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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35:37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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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至乡、镇级)





二○○五年九月七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小学人事分配

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0〕6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4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4〕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中小学核定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10号)、《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人专字〔2004〕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全面落实州委九届七次全委会提出的民族教育发展要有新突破的要求,理顺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快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小学特点的教育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主要任务:以健全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校长负责制,实行新进教职工聘用制,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建立起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分配制度。

二、改革的内容和办法

(一)在中小学普遍实行“六定”

1、定学校规模。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学校生源现状、自身办学条件与办学效益,充分考虑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教育资源的优化与配置,科学合理地确定中小学的布局和规模。

2、定人员编制。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青海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见附件一)。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高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一贯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牧区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或归属管理的小学内。中小学的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各级中小学的编制,一般每三年核定一次。核编工作由州编制部门会同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共同进行。核编时,只核定基本编制,不核定附加编制。附加编制由州编制、教育部门宏观调控,统筹安排。编制核定后,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新的编制数额审核和划拨教职工工资及学校人员经费。

3、定领导职数。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完全小学凡在校生在400名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名;在校生在400-800名之间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在校生在800名以上的,最多配备校级领导4名。初级小学和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小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一人多岗,交叉兼职兼课。规模较小的中小学一般不设专职书记。

4、定工作岗位。各级中小学要遵照按需设岗、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地设置教职工工作岗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劳人专字〔1998〕106号)和原省教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试行)》(青教职改字〔1998〕1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确定中小学(含督导室、教研室、电教室)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结构比例(见附件二)。各级中小学要根据州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提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意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表见附件三)。

5、定工作量。中小学专任教师的周课时量原则上按《全日制中小学学科教师周授课标准时数表》(见附件四)执行。各级各类学校享受教师职称待遇的校长、副校长必须兼课,否则,按不满工作量对待。学校各处室中层领导和班主任的工作量每周按4-6课时折算;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工作量每周按2课时折算;跨课头的教师其工作量根据科目,每跨一个课头按2课时折算。学校非教学人员的工作量,由学校按照满负荷原则,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6、定岗位责任。各级中小学要按照设置的工作岗位,把教学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制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工作目标。要健全考核制度,建立以校长为核心的考评机构和以考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以考评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搞好对学校各类人员的考评和奖惩。

(二)实行校长负责制

1、校长负责制的内容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内全面领导学校的各项工作,对教职工和学生负责。校长具有学校中层和中层以下干部的推荐或任免权。校长负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令规定在学校的全面贯彻;负责学校工作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负责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教学管理工作以及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教职工的安排和调配;负责学校规章制度和教职工岗位职责的制定及教职工德、能、勤、绩的考评;负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负责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育目标任务。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追究校长的有关责任。

2、校长的选任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忠诚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和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民主法制意识;具有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精神;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教学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校长具有中师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民族中小学校长必须懂“双语”。担任校长后,在两年之内应取得《中小学校长培训合格证书》。

3、校长、副校长聘用办法

实行校长任期制。中小学校长主要采用公开民主推荐、平等竞争、组织考察、择优聘用的方法选拔任用。校长、副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聘,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4、校长的任期目标

中小学校长的任期一般为3-5年。校长一经聘任,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任期目标,签订责任书。校长在任职期间,每学年要向教育行政部门述职,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考核。校长在任期内,经教代会民主评议,大多数教职工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有严重错误及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校长管理权限解聘其职务。校长任职期满,经民主评议、工作考核,成绩突出者可以连任。

5、对校长的监督

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党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学校的重大决策,如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职务(职称)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岗位津贴发放、学校经费及自筹资金使用方案等,须经校党组织同意并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三)实行原任教职工提前退休、待岗政策

在聘用工作中,对在职的正式教职工,原则上按教职工编制比例和所设岗位职数进行聘用,对未能聘用的,实行如下特殊政策:第一,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或者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纯牧区的干部职工在退休年龄上再适当放宽。第二,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工作任务的,可以办理单位待岗手续,按其工资总额的80%发放工资,年度考核按合格对待,可以正常晋档或提资。待岗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第三,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教职工,要通过培训提高,使之尽快胜任本职工作。

(四)实行新进教职工聘用制

新聘用教师,根据“凡进必考”的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从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进行公开招聘。学校擅自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教育、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不予认可。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对拟聘人员认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由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编制内正式新聘用人员按其职称与在职正式教师享受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其档案归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在学校暂无空编但急需专业教师的情况下,可采取“加长板凳”的方法,先聘用代课教师,按临时聘用标准发放工资,待编制腾出后,优先正式聘用代课教师。教职工的聘期一般为3年。在聘用期内的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校长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聘用合同期满,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续订聘用合同。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时发生人事争议的,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地方财政按照教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下拨资金,作为学校新的岗位和课时津贴,学校也要自筹一部分资金纳入新的岗位津贴和课时津贴基数。新的岗位津贴和课时津贴由校长按照教职工工作的质与量和考核结果合理发放。

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要逐步推行校长年薪制。校长年薪要与学校规模、发展水平和办学效益挂钩,与校长的能力、素质相结合,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省州两级标准化学校、州级课改实验学校、州县两级重点学校可以高薪聘请缺额学科、关键岗位所需的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于实绩突出、贡献重大的优秀人才,可参照有关规定,实行重奖。校长年薪和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工作程序,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分开。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聘任要分开进行,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要完善工作程序,保证评审与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以法律为准则,不断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与监督。教职工和学校法人代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聘用中,要坚持聘用原则,严格履行聘用程序,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管理机构设置,建立精干高效的教育教学管理队伍。要加强州级教研、督导、电教队伍建设,在核定编制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事业单位的编制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适当精简,并与中小学编制分离。乡(镇)不再设置学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的校长负责。

(四)强化考核管理,健全考评体系。各级中小学要按照《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青政办〔1996〕45号文)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出适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行政、工勤人员不同特点的考评办法。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晋升考核等工作。教师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晋升考核一律填写《黄南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专任教师量化考核登记表》。

(五)改革编制核定与管理办法,确保学校教育经费足额拨付。中小学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每3年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教育、财政部门对教职工编制总数进行一次核定。新增的工勤人员岗位不再核定固定编制,只核定临时用工指标。工勤人员的临时用工指标,经州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由编制、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师生比例核定到校。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由各县根据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给学校拨付人员经费。州、县人事、教育行政和编制、财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编制、经费管理及教师工资发放办法。

(六)不断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各级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工作,加大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校长认真履行职责,并进行定期考核,对不称职的校长,要及时予以免职或解聘。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运用法制、行政等综合手段管理学校,通过督导、检查、评估,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把考核、评估、检查结果作为学校校长奖惩、聘任的主要依据。要加大教师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派出进修、举办培训班、在岗自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四、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州、县两级要成立由政府负责,教育、人事、劳动、编制、财政等部门参加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全面推进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要充分认识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实施此项改革,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要注意解决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并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家、省、州制定的有关教育改革、机构改革等方面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投身于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改革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改革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纪事件要严肃认真查处。

(四)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学校各项制度和改革方案的出台,都必须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其他规定

(一)州民族师范学校,州职业技术学校,州、县幼儿园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参照本《办法》实施。

(二)本《办法》由州教育局协商州编办、州人事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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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4月23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八日

新乡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投资,促进创业,推动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的投资者均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方式在本市创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以兼并、租赁、承包、收购等形式进行投资。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投资方向的一切产业或项目。
  特别鼓励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着重鼓励发展电子电器、生物医药、环保电池、化纤纺织、汽车及零配件、食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形成产业链和关联企业群体。
  第五条 鼓励企业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
  (一)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和承担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的企业,可优先推荐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
  (二)投资者可以技术入股方式投资企业,入股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对从事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或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属于国内空白和市急需的科研项目,可优先获得科研启动费。
  第六条 鼓励企业向经批准成立的园区聚集发展。进驻园区的企业,简化环保、规划审批手续,可享受园区特殊优惠政策。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予以支持:
  (一)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的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国内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省、市投资方向,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支持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50%支持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根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视其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的大小,5年内按20%-50%的比例对企业予以支持。
  第九条 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政策的基础上,从获利年度的第3年起,根据注册资金(包括新增投资),视其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的大小,连续8年按20%-50%的比例对企业予以支持。
  第十条 市政府确定的标志性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新上项目形成的所得税,前3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支持企业,第4年至第10年按50%支持企业。
  第十一条 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新上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和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按其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支持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50%支持企业。
  第十二条 投资者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市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新政〔2003〕35号)规定执行。
  (一)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的,自承包、租赁、购买年度起3年内,视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第1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支持;第2年按50%给予支持;第3年按30%给予支持。
  (二)被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一定比例给予优惠。
  (三)被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资不抵债或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原企业借用的省级财政借款,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冲销;原企业借用的市、县级地方财政借款,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予以冲销;原企业所欠的税款,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符合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产业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第十四条 对新办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和省应收部分外,一律免收。其中: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自投资建设之日起5年内免收。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自投资建设之日起1年内免收;但属于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的,自投资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免收。
  第十五条 市政府确定的标志性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新上项目,生产设施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及省应收部分外,一律免收。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减半征收房产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第十七条 对投资道路、供热、供气、供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及环保项目的,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投资于公益性的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的,按50%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八条 对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向上级收费批准机关申请减免。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上工业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鼓励新上工业项目地价优惠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72号)的规定执行,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基准地价的40%给予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再按基准地价的1%给予资金扶持。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基准地价的60%给予资金扶持。
  (二)投资属于工业结构调整扶持类的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基准地价的30%给予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再按基准地价的1%给予资金扶持。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基准地价的50%给予资金扶持。
  (三)投资一般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基准地价的20%给予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再按基准地价的1%给予资金扶持。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基准地价的40%给予资金扶持。
  (四)经批准投资兴建能达标排放的限制类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按基准地价的20%给予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再按基准地价的1%给予资金扶持。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基准地价的30%给予资金扶持。
  新上工业项目在合理建设工期内建成投产的,享受前款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在合理工期内提前1年建成投产的,可再给予基准地价10%的资金扶持;延迟1年建成投产的,减少基准地价10%的资金扶持。对按合理建设工期应在3年内建成投产而未实现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新上工业项目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土地入股、租赁、联营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市区企业改制的投资者,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改制搬迁改造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9号)的规定执行,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工业生产类企业受让方应按宗地地价的20-40%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其他企业受让方应按宗地地价的40-60%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出让宗地地价的剩余部分纳入企业总资产,用于安置职工、冲抵原企业债务。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采取签订短期出让合同、到期续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到期未缴和出让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改制企业为国有控股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作为国家股本金或政府债权。土地出让金作为股本金的,5年内股本红利可以留给企业转增为国家股;作为政府债权的,在企业3个盈利年度内还清。
  (二)企业改制新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大型工业项目以及引进外来资金项目,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投资者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对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需要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按本规定第一条执行。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在最长不超过3年内分年度缴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减免、奖励和扶持资金,均由受益方(各级财政部门或企业、单位)承担。其计算方法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标志性企业重点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新政〔2004〕6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乡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新政〔2002〕60号)及其它文件中有关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新调整认定的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新调整认定的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4〕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加强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我部在2003年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各地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方针,认真组织了本地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评审、推荐工作。经专家评审后,提出了新调整认定的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议名单。经研究,现决定批准北京市商贸学校等1076所学校为新调整认定的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并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为进一步加强骨干示范性学校建设,现就做好今后有关调整认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此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尚未进行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照我 部有关开展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好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评审和推荐工作,于2004年10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

  二、从2005年开始,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将逐步常规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份组织对本区域内新申报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评审并向我部推荐,对已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中办学层次发生变化和办学水平下滑、不再具备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条件的学校提出调整建议并报我部,我部将每年公布一次调整认定情况。今后,我部将研究制订建设国际一流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的标准及评估办法,开展建设一批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的工作。各地要严格控制中等职业学校升格。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