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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15:07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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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挖掘当地就业资源、开拓就业渠道、提供便利快捷的就业服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基层单位工作,进一步促进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现就我市未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如下:
  一、自2007年起,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所在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时,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XX(省、市、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报到单位名称统一由原来的“北京市人事局”改为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生源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派遣至现户籍所在地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下同),即“北京市XX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二、已派遣至“北京市人事局”的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均可由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接收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派遣至生源地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档案由该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保管,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经本人申请,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四、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就业单位系档案所在地区县所属的,由该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直接在其《就业报到证》上签署派遣意见,并加盖“北京市XX区(县)人事局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就业单位非档案所在地区县所属的,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市属其它单位(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或其它相当单位,下同)人事(干部)部门向档案所在地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接收函,由档案所在地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其《就业报到证》上签署派遣意见,加盖“北京市XX区(县)人事局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五、已就业但在见习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档案转递及改派遣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办理改派手续时,应由原就业单位出具同意离职证明和在此工作期间的个人表现及考核鉴定。

  毕业生改派前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

  见习时间满12个月后,由现就业单位所在地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市属其它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六、以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形式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可由档案所在地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其《就业报到证》上签署“同意到XX区县(本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意见,并加盖“北京市XX区(县)人事局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由档案所在地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其依照个人存档人员标准代缴基本社会保险,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见习期起始时间,以档案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其《就业报到证》上签署“同意到XX区县(本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意见之日起算,该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跟踪考核毕业生见习期内的工作情况,见习期满后,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七、各区县、市属其它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可依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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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蚌政办[20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地名委员会拟订的《蚌埠市门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蚌埠市门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 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县、区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综合开发区管委会的门牌管理工作,由管委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及单元号、户室号和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
第五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筑物和住宅楼必须设置门牌。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市(县)地名主管部门申请编制。
第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单位或个人对外联系需要。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发放统一的《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编制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门牌编制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房管、土地、城建、邮政、规划、市政市容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涉及门牌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门牌证》,以《门牌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八条 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所在地的市(县)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门牌的编制应当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同号、漏号、跳号。
第十条 地名主管部门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门牌编制完成后.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门牌标志必须符合市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样式。
第十三条 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
建筑物门牌号、单元号、户室号标志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户室门的正上方,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
5至7层的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安装在2至3层外墙之间,8层以上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当安装在3至4层外墙之间。
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标志应当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四条 门牌标志设置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建筑物或住宅楼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二)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路名、住宅区名称而需变更门牌的,由批准部门承担;
(四)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牌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必须经当地地名主管部门验收。应当进行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依照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门牌如有损坏或残缺不全,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必须予以更新。不予更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代为更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或使用未经依法编制的门牌和擅自拆除、损坏、涂改、移动门牌标志的及影响其正常使用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北京图书馆读者阅览卡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北京图书馆读者阅览卡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1998年4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文化部计划财务司:
你司《关于北京图书馆申请办理读者阅览卡的函》(计函〔1998〕5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北京图书馆在办理读者阅览卡时收取制卡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参考阅览卡工本费标准为每卡10元;
二、普通阅览卡工本费标准为每卡10元;
三、临时卡工本费标准为每卡1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