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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材料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4:17  浏览:8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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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材料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报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材料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函
安监管司管二函字[2003]21号


各省、自治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推进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我司将对各地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等有关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请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 总结的主要内容

1、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

2、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情况;

3、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情况;

4、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安全监管情况。

二、提供的材料

1、省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室的设置及人员情况(详见附表一栏)。

2.提供深化整治中第一阶段的简要情况(详见附表二栏)。

3、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详见附表三栏)。

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的情况(详见附表四栏)。

5、过氧化乙酸等危险化学品的检查与监管的进展情况(另作简要说明)。

6、今年1至4月烟花爆竹事故情况(详见附表备注)。

三、具体要求

1、提供材料的时间:5月29日至6月5日。

2、请迅速将附表填写后,以传真方式报我司(传真:010-64463354)。

3、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请用电话告知有关联系人员。

4、如有文字材料请发传真或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chemsos@chinasafety.gov.cn)。

5、电话补充的情况和文字材料要简明扼要、量化,提出的建议要有针对性。

四、联系人员

⒈北京、天津市、河北和山西省

联系人:李秀琴 电话:010-64463354

⒉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

联系人:陈钊 电话:010-64463354

⒊山东、江苏和安徽省

联系人:刘伟 电话:010-64463237

⒋浙江、福建和江西省

联系人:陈斐莹 电话:010-64463240

⒌重庆市、河南、湖北和湖南省

联系人:牛开建 电话:010-64463240

⒍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和海南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联系人:王海军 电话:010-64463239

⒎上海市、四川省、贵州省和云南省、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联系人:程云书 电话:010-64463239

⒏陕西、甘肃省和宁夏自治区

联系人:刘幼贞 电话:010-64463352

⒐青海省、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兵团

联系人:田乐群 电话:010-64463356

附表:有关情况简要报表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有关情况简要报表


单位:

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室的设置情况
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
经营许可证

发放情况
生产与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估情况
主要经验与工作建议

一、处室名称:
二、编制人数:
三、处室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四、局分管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一、制定本地自治区实施方案的时间:
二、在深化整治第一阶段的摸底的有关数字:
三、第一阶段自查自纠的简要情况:

一、经营单位数量:

二、已完成安全评价的单位数量:

三、已发证数量:

四、拟全部完成时间: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
2、
3、
4、

一、制定本地自治区实施方案的时间:

二、拟今年完成的目标(%):

三、在评估中较有成效的作法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1、
2、
3、
4、
5、

一、经验:

1、
2、
3、
4、

二、建议:

1、

2、

3、



注:1、今年1至4月烟花爆竹事故起数 、死亡 人,受伤 人。

2、本地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进行较好的地市 、 。
3、请将本表传真至监管二司(传真:010—6446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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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并武警部队政治部:
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自一九八七年纳入国家安置建房计划后,各地人民政府和各部队党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克服困难,努力工作,截止今年六月底,已建住房××万套,交接安置了××万人,占计划数66%。部分省、 市和部队已完成交接任务。但有些省、市建房和交接工作进展
缓慢,有的部队离退休干部接到进住通知后未能按时报到,全国还有近××万人尚未交接。因此,必须加快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步伐,力争今年基本结束。明年全部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力措施,抓紧住房建设
为确保按时结束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集中力量,加快建房速度。凡一九八九年以前拨给建房经费的(包括军队承建的),今年年底应全部竣工交付使用。一九九○年下达的建房任务,明年上半年要全部完成。同时对离退休干部自建自购住房、家属单位代建住
房的,要进行一次检查,没有落实的,要尽快落实。
对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各地必须按国家下达的任务,如数建成。对建成的住房要进行一次质量检查,不能进住的,应进行维修或重建。国家下达的附属建筑面积,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修建。干休所要建立生活配套设施;离退休干部分散安置的,应选择适当地点
修建活动服务场所。对建房经费,要严格实行包干责任制。
二、实行多种办法,加快交接速度
各地区和各部队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加快交接进度。凡住房已经建成并具备进住条件的,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发出进住通知书。要积极推行成批交接办法,即军地联合办公,由部队将移交事宜通知离退休干部,地方安置部门对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与离退休干
部谈话,在军地共同做好老干部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办理交接。
对易地安置,特别是对高原、沙漠和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的离退休干部,各地要优先接收安置。不需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和原铁道兵、基建工程兵的离退休干部要在今年内交接完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落实好随迁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和转学等事宜。
各部队对接到进住通知的离退休干部,要进行一次清查,凡未报到的,要积极动员他们按期报到。有特殊情况需缓交的,务必将情况通知有关民政部门。对发出进住通知书后三个月不报到或部队无回音的,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将人员名单及情况报民政部安置司和总政老干部局。
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交接安置的有关事宜
各地要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人数和审定的安置去向、建房方式,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个别离退休干部因病重住院(含狂躁性精神病患者)等特殊原因,在明年底尚不能交接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报民政部安置司和总政老干部局,可暂缓交接,但不变动批
次,今后仍按第三批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务必专房专用,已挪用和占用的住房,要在今年十月底以前腾出。因病故等原因空出的住房可由军地协商安排其他同职级离退休干部。
在交接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的规定结算各种经费,不得擅自收取标准外经费。擅自收取的,要追究责任。
各部队对纳入安置计划的离退休干部,不得违犯有关规定提职提级。发现擅自提职提级的,原部队要予以纠正,民政部门仍按原职级接收安置。对离退休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在移交前抓紧处理的,不要带到地方,已移交地方安置,其遗留问题未处理好的,由原部队妥为处理。
四、切实加强领导,军地密切协同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地人民政府和各部队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解决建房和交接安置中的重大问题,其办公室应及时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落户、医疗、物资供应、随迁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工作。
各部队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做好安置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离退休干部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同时要按照政策规定,从实际出发,认真解决好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要严格纪律,对个别经教育帮助仍不服从组织决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保
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加强交接的组织工作。对本省、市的交接工作,民政厅(局)和省军区政治部要共同研究,作具体安排部署。对交接任务重、疑难问题多的地区,省级民政部门和当地驻军政治机关应组成联合工作组,现场办公。军地双方组织要互相支持,互相体谅,共同努力,圆
满完成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任务。第三批离退休干部交接工作完成后,各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要分别向民政部、总政治部写出专题报告。



1991年8月27日
未经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田文峰


案例:
  赵某(女)与李某(男)于2001年2月自愿登记结婚,2002年12月生一子李某某。2009年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争吵,后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了一个离婚协议:一、赵某与李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某由赵某抚养,抚养费赵某和李某每月各负担300元;三、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40000元,赵某与李某各享有20000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并捺手印。此后,双方按协议各自履行约定义务。李某在201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对象,并自愿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告知李某,其与赵某尚未离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问,赵某和李某订立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分析:
  要掌握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当明确我国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离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登记离婚,即在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种则是诉讼离婚,即男女双方无法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或者调解双方离婚。凡是未经过这两个其中之一程序的离婚,均是无效的离婚。
  离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如果是未经上述程序确认的离婚协议有下列法律后果:1、离婚协议,没有经司法或法院认可,没有法律效力;2、协议不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3、如果只凭夫妻间的协议,再去登记结婚,将构成重婚罪。4、离婚协议在真正的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荔浦县人民法院 田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