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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镇私房租赁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51:53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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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镇私房租赁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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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镇私房租赁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绍兴市城镇私房租赁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城镇私房租赁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


绍兴市城镇私房租赁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租赁私房的治安管理,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城镇社会治安的稳定,根据《浙江省城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城镇(含城郊)出租和承租私有房屋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出租私房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出租私房的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私房出租除必须具备《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租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要求:
  (一)结构牢固,可以正常居住使用;
  (二)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站等保持安全距离;
  (三)无其他治安隐患。
  第五条 出租私房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严禁在出租私房中进行赌博、卖淫嫖娼、销赃、窝藏、吸毒、贩毒等犯罪活动。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出租私房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
  第六条 私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制度。
  出租私有房屋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应持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私房出租申请后7日之内对申请予以审查。凡符合规定的,应予以批准并发给《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私有房屋出租人在领取《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时,应与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同时明确治安管理部门和出租人的治安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领取《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的私有房屋,租赁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持《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及本人身份证,按《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租赁手续。租赁关系确定后,应到原颁发《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备案登记。承租人系暂住人口的,在办理备案登记时须出示暂住证;属外来育龄妇女的,还应出示当地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出租私房实行治安检查时,应向被检查房屋中的人员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被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无证检查。
  第十一条 私有房屋承租人不得承租未领取《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的私房;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申领《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而出租私有房屋的,或者申请过程中伪造证件、谎报房屋现状或者用途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收回房屋。已领取的《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应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私房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而对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或吊销《出租私房治安许可证》;独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该条规定而未发生上述后果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承租人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裁决;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及50元以下罚款,可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裁决。
  对警告和5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没有异议并签名的,可由公安干警当场裁决。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提起复议和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出租的私房,租赁双方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的要求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绍兴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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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关于加强纺织工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纺织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关于加强纺织工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纺织工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标准化管理工作也要相应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由你协会负责纺织工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在纺织行业的传达和组织实施。
2.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纺织工业国家标准,负责项目计划申报及报批稿的审查和报批。
3.负责纺织行业标准的组织管理,包括项目的计划、编号、审批、发布和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协助管理有关纺织工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5.负责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日常标准化工作的联系,并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有关标准化方面的其他工作。



2000年11月13日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7年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1、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3人;
2、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人;
3、补选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人。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工作由本次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实行等额选举。副主任候选人3人,应选3人;委员候选人2人,应选2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候选人1人,应选1人。
四、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和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位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应由提名代表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如果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接受提名,提名人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如果提名人坚持提名,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代表说明被提名人不同意作为候选人的意愿。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有效。
五、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选人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
六、预选选票和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选票印制三种:“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选票”、“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票”和“补选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选票”。
七、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超过代表团全体代表半数的,才能进行预选。预选实行人工计票。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员由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定,计票员由各代表团在工作人员中指定。
预选选票中候选人的排列,以主席团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分别排列。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排前,以姓氏笔画排列;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排后,以收到候选人登记表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代表对预选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对预选候选人赞成的,在该预选候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反对的,在该预选候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代表对预选候选人投赞成票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各代表团的预选情况由预选主持人和监票员签字后,报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汇总,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应选名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八、选票中所列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如经过预选,按预选得票数多少顺序排列。
九、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每一位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但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对候选人赞成的,在该候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反对的,在该候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空格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另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
代表不能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
十、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一、每一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三、大会选举实行人工计票。选举大会设总监票员2名、监票员8名,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员、监票员由代表团在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讨论后,大会通过。
选举大会设总计票员2名,计票员31名,在监票员的监督下进行工作。总计票员、计票员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提名,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
十四、选举大会会场设8个票箱。主席台上设1个,按代表座区设7个。各个座区的代表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十五、大会投票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十六、计票完毕,经总监票员确认选举结果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执行主席指定工作人员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宣读候选人、另选人的得票数,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当选结果。
十七、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十八、本选举办法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