业管理。通过行业评估的开展,促进纳税人提高财务和税收核算水平,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不断规范,提高税法遵从度,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以评促管的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