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国务院于2001年5月23日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部于2002年1月5日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安全评价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标识办法》)三个配套规章,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条例》及三个配套规章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开始实施全面管理。 根据《条例》的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省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为了加强依法行政,保障《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法规,全面做好实施准备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的科学知识,准确理解《条例》及其三个配套规章的宗旨和规定,熟悉掌握各项条款所规范的内容,这是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加强《条例》及三个配套规章的宣传,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与生物安全知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切实保障贯彻实施。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强化管理职能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部内成立了由主管部长为组长,有关司局负责人组成的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条例》及其三个配套规章的实施,研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在科技教育司设立了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条例》及其三个配套规章的具体实施工作。同时,成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尽快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按照《条例》及其三个配套规章的规定、有关管理程序(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标识等各项监管工作。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及三个配套规章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综合执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人员,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落实监管任务。
(一)按照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安全证书的范围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的年度生产计划,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二)按照《条例》及三个配套规章的规定,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为前置条件,强化与品种审定,农药、肥料、兽药、添加剂登记及审批的衔接。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要认真核查;对未经农业部批准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品种审定,肥料、农药、兽药、添加剂登记和生产、经营,违规扩大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以及假冒伪劣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发生或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控制,并及时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三)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的监测工作,要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不同类别,选择有能力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依托单位,在批准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重点区域建立监测网点,跟踪调查,积累数据和资料,定期提交环境监测报告,为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安全的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四)做好标识审查认可与监督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监督职能,严把标识审查关,强化流通领域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凡违反标识管理规定和不符合标识管理程序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保障《条例》及三个配套规章的顺利实施,在今年3月20日前,各省要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生产试验的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研究开发的进展、安全评价申报、生产种植、生产加工和经营情况,于2002年4月底前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四、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问题新闻宣传和广告的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是否安全是一个科学问题,宣传和新闻报道要注意科学、客观、公正,不要炒作,要正确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要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信息反馈制度。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专职联络员,及时将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和标识审查认可情况报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二OO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分为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五个阶段。其中,安全等级为Ⅲ、Ⅳ的实验研究和所有安全等级的中间试验实行报告制管理;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阶段实行审批制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在受理截止日期后三个月内农业部做出批复。
一、报告制管理程序
(一)拟从事安全等级为Ⅲ、Ⅳ级的实验研究和所有安全等级的中间试验的单位,应填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报告书,并准备相应的技术资料。
(二)报告单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由报告单位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备案并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报告、咨询,书面反馈意见。
(四)报告单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每年12月31日前要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
二、审批管理程序
(一)拟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领取安全证书的单位,须填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并准备相应的技术资料。
(二)申报单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填写审查意见,报实施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实施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进行登记和审核。主要审查试验地点基本情况是否真实,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可能性,并填写审核意见。
(四)申报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
(五)农业部组织安委会进行安全评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安全证书由主管部长签发,抄送批准进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使用的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申报单位在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才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添加剂等审定、登记、审批相关手续。
(七)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要分别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报告。
附件二: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安全审批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进口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序
(一) 引进单位或境外公司对所从事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活动进行安全性评价,填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申报书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准备有关申报材料。
(二) 引进单位的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或境外公司负责人,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填写本单位的审查意见。
(三)引进单位或境外公司拟申请进行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的,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拟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须取得实施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后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实施所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试验地点基本情况是否真实,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实施的可能性。
(四)农业部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进行安全评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安委会的评审意见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不同阶段的规定,起草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或安全审批书或安全证书,经主管部长签发后,抄送相关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内有关司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引进单位或境外公司凭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或安全审批书或安全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序
1、由境外公司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1)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2)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V填写的申报书;(3)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4)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5)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由农业部出具一个允许进行安全评价检测的批件,凭该批件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检测材料入境手续。
4、境外公司委托国内经农业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检测。具体参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关于环境释放阶段的要求进行。
5、境外公司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交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报告。
6、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
7、安全评价合格并经农业部核准后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
8、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9、在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符合同一公司、同一种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简化安全评价手续。由境外公司或代理公司或进口公司凭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填报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并附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农业部颁发本批次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0、进口转基因农产品直接加工品安全证书的申领,只有其原料取得安全证书后,方可参照上述第9条的简化程序进行办理。
三、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的管理程序。
本管理程序是根据农业部190号关于“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的公告制定的。
1、境外公司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规定,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已递交申请的境外公司以及相关的贸易公司,可申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农产品的“临时证明”。
2、如境外公司在短期内无法提供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可提供英文申请资料作为申请“临时证明”的条件。但“办公室”自收到境外公司提供的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之日起,方开始正式受理安全证书的申请。
3、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2)本国或第三国国家安全评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
“办公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在境外公司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的同时,进口商可向“办公室”申请标识使用认可。“办公室”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上述审核合格者,“办公室”在30天内分别发给“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准文件。
6、进口商持“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件依法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7、2002年12月20日临时措施期满后,按《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附表:
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
商品名称 税号
商品一般资料 用 途
包装方式 储存方式
运输工具 启运口岸
到达口岸
转基因生物原料的一般资料 受体生物
目的基因
功能特性
转 基 因生 物
产 地
研 发 商
产 地(第三)国批准的文件 编 号
审批机构
有 效 期
用 途
申请单位情况 国家(地区)名称
单 位
主 要 经营 活 动
联系方式 电 话 传 真
E-mail 联系人
通信地址
申请单位盖 章(签 字) 年 月 日
申请日期
备 注
附件三: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
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都应当标识。
一、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出口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国内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 申请标识审查认可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二)标签式样;
(三)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四)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五)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等)。
(七)其他标识审查认可所需材料。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做出审查的决定。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完整、真实、可靠;
(二)标识内容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一致性(包括生物种类、组份、范围等);
(三)内容和格式与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特点或特性的符合性;
(四)标识与标签的整体协调性;
(五)标识中文的规范性;
(六)标识与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的一致性;
(七)标识是否清晰、醒目。
四、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所批准的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及批准文件报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末,将本省(区、市)的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审批结果汇总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农业部将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审批结果抄送有关部门。
五、经审查认可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申请手续: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有效期已满的;
(二)标识式样变更的;
(三)其他原因需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的。
六、经审查认可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审查认可批准机关应当注销标识审查认可批件。
(一)已被撤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或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应当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而未申请或者重新审查认可未经批准的;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其产品已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申 请 编 号
申请者情况 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基本情况 生物名称
产地范围
销售范围
受体生物
目的基因
安全等级
安全证书编 号
标识内容全文
标识标注部位
相关批准文件名称
申请材料份数 正文份数 附件 件数
份数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申请单位法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式样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编号:××××××××××(单位或个人):经审查,你单位(个人)申请使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内容和标注方法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准许使用。标注内容为:“××××××××”。标注方法为:“××××××××”。 审查认可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2]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现将《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严格标准制修订流程,提高标准质量,推动流通标准化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0日
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规范(试行)
为规范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就流通行业标准的提报、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发布、复审、修改等作出以下规定。
一、标准项目提报
(一)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须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及申请说明(本领域及行业发展现状、制修订标准必要性、标准重点内容等),申请2个及以上项目的应同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
(二)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标准建议项目,经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汇总审查后,根据行业属性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对行业归属不明确或涉及2个以上司局职能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流通发展司)协调确定。
(三)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依据当年商务、内贸工作要点以及各行业标准化建设重点,提出流通领域各行业建议立项的标准项目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并附筛选标准项目过程说明、结果等材料。
二、标准项目立项
(一)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组织标准项目评审。
(二)标准项目通过专家论证立项。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将建议立项的行业标准项目在商务部网站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由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组织部内相关司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审核通过的项目,经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司务会讨论,会签相关业务司局,报部领导批准后下达立项计划。
三、标准文本起草
(一)起草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科研、生产、应用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标准文本。
(二)标准文本初稿完成后,由起草单位广泛征求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认证)和高等院校等单位以及经营者、消费者的意见,其中推荐性标准反馈意见不少于30份(同一单位专家的意见不得多于2份);强制性标准反馈意见不少于40份。起草单位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文本初稿,经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初审后,形成送审文件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送审文件包括:行业标准送审稿;行业标准编制说明;相关业务司局初审意见表(见附件3);标准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5)。
(三)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起草单位应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6),报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和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审查。对于重大标准项目或涉及面广的标准项目计划的调整,须按照标准立项程序办理。未经批准调整的标准计划项目须按原计划执行。
(四)标准项目计划实施实行季度跟踪督办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起草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将相关标准进展情况及行业标准季度进展情况表(见附件7)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和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相关业务司局每年底向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提交年度标准工作执行情况。
四、标准文本的审查
(一)标准送审文件由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专家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或函审,强制性行业标准须会议审查。
(二)会议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在会议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他有关附件提交参加会议审查的人员。函审时,起草单位应于函审表决日前2个月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8)等材料提交参加函审的人员。
(三)会议审查流通行业标准时,应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认证)和高等院校等方面专家(不少于9人)参加,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应不少于1/4。会议审查必须经3/4以上与会代表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必须经3/4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
(四)会议审查应作会议纪要,并附《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及参加审查会议代表名单。函审应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9)。
(五)审查未通过的标准送审稿,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再次报会议审查或函审。
五、标准文本的报批
(一)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经相关业务司局复核后,连同有关附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
(二)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对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电子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件10),连同报批文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备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批文件包括: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1),行业标准报批稿,行业标准编制说明,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行业标准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审查人员名单、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三)经审核未达到要求的,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起草单位修改标准文本、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重新召开审查会议。
六、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一)标准审核通过后,由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起草商务部公告,经部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及时将批准后的标准目录在网上发布,商务部标准起草单位、有关业务司局、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认真做好标准的解释和宣传贯彻工作。
七、标准的复审
(一)标准实施后,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流通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对已公布三年以上的行业标准进行复审。
(二)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将相关标准复审结论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经审查同意后发布复审结果,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行业标准复审报送文件包括: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12),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13)。
八、标准的修改
(一)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时,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形式修改,按本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
(二)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14)。
九、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3. 行业标准司局初审意见表
4.标准初审意见汇总表
5.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6.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7.行业标准季度进展情况表
8.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9.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10.行业标准申报单
11.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12.行业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13.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14.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附件1: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1
(中文)
﹡项目
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
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3
采标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名称
采用快速程序4
□FIP
快速程
序代码
标准类别
行业标准
ICS分类号
﹡技术委员会
全国
TC/SC号
(或)技术归口单位5
﹡起草单位
﹡主管部门
﹡计划起始年
﹡完成年限
﹡目的、意义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性标准编号、名称及采用程度
经费预算
万元
﹡起草单位
意见6
年 月 日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6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6
年 月 日
[注1] 表格项目中带﹡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2] 修订标准项目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注3] 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4]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中之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号;
附件2: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申报单位:
序
号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
类别
制定
或修订
完成年限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
主要起草单位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及标准号
代替标准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注:1、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项目请分别填表;
2、采用快速程序和标准化技术文件项目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附件3:
行业标准司局初审意见表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初审意见
初审单位意见
司局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标准初审意见汇总表
序号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标准计划文号
初审结果(未通过的标准需说明理由)
注:① 送审标准总数: 个;
② 司局初审通过数量: 个,未通过 个。
附件5: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项目名称: 承办人: 共 页 第 页
标准项目起草单位: 电 话: 年 月 日填写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人)
处理意见及理由
说明:① 提出意见数量: 个;
② 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意见处理结果:采纳 个,未采纳 个;
③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意见:采纳 个,未采纳 个。
附件6: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标准
名称
商务部计划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
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主要起草
单 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技术归口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行业标准化
管理机构意见
机构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承办人: 电 话:
附件7:
行业标准季度进展情况表
报送司局
标准名称
联系人
进展情况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