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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50:13  浏览:8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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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1989年7月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条为了及时解决消费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消费争议即我省境内有偿取得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所接受的生活服务。其商品单价或单项服务收费价格在七千元以内(含七千元)的争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消费者协会设专职仲裁员、书记员若干人受理消费争议仲裁事宜。

  消费者协会可以聘请法律工作者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任兼职仲裁员,其职责与专职仲裁员相同。

  第四条消费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向消费者协会申请仲裁。消费者协会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仲裁。

  第五条申请仲裁的消费争议,由销售服务地的消费者协会管辖。

  法院已受理的消费争议,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第六条消费争议仲裁由仲裁员二人和消费者协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进行。

  简单仲裁可由仲裁员一人进行。

  仲裁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要制作笔录,由仲裁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七条仲裁人员与所办理的消费争议仲裁有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与消费争议有关系的仲裁人员回避。回避由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决定。

  第八条消费争议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可直接进行或委托他人代理进行申请和应诉,委托他人的代理的,应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授权事项和权限。

  二人以上对同一消费争议标的联合申请仲裁的,应推举一名代表代理。

  第九条申请仲裁的时效,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消费争议仲裁应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写明申诉方、被诉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申请理由和请求事项、证据、证人姓名、住址。

  第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费争议仲裁申请,应予受理;不符合的,应在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后,应在四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并仲裁结案。

  第十二条受理后应在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方,被诉方收到申诉书副本十五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方不按时或者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消费争议的审理。

  第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有权就申请仲裁事项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如实地提供材料、出具证明。

  委托进行技术鉴定、检验的,受委托单位应按照委托项目、标准等要求,出具鉴定勘验报告。

  第十四条仲裁庭开庭前三天,应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十五条仲裁结果要制作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应写明:

  一、申诉方和被诉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业、地址;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请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仲裁的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期限。

  仲裁决定由仲裁员署名,加盖消费者协会印章。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消费者协会接受复议申请,应另行指派仲裁员或另行组织仲裁庭复议。经复议改变或维持原裁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可按上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七条对已送达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拒不执行的,由消费者协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消费争议仲裁可收取仲裁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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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湾航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镇海湾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28号

台山市、恩平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92962部队:

 

  《镇海湾航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六日
镇海湾航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镇海湾航道管理,维护航道通航秩序,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国防战备任务执行,合理开发利用镇海湾水资源,充分发挥镇海湾航道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镇海湾航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船舶航行及发展需要划定镇海湾航道主航道范围,从寨门口至横板港按航宽200米控制,航道左边控制点连线与航道右边线控制点连线之间的范围为主航道。

 

  主航道左边线控制点概位为:1#(N21°48′03.6″,E112°25′35.6″)、2#(N21°50′2.5″,E112°24′51.6″)、3#(N21°51′46.1″,E112°24′45″)、4#(N21°52′48.5″,E112°24′40.9″)、5#(N21°53′38.7″,E112°24′25.2″)、6#(N21°54′15.4″,E112°24′23.1″)、7#(N21°55′21.4″,E112°23′57″)、8#(N21°56′38.8″,E112°23′23.8″)、9#(N21°57′37.4″,E112°22′59″)、10#(N21°58′45.5″,E112°22′43.7″)、11#(N21°59′28.7″,E112°22′15″)、12#(N22°00′19.7″,E112°22′10.6″)、13#(N22°00′33.5″,E112°22′21″)。

 

  主航道右边线控制点概位为:1#(N21°48′01″,E112°25′29″)、2#(N21°50′00.9″,E112°24′44.5″)、3#(N21°51′46″,E112°24′38.1″)、4#(N21°52′47.1″,E112°24′34″)、5#(N21°53′37.3″,E112°24′18.3″)、6#(N21°54′14″,E112°24′17″)、7#(N21°55′19.1″,E112°23′50.5″)、8#(N21°56′36.1″,E112°23′17.4″)、9#(N21°57′35.4″,E112°22′52.5″)、10#(N21°58′43″,E112°22′37.3″)、11#(N21°59′26.7″,E112°22′08.4″)、12#(N22°00′21.9″,E112°22′03.9″)、13#(N22°00′38″,E112°22′16.3″)。

 

  第三条 江门航道局负责镇海湾航道主航道的养护和管理,海事、交通、海洋渔业、公安等部门和地方政府、驻地部队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主航道范围外的水域、航道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主航道涉及的军用水域和锚地,由驻地部队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划定,并委托航道部门管养。军用水域和锚地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航道上的助航设施和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盗窃和破坏。航道部门在涉及的军事用水域附近设置助航标志时,要及时知会所属的驻地部队。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主航道范围内进行捕捞作业或设置渔网、渔栅、蚝排、蚝杆及其它碍航物。

 

  第七条 凡擅自在主航道范围内设置的任何碍航物,设置者必须在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拆除。特殊情况下,由当地政府组织交通、航道、海事、海洋渔业、公安等部门联合清拆,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八条 航道、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应定期检查主航道通航情况,对违章设置航碍物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航碍物。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关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各市、部门制定的有关镇海湾航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的保护管理,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为批准的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其核心保护区是指从沿太平街、马家巷、孚嘉巷、西牌楼、金线街、太傅里两侧传统民居集中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包括北至五一大道,南到解放路,西至湘江大道,东到三兴街、三泰街的整个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建委、市文物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太平老街历史文化   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管委会应配合上述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外立面装饰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为建筑所有外围护结构表面,主要包括:
  (一)外抹灰(贴面)及色彩;
  (二)窗套、窗台、窗扇及色彩;
  (三)阳台、扶手、栏杆、斗拱等花饰;
  (四)主要出入口(墙门、堂门、厅门等)及台阶踏步;
  (五)外围墙体的墙顶盖、女儿墙、屋顶建筑物、墙上雕塑、镂花及勒角线条等;
  (六)屋顶屋盖的高度、坡度、坡型、屋脊、檐口、檐沟、盖瓦等;
  (七)空调机位。
  第六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经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物原则上不得改变外立面,确需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保护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原则上不得改变建筑风貌及外立面,确需对其外立面进行装饰的,市城乡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设计应符合《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所确定的立面风格、色彩、材质及细部要求,不得改变建筑的门、窗、墙体、屋顶等形式及风貌,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及公共空间,不得影响交通和安全。
  第八条 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装饰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造型、色彩、文字、设置的方式和位置,不得涂改。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三章 户外招牌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户外公共空间,在其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场所的建筑物立面控制范围内设置内容为其单位名称、商号(字号)、标志(标识)的设施。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招牌的设置,其比例、造型、规格、色彩、材质等应与历史街区内的建(构)筑物、景观相协调, 做到尺度适中、比例协调、位置恰当,兼顾白天和夜间美化的效果,并符合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传统老字号店铺和具有国际或全国统一标识的企事业单位设置户外招牌时,在不破坏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色和建筑外立面风格的前提下,可采用体现其企业特征的特色户外招牌。
  第十二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每条道路的位置设置一块招牌。招牌的设计、制作与悬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牌的规格、样式、颜色要与建筑物的功能及形式、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街区风貌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二)招牌的颜色要简洁、清晰、明快,并与周边建(构)筑物、景观环境相协调,宜使用中等明度中低纯度色彩;
  (三)招牌的字体书写要规范、准确。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时,应将汉字放在主要部位;
  (四)招牌的制作材料应使用适当的室外装饰材料,禁用易燃材料,少用可燃材料,鼓励使用防火材料;
  (五)招牌的制作工艺要精细、符合设计要求,户外招牌支架不得裸露在外、影响历史街区风貌;
  (六)招牌的悬挂要端正,一店一牌,不得随意悬挂和摆放各类装饰物。
  第十三条 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和设置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以下责任:
  (一)确保外立面装饰和招牌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二)及时维修、清洗、擦拭,保证建筑外立面和招牌清洁,无污浊、无锈蚀、无破损等;
  (三)及时更新、修复图文陈旧、脱色严重、损坏变形和灯光不全的户外招牌;
  (四)及时拆除或更换过期或无使用价值的户外招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须由产权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规划审批申报表;
  (二)建筑物合法性证明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及用地红线图等;
  (三)建筑外立面装饰设计图包括:
  1、建筑外立面效果图3份(含招牌及夜景设计);
  2、平、立剖面图(须标注尺寸、材质)各3份;
  3、设计说明(包括灯光设计)。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程序:产权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查方式: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项目的情况按规定组织市住建委、市文物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审;
  (三)市城乡规划局以书面通知书方式,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对审查同意的报建图予以签章。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十六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管委会及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对太平街建筑外立面装饰及招牌设置进行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进行的建筑外立面装饰和招牌设置行为。
  第十七条 未经审批,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擅自改变审批内容,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