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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23:08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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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5〕181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惠州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
培训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9号) 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粤办发〔1998〕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有关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服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举行强制性培训收取费用(以下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行为及其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具体单位和收费项目另行发文确定。
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及其所收费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征收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由法定执收单位按规定直接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条件许可的,实行委托银行代收。
第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入暂存单位收入汇缴专户(未开设收入汇缴专户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开设),按旬(节假日顺延)上缴市财政专户,月终清零。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取消单位收入汇缴专户。
第六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部门或单位应当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票据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和税务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每年编制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计划,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
第八条 依法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基层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收费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编制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收费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按照法规、政策规定、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以及“以收定支”的原则,对部门或单位上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的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部门或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支出计划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两部分。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补助支出等;专项支出包括车辆设备购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修缮支出、经营服务成本、应交税金、其他专项性业务支出等。
第十二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按国家、省的人事政策、法规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与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就工资福利等方面订立的聘用合同,须经市人事部门认可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基本建设支出须按国家规定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并按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市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直接支付。车辆、设备购置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其中车辆购置须经小汽车定编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的经营服务成本包括工本费、制作费、检验检测费、技术鉴定费及其他专业性的支出等,由单位按实际支出需要填报。
第十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应按批准的收支计划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收费部门或单位的年度收支计划以及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核拨资金,保证部门和单位正常用款。
第十六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可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部门或单位性质、收入项目性质以及收入取得的方式,分类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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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依照本办法向具有行政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内部建立行政执法投诉机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四条 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投诉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第二章 投诉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书信、来访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一)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和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三)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四)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五)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七)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投诉,受理投诉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的其他诉权。

第三章 投诉受理与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其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向市人民政府所属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三条 对省和国家直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按行政执法属地监督和便民的原则,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四条 接到投诉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先行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办理的投诉案件应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投诉,可予受理。(二)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本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四)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要求投诉的,不予受理,应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申诉的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期限为15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在7日内将办理结果告之投诉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办理时,应当责成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询问投诉人。办理过程中可向有关行政机关调阅案卷,询问执法人员,了解案情,有关机关和执法人应予配合。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的各项工作制度。下级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每半年向上级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按《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予以纠正。经调查,投诉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行政执法投诉办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法制机构和工作人员,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干扰或阻碍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执法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及执法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行政执法投诉及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5月8日印发


从“警察”观念说起

2000年11月2日 22:07 检察日报2000年04月12日
  乘坐的士或者小巴,每当你在街道或者闹市下车时,司机或者售

票员常常会对你说:“这里不能下,旁边有警察。”当你要求司机开

快车、逆行、闯红灯、违章转弯等,他们也许会告诉你:“不行,前

边有警察。”


  “有警察”而不敢随意停车下客,不敢随意违反交通法规和规则,

这说明了警察的意义。警察是交通法规和规则的专职维护者,因为有

了他们,交通秩序才有了保障,才少了许多交通法规和规则的违反者,

才减少了许多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有警察”就不敢随意停车,说

明警察已经具有一定的权威,这是令人欣慰的。


  “有警察”而不敢随意停车,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在没有警察的时

候将会怎么样。没有警察是不是就可以随意停车,就可以不顾交通规

则或者交通法规而逆行、闯红灯或者违章转弯呢?显然说话者是没有

排除这种想法的。事实上,有的驾售人员正是以这种心态来对待的,

只要见不到警察,似乎就没有了交通法规与规则,他们想在哪里停就

在哪里停,想往哪里开就往哪里开。


  “有警察”,是驾售人员对顾客的“歉意的解释”。因为在顾客

要求停车时,司机不停车,用“有警察”来解释往往可以获得顾客的

理解,使顾客不必抱怨司机未能在其最近便的地方停靠或行驶。这种

“警察”观念,已经不仅是驾售人员的,而且也是顾客的,他们有着

共同的认识与观念。为什么驾售人员不以此处停车可能造成堵塞或事

故来解释呢?原因虽然简单却也复杂。


  “有警察”而不敢违章,不是因为别的,而是因为司机可能会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