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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17:15  浏览:10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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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3]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施救助的制度。
凡户籍在本市的常驻非农业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企事业单位、家庭、个人保障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保障原则。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落实《保障办法》,保障职工最低工资发放,安排好职工上岗工作及生活保障;每个家庭成员都要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当自谋职业、自食其力;政府要通过扶贫解困、再就业工程、社区服务等途径,对保障对象进行救助与扶持;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政策为保障对象提供优惠、减免帮助。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职能部门,财政、劳动、工会、经贸、公安、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界定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界定:
㈠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㈡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的。
㈢城市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⑴使用摩托车、空调器、计算机、手机(小灵通)等非基本物质生活必需消费品以及子女择校上学、家庭饲养宠物的;
⑵三年内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屋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⑶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⑷家庭有高档收藏品和金银珠宝首饰等以及投资有价证券的;
⑸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大、中学生除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无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⑹因有经济能力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因不履行义务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⑺吸毒、赌博、嫖娼及从事非法经营的;
⑻家庭因征用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⑼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⑽家庭月用电超过50度的;
⑾家庭已安装电话且月话费超过20元的;
⑿不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⒀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保障金、保障标准
第六条 保障金的计算
㈠计算公式
保障金额=(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保障人口
㈡保障标准
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阶段市城区为月130元/人、县为月104元/人,今后随物价指数的变动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适时调整。
第四章 家庭收入、保障人口的认定
第七条 家庭收入计算: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按其实际货币和实物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中配偶或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农村户口一方的实际收入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国有企业改制置换身份职工一次性领取补偿金或安置费,在扣除应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国家征用土地或招商引资占用土地,政府计划内为其办理农转非的人员,其征用土地补偿费,扣除被征地上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外,其余部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赡养、抚养费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负起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养父母与养子女,视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1、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超过部分的50%计算为赡、抚养费。如果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2、抚养费的计算: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有多个子女的,每增加一名子女,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总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0%。
3、赡养费、抚养费的给付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生效的,实际给付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计算。
第八条 家庭人口:
按照《婚姻法》有关赡养、抚养关系的规定确定,同一居住地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婚姻或抚养关系,不在一处生活的应视为同一家庭成员;未经法律程序认定婚姻或抚养关系虽在一起生活的不能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第九条 保障人口:
持非农户口居民,月人均生活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均属保障对象。
第五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条 实行"属地化"管辖。凡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由困难家庭户主到户口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到户口所在地申请。申报审批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个人申报。困难家庭户主以书面形式向居(村)委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后,据实填写家庭人员、收入、财产、供养人和就业等情况,并声明愿意接受保障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供有关证件:户口薄、残疾证、失业证、下岗证(或待岗证)退休证、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需经所在单位工会和劳资部门认证签章)、赡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县级卫生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力,无法就业证明。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未申请证明表。
㈡、居(村)委会审查。由居(村)委会对申请对象提出申请的理由及家庭收入等相关材料核查、论证,经集体讨论后,在公共场所设立的公示栏,张榜公布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月人均实际收入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之申请人;如5天内无举报,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㈢、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居民委员会的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逐户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返回到居(村)委会进行第二榜公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㈣、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逐户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意见,反馈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应当区分下达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㈤保障金的领取。保障对象凭身份证、领取证、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或邮局的领取。
㈥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由县(区)民政局部门签发《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加盖公章,发至保障对象。此证不得涂改,转让。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即办理保障金领取证转迁或注销手续,到新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重新申请办理保障金领取证。保障金领取证若有遗失、毁坏,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新证。
㈦保障资格的复核。根据动态管理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享受低保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区分对象,加强管理,对"三无"常补对象实行每年审核一次,对非常补对象实行每季度审核一次,并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决定其是否继续领取、停领或将原领取标准变更金额。需调整的,应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程序办理。对停领的收回其领取证。如保障对象无故不填写复核表或自发放保障金之日起,连续两次无故不领取低保金,则视为自动放弃,民政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收回领取证。
第六章 保障资金投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每年年底前要提出下年度所需保障金预算报当地政府,政府审定后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与上级下拨的补助资金一并纳入低保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每年年初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上年度低保资金实际发放的3-4%编制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
第十三条 保障金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月从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拨入到设立在民政部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并由民政部门所设立"支出专户"的银行,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编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名册分别拨到各低保对象的专用户头。
第七章 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中,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1、市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⑴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
⑵负责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并公布市城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负责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⑷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
⑸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
⑹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算机网络管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
⑺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⑻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各种证、册、表等的设计和印刷;
⑼负责市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⑽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⑴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落实,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⑵负责最低保障资金支出预算、决算的制定和报告;
⑶负责具体实施保障对象的审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对象家庭情况进行调查;
⑷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算机统计、财务、档案和业务管理;
⑸负责保障金的审核和拨付;
⑹负责本辖区范围的业务人员培训;
⑺做好上级民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审核小组,配备低保工作专职管理员,其职责是:
⑴负责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和审核上报;
⑵负责监督保障金的发放和管理;
⑶负责保障对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⑷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居(村)委会成立审核小组,配备专(兼)职代办员,其职责是:
⑴负责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申请和初步审查上报;
⑵组织保障对象保障金的领取;
⑶负责保障对象的张榜公布,收集群众意见;
⑷完成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5、有关各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⑴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标准;
⑵负责落实本单位或管辖范围内的在岗职工、下岗职工、失业、待业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等生活保障;
⑶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⑷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创造条件,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
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特殊照顾: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预算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要适当减免其子女就学费用;房管部门要适当减免住房租金;卫生部门要适当减免挂号、检查、床位等医疗费用;工商、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低保对象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⑹有关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的收入证明,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⑺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对无视有关政策规定,扰乱办公秩序、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⑻加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监督检查职责。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及时转入国库开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并根据资金发放进度及时将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转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要根据民政部门每月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明细表,将当月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及时拨入设在民政部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专户";对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要及时拨付到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按季拨付各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要按月编制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名册,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各级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三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完善档案及证件管理。认真填报"五表二册二证":《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表》、《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对象救助(申报)审批表》、《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四联单》、《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季/年动态表》、《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对象花名册》、《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登记卡》、《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条款如上级有新政策时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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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07〕2号 2007年1月9日


《西安市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12月1日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市政设施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是指将城市桥涵冠名权作为国有无形资产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其在一定年限内,享有以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名称对该桥涵冠名的权利。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应当由市政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拟冠名城市桥涵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的拟冠名城市桥涵名单,市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征集拟冠名单位。
第七条 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应当通过拍卖或协议的方式确定冠名人。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两个以上单位拟对同一桥涵冠名的,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冠名人。少于两个的,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冠名人。
第九条 拟冠名单位,应当向市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拟冠名名称;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拟冠名单位。
第十一条 市政部门应当将符合冠名条件单位的拟冠名名称报地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0日内对拟冠名名称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不得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与冠名活动。
第十二条 拍卖或协议方式出让城市桥涵冠名权,冠名权使用费不得低于市政部门公布的最低标准。最低标准由市政、财政、物价、国有资产等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 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的期限为20年。
第十四条 城市桥涵冠名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冠名权使用费。未支付使用费的,市政部门有权收回冠名权。
第十五条 城市桥涵冠名人支付冠名权使用费后,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桥涵命名、更名手续,核发标准地名证书并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核定的冠名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年限届满,需要继续有偿使用的,应当于届满前三个月向市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因城市桥涵安全或城市建设,需要对桥涵进行拆除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更名的,应按冠名权使用年限折算剩余费用返还城市桥涵冠名人。
第十九条 桥涵冠名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预防“非典”工作和维护农产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预防“非典”工作和维护农产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各农业部定点市场:
  为贯彻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党组的部署,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非典”预防工作,稳定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预防“非典”传播的各项工作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是各种食用农产品集散的主要场所,担负着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新鲜农产品的重要任务。由于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人员多且流动性大,客观上存在着传播“非典”的可能性。因此,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属于预防工作的重点场所,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典”的传播和蔓延。当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防治“非典”的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经营特点,制定有效的防范预案和必要的工作制度。
  (二)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板报、宣传栏、手册等形式,在市场内加大防治“非典”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增强市场工作人员、交易商的科学防范意识。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要设立疾病监测室,配备卫生员和相应的手段,对进入市场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等初步检查,控制疑似患者进场。同时派出工作人员在市场内进行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疑似患者。监测室应开通并公布预防“非典”热线电话,向入场人员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在市场内设立多处流动水洗手处,并提供消毒皂(液),方便进场人员在交易过程中随时就近洗手,避免接触性传染。
  (五)及时清除场内垃圾、污水,每天要对交易场地和设施进行消毒处理,以保持其清洁、卫生。室内交易场所要特别注意通风,保证空气充分流动。
  二、努力做好农产品产销衔接工作
  为防止预防“非典”期间有的地方在产地收购、销地供应等方面可能会出现的农产品流通不畅问题,避免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密切关注产销动态,并通过加强纵向、横向联系,科学调度,保证农产品的顺畅流通。产地批发市场要千方百计为农民排忧解难,使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能够顺利销售出去;销地批发市场要想方设法组织货源,确保城乡居民能够随时购买到日常生活所需的食用农产品。要加强宣传引导,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一些运销商借机压低产地收购价格、哄抬销地批发价格等扰乱市场流通秩序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要继续加强入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市、县农业部门和省级定点市场,并做好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