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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9:31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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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


厦门市政府令第47号

(1996年10月28日厦门市政府令第47号公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繁荣水产品批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市″菜篮子″工程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产品,系指海水、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水、淡水捕捞的鲜活水生动物及其冷冻制品。

  第三条 厦门市水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厦门市鱼市场管理处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管理。

  工商、公安、物价、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管理水产品批发市场。

  第四条 渔民、养殖户、渔业公司(以下简称渔业生产者)在我市批发水产品,经营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外地贩买水产品进入我市批发,都应在沙波尾鱼市场、东渡鱼市场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鱼市场内进行。

  为保证水产品鲜活而确需在前款规定的鱼市场外出售水产品的,应向市鱼市场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条 鱼市场开办者应加强管理,为交易双方提供靠驳码头、补网场所、经营场所和吊卸搬运器具,为渔船提供水、冰、电及渔需、渔具等设施。

  第六条 鱼市场开办者设立的市场服务机构应为水产品交易双方提供良好服务,及时公布市场信息,并可为水产品交易双方办理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

  第七条 鱼市场各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鼓励渔业生产者进入鱼市场设点直销水产品。

  第九条 鼓励外地的渔业生产者进入我市销售水产品。

  外地渔业生产者到我市销售水产品的,加冰、加水、用电等有关保障按我市渔业生产者同等标准予以收费。

  第十条 设立鱼类生产发展基金,扶持长期在我市销售水产品的渔业生产者发展生产。

  第十一条 采购方在采购水产品时应按规定向市鱼市场管理处申报采购的水产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二条 采购方采购水产品,应向市鱼市场管理处交纳交易管理费。交易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二。在沙坡尾鱼市场、东渡鱼市场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鱼市场内采购水产品的,按次缴纳;经批准在前述鱼市场外采购水产品的,按月缴纳。

  第十三条 水产品交易双方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税收。市鱼市场管理处受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委托,负责代征水产品有关税收。

  第十四条 下列物品不准在鱼市场出售:

  ㈠与水产品交易无关的其他商品;

  ㈡有毒、有害、腐烂、灌水、变质的水产品;

  ㈢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水产品。

  第十五条 水产品交易禁止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短斤少两,交易的水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鱼市场内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认可。

  第十六条 严禁在鱼市场内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擅自在鱼市场外出售水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采购的水产品的品种、数量、金额,未缴或少缴交易管理费的,补缴交易管理费,并按应缴的交易管理费的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偷税、抗税的,移送税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分别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由市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 鱼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8日颁布的《厦门市水产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 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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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4年、2008年先后两次废止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37件。现将这37件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第三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三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1、关于继续开通VSAT双向卫星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会字[1998]59号 1998-06-09)

2、关于提交境内上市外资股(B)公司中英文定期报告全文上网的通知(上证上字[1999]15号 1999-3-31)

3、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的通知(上证上字[2000]102号 2000-12-6)

4、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事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0]105号 2000-12-11)

5、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信息网上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1]45号 2001-04-05)

6、关于临时报告报送问题的通知(2001-10-12)

7、关于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规范问答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上字[2002]16号 2002-02-05)

8、关于基金账户申购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债字[2002]2号 2002-5-24)

9、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网披露事宜的通知(2002-6-17)

10、关于转发规范报纸刊登公告字体大小的通知(上证上函[2002]758号 2002-12-11)

11、关于开展企业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上证债字[2002]36号 2002-12-25)

12、关于转发《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密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上证上函[2003]005号 2003-01-23)

13、关于调整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通知(上证债字[2003]5号 2003-02-19)

14、关于调整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事后审核范围的通知(上证上字[2003]10号 2003-02-24)

15、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配股增发决议有效期问题的通知(2003-03-27)

16、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11-26)

17、关于通过股东见面会等多种途径建立股东沟通新机制的建议(2004-02-18)

18、上市公司部工作通知2004年第1号:关于可转债公司“提前赎回”相关事宜的提醒(2004-03-01)

19、关于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04-10-20)

20、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披露的通知(2004-12-17)

21、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几点说明(2005-02-01)

22、关于防范假冒本所领导名义行骗的通知(2005-08-08)

23、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2006-3-28)

24、关于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补充通知(上证上字[2006]533号 2006-7-18)

25、关于在线填写投资者联系电话的通知(2006-08-15)

26、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08-31)

27、关于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补充通知(上证上字[2006]649号 2006-09-18)

28、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期间停牌事项的通知(2007-04-25)

29、关于新上市企业债券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债字[2007]52号2007-07-31)

3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行为的通知(2007-08-15)

31、关于做好招行权证到期前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字[2007]50号 2007-08-16)

32、关于做好公司权证(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分拆权证)上市工作的通知(2007-08-21)

3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2007-09-07)

3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停牌工作的通知(2007-11-07)

35、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2008-01-09)

36、关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登记到证券账户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收费等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债字[2008]37号 2008-6-10)

3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2008-8-8)



关于加强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加强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规定

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

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是整个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它贯穿在农业收支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审的全部过程中,是财政部门农财单位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在某些认识上和做法上还不够明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例如:在预算编制执行方面,仍存在着以指标代预算的现象,注重分配收支指标多,注重执行检查、分析少;在决算编审方面,没有完全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编报,决算编报仍存在口径不够一致,数字不够准确,反映情况不够直实等问题。为了加强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农业收支预算编审工作
国家财政预算中的农业收支预算,由中央农业收支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的地方农业收支预算汇编而成(计划单列市的农业收支预算应汇入省、自治区的农业收支预算内),对这些收支预算必须按下列要求做好编审工作。
(一)编制农业收支预算的基本原则
农业收支预算包括农业税收入预算,农口各部门和华侨、劳改、劳教部门企业上缴财政利润、财政核拨的亏损补贴预算,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和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支出的预算。
1.编制农业收支预算,要贯彻党和国家对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和财政政策。
2.编制农业收支预算,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以及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收入预算打得积极、可靠,支出预算打得节约、合理。
3.编制农业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安排,适当集中,重点使用,讲究效益”的原则。根据党的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用于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二)坚持预算编报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预算草案中有关农业的收支指标和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上年预算执行的情况,自下而上地编制农业收支预算,避免和防止以指标代预算的做法。农业收支预算应编报到款。中央农林水气等部门的收支预算应编报到款、项级。
(三)坚持预算的审核批准制度
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除按上述原则编好本级农业收支预算外,还要对下级农业收支预算进行认真审核,加以汇总,纳入财政市支总预算,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审核农业收支预算的基本要求:
1.审核农业收支预算的安排,是否贯彻了党和国家对农业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国家预算草案中关于编制农业收支预算草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2.审核农业收支预算的安排,是否符合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
3.审核农业收支预算中,各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是否符合财政规定的用途,是否突出了重点。
4.审核农业收支预算表列款、项之间的口径是否得当,各行栏次的数字是否准确无误,预算收支说明的因素是否真实、可靠。
5.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在尊重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与有关方面进行商议,加以纠正和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农业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要在审核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事业发展计划、人员编制、支出标准以及设备购置、房屋修缮等方面的制度后核定。对实行预算经费包干、财务包干办法的单位,要深入了解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搞清包干结余和专项补贴经费结转情况,根据新的年度农业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核定本年度经费和财务包干数额(实行一定几年包干办法的按原规定办理)。
(四)坚持按时报送农业收支预算草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收支预算草案,除纳入财政总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外,农财外还应单独抄送我部农财司一式二份。计划单列市的农业收支预算草案在报送省、自治区财政厅的同时,抄送我部农财司一份。

二、加强农业收支预算的管理和执行分析工作
(一)及时掌握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掌握收支变化情况,根据客观实际需要,对年初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及时办理预算的追加、调减、上划、下划业务。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农财单位均应设置农业收支预算指标帐,以利于及时掌握农业收支的增减变化情况。
(二)及时办理缴拨款业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业收入,把应该上交的款项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同时,对亏损企业的亏损退库要按计划、按定额补贴退库。农业税减免要根据上级批准的数额及时退库,落实到应予减免照顾的纳税人。对农业拨款要按事业发展进度和农时季节及时拨付和核对,以保证资金需要。
(三)加强农业收支预算执行分析工作
预算执行分析是加强资金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各级财政部门都应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1.坚持季度预算执行分析。对季度预算执行要有重点、有计划地进行分析。第一季度应侧重农业收支预算安排情况的分析。第二季度即上半年结束后,应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分析。内容包括:(1)收入缴、退库情况;(2)农业资金拨付情况;(3)农业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其原因;(4)影响农业收支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5)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办法。第三季度应结合收支完成情况,侧重预计全年预算执行情况,为编制下年预算打基础。
2.坚持季度预算执行报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经常深入实际,了解和掌握情况,并注意收集和整理资料。对收支预算管理比较好,资金使用效益比较高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加以总结,并向上级反映,以利交流和推广;对经营效益差和擅自挪用资全,不按原定资金用途使用,造成浪费的个人或单位,要敢于提出批评,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措施,并报请领导和纪检部门加以纠正和处理。对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财处的季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我部农财司,要求既有报表又要有分析说明。分析说明要抓住重点问题,不要面面俱到。

三、认真做好农业收支财政决算的编审工作
农业收支财政决算是国家决算的组成部分,它编报得好坏,直接影响国家决算的编报质量。因此,应认真做好农业收支财政决算的编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均应根据财政部每年下达的编制国家决算通知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布置统一的决算表格中有关农业收支财政决算表格及说明,自下而上地逐级编制和汇总。
(一)要认真进行年终结算和清理
为了保证农业收支财政决算数字的准确和完整,各级财政部门年终要与有关各方对农业收支数和经费拨款数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结算。
(二)要自上而下地布置决算编制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布置的有关农业收支财政决算表格及说明,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统一的决算表格及说明,并逐级向下布置。有条件的地方,应在编制决算前,召集下级财政部门研究布置决算编制事项,明确编报决算的有关规定和口径,统一认识和做法,确保决算的编报质量。
(三)要加强农业收支财政决算的审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农业收支决算和下级上报的农业收支决算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将汇总的农业收支财政决算纳入财政总决算,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农业收支财政决算审查的基本形式,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政策性审查;二是技术性审查;三是逻辑生审查;四是实际成果审查。
1.政策性审查,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收入、支出、结余的处理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度等规定。
2.技术性审查,从帐与帐、表与表、科目与科目、本期与上期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数字是否衔接,有无串栏、串户、串项以及填错数字等问题。
3.逻辑性审查,从收入、支出、结余等方面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农业收支活动是否符合农业经济规律。
4.实际成果审查,从农业收支决算报表中的经济效益数据与实际经济成果进行对照检查分析。
(四)认真做好农业收支决算的分析、评比工作 1.各级财政部门在认真编审农业收支决算的基础上,根据平时积累的调查材料以及掌握的情况,认真总结分析一年来农业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决算编制工作,总结一年来预算管理的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2.为了提高决算的编报质量,互通情况,改进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并坚持决算审核评比制度,对决算编报好的单位应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奖励,对决算编报差的单位应批评、教育,以利于促进财会人员互帮互学,钻研业务技术,推动各单位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四、认真做好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历史资料工作
整理历史资料是项较细致、艰巨而具有长远意义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都应高度重视。目前,“六五”时期已经结束,各地应着手收集整理本地区“六五”时期和建国以来到一九八五年财政支农资金统计资料。财政支农资金历史资料收集整理的范围应适当放宽,除包括“七、八”类资金的数字情况外,与农业有关的财政、信贷资金也应包括在统计范围内。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要进行科学的分析,并及时向各级领导提供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材料。
农业收支财政预决算管理基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业务量较大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希望各级财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总结新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