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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39:49  浏览:9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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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环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种机动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军车及其它特种车)在通行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时,均应按本办法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收费站负责收取车辆通行费,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违章罚款的行政管理职权。
收费人员统一穿着中国公路系统制服,佩戴收费工作牌。
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按实际行驶高速公路里程和车辆出厂标记的载重吨位、载客座位(不分空、重车)核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的自重或吊力计收。
第五条 车辆通行实行双向收费,按次数以元为单位收取现金。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六条 凡车辆从环城高速公路两端起点的收费站进入行驶的,行完全程按全程收费,如在中途出口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收费。如车辆从中途收费站进入的,应在中途入口处领取通行卡;行驶出口时凭卡收费。
第七条 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通行卡是计算中途进入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车辆通行费则按环城高速公路全程计收。
第八条 悬挂港、澳车牌或“粤港澳”车牌的车辆,行驶环城高速公路时,应当从设有“外汇车道”标志的道口进入,并以外汇兑换券结算车辆通行费。“外汇车道”收费不予找零钱。
第九条 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通行卡,由广州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印制。通行费票据和罚款收据,由税务、财政部门制发。
收费站和其上一级机关应当建立通行卡和票据的领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制度,并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汽车驾驶员在交纳车辆通行费后,应取回通行费票据报销凭证联。如验证无票者,按环城高速公路全程收费额的两倍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凡拒不交纳通行费,强行驾驶车辆通过收费站或涂改、伪造本市环城高速公路通行卡、通行费票据者,除追缴全程车辆通行费外,并按追缴费总额的五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坏公路设施后果的,还应按原价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凡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或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违章罚款,由收款站执行。被处罚者如有不服的,须先交纳罚款或赔偿款,然后,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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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范律师与基层法官的交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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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008年11月2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征求律师意见和建议座谈会上向全国法院提出了要求。他说:“人民法院要深入研究基层法官与律师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基层法官和律师交往规范以及合乎各自职业特点的活动准则,形成互相尊重、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现阶段,由于诸多因素,律师与的基层法官的关系存在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有的甚至相当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律师与基层法官的交往关系。

一、正确认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在法庭诉讼过程中,法官处于绝对中立的地位。主要工作就是主持法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律师在诉讼代理活动中,总是为其中一方的利益进行诉讼代理。在诉讼中律师则会针对案件和证据,把所有对自己有利的法条都给法官找出来,摆到法官面前替法官做了查找法律依据的工作。这就是法官与律师两者之间的业务关系。
  律师与法官在法庭下的关系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关系。他们同为法律人,具有一体化的知识结构和对法律的公正价值的共同追求。不同点在于律师为私,法官为公。

二、律师与的基层法官的关系现状

  办案前,少数基层法官与律师探讨案件,甚至探讨到怎样把官司打胜。在案件办理以及执行中,基层法官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宴请和财物,有的替律师说情打招呼,泄露案件的有关秘密。所以,某种程度上,诉讼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双方律师水平所决定的,而基层法官却是要在案件的最后来收拾残局。法庭之上,基层法官可以不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可以不听取诉讼当事人的庭审意见,基层法官轻视律师、排斥律师,对律师的意见置若罔闻,律师的发言被经常打断或制止,更恶劣者有当庭呵斥、间接、变相报复律师的;反过来,基层法官的“权威”也难以得到尊重。

三、导致律师与基层法官关系不规范的原因

  (一)少数基层法官防腐能力薄弱。我国约有25万名基层法官,而基层法院的基层法官占到这庞大队伍的近70%,基层法基层法官审判工作最重、条件最差。又要直接面向人民群众,体现司法公正。而目前,基层法官防腐能力薄弱。基层法官应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体现公正司法的司法良心,在基层法官中还有这样一种观点有一定的市场:“只要不接受当事人贿赂,吃一餐饭,喝一餐酒,自己坚持公正审理案件,算不了腐败”。理由是同学、朋友请吃、说情,是碍于情面,同时又可让同学、朋友去做工作,既不得罪人,又能够处理好案件,而这些同学、朋友中大部分在从事律师这个行业。使基层的律师与基层法官关系失去规范,不符合正确的规范。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揭示了律师的服务性,而对律师的司法性、独立性未作界定,没有反映出律师的本质特征。同样,《基层法官法》对基层法官独立中立的特性也未作界定。《律师法》、《基层法官法》虽然都规定了律师、基层法官不应为的行为,但过于简单,缺少监督和追究程序,在实践中不好操作,从部门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针对基层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置,都制定了很多的规章制度,但是相互之间缺少协同,各管各的一块,对律师和基层法官之间的关系定位及如何处理未作深入研究。
  (三)“襟带关系”影响严重。中国是人情社会,这种人情在每一个角落都不难觅其踪迹。如果亲属中有人担任了基层法官,那么他的亲戚朋友中人去当律师。虽然法律上明文规定了回避制度,即如果律师有直系亲属担任某法院基层法官,该律师虽不能承办那个法院审理的案子,但可以间接的施以力量。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过是不能直接承办,“回旋”的余地和空间依然不小,这就构成一种“襟带”的关系。由于基层地域小,人口少,这种“襟带关系”在基层表现的尤为突出。
  (四)部分律师及基层法官素质不高。一是业务素质整体不高。对于基层法官来说,高素质是其公正裁判,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条件。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基层法官选任机制不尽合理等原因,基层法官整体质欠佳且参差不齐,造成部分基层法官投机心理严重。律师的准入起点虽然较高,但是非法律专业人员占了不小比例,加之由于队伍发展较快,出现了良莠不齐的现象,少数律师素质非常低下,影响了整个队伍的形象。职业道德素质也待加强。当前的律师队伍从学历上看是比较高的,但从职业道德素质看,相当多的律师是不合格的。在基层的诉讼过程中,很多代理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而是司法助理或者没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在诉讼中充当律师的角色,在处理与基层法官的关系时就更加欠范。
  (五)少数基层法官“官本位”思想浓厚,不能正确认识律师的作用。不少群众和基层法官非常看重基层法官作为国家官吏的身份,而没有真正认识到基层法官的权威来自法律。在“官本位”思想的指导下,少数基层法官对于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摆不正位置,高高在上,颐指气使,轻视律师的工作,甚至到现在还有人认为律师是“讼棍”,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对律师不信任。

四 、规范基层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自律,职业者而言,从业者的自律更是保持其高尚人格和道德良知并使法律得到诚挚信守的人性保障。只有真正实现了自我约束、自觉完善和自主发展的群体,才能有资格成为社会的精英和楷模。律师和基层法官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与基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建立起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是依法规范。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都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基层法官和律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目前,制度我们都有,但是过于原则,缺少可操作性,应当进一步细化,增加程序性条款,使有关部门在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后,能够及时按章处理。
  三、 加强监督。行业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有效地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协同作战,构成广泛的、长效的监督网络和机制,使律师违纪违法行为无可遁形。
  四、及时严格惩戒。惩戒不仅要严格,更要及时有效,决不能让任何一个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逃脱制裁。惩戒除了实体内容之外,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必须有合理科学的程序作保障,做到依规而行,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结语

  律师与基层法官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并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成为整个社会的模范守法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西吉县人民法院 赵???br>

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禽流感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 业 部 文 件


农市发[2005]17号




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禽流感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厅(委、局),农业部各定点市场:

  目前,一些地区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禽产品产销产生了一定影响。农产品市场是各种禽类产品集散的主要场所,人员多且流动性大,是预防禽流感工作的重点环节。为做好农产品市场预防禽流感工作,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安全,稳定市场供应,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涉及禽类产品交易的农产品市场,要建立防控禽流感工作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并在当地畜牧防疫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禽类产品的经营特点,制定有效的防范预案和必要的工作制度。

  二、要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板报、宣传栏、手册等形式,加大防控禽流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市场工作人员、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科学防范意识。

  三、要设立疫病监测室,配备检疫检验人员和相应的手段,对进场交易禽类产品的车辆进行消毒处理,对货物要严格检查产地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严禁无证和病死禽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发现可疑禽类产品要及时控制并上报。监测室开通并公布预防禽流感热线电话,向入场人员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要及时净化环境,清除市场内垃圾、污水,加强对交易场地和设施的消毒处理,以保持其清洁、卫生。室内交易场所要注意通风,保证空气充分流动。

  五、要加强监管,禁止在市场内现场宰杀加工各种禽类。配合当地有关执法部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和流通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六、各市场要密切关注产销动态,多形式及时收集和发布商品供求与价格信息,加强纵向、横向联系,科学调度,保证农产品的顺畅流通。各省级农业、畜牧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市、县农业、畜牧部门和定点市场,并做好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禽流感预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同时,要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农业部。

                   农 业 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