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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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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教育部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教育部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教育部决定,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
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各类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教育部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
分数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计划
教育部负责审核、确定各地区、各部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招生的生源计划,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根据上线考生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在教育部下达的国务院部门所属成人高教年度招生总规模内进行必要的调剂。专科层次的招生计划不得调为本科层次的招生计划。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地方属院校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
由省级招生机构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
报名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除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以下简称“高职班”)经教育部批准,可招收成人中专、成人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以及社会青年。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各地对以同等学力报考者是否要有年龄限制,可根据当地生源情况自行确定。报考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科班)的考生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报名时必须交验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报名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考生填报志愿数一般不少于三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符合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届毕业生除外);
(三)因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受到下一年或三年内不准报考处罚者;
(四)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考试
一、高中起点本、专科各专业考试科目
(一)理工农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二)文史类(含财经、政治、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三)“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具体范围及考试科目如下:
(1)报考医疗、高护、西医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人体解剖学、生理学。
(2)报考中医药类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3)报考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的在职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4)报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等三所院校开设的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机械基础、机械制造工艺基础;工业电气自动化考生,考试科目组为:政治
、语文、数学(理工类)、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
以上考试科目中,专业课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命题。
(5)报考“高职班”的考生,考试科目为:三门基础课(政治、语文、数学)、两门专业课,由招生学校在“高职班专业课一览表”中任选两科(见附表1)。
上述考试科目中,三门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两门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
(四)本科各专业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专科须加试外语,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取一种(报考外语专业以外的师范类本科各专业的中学教师可不加试外语),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五)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并将考试成绩及时转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非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原则上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进行。
(六)民族自治区地区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
二、专升本科班考试科目
专升本科班招生分为师范类(系指普通中学教师和各中等学校普通课教师)和非师范类(系指考生为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外其它学校教师和非教师)。
(一)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专业课三科(音乐、美术专业除外)。
公共课:教育理论课(教育学、心理学,侧重教育学部分)。专业课:各专业课分别规定如下:
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中国革命史。
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汉语、中国文学(包括古代、现代。现代到1949年为止)、文学概论。
历史教育专业:中国通史、世界通史、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英语教育专业:精读和泛读、听说、实用语法。
数学教育专业:空间解析几何、数学分析、高等代数。
物理教育专业:高等数学、力学热学、光学电磁学。
化学教育专业:高等数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含分析化学定性部分)。
地理教育专业:中国地理、世界地理、自然地理基础。
生物教育专业:动植物学、微生物学、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体育教育专业:体育理论、运动生理学、综合考试(田径、篮球、体操)。
音乐教育专业:钢琴、声乐、音乐基本理论(乐理、和声)、视唱练耳。
美术教育专业:素描、色彩、创作、美术史论基本知识(中外美术史及技法理论)。
教育管理类专业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大学语文;专业课三科:教育学、心理学、学校管理。
以上除术科(听说、钢琴、声乐、视唱练耳、素描、色彩、创作)外的各科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其命题范围不超出以《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大纲》为依据编写的《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各科满分成绩分别为:中国通史120分、世界通史120分、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60分、空间解析几何50分、数学分析150分,动植物学150分,微生物学50分,其余各科均为100分。
(二)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两科、专业基础课一科、专业课一科。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分别为:
理 工 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文史、中医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英 语 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法 学 类:政治、英语、刑法、民法。
报考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教师类考生,公共课两科为政治、教育学(职)。
专业课:由招生学校在“专升本科班专业课一览表”中任选一科(见附表2)。刑法、民法由司法部组织命题,其它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
以上各科满分成绩均为150分。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由教育部统一命题。
三、各科命题范围不得超出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相应科类复习考试大纲。阅卷工作由省级招生机构统一评阅,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四、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经省级招生机构同意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借考。
五、考试日期为5月8日和9日,具体考试时间见附表3、4。
录取
新生的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体育、艺术专业,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高中起点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专业扣除数学成绩)的百分之七十,专科不低于专科的百分之
六十,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百分之九十。
各省级招生机构在招生计划总额度内拟定本地区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后,组织新生录取工作。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机构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数内,招生机构要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者及其领导责任。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招生机构须向教育部上报当年录取新生数,并向招生学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当年录取新生名单。
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国家一律不包分配工作。
关于录取政策的优惠对象: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获前三名成绩者,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30分(专升本科班考生为20分);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8)报考农、林、地质、水利、矿业、测绘、监所、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新生复查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一般应在9月初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机构备案。因此而产生的缺额,如有上线考生,省级招生机构可在9月底以前予以补录。
其它
1、关于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
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实施。报考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在省级招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名的有关手续。学校录
取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考生,应在所招生专业录取高中起点合格考生之后进行,学校提出录取名单由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机构负责办理审批录取手续。第二专业专科录取人数不占用招生计划。
2、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资格生”、“预科生”试点。凡进行试点的地方,须报教育部备案,并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加强管理和监督。
3、对违反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执行。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如有超出本文件规定范围的,须报教育部批准。

附表1:

高职班专业课一览表
生理学 人体解剖学
机械基础 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
BASIC语言 电子技术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电路基础
电工基础 电机与拖动
施工技术基础知识 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 药剂学
化工基础 轧钢生产管理
炼钢生产管理 高炉冶炼生产管理
冶炼技术 基础经济法基础
营销基础知识 商品知识
会计基础 计算技术
旅游概论 礼仪规范
应用文与写作 实用公共关系
原料加工技术 烹调技术
化学肥料 有机化学
化工分析基础 中医基础学
监狱(劳教)基础 机械基础
机械制图 中药学
狱政(所政)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附表2:

专升本科班专业课一览表
图书馆学 档案学
文学概论 新闻学
政治学概论 行政管理学
财政金融学 会计学原理
环境保护概论 精读和泛读
电子技术基础 管理学概论
机械设计基础 电路原理
化工原理 结构力学
医学基础 地质学概论
中医基础理论 植物生理学
淡水生物学 海洋生物学
食品微生物学 家畜生理学
旅游学概论 市场营销学概论
色彩

附表3: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
| 日 期| | |
| | 5月8日 | 5月9日 |
|时 间 | | |
|------|--------|--------|
| 9∶00-| | |
| |语文 |数学 |
|11∶00 | | |
|------|--------|--------|
| |物理 地理 |化学 历史 |
| |中医基础学 |人体解剖学 |
|14∶00-|生理学 |中药学 |
|15∶40 |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 |机械基础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 |电子技术基础 |电子基础 |
|------|--------|--------|
|16∶20-| | |
| |政治 |外语 |
|18∶00 | | |
--------------------------

附表4:

专科起点本科班考试时间表
---------------------------------
| 日 期| | |
| | 5月8日 | 5月9日 |
|时 间 | | |
|------|----------|-------------|
| | |高等代数 实用语法 |
| |教育理论课 |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
| 9∶00-|教育学(师) |政治经济学 中国文学 |
|11∶00 | |世界地理 力学热学 |
| | |心理学 有机化学 |
| | |运动生理学 |
|------|----------|-------------|
| 9∶00-| |英语 教育学(职) |
| |政治 | |
|11∶30 | |世界通史 |
|------|----------|-------------|
|14∶00-| |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
|15∶00 | |微生物学 空间解析几何 |
|------|----------|-------------|
| |马克思主义哲学 | |
| |汉语 |中国革命史 文学概论(师)|
|14∶00-|高等数学(师) |光学电磁学 无机化学 |
|16∶00 |中国地理 |学校管理 综合考试 |
| |学校体育理论 |自然地理基础 |
| |美术史论基本知识 | |
|------|----------|-------------|
| |高等数学(一)(二)| |
| |大学语文 |精读和泛读 |
|14∶00-|音乐基本理论 | |
| |中国通史 |民法 |
|16∶30 |数学分析 | |
| |动植物学 | |
| |刑法 | |
---------------------------------



199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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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3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
相关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采用倾销或者补贴的方式,并由此对
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
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

  第二章倾销与损害

  第三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
销。

  第四条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
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
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
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
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第五条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
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
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
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海关总
署后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第六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
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合理
的方式进行比较,确定倾销幅度。

  第七条损害包括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
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
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八条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
查下列事项:

  (一)倾销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产品的总量或者相
对于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增长量及其大量增长的可能
性;

  (二)倾销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产品的价格削减或
者对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价格的影响;

  (三)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四)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第九条反倾销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进口产品的,
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第十条国内产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同或者类
似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
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
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或者其本身就是倾销
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除外。

  第三章反倾销调查

  第十一条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
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所代表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二)进口产品的名称、种类、在关税税则中的序号
以及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名称和种类;

  (三)倾销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四)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书应当附具必要的证据。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后,应当对申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遇有特殊情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充分
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
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立案调查。

  第十五条反倾销调查的期限,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
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
长至18个月。

  第十六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当将立案调查或者不
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
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政府等利害关系方。

  第十七条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
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
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
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
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
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初步裁定不存在倾销、损害的;

  (三)最终裁定不存在倾销、损害的;

  (四)倾销幅度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
的。

  第十九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可以向利
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在利害关系方请
求时,应当为各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
赴有关国家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
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调查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现
有材料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资料;但是,属
于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二条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
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按照规定程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现金保证金和其他形式担保的金
额,应当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
,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
者其他形式担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

  第二十三条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决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予以公告,由海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
决定公告之日起为4个月;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至9个
月。

  第二十五条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作
出拟采取有效措施的承诺,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
损害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
,可以决定中止反倾销调查,并予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要求前款出口经营者或者出
口国政府定期提供履行承诺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政府不
履行承诺或者撤回承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七条最终裁定倾销存在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并由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征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二十八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
者。

  第二十九条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最终裁定确定的倾
销幅度。

  第三十条确定的反倾销税低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多征
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
的,少征的部分不再补征。

  第三十一条决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征收的临时反倾
销税、收取的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应当予以退还


  第三十二条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
员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可以决定对临时反
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追溯征收
反倾销税:

  (一)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
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的出
口经营者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对国内产业已经
造成损害的。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
诺的期限为5 年。在此期限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可以自行或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
求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进行复审,并自复审开始之日起
12个月内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征收反倾销税的
决定作出修改、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
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
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提出退税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
进行审查并核实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退税建议
,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由海关执行。

  前款退税的决定应当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
作出。

  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
措施的行为。

  第五章反补贴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外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地向
产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利益,为补贴。

  第三十七条进口产品存在补贴的,适用本条例。但是
,进口产品存在仅用于工业研究和开发、扶持落后地区、
环境保护等补贴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八条补贴产品所接受的补贴净额,为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计算。

  第三十九条补贴造成的损害、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
施的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
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
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辽宁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对辽宁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169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报送辽宁省201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函》(辽人社函 〔2010〕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2010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省2010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9%;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5%。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请你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三、请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