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施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自治区的殡葬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殡葬事务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 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耕地较少的地区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地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除下列情形之外,应当实行火化:
(一)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土葬区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在火葬区内,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以外,严禁将公民的遗体土葬,禁止将公民遗体运出火葬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土葬提供运送等服务活动,不得唆使、胁迫死者亲属违法土葬。
第九条 公民在住所或者在单位死亡的,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
公民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进行死亡登记,在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同时办理移交手续;死者亲属将遗体运出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应当制止。
公民因交通事故或者刑事案件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在勘察现场后通知事故发生地或者邻近的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遗体的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等服务应由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承办,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
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
第十二条 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审判机关核发的死亡证明,殡仪馆方可将遗体火化。
对正常死亡的农村居民,凭死者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正常死亡证明,殡仪馆亦可将遗体火化。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三条 骨灰可以安置在骨灰堂或者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材埋葬或者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提倡和鼓励采取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
无名、无主遗体的骨灰,从依法火化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
第十四条 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五条 土葬区域逐步实行火葬。乡、镇、村可以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边远山区可划定荒山埋葬遗体。
提倡和鼓励将遗体深埋,不留坟头。
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 土葬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
(二)炒卖、出租、转让墓地或者墓穴使用权;
(三)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
(四)对国家建设或者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者重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的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内新建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死者亲属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八条 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项目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0日内通知死者亲属限期迁移,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处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殡葬设施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需要、便民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搞好殡葬设施建设,逐步提高火化率,缩小土葬区。
殡葬设施的建设、改造、搬迁,必须严格执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有关规划的执行。
第二十条 设立殡葬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设立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设立殡葬设施,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其他审批、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墓墓区应当整洁肃穆,实行公墓园林化建设。禁止在墓区内建造封建迷信设施或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逾期需保留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取财物或者刁难死者家属。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界定,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镇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交通安全、市容、环保、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
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遗体运出火葬区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死者亲属限期起尸火化或者运回火葬区火葬,逾期不起尸火化或者运回火葬区火葬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以强制起尸火化或者强制运回火葬区火葬,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公安部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2年度)
以下172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已经我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公安部
2013年2月28日
一、 强制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A975-2012
特种警用装备名词术语
2012-01-31
2012-01-31
2
GA979-2012
D类干粉灭火剂
2012-02-01
2012-02-01
3
GA982-2012
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
2012-03-27
2012-05-01
4
GA747-2012
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标志
2012-03-28
2012-05-01
5
GA990-2012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2012-05-02
2012-06-01
6
GA991-2012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2012-05-02
2012-06-01
7
GA996-2012
警力输送车
2012-05-07
2012-06-01
8
GA997-2012
警用宿营车
2012-05-07
2012-06-01
9
GA498-2012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2012-06-19
2012-09-01
10
GA1002-201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2012-06-29
2012-09-01
11
GA1003-2012
银行自助服务亭技术要求
2012-07-10
2012-09-01
12
GA1006-2012
警用巡逻车
2012-11-28
2012-11-28
13
GA1007-2012
警用移动式治安检查车
2012-11-28
2012-11-28
14
GA304-2012
塑料管道阻火圈
2012-09-25
2012-10-01
15
GA533-2012
挡烟垂壁
2012-09-25
2012-12-01
16
GA1010-2012
看守所床具
2012-11-28
2012-11-28
17
GA1012-2012
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和比对技术规范
2012-10-10
2012-11-01
18
GA1015-2012
枪支去功能处理与展览枪支安全防范要求
2012-12-26
2012-12-26
19
GA1016-2012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
2012-12-26
2012-12-26
20
GA1025-2012
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2012-11-23
2012-11-23
21
GA482-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
2012-11-23
2013-01-01
22
GA1026-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
2012-11-23
2013-01-01
23
GA1027-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2012-11-23
2013-01-01
24
GA1029-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2012-11-23
2013-01-01
25
GA294-2012
警用防暴头盔
2012-11-28
2013-02-01
26
GA1035-2012
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2012-12-26
2013-01-01
27
GA588-2012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2012-12-26
2013-01-01
28
GA293-2012
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
2012-12-26
2013-03-01
二、 推荐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A/T976-2012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2012-01-31
2012-01-31
2
GA/T977-2012
取证与鉴定文书电子签名
2012-01-31
2012-01-31
3
GA/T978-2012
网络游戏私服检验技术方法
2012-02-01
2012-02-01
4
GA/T980-2012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车装备配置
2012-02-07
2012-05-01
5
GA/T981-2012
移动式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情景教育装备配置
2012-02-07
2012-05-01
6
GA/T985-2012
法庭科学立体痕迹石膏制模提取方法
2012-04-08
2012-05-01
7
GA/T986-2012
信息安全技术 反垃圾邮件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8
GA/T987-2012
信息安全技术 USB移动存储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9
GA/T988-2012
信息安全技术 文件加密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10
GA/T989-2012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文档安全管理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11
GA/T992-201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2012-07-19
2012-07-19
12
GA/T993-2012
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设置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3
GA/T994-2012
道路通行状态信息发布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4
GA/T995-201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5
GA/T998-2012
乡镇消防队标准
2012-06-05
2012-07-01
16
GA/T999-2012
防排烟系统性能现场验证方法 热烟试验法
2012-06-19
2012-09-01
17
GA/T894.7-2012
安防指纹识别应用系统 第7部分:指纹采集设备
2012-07-18
2012-07-18
18
GA/T380-2012
全国公安机关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2012-07-03
2012-07-03
19
GA/T543.3-2012
公安数据元(3)
2012-07-18
2012-08-01
20
GA/T1001-2012
地形类型代码
2012-07-18
2012-08-01
21
GA/T543.5-2012
公安数据元(5)
2012-07-19
2012-08-01
22
GA/T1004-2012
校车标志灯
2012-12-24
2012-12-24
23
GA/T1005-2012
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2012-12-24
2012-12-24
24
GA/T1031-2012
泄漏电缆入侵探测装置通用技术要求
2012-12-24
2013-03-01
25
GA/T1034-2012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
2012-12-26
2013-01-01
26
GA/T16.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部分:机动车获得方式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7
GA/T16.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部分:机动车定期检验结果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8
GA/T16.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3部分:机动车使用性质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9
GA/T16.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4部分: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0
GA/T16.5-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5部分:机动车所有权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1
GA/T16.6-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6部分:机动车业务登记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2
GA/T16.7-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7部分:机动车号牌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3
GA/T16.8-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8部分:机动车车身颜色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4
GA/T16.9-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9部分:机动车能源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5
GA/T16.10-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0部分:机动车来历凭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6
GA/T16.1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1部分:机动车进口凭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7
GA/T16.1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2部分:机动车国产-进口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8
GA/T16.1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3部分:机动车变更情况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9
GA/T16.1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4部分:机动车注销原因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0
GA/T16.15-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5部分:机动车补-换领牌证原因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1
GA/T16.16-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6部分:机动车转向形式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2
GA/T16.17-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7部分:机动车状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3
GA/T16.18-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8部分:机动车补-换领牌证业务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4
GA/T16.19-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9部分:临时入境机动车用途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5
GA/T16.20-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0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相关资料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6
GA/T16.2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1部分:驾驶证档案编号编码规则
2012-07-31
2012-07-31
47
GA/T16.2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2部分:驾驶证申领业务类别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8
GA/T16.2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3部分:驾驶证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9
GA/T16.2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4部分:驾驶证补-换证原因代码
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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