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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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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原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负责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划出的职能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省商务厅。
(三)划入的职能
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所管理的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率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
2、强化区域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研究制定并实施宏观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以改革促发展。可由市场调节或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上交由市场或企业决定;将对竞争性领域由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省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协调地方价格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利用外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国家和省拨款的建设项目;研究提出中长期和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和管理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以工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发展规划;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规划、政策,指导协调全省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省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布局和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国内外第三产业发展动态;监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方向,促进第三产业结构优化和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
(八)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合作、协作工作;研究和贯彻国家西部地区开发战略、规划及有关措施。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省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做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人与社会及自然和谐发展,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或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四)受省人民政府委托,领导和管理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省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十五)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保密和对外宣传接待、信访、政务督办、提案以及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内资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法规处(加挂湖南省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负责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承担省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的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全省经济形势,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组织研究提出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本系统信息网络规划、建设与管理,推进办公自动化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加挂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前的论证,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实施中的衔接配套问题;指导和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承担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协调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专项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计划;组织协调重大项目的实施;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对外经济处
监测分析全省利用外资状况,研究提出利用外资战略,协调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组织协调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拟订和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承办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和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
(八)地区经济处(加挂湖南省开发区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牵头负责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重大问题;承担湖南省开发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加挂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办公室牌子)
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研究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申报和安排相关行业的项目,提出相关的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编制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洞庭湖区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及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承担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交通等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交通等行业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规划能源、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审核、申报和安排能源、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监测和分析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建设发展状况,参与制订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承担国家安排我省核电和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
(十一)工业处(加挂湖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稀土办公室牌子)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负责全省工业生产力布局与结构调整;组织工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安排相应的技术改造投资资金;协调、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参与研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相关政策。承担湖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稀土办公室、湖南省天然气利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第三产业处(加挂湖南省第三产业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全省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预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和改革的趋势;研究提出全省第三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负责全省第三产业生产力布局与结构调整,拟定和衔接第三产业主要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修订全省第三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安排第三产业引导资金。衔接平衡第三产业与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承担湖南省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财政金融贸易处
分析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财政政策和直接融资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监督使用情况;参与全省财政、金融政策制定及相关体制改革研究工作。监测分析国内外及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和要素市场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
监测分析全省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态,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制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化基地以及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提出相关的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安排全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投资计划;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
(十五)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协调社会发展政策,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就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的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申报和下达全省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新建、变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
(十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编制为105名(行政编制100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44名(含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负责人)。
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处级。核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5名,其中正、副主任各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其中粮食、棉花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省经济委员会等部门拟订,并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核准。
(二)湖南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正处级)。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委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出和实施稽察工作计划,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上报和下达;负责重大项目稽察意见和信息的综合处理及通报反馈工作;研究制订稽察工作规章和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管理和培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湖南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办公室(正处级)。承担湖南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和编制长株潭区域规划;协调、指导和参与编制三市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协调、指导三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布局。研究提出推进长株潭经济一体化的主要政策措施;协调三市的有关政策。提出和组织实施推进长株潭经济一体化的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审查和审批长株潭地区建设项目及年度计划。负责检查、督促、协调三市经济一体化的重点发展地区和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负责湘江生态经济带建设和保护的规划、监督、协调的具体工作。承担世界银行贷款长株潭城市发展项目办公室的工作。
省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办公室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其中正、副主任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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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1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治理,完善环保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搭建平台,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对工业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环境管理手段。

第三条 铜陵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

第五条 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分级发布;

(二)统筹规划、扎实推进;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四)程序严密、公正透明;

(五)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第六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纳入铜陵市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环境行为评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行为评价:

(一)属于统计口径向社会公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参加评价的企业或主动申请参加评价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污染物排放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社会影响指标等内容。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结合本市实际,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评价技术规定和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评价指标在评价过程中不得改动。

第十条 应当使用与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体系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需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数据库,并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评价有关基础资料。拒绝提供的,负责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所掌握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判;不按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而造成评价等级下降的,其后果由企业负责;谎报、瞒报有关数据获取较高评价等级的,一经查实,取消原评价等级,重新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评价结果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监察部门提出复核要求。监察部门在收到要求复核意见5日内,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和负责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在铜陵市环境保护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tepb.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公众监督,并组织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监察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和公示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按照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评价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标示。

第十七条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企业上一年度的环境行为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企业被评价后,其环境行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定并公布新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企业所在地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召开企业污染控制报告会,有关企业应当报告污染治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由负责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部门授予“绿色企业”称号,并作为申请和推荐各级各类环保荣誉称号和奖励的基本条件。

连续两年获绿色等级的企业可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以及其它事项需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积极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评为黑色或红色等级的企业,取消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当年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当年重点监管名单,增加日常环境监察、监测频次。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和超总量排污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黑色等级企业新扩建项目予以从严控制,停止审批与原有产品、技术和污染水平相近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以上为黑色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仍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评价结果等级下降的企业在评价后一年内不得批准其使用环保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每年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作为企业参加有关资信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数据库的;

(二)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信息公开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借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向企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18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铜陵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

铁道部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

1979年12月31日,铁道部

在铁路行车中,发生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1979〕178号文件规定,铁路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路外伤亡事故的通报
1、在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应立即停车,对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和记录,将死伤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或随车带往有医院的前方站抢救治疗,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巡道工或其他人员发现时,亦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
2、车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并通知有关段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组织人员急赴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尸体应派人看守。
3、车站和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分别报告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并通知伤亡者家属和所属单位。
4、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站、段亦按以上方法紧急处理,并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项目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司机、车长及有关人员姓名。
(4)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辆数和装载情况。
(5)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性别、年龄。
(6)事故概况及原因。
(7)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8)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和起重机。
(9)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5、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报告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安全监察室、公安分处、有关单位和铁路局值班调度员。
如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应即发布出动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并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
6、铁路局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科长、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及有关单位。
7、对于一次死伤多人(死亡和重伤五人及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铁路局、分局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外,还应报告铁路局长、分局长和铁道部值班调度员。
8、铁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如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火车与牲畜碰撞,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列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达到险性及一般事故条件者,列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9、铁道部值班调度员接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填写事故概况表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处长,由值班处长通知安全监察委员会。
10、铁路局(或分局)安全监察室和公安处(或分处)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
11、铁道部安全监察员会和公安局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
(二)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由有关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
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长(付分局长)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死伤较多或损失严重的,铁路局长(或付局长)应率领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和有关处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应通知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参加。
跨局(分局)运行的列车、机车,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由发生(发现)地点所在铁路局(分局)处理、统计。
2、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事故情况,收集资料,作成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
3、凡属铁路主要责任的路外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分局审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局审批。
4、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向铁路局和铁道部拍发电报,拍发办法及内容如下: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长、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公安局、铁路局长、局安全监察室、公安处。
(3)电报等级:按特急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X”。
(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电文先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见附表)。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项目可省略)。
5、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书面上报有关单位。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1、分局安全监察室每日应将前一日的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应随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上报。
2、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表铁路分局于每月、季、半年、年度后七日内报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局于十五日内报送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
3、铁路局、分局每季、年度终了应将路外伤亡事故分析、总结情况报送上级。
在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时,应把路外伤亡事故作为内容之一。
4、铁路局、分局应定期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路外伤亡事故情况。
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向国家劳动总局汇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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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代 表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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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生月、日、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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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地点(线名、区间、公里、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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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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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车型号、牵引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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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故概况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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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及破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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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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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破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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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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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线中开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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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