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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22:05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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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蚌政办[20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地名委员会拟订的《蚌埠市门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蚌埠市门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 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县、区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综合开发区管委会的门牌管理工作,由管委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及单元号、户室号和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
第五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筑物和住宅楼必须设置门牌。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市(县)地名主管部门申请编制。
第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单位或个人对外联系需要。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发放统一的《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编制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门牌编制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房管、土地、城建、邮政、规划、市政市容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涉及门牌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门牌证》,以《门牌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八条 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所在地的市(县)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门牌的编制应当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同号、漏号、跳号。
第十条 地名主管部门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门牌编制完成后.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门牌标志必须符合市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样式。
第十三条 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
建筑物门牌号、单元号、户室号标志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户室门的正上方,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
5至7层的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安装在2至3层外墙之间,8层以上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当安装在3至4层外墙之间。
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标志应当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四条 门牌标志设置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建筑物或住宅楼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二)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路名、住宅区名称而需变更门牌的,由批准部门承担;
(四)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牌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必须经当地地名主管部门验收。应当进行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依照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门牌如有损坏或残缺不全,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必须予以更新。不予更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代为更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或使用未经依法编制的门牌和擅自拆除、损坏、涂改、移动门牌标志的及影响其正常使用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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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5日 证监发字[1998]9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9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农业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精神,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农民技术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民技术教育已从单一的实用技术培训发展到普及推广培训、技术资格培训、中专学历教育三个层次,并且打破了部
门界限,形成了多部门配合、多渠道培训的新局面。广播电视、录音录像等现代教育手段在农民技术教育工作中得到了初步运用。农民技术教育对于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农民技术教育主要通过三种教育培训方式,培养造就三支队伍:一是通过实用技术培训,向农民普及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培养一支掌握致富技术的劳动者队伍;二是通过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对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进行岗位培训,培养一支能够起示范带
头作用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三是通过开展农民中等学历教育,培养一支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乡、村基层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队伍。
我部于1990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开展了这项工作,试点县有300多个,参加培训的学员达20多万人,有6万多农民取得了“绿色证书”。各地在实践中积累了经验,效果也是明显的。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
神,为加快科技、教育兴农的步伐,我们建议把“绿色证书”的组织工作作为一项工程来实施。现就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有9亿农民,提高农民素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件关系到国家繁荣、民族兴旺的大事。在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这是振兴我国农村经济的关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赋予了农民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迫切要求提高农民的科学技术水平。尤其是新一代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农民,绝大多数人没有接受过职业技
术教育,很不适应发展经济的要求。
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率不足40%,主要原因是广大农民的科学技术素质较低,接受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差。当前,缺少一支能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在少数农业科技人员和亿万农民之间出现了“断层”。因此,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完? 啤奥躺な椤敝贫龋杂谖夜┐寰梅⒄咕哂兄匾囊庖濉? “绿色证书”是农民从事某项农业技术工作所必需具备的知识、技能及其他条件的资格证明。“绿色证书”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把农民从业的技术资格要求、培训、考核、发证等规定下来,并制定配套政策,成为农民从业和培训的规程,确保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年来试点工作的实践证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民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对人才培养与经济发展实行同步规划;有利于促进农村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较为完善的农民技术教育制度;有利于培养一批发展农村经济的示范户和带头人,建立
一支农民技术骨干队伍,使之成为把农业科学技术传授给广大农民的桥梁;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帮助农民致富奔小康;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施“绿色证书工程”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结合起来,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农业开发项目,因地制宜、由点到面地逐步展开。
三、“绿色证书工程”的目标和任务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证书”制度。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农村的大多数岗位初步建立“绿色证书”制度,为建立与现代化农业相适应的农业从业培训和资格证书制度奠定基础。
(二)制定行之有效的培训考核方案。制定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以及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考核原则和方法,编写培训教材。
(三)在“八五”期间,培训“绿色证书”学员200万人。到2000年,培训“绿色证书”学员800万至1000万人,平均20户左右有一名获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形成一支活跃在基层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
(四)发挥“绿色证书”学员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广农业科技成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到2000年,使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率从目前的不足40%提高到60%以上。同时,积极引导和扶持“绿色证书”学员自愿组成农民专业协会、专业联合会等民间技术服务组织,使之成为农业
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步骤
“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从现在起到1995年为起步阶段。这个阶段的重点是,加强组织领导,探索和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组织制定管理程序和办法,编写和制作文字、声像教材等,为全面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做好准备。一些试点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已经具备条件的
地区,可由点到面进入全面实施阶段。1996年至2000年为全面实施阶段。这个阶段的重点是,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培训活动,同时发挥“绿色证书”学员的作用,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引导并帮助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迅速发展经济。通过实践,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证书
”制度。2001年以后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阶段。我国的农民技术教育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与管理
“绿色证书”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种植业和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农村能源、农村环境保护等行业。农业机械和农村合作经济管理行业已在农机驾驶、操作、维修以及农村会计、审计、合同仲裁等岗位实行的培训、考核、发证等有关规定应继续执行,并使
之逐步完善。凡在这些岗位工作的农民获得的专业资格证书,可视同于专业类“绿色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乡镇企业或其他行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岗位规范或技术等级标准的,仍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绿色证书”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人员,村干部、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一些技术性较强岗位的从业农民。
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必须达到岗位规范规定的标准。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岗位专业知识、生产技能、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技术资格岗位规范的重点内容。“绿色证书”获得者应比较系统地了解本岗位的生产和经
营管理的基础知识,每个岗位专业知识应学习3至5门课程,300学时左右。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周期较长或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至少要有两年以上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经历,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并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
具备条件的乡及乡以上农村各类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包括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县办农民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农业机械化学校、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中心)、农村职业中学等,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可承担获得“绿色证书”资格的培训任务。
申请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须参加规定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经过本岗位规定期限的实践锻炼,其单位产量、产值、经济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在生产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政府审查,县行业考评小组评审,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农业或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绿色证书”。“绿色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对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应优先安排项目承包和贷款,优先给予技术指导,以及给予其他必要的支持。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录用,要优先从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中选拔。各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更好地发挥获得“绿色证书
”的农民在科教兴农中的作用。
六、加强对“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领导
我部负责全国“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我部制订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应继续执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各级政府都要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努力普及农村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为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打下基础。要加强对“绿色证书工程”的领导,实行农科教结合,多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县级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在本地区实施“绿色证书工程”。
加强县、乡两级政府对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领导,是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县(市),要发挥社区的统筹职能,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把实施“绿色证书工程”作为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件实事落到实处。





199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