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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29:18  浏览:8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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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对各类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为在新形势下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市场秩序中尚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违法经营假冒伪劣商
品、缺斤少两等各种商业欺诈活动,已成为社会的公害,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乃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案件经常发生。因此,我们要坚决贯彻江总书记的指示,强化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执法水平,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就是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法规,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对各类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尽快形成。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市场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必须切实加强对各类拥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以及早晚市、商业出租柜台和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开办单位的管理。要认真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租赁柜
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强化对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行为规范。市场开办单位和展销会举办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持登记证开业,并及时办理市场变更、注销登记;必须建立健全市场及展销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制度运行。目前
商业企业出租柜台比较普遍,但相当一部分柜台出租者没办理租赁手续,危及到消费者的利益,承租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要通过贯彻《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尽快改变这一状况。
三、加强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经营者、市场中介组织及其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要突出重点。一是经营者必须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所持证照必须齐全,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必须按时足额纳税缴费。二是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市场日常
监督管理,其根本目的在于两方面:一是及时查处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缺斤少两、强买强卖等违法违章行为;二是预防并及时制止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因此,要把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与开展市场专项治理进一步紧密结合起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采取点、面结合的方
式,努力提高市场有效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
四、加强对上市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对上市商品的管理是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上市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上市商品的来源、流向、销售渠道、销售价格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要强化对粮食、棉花、化肥、成品油、农用生产资料、汽车
等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生活的“菜篮子”、“米袋子”等重要商品的监督管理,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或国家规定专营的商品必须持有合法的手续。要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用电器、食品、酒类、饮料等消费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掺杂使假的违法行
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五、积极改革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积极探索改革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全面推进市场巡查制。对于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集中有形的市场,要改变传统的驻场管理,全面推进市场巡查制。建立市场巡查队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市场、商业出租柜台、各类展销会等经营者的市场主体资格、上市商品
、经营行为进行动态的、不间断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即时到位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当管辖区域内发生交易纠纷及损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巡查人员要迅速到场,并即时依法予以处理。凡是有条件的地方,在集中交易的市场、场店要设立投诉台和投诉电话,并健全和发
挥“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的快速反应作用,及时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要建立巡查人员责任制等与巡查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并公开办事制度和办案程序,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要特别注意做到迅速、正确、有效地搞好即时处罚。市场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于市场上经常发生的,事实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违章行为,要认真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时做出处罚,迅速予以矫正。
同时要不断健全完善即时处罚规定和措施。对按规定需要立案查处的市场违法违章案件,应及时移交案件查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六、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努力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队伍的素质
强化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要严格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市场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公正、规范执法。要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实施行政执法不作为追究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
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收贿的,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市场监督管理队伍必须进行严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培训,努力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安定、社会稳定和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则。要积极推广、宣传市场日常监督管理中出现的先进经验,不断改革和完善市场监
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努力拓宽监督管理领域。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符合当地情况的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方式。
生产要素市场和其它特殊类型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并参照本意见执行。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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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6年12月28日)
深国房〔2006〕775号

  为加强储备土地管理,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
  (二)负责土地收购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储备土地档案台帐管理制度以及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管理制度;
  (四)负责制定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的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拟定储备土地管理相关合同文本,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
  (六)负责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审批;
  (七)负责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的审查,在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对储备土地的管理职能。
  第三条 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市土地储备机构还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全市储备土地现状调查;
  (二)协助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三)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更新;
  (四)建立全市土地储备档案、台帐;
  (五)统一办理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手续;
  (六)组织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七)收取因储备土地短期利用而产生的收益;
  (八)处理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合同终止后的善后处理工作;
  (九)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的有效期限为5年至10年。
  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储备土地总量、储备土地补充周期、储备方式及储备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自行管理计划、委托管理计划、整治计划、短期利用计划、土地收购计划及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评价。
  前款规定的各项子计划应当包括涉及的土地面积及相关的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六条 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完成,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年度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年度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实施。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以地块为单位建立储备土地的台帐与档案。
  储备土地的台帐是指记录储备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坐标、面积、来源、规划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储备土地入出库情况等内容的簿册。
  储备土地的档案是指关于台帐信息的原始凭证,包括各种批文,权属登记资料,合同,规划部门、测绘部门、估价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机构出具的入出库登记等。
  第八条 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有数据储存、更新、统计、查询等数据库功能及日常土地储备业务管理功能。
  主管部门通过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市范围储备土地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数据更新与台帐数据更新同步进行。
  第九条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划定的土地,因规划调整为可建设用地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划调整后30日内向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主管部门纳入土地储备。
  依据前款规定,相关部门向主管部门移交土地的,移交前形成的法律关系由相关部门负责理顺解决。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入库管理制度。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储备土地入库通知书》及时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
  主管部门组织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土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并办理入库手续;《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入库前存在法律争议或者经济纠纷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定程序依法解决。
  储备土地入库前存在非法侵占和违法建筑等问题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对《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土地办理入库手续时,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下列文件:
  (一)《储备土地入库通知书》;
  (二)政府批准文件、合同及权属凭证等相关资料;
  (三)储备土地的范围图(坐标、面积),挖山、填海竣工图等图件;
  (四)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相关资料。
  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前款规定文件后,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双方于《储备土地入库基本情况核查表》签字确认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对《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土地办理入库手续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取得以下文件:
  (一)政府批准文件、合同及权属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储备土地的范围图(坐标、面积),挖山、填海竣工图等图件;
  (三)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在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为入库的储备土地建档造册,并更新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出库管理制度。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做好储备土地出库准备工作。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以协议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土地储备机构发出《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及时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将储备土地及相关资料移交主管部门。
  对于无需签订出让合同的储备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向主管部门移交储备土地及相关资料。
  储备土地出库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签章确认。
  对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储备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同时将出库情况建档造册,并更新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需要进行土地开发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凭主管部门的《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土地开发完工后,土地开发机构应当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土地,并重新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管理可以采取市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以下情形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
  (一)储备土地入库后、委托管理招标前需要自行管理的;
  (二)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分布零散、不必委托管理的;
  (四)其他需要自行管理的。
  除上述情形外,储备土地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方式。委托管理期限最长为两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依照前款规定续期的,续期期限最长为1年,且只能续期1次。
  第十九条 政府储备土地委托管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 委托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管理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该职能部门直接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不得对受托管理的储备土地进行转委托。受托机构不得从事超越委托管理权限范围的任何活动。
  《委托管理合同》文本由主管部门拟订,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规模效益、方便管理的原则划分委托管理片区。
  对新近办理入库的储备土地,可以临时委托同一片区内或相邻片区已有的受托机构进行临时管理。
  根据前款规定实行临时管理的,对新近办理入库的储备土地按独立地块及原中标标准计算年度管理费用。如年管理费用低于10万元的,《临时委托管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管理单位原管理地块合同的剩余期限;如年管理费用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临时委托管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受托机构。
  第二十三条 《委托管理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对该储备土地实行委托管理的,受托机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提出继续延长《委托管理合同》有效期限的申请。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申请继续管理的受托机构进行考核,对严格履行原《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受托机构,可以按照实际管理的储备土地面积,与其重新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经考核不合格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新的受托机构。
依据前款规定重新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与原《委托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储备土地及时出库,《委托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委托管理合同》期限届期前,发生政府需要提前解除该《委托管理合同》的情形时,委托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委托管理的储备土地上发生砍伐树木、挖石取土、乱倒余泥渣土、损坏围网和绿化等破坏储备土地现状行为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要求受托机构限期整改,并根据《委托管理合同》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提前解除土地储备合同,追究受托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严重侵占储备土地情形之一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储备土地上发现违法建筑;
  (二)非法利用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配合储备土地的清理、移交工作;
  (四)其他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储备土地、污染储备土地等严重损害储备土地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或委托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储备土地,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二)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
  (三)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四)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采取自行管理方式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受托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整治包括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清理、场地平整、围网、绿化及树立界桩与标志牌等整治工作。储备土地需要进行整治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整治工程造价预算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应当按照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在20万元以内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选定施工单位,施工合同采取包干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结算时不再调整。
  第三十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储备土地进行短期合理利用。
  《深圳市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合同》文本由主管部门制订,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
  储备土地短期利用收益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纳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短期利用的,应当通过挂牌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短期利用主体。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挂牌或招标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在主管部门主办的社会公众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招标规则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土地储备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尚未到期的,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适用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土地收购实施细则及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7日,化工部

各有关院校:
现将新修订的《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自今日起,以(91)化教字第311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
为了振兴我国的化学工业,鼓励全国化工院校(系)的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立志献身祖国化工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业,特设立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
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化学工业部直属院校各类在籍学生。国家教育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化工类及相关专业的在籍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化学工业部批准同意的少量其他类型学校的学生。
二、奖励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具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与法令,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并立志为祖国的化工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身;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一年内各科学习成绩优秀或在“科技兴化”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4、关心集体,团结互助,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5、积极参加体育锻练,并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三、奖励人数及金额
科技兴化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每次200人。
奖学金额为每人人民币500元。
四、评选办法
奖学金的评定,采取部下达年度分配方案(见附件二),各校按所分配限额申报的办法。由学生所在的系(部)推荐,经本校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评审后,按要求将申报表(见附件三、附件四)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对获奖者颁发由化学工业部部长签署的证书和奖学金。连续两年获得本项奖学金的优秀学生,毕业分配时可在化工系统当年计划内择优选择就业单位。
五、评定及颁奖时间
每年三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开始评审,四月的第三个星期内下达获奖名单。
各校应于三月十日之前(以当日邮戳为准)申报。过此日期未报的,视为该校当年无申报要求,做停评一年处理。连续两年被做为停评处理的院校,取消该校今后的申报资格。
各校应于五月四日前向获奖者颁奖。
六、组织机构
化学工业部设立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审管理委员会。
部评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化学工业部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见附件一)。每届任期四年。部评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奖学金工作的有关规定,审定与监督奖学金的颁发工作。
化学工业部门人事教育司为评审常设机构,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管理。
化学工业部财务司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欢迎海内外有关单位及个人捐助。
各有关学校相应设立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须报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备案。
为便于管理和联系,建议各校将科技兴化奖学金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等业务工作安排在学生工作部门。
七、各院(校)在评定过程中,要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择优评定、保证质量。
八、各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细则,并将细则报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备案。
九、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第二届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定管理委员会
组 成 名 单
主 任: 李士忠 化学工业部副部长
副主任: 熊传勤 化学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司长
委 员: 朱曾惠 化学工业部技术委员会秘书长
刘茂勋 化学工业部财务司副司长
陈完璞 化学工业部科技司副司长
郝长江 化学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秘书长: 高 阳 化学工业部人事教育司院校教育处副处长
附件二: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学校名称 限额 学校名称 限额
北京化工学院 15 南京化工学院 15
郑州工学院 15 青岛化工学院 12
沈阳化工学院 12 武汉化工学院 12
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 9 连云港化工高等专科学校 5
北京化工管理干部学院 2 石家庄化工管理干部学院 2
北京化工学校 2 淮南化学工程学校 2
清华大学 4 天津大学 5
大连理工大学 5 华东理工大学 10
浙江大学 5 华南理工大学 5
成都科学技术大学 5 西安交通大学 3
北京联合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2 吉林工学院 3
吉林化工学院 5 河北工学院 3
齐齐哈尔轻工学院 3 太原工业大学 3
内蒙古工学院 2 河北轻化工学院 5
贵州工学院 2 浙江工业大学 4
南昌大学 2 福州大学 2
广东工学院 2 广西大学 2
四川轻化工学院 5 上海化工高等专科学校 2
盐城工业专科学校 1 淮阴工业专科学校 1
江苏石油化工学院 4 河北化工学校 2
附件三: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申报汇总表
学校名称: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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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 业 │年级│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以前获得该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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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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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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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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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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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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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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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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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部门: 负责人: 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四: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申报表
院(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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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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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年级│ │ 担当何种 │ ┃
┃ │ │ │ │ 社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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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表 ┃
┃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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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 ┃
┃位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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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评 ┃
┃审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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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 ┃
┃评委会 ┃
┃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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