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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26:04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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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5]26号

2005-03-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第1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加强税法宣传
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税收工作主题,大力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以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重点。在今年税收宣传月中,要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纳税咨询服务,既要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又要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如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要在广泛宣传各种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同时,有侧重地开展与个人纳税有关的税法宣传,如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和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收,以及购买和使用车辆应缴纳的税收等。要加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在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提供财力保障和调节分配、调节经济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荣誉感和积极性。还要按照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开展和谐社会建设中税收职能作用的宣传,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宣传税务系统先进典型,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统筹安排,扎实开展各项活动
在今年税收宣传月期间,全国税务系统要围绕税法宣传统一开展一系列活动,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组织安排好全国统一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活动。
(一)搞好税收宣传月的启动。总局将召开有不同类型企业家、社会名人参加的“依法诚信纳税”座谈会。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好本地的启动活动。
(二)印发税法知识小册子。总局将印发“个人纳税知识小册子”等税法宣传资料,各地要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印发各种类型的税法知识小册子。
(三)开展正反典型宣传。总局将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一批涉税违法典型案件,各地也要适当曝光涉税违法案件。要落实欠税公告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告欠税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大力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典型宣传,结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推出一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四)开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总局将发布“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标识、宣传语,要大力开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的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展咨询辅导。
(五)利用网站开展宣传。总局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办与个人纳税有关的税法知识竞赛,开设“税收与和谐社会建设”论坛,开展问卷调查,重点了解纳税人对税法宣传的认知和需求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自身网站开展“在线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六)制作公益广告和宣传画。总局将统一制作电视公益广告片,并印制宣传画下发各地。各地要联系当地电视台播出电视公益广告片,广泛张贴宣传画。
(七)播放电视剧和专题片。安徽省地税局与中央电视台影视部联合摄制的18集税收题材电视连续剧《税务局长》,将于近期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播出,河南省国税局与武汉市电视台正在联合摄制大型税法宣传专题片《国之血脉——税收》,各地要配合做好电视剧和专题片的宣传。
(八)灵活开展其他活动。近几年来,各地在税法宣传活动中推出了一批好项目,如送税法进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农村,召开税企座谈会,组织税法专题讲座和辅导培训,发送纳税提醒、税法宣传短信,举办税法知识演讲、征文、辩论赛,开展税法小小宣传员活动,制作税法知识FLASH、公益广告牌、漫画扑克,等等。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
三、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活动取得实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按照总局部署,精心策划,严密组织,把各项活动安排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领导。各级领导要积极参加有关活动,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并安排必要的经费。
(二)形成合力。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总局要求联合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宣传合力。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加强与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取得他们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支持,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搞好交流。今年税收宣传月期间,总局将利用《税务简报》编辑“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交流活动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地要通过信息采编系统及时向总局报送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信息。同时,对于税收宣传月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各地要及时向总局(办公厅)报告。
(四)注重实效。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新颖活泼、丰富多采的宣传活动。要把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建立税法宣传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税法宣传的效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在3月底以前向总局(办公厅)报送部署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正式发文。税收宣传月活动结束以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特别是对活动项目进行分析评估,于5月20日前向总局(办公厅)报送工作总结。各地在报送纸制文件的同时,通过信息采编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附件: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八日

附件:


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1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2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3税收:共和国的血脉
4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5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6依法纳税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7有了你的纳税,才有共和国的繁荣
8依法诚信纳税,是最好的信用证明
9税收连着你我他,富民强国靠大家
10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1 发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
12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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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伤残人体育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委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伤残人体育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委、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国家体委、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伤残人体育活动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体委,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红十字会,盲人聋哑人协会,工会,团委,火车头体协,银鹰体协,水利电力体协,各体育学院:
今年十月在天津举办了全国伤残人体育邀请赛。有十三个省、市、自治区168 名运动员参加了田径、游泳、乒乓球三个项目的比赛。这是我国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伤残人运动会。
运动会期间召开了全国伤残人体育作者和伤残运动代表大会,明确了伤残人体育工作的方针、任务,成立了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长、卫生部顾问钱信忠同志担任协会主席。
伤残人体育是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动和组织伤残人锻炼身体,参加体育比赛,不仅可以增进身体健康,恢复增强肢体和内脏器官功能,而且可以扩大生活领域,丰富生活内容,增添生活乐趣,鼓舞他们增强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因此,开展伤残人体育
活动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各部门应予以重视,加强领导,把伤残人体育进一步开展起来。
首先,要广泛宣传伤残人体育的重要意义,宣传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和政府对伤残人的照顾和关怀,唤起各部门、各方面、以及整个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伤残人参加体育活动。
其次,要积极筹建地方和基层伤残人体育协会,把各方面的力量都组织起来,有计划地开展活动,组织比赛。明年拟举办全国伤残人运动会,各地应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基础差,底子薄,一方面缺乏经验,另一方面还存在很多困难,需要全社会各有关部门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以大力支持。各体育场、馆要为伤残人开展体育活动,组织体育比赛提供方便,尽可能优待伤残人参观比赛,有条件的地方应划出区域或设置
专门席位。
现将钱信忠、徐寅生、钟师统等同志的讲话,协会领导人名单,协会委员名单( 以上从略),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业余体育组织。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体育工作任务和方针、政策,动员和组织盲人、聋哑人、截肢、截瘫、神经麻痹等伤残人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健康,提高技术水平,鼓舞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地发挥专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为四化做贡献。经办伤残人的国际体育交往。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伤残公民,承认会章,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者,经所在基层单位、街道推荐,在当地协会登记,即为本会会员。热心从事伤残人体育工作的健全人,亦可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待的权利;
2.对本会领导机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3.开展对伤残人康复的研究和有关技术的学习;
4.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协会的全国组织
第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成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全国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产生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执行大会决议。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选举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2.听取和审查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3.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计划、审查经费开支等;
4.修改章程。

第四章 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八条 省、市、自治区和伤残人较多的市、县、基层单位,建立地方和基层伤残人体育协会,设主席、副主席和正、副秘书长。各级伤残人体育协会,应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接受当地体育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协会的指导。地方伤残人体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
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协会的职权是:
1.选举协会的委员会和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2.听取和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确定工作任务。
地方各级协会可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九条 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所需经费,由政府资助;厂矿、企业、机关、团体、个人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由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常务委员会作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组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根据本章程原则,增加条款,也可拟订当地的组织章程。



1983年12月20日

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374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环境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环境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在农药登记审批中,委托具备条件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承担环境试验工作。

农业部对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实行资格考核,通过资格考核的,发给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委托证书。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资格考核和委托试验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资格考核和委托试验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工作任务确定承担试验单位的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环境试验的单位(以下称申请承担试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环保、科研、教学等从事农药环境试验工作的单位。

  (二)环境实验室无污染源(粉尘、烟雾、震动、噪声、辐射等),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毒、防火、防爆等)。

  (三) 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占工作人员的85%以上,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能熟练掌握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有独立完成农药环境试验工作的经验;有一定的外语基础,了解国内外有关信息、动态;有严格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确保试验结果科学、真实。

  (四)具有环境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环境行为试验的检测仪器设备,配套设施(样本处理、储存条件及数据处理系统等);环境毒理试验必备的设备、试材以及试材的培养。

  (五) 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检测仪器及量具计量检定、校正状况(主要检测仪器、天平等);试材的标准化(试材品系、纯度等);技术档案(试验计划、试验数据处理原始记录、总结报告、仪器购置、验收、使用、维修记录等);人员培训、考核、业绩等档案。试验管理、试验资料归档、农药样品管理、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申请承担试验单位可以分别或同时申请承担环境行为和环境毒理试验资格。申请承担试验单位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实验室设施和办公条件情况;

  (二)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

  (三)相关实验材料的种类及标准化情况;

  (四)完成相关工作的历史资料总结;

  (五)技术人员情况;

  (六)管理制度及其他参考资料。

  第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受理和审查承担试验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的,提请专家组会议评审。

  第七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对申请承担试验单位分别进行环境行为和环境毒理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

  环境行为试验承担单位资格考核内容和指标见附件2,环境毒理试验承担单位资格考核内容和指标见附件3。

  第八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报农业部批准后,由农业部发放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委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委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承担环境试验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续展申请。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审查通过的续展申请,报农业部批准后,换发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委托证书。

  第十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等有关规定完成农药环境试验。

  第十二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要及时完成受委托的试验。出具的试验报告应客观、真实。试验报告应有主持人员(中级以上职称)签字并加盖试验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应与试验委托人(生产者)签订试验协议。

  第十四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应将所承担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情况,分阶段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五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年终应以书面形式对全年的环境试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托试验资格;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的;

  (二)编造或修改数据,提供假报告的;

  (三)代签其他单位和人员试验报告的;

  (四)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试验协议,逾期不向企业提交试验报告,延误企业办理登记的;

  (五)违反其他试验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