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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15:10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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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3〕75号

印发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农贸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农贸市场(含生鲜食品中心、净菜超市等),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经营农副产品的室内或者具有顶棚等固定经营设施的场所。
  第三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农贸市场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分期实施。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农贸市场建设,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统一、公开的市场建设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城综合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为投资主体创造宽松、优质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建设农贸市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贸市场详细规划。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给定的农贸市场建设优惠政策和限定的义务应当连同规划设计条件一并包含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公开文件之中。
  第八条 属于农贸市场连带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规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按项目投资总额20%建立项目资本金。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农贸市场建设房屋能否销售的界址。
  第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规划允许销售房屋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农贸市场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规定,进行单体工程备案。连带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的,应当符合《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发〔1993〕814号)规定,做好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和综合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属于连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农贸市场竣工验收应当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同步进行。有特殊原因不能同步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经批准方可分段验收。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单体工程备案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制定农贸市场内设摊位和管理用房建设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对农贸市场内设摊位和管理用房的专项验收。属于连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专项验收后,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统一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专项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辖区人民政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场申请。
  第十七条 辖区人民政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进场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场,并负责农贸市场建成后的交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制定农贸市场内设摊位的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享受了农贸市场建设优惠政策的,摊位出租、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收费标准必须接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市场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市场使用功能并将房屋向社会销售的,擅自销售不允许销售的农贸市场房屋的,不经过竣工验收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同时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属于连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合同》的约定追究建设单位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市场内擅自搭建房屋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影响交通和阻碍消防通道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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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的管理, 引导资金合理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性企业, 向本企业职工有偿筹集资金,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发行内部债券。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生产性企业,不得发行内部债券;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主管本市企业内部债券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 须填写《发行内部债券申请书》,向其信贷关系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没有信贷关系的金融机构向其开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报市人民银行审批.
第五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 必须遵守下列看定:
一、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二、发行内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投资项目须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
三、企业内部债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在内部筹集承包风险抵押金,其期限可与承包期限相同。
四、企业内部债券的发行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五、企业内部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
第六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 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发行债券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发行债券说明书,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企业现有资产,筹资投向,市场及效益预测,发行总金额及偿还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
四、发行债券章程或办法,包括:债券面额、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债券利率。
五、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鉴证的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六、市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企业内部债券由市人民银行印制, 或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第八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 须自批准发行之日起三十天内发行完毕,逾期不得发行。发行截止后三日内到本企业开户金融机构交存所筹集的资金,凭交存现金送款簿回执到市人民银行领取“内部债券还本付息支款通知书”。债券到期后,凭此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提取支付本息款。
第九条 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为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
企业提取给职工的内部债券利息,或将内部债券利息再转为内部债券的,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企业以内部债券形式发放工资、奖金,须依法缴纳工资调节税或奖金税,对分配给个人达到纳税标准的部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企业, 由市人民银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筹资金。
二、冻结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
三、通知开户金融机构停止对其贷款。
囚、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 9 9 0 年7 月 1日起施行。



1990年5月28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公文报送和督办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公文报送和督办的若干规定

1991年2月20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行文程序,提高效率,现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委属高等院校向国家教委报送公文的办法和督办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公文要求
(一)向国家教委报送的公文,是教委了解情况,制订政策,指导工作,解决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因此,报送公文必须认真、及时,并确保国家秘密。
(二)各类公文应严格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的工作和行政工作要按照党政系统分别报送国家教委党组或国家教委。
(三)报送的公文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缮印清楚。
(四)公文格式应逐步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五)请示问题,要按照组织系统,不要越级上报。凡请示件,要一事一报;“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要求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牵涉到几个部门的问题,应事先协商一致,后再请示行文;如情况特殊,意见难以统一,可将各种不同意见一并上报。
(六)主送国家教委的重要文件,应由单位的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公文如有附件或附表,应在正文后注明名称和份数。发文时要认真检查,防止遗漏。
(八)属于秘密文件,在文件上和信封上都要注明“秘密”或“机密”、“绝密”字样,并按照报送密件的规定、渠道报送。
(九)属于紧急公文,在文件和信封上都要标明“特急”或“急件”字样;如情况特殊,亦可根据内容发密电或明传电报。
二、公文报送
(一)主送国家教委的文件,抬头要写“国家教育委员会”或“中共国家教委党组”,不要写国家教委或党组领导同志个人的名字;报送时,不准分送,也不要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文件收到后,由国家教委办公厅统一负责分送有关委领导或司局;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抄送另一领导机关。
(二)请示公文在报送国家教委或教委党组时要一式5份;综合报告、专题报告、重要情况通报、经验材料等可一式10份径送国家教委办公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委属高校下发的重要文件,以及在转发国家教委文件时附有重要执行措施和补充规定的,均要抄报国家教委一式5份。
三、公文督办与催办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委属高校要加强公文的督办、催办工作,在办公室内应建立相应的督办、催办制度,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
(二)对限期办理的公文,要按时报告办理结果。
(三)对国家教委领导同志批交或国家教委办公厅根据领导同志意见批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委属高等院校办理的事情,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批件半个月内,上报办理结果;在此期限内办不完的,要向国家教委办公厅说明情况。
四、加强文件的保管工作,对各种公文要完整、及时地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