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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19:06:40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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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加英文版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信息化工作,确实提高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按照“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05]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范围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等,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二、项目申请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信息化项目时(包括年度计划),应向市信息办提交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申请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含电子文档)。市信息办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合格并报电子政务协调小组同意后,由市信息办向申请单位下发“湖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对于审查未通过的,由市信息办及时反馈原申请单位。
(二)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方案须报市信息办备案审核。需要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申请的同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抄送市发改委、市信息办。

  三、项目管理
(一)凡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项目验收
(一) 建设项目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交验收申请,由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三)项目验收结果,由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向市电子政务协调小组报告。

  五、其他
(一)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二)有关项目监理和验收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三)凡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及有关软课题研究,按上述管理办法执行。
(四)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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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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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印发《发绍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四日
绍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开放、搞活、有序的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货物运输工作。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道路货物运输工作。各县(市)运输管理部门在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货物运输市场的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的开业技术条件,并履行以下手续。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个人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车籍所在地县级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运输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生产规模、经营范围及有关规定,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规定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地运输单位、个人来本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一个月以上的(包括业务联系点、代办点),必须持车籍所在地县以上的运输管理部门证明,报驻地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属县级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由批准部门报市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外地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好开业手续,在确定的营业点营业,纳入驻地运输管理部门管理。
  第七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需要停业,应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地运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缴销营运证照,方可停业。
  第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除指令性、指导性计划运输外,均实行市场调节。坚持国营、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有序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九条 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当地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工具,各车辆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条 重点港站集散物资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实行指导性计划运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市场调节的货运业务。由承托双方择优选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部门封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装抢运。
  第十一条 国家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运限运的物资必须按规定办妥准运手续方可运输。
  第十二条 集装箱、零担线路审批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定线货运班线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运输范围在本市范围内的,市、县(市)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县(市) 运输管理部门审批的,须报市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跨地(市)运输的由所在地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定线货运班线经营权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经批准从事集装箱运输、危险品运输、专用运输、零担线路、定线货运班线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管理部门应发给相应的营运标志和线路核准证。
  第十四条 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汽车、拖拉机以及其它机动车辆的管理。做好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第十六条 运输管理部门对运力要搞好规划,并进行宏观调控,防止车辆盲目增长。做好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调查及时公布增加、更新的车辆和车型及品种的需求信息,以达到运力结构的合理优化。
  第十七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运价政策,违者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运费结算必须使用税收机关规定的统一发票。违者由税收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都必须使用统一的行车路单。外籍车辆在本市范围内装载货物,起运时必须使用经当地运输管理部门签证的行车路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运输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组织申报2004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4]9号

关于组织申报2004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行业标准化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在各相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申报《2004年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重点
  1、能够有效应对WTO、WHO、FCTC的有关要求的项目;
  2、符合“中式卷烟”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增强我国卷烟以及相关产品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行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3、有助于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特别是有助于推动名优卷烟品牌扩张战略的实施,确保名优卷烟“同质”生产的项目;
  4、涉及生产或产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项目;拥有自主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
  5、与行业发展相配套的基础、通用性项目;
  二、项目申报主要依据
  申报单位可参考“烟草行业标准体系表”(可通过中国烟草标准化网:http://www.ctsrc.org.cn查询)中“建议今后制、修订的标准名录”选报;列入“200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计划(TC144)”的烟草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的项目(见附件1),原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或有关人员如要求承担标准转化工作的,可直接向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不再重新申报;鼓励科技人员依照《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国烟科[2003]630号)和《2004年度行业标准化工作要点》(国烟科监[2004]8号),结合行业发展需求,申报急需制定的标准项目。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采取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的方式,两种申报材料的内容须一致。
  书面申报时应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任务书)。申报国家标准(GB)的,应填报“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或“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申报烟草行业标准(YC)和烟草行业计量检定规程(JJG[烟草])的,应填报“烟草行业推荐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件4)或“烟草行业强制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件5)。书面申报材料一式3份,A4纸装订。
  网上申报通过“中国烟草标准化网”“申报项目”栏目进行,并填报标准项目建议书(任务书)。
  2、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开展所需经费支持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国家局拨款数额。
  3、各申报单位须将书面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核签章后,于2004年3月2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北二七路88号,邮编450000;联系电话:0371-6237553;联系人:冯 茜、韩云辉、李青常。
  四、标准项目计划的编制
  申报工作截止后,国家局科教司和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组织行业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行业有关部门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必要时,将请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科教司根据评议意见,召开司务会审定并编制2004年标准项目建议计划,经国家局批准后形成2004年标准项目计划印发下达。
  五、签定合同及拨款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局下达的2004年标准项目计划及时填报《标准项目合同》,经国家局科教司审定后签定合同并拨款。
  列入“200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计划(TC144)”的项目,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拨付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的经费补贴,国家局一般不再拨款。

  (附件均可从“中国烟草标准化网”“工具字典”栏目下载)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附 件:

  1、“200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计划(TC144)”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0
  2、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1
  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2
  4、烟草行业推荐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3
  5、烟草行业强制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18&pic_id=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