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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43:26  浏览:9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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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复字(91)第1号《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当票”的形式签订的协议,从其内容看,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房屋典当,不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实质上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商行借款的合同,故定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为宜。对典当商行先扣除利息的作法,不应支持。具体处理时,可参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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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1990年9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运输设备是铁路运输生产活动的主要劳动手段,是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的物质基础。铁路运输设备的状况,不仅反映了我国铁路运输设备现代化水平,而且是研究铁路长远发展,挖潜改造扩能以及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为了反映铁路主要运输设备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特重新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对统计工作的要求,紧密围绕党的方针政策,改革开放,扩大运输能力,强化运输设备统计的功能、职权、手段,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不断提高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搞好统计优质服务。
第3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等统计法规,严格按照部颁统计制度统计,实事求是,如实上报各项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单位应做好运输设备统计电子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做好统计数据的积累、储存、整理、分析和咨询工作。运输设备统计人员要深入基层单位进行统计质量检查辅导,加强技术履历簿、原始记录和台帐等基础工作,上报运输设备统计年报之前,要做好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数据核对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设备统计范围的原则、任务和统计时点
第4条 运输设备统计范围的原则
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备用、封存的设备,均应统计。
二、凡新建交付铁路局运营的(含正式营业及临时营业)新线、复线、电气化铁路及其它新增设备,均应按正式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不包括产权归部属工厂所有的企业专用线和路外专用线及地方铁路。
三、凡配属给铁路局和产权归铁路工程局所有的机、客、货车应进行统计。货车仅包括由铁道部统一调度在全路运行的货车和配属给铁路局的宽、窄轨货车,不包括铁路工程局、铁路局的自备车。
四、凡出租给外单位的运输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租入的设备租用单位不统计。
第5条 运输设备统计的主要任务
按照部颁统计制度,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管内铁路线、桥、隧及上部建筑,内燃、电气化牵引铁路,机、客、货车,通信信号,客、货运,电子计算机等运输设备数量、类型、能力以及运输部门站段数量,并对其变化情况、比例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策,安排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6条 运输设备统计时点
运输设备统计实行年报制度,统计时点为年末31日现状。轨枕按工务部门秋检资料统计。

第三章 铁路线路
第一节 铁路线路分类
第7条 铁路线路按用途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五种。
第8条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正线又分为:
一、第一线:单线线路全部列为第一线,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下行线(或乙线)为第一线。
二、第二线: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上行线(或甲线)为第二线。
三、第三线:是指并列三条正线中办理列车上、下行的线路。
第9条 站线是指车站内的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它线。
一、到发线:是指站内专门办理列车到达或出发使用的线路(不包括站内正线及渡线)。
二、调车线:是指调车场内进行列车编组与解体作业使用的线路。通常调车线也称为编组线。
三、牵出线:是指设在调车场(或中间站)一端或两端,并与到发线相连接专供列车解体、编组及转线等牵出车辆使用的线路。
四、货物线:是指站内专门办理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线路。
五、其它线:是指站内指定用途的其它线,包括救援列车停留线、机车走行线、机待线、机车整备线、轨道衡线、加冰线、换装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保温车加油线、特殊危险货物列车停留线、驼峰迂回线、车辆站修线及两正线间不计算为正线的渡线等。
第10条 段管线是指机务、供电、水电、车辆、工务、电务段等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包括机车、车辆、机械走行、检修停放、机车整备线、三角线、转盘线以及机车车辆检修用的库线等。
第11条 岔线是指因特殊需要,在区间及站内接轨,通往路内外单位(厂矿企业、港湾码头、货物仓库以及路内砂石场等)的专用线路(图略)。
第12条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一、安全线:是指在站内及区间内铁路线路平面交叉及岔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为了防止机车车辆未经办理开通线路而进入正线,与机车车辆引起冲突而设的尽头式线路。
二、避难线:是为了防止在长陡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而设的尽头式线路。
第二节 线路长度
第13条 铁路线路长度分为延展长度、营业长度。
第14条 延展长度分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其总和为延展长度。各种线路的延展长度为各自的建筑长度。建筑长度是指线路上实际铺设的钢轨(包括轨缝)的延长。各线名的长度计算是自线路起点至线路的终点的连续长度。起终点的位置可以是道岔尖轨尖端、道岔基本轨前接头、车档或指定的位置,如为车档时,则量至其内侧坡脚。
如果经过线路改造及其它原因,造成线路实际长度与公里标不符时,按工务部门的线路复测资料统计。
一、正线延展长度是第一线、第二线和第三线及以上正线和其它正线(枢纽联络线、迂回线)建筑长度的总和。
二、站线延展长度是所有站线的建筑长度的总和。
三、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是所有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的建筑长度的总和。
第15条 营业长度是指投入客、货运输正式营业或临时营业的线路长度。
每条线的营业长度是指营业线路的正线(双线及以上为第一线)两车站站中心间的实际长,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站中心一般以运转室或者站舍、候车室中心为准,站中心确定后保持相对稳定。线路终端为死线时,车档超过站中心的,按站中心计算,未超过站中心的,则计算至车档。
二、在计算营业长度时,对全线或部分建成双线及以上的线路按第一线长度计算。
三、几条正线在一个车站出岔时,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均自站中心起计算。
四、局、分局界在区间时,其营业长度不计算至站中心,应计算至局、分局分界处。
五、联络线一般不计算营业长度,但如投入计费营业的联络线应计算营业长度。
六、站线、段管线、岔线和特别用途线均不计算营业长度。
七、营业长度中的双线及其以上地段,应按与双线相对应的第一线长度计算。如有一条线路营业长度为100公里,其中有一地段为双线,该地段的第一线长20公里,二线为20.5公里,则该线路中的双线及其以上地段长度应为20公里(即第一线的长度)。
八、封闭的线路,只计算延展长度,不计算其营业长度。
第16条 为了反映铁路的地区分布状况,正线延展长度和营业长度应按省、市、自治区分组统计。
第17条 双线及以上线路(含部分双线的线路)应列出每条线的线名、双线(含双线区段)的起迄地点和营业长度。
第18条 由工务段代维修的非路产专用线延展长度,是指工务段与路外单位订立代维修合同的线路长度,但产权已移交铁路的部分线路不计算在内(即接轨道岔尖端至警冲标外第一个轨缝的一段线路及安全线)。
第19条 对路外企业专用线与铁路部门线路衔接的道岔,如其产权移交铁路时,由接轨道岔尖轨尖端至警冲标外第一个轨缝的一段线路,列为路产线路,此长度统计在岔线长度内,与接轨道岔有连动的道岔及安全线其产权也属铁路,其安全线统计在特别用途线长度内。
第20条 线路名称及起迄地点。各铁路局管辖的铁路线路,依顺序逐一列出每条线路的线名,先列跨局线路,每条线路的起迄地点,应填车站名称或起点终点的里程,但跨局线路分界处的地点、名称或里程,应由两局协商一致,如协商不一致时,由部计划司裁定。电子计算机编码由计划司统一规定。
第21条 营业长度和正线延展长度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在统设报1附表逐条线路填写变更日期及原因。
第三节 道 口
第22条 道口是指铁路与汽车、马车道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凡属铁路局批准的属于路内产权的道口(无论是否有人看守)均应统计。但不包括:
一、2.5米以下过道;
二、站内为搬运行包和旅客上、下车的通道;
三、货场为搬运货物等跨越线路的通道;
四、非路产道口。
一个道口通过两条以上线路,如铺面连续,算一个道口,如铺面不连续,则分开统计。有人看守的道口应按是否分开看守而定。

第四章 钢轨、无缝线路、道岔
第一节 钢 轨
第23条 钢轨延长按钢轨类型(每米的重量)分别统计,由重到轻分组。为75公斤、60公斤、50~59公斤、43~49公斤、42公斤及以下。
第24条 钢轨延长是指钢轨的延展长度(包括轨缝长度),其长度应与统设报1线路延展长度(线路长度统计报表)数字相应一致。
第25条 钢轨延长按正线和站段岔特线分组统计。正线应按线名填写,顺序比照本规则第20条办理。站段岔特线按正式营业、临时营业分别填列总计。
第26条 损伤钢轨是指铺设在正线上的超过部定磨耗标准的钢轨。详见铁工务(1989)93号文《铁路线路维修规则》。
第二节 无缝线路
第27条 无缝线路是指焊接的钢轨长度等于或超过两个缓冲区的长度的线路,对大于普通钢轨长度,但短于两个伸缩区长度的焊接的钢轨,不算无缝线路。
无缝线路按全长统计,包括固定区、伸缩区、缓冲区铺轨的长度。缓冲区如系两端无缝线路共用时,长度计算在前一段无缝线路内(图略)。
第三节 道 岔
第28条 道岔按正式营业、临时营业分组统计,其中列出锰钢道岔数量。
第29条 道岔按辙岔号码分组统计。从大到小分为18、12、11、10、9、8号及其它。
第30条 道岔组数的计算以组为单位,每一独立道岔即算一组,单独尖轨及单独辙叉、脱鞋道岔不按道岔统计。
一、单开道岔。
二、双开道岔。
三、三开道岔。
四、菱形道岔。
五、单式交分道岔。
六、复式交分道岔,按一组计算。
七、交叉渡线,计算四组单开,一组菱形(图略)。
八、一组交叉渡线,一组复式交分道岔,计算三组单开,一组复式交分,一组菱形(图略)。
九、一组交叉渡线,二组复式交分道岔,计算二组单开,二组复式交分,一组菱形(图略)。
十、二组交叉渡线,三组复式交分道岔,计算四组单开,三组复式交分,二组菱形(图略)。

第五章 桥梁、隧道、明峒及涵渠
第一节 桥 梁
第31条 桥梁统计包括各种结构的桥梁但不包括公路跨越铁路的跨线桥、天桥和地道。
一、桥梁座数。凡使用同一墩台的双线及以上的桥梁均按一座计算。
一座桥上通过数条不同线路时,按高一级的线路统计。
二、桥梁长度是指两桥台边墙最外端(包括托盘及基础)间的距离,一个桥台两端边墙不等长时,按短边计算,曲线桥全长为桥梁中心线上墩台之间各段折线长度之和。
第32条 桥梁分类。
一、永久性桥分为
(一)钢梁桥:指梁部为钢结构的桥。
(二)圬工桥:指梁拱为砖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制造的桥梁。
(三)混合桥:指一座桥一部分为钢梁,一部分为圬工梁组成的桥梁,同一墩台的双线桥,一线为钢梁,另一线为圬工梁的桥梁。
永久性桥如个别墩台或梁孔因损坏采用临时结构通车时,仍按永久性桥统计。
二、临时性桥包括木桥、木墩台钢梁桥、圬工墩台扣轨束梁、工字钢束梁或木梁桥等。
第二节 隧道及明峒
第33条 隧道、明峒座数及全长计算:
一、隧道是铁路穿越山岭时修建的建筑物。采用明挖修建以后回填复盖层的称为明峒。隧道与明峒连为一个整体时,按一座隧道统计。明峒包括御塌棚峒在内。
二、隧道和明峒的全长是指沿轨面线路中心线两端峒口端墙之间的距离,斜形峒口以轴长为准,曲线的以弧长为准。
三、一座隧道内通过数条不同的线路时,按高一级的线路统计。
第三节 涵 渠
第34条 涵渠是铁路路堤中的泄水建筑物,涵渠座数包括涵洞和明渠两部分。
涵洞是完全埋在路堤下的泄水建筑物。
明渠为通过小量流水而建筑的无梁构造物。明渠加盖板其轨底无填土或道碴时按明渠统计。
一、涵渠座数
双线宽路基,涵渠整个穿过,下部基础连为一体的按一座涵渠统计,如果双线路基分开时分别按上行与下行统计,后接长的涵渠,不论两部分式样是否一样,均以一座涵渠统计。
二、涵渠全长
涵渠全长是指涵洞的轴长,包括端墙在内,明渠为边墙横向宽度,以长边计,多孔涵全长则为各孔轴长之和。

第六章 轨 枕
第35条 轨枕是钢轨的支座,按轨枕的材质不同分为:
一、木枕:包括经防腐处理和未经防腐处理(素枕)。
二、钢筋混凝土枕:指用普通钢筋制造的轨枕。
三、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枕:指用钢弦先预加上应力制造的轨枕。
四、其它轨枕:包括钢枕、胶合枕、轨枕板。
失效轨枕是指因腐朽、机械磨损和裂缝而不能使用的轨枕。(失效标准见《铁路线路维修规则》)
轨枕按工务部门秋检资料统计。

第七章 客、货运主要设备
第一节 客运主要设备
第36条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是指客运站和客、货运站,不包括专门办理货运的车站。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要按有候车室、行包房和有站台雨棚设施分别统计。
一、客运站舍总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不包括天井、室外楼梯等占用的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范围为办理客运业务建筑单元的建筑面积总和,包括连在一起的与客运业务有关工种的业务房屋。
二、客运站舍总使用面积:指车站站舍的有效面积扣除公用面积(如通道、垃圾道、电梯井等)后,可供车站使用的按内墙线计算的房屋面积。
第37条 有行包房的车站的指有专门办理行李、包裹业务的车站,如有货物仓库共用时,仍应计算有行包的车站个数和使用面积。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的面积分劈。
第38条 办理旅客乘降的处所:是指旅客乘降所及办理旅客上、下车、不售票的线路所。
第二节 货运主要设备
第39条 货物仓库、雨棚、站台座数。
一、货物仓库是指永久性或半永久性仓库,包括普通货物仓库和办理污秽、有毒、易燃爆炸、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货物设备的专用仓库。
二、货物雨棚是指永久性或半永久性雨棚用于装卸作业和保管怕湿损货物而设置的设备。
三、货物站台是指用于货物装卸或货物存放的场所。包括普通货物站台、高站台、顶端站台等。货物仓库、雨棚、站台座数均按建筑单元计算。
第40条 建筑面积。
一、货物仓库建筑面积按建筑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多层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货物雨棚、货物站台建筑面积的计算:有柱雨棚、站台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排柱、独立柱的雨棚、站台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设在货物站台上其占用货物站台的建筑面积应分别表示。总计是货物站台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占用的和不占用的面积。其中列出货物仓库,货物雨棚设在站台上占用的面积。
第41条 货物装卸线:是指办理货物装卸作业的线路。包括货物线、换装线、加冰线、轨道衡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交接线、军用饮食供应线等。
一、货物装卸线全长:指线路起点的道岔尖轨尖端至线路终点的尖轨尖端或车档止的长度。
二、货物装卸线有效长:指可用于货物装卸作业的有效长度。

第八章 通信、信号设备
第一节 有线通信设备
第42条 凡属铁路产权的,为运输组织、调度指挥及铁路公务联络服务的通信线路、载波机、交换机等通信设备均应统计。
第43条 架空明线是用电杆和横担木,把导线架设在空间所组成的通信线路。架空明线长度是杆间距离的综合,用“杆路公里”做为计量单位。
第44条 电缆是指包在一个公共外皮中的若干条绝缘导线,包括地区电缆和长途电缆。并要分别列出同轴电缆和光缆(即光导纤维电缆)。计算电缆的长度以每一条电缆为准,即以外皮为准。其长度单位为“皮长公里”,即每条电缆实际长度之和。由分线盘起算,包括引入电缆的长度和余长。
第45条 长途通信线路。
一、干局线长途通信和区段通信电路所使用的线路及迂回线路。
二、长途分歧线路指由长途线路分歧引向电话所,车站及其它单独用户的引入线路(指有杆路的明线线路或电缆线路)。
三、进局引入电缆,指由长途架空明线引入通信站或电话所的电缆。介入电缆指长途明线线路中间介入的电缆。
原则上按上述内容统计。但架设在长途通信线路上的地区线和架设在地区通信线路上的长途线不易划分时,前者可按长途线统计,后者可按地区线统计。
第46条 载波电话端机是为传送电话信号,增加话路的机械设备。按其调制能力的大小,可分为12路、60路、300路、960路等不同的机型。载波电话端机是成对使用的,称A端和B端。统计时以“端”计算。
第47条 光端机、数字端机。
一、光端机:光通信系统中,发送、接收光功率的设备。
二、数字端机:数字通信系统中,发送、接收终端的设备。
第48条 长途自动接续机是长途电话自动接续的机械,不需要人工转接,自动接续固定方向间的长途通话。
地区电话交换机是供本地区范围内电话转接之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自动电话交换机和人工电话交换机。
长途自动接续机和地区交换机分“总机容量”和“实装容量”。“总机容量”是接续机的最大接续能力,以“门”计算。“实装容量”是实际已安装能使用的容量,以“门”为计算单位。
程控电话是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电话交换机。统计时以“门”为计算单位。
第二节 无线通信设备
第49条 微波通信有模拟、数字微波通信两种,是利用无线电波传输通信信息的一种线路设备,由微波机和微波中继器构成。数字微波是微波通信设备的数字化,即用微波通信传输数字信号。统计时以“公里”计算。
第50条 列调站场、无线通话,包括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及站内无线调度电话。
一、固定台:指车站台或地面台。
二、车载台:指机车、轨道车、救缓列车电台和无线通信车台。
三、携带台:指携带式无线电台。
第51条 地面卫星通信站是卫星通信的设施,藉以通过通信卫星进行通信,以“站”为单位进行统计。
第三节 信号设备
第52条 闭塞是用信号或凭证,保证列车按照空间间隔制运行的技术方法。闭塞分为:
一、自动闭塞。是根据列车运行及有关闭塞分区状态,自动变换通过信号机显示,而司机凭信号行车的闭塞方法。
二、半自动闭塞。是人工办理闭塞手续,列车凭信号显示发车后,出站信号机自动关闭的闭塞方法。
三、路签(牌)闭塞。是单线铁路线上,以路签(牌)作为占用区间凭证的闭塞方法。
闭塞公里为站中心之间的距离,应与该区段的营业里程统计数一致。
第53条 调度集中是在调度所内集中控制某一区段内各站信号和道岔并指挥列车运行的设备。
调度集中区间的连续长度以“营业公里”计算。
第54条 电气集中是指道岔的转换和信号机的开闭,都由值班人员在室内集中操纵的设备。电气集中以车站为单位进行统计。

第九章 电气化、内燃化铁路
第55条 电气化铁路。凡通过技术改造或新建,具备电力机车牵引条件,并已交付铁路局运营的线路称电气化铁路。因某种原因暂时采用其它牵引方式的也按电气化铁路统计。电气化铁路长度比照本规则第15条按营业公里计算。统计时应列出起迄地点及所在位置的里程。跨局的电气化铁路应列出分界处地点及里程。
第56条 内燃化铁路。内燃化铁路是指客、货运全部采用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为了反映内燃化铁路进展程度,要按下列三种情况分别统计。
一、客运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是指在本线上运行的直通及管内旅客列车(不包括市郊、临时旅客列车)全部采用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
二、货运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是指在本线上运行的各种货物列车。(不包括快运零担列车、零摘列车、小运转列车)全部采用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
三、客、货运全部内燃化的线路是指在本线上运行的客、货列车全部采用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
内燃化里程,由线路管辖局负责统计。包括外局内燃机车在本局牵引的区段,不包括本局内燃机车在外局牵引的区段。跨局的内燃化线路应列出分界处地点及里程。内燃化铁路营业里程比照本规则第15条计算。

第十章 机 车
第57条 机车实行配属制度,机车台数统计按配属关系逐级统计上报并应与机务部门机车配置统计数核对一致,机车台数统计,以铁道部配属令为准。
第58条 机车台数应按各种牵引类型和机型分别统计。机车分类如下:
一、电力机车:分韶山1、3、4、6G、8G、6K、8K等机型。
二、内燃机车:分东风1、2、3、4、5、6、7、8、东方红1、2、3、5、北京、ND2、3、4、5等机型。
三、蒸汽机车:分人民、胜利、解放、建设、前进、其它等机型。
第59条 机车功率是指机车在牵引列车运行时,单位时间内所作的功,单位为千瓦/台。机车功率按机车标称功率计算。各型机车标称功率如下(千瓦/台):
一、电力机车
韶山1 3780
韶山3 4350
韶山4 6400
6G 5400
6K 4800
8K 6400
8G 6400
二、内燃机车
东风1 1050
东风2 650
东风3 1050
东风4 1920
东风4B 1985
东风4C 2165
东风5 930
东风6 2425
东风7 1180
东风8 2720
东方红1 1220
东方红2 650
东方红3 1640
东方红21 640
北京 1500
北京(口岸、宽轨) 1350
北京(八轴客运) 3000
ND2 1280
ND3 1280
ND4 2150
ND5 2550
NY5 2020
NY6 2380
NY7 2740
三、蒸汽机车
人民 1397
胜利 1085
建设 1669
前进 2191
上游 1103
解放1 1137
解放6 938
KD7 897
菲德 1757
KD5 544
其它 735

第十一章 客 车
第60条 客车实行配属制度,客车辆数按配属关系逐级上报,并应与车辆部门客车报表统计数核对一致。客车保有数均以铁道部配属令为准。
客车保有数计算方法如下:
年末保有 上年末保 本年拨入 新购客
= +( + )
客车数 有客车数 客车数 车 数
本年拨出 报废客
-( + )
客车数 车 数
第61条 客车一律按客车标记符号分类,如果标记符号与实际结构不符时,应向车辆部门提出修改标记,在未修改之前,仍按标记符号统计。
一、客车分类如下:
(一)软座车(RZ)
(二)双层软座车(RZS)
(三)硬座车(YZ)
(四)双层硬座车(YZS)
(五)软卧车(RW)
(六)硬卧车(YW)
(七)软硬座车(RYZ)
(八)软卧硬卧车(RYW)
(九)其它合造车(指有座位的合造车)
(十)餐车(CA)
(十一)厨房车(CF)
(十二)行李车(XL)
(十三)邮政车(UZ、XU)包括行李邮政车。此项只统计铁路部门的邮政车,不包括邮电部门托管的
邮政车。
(十四)代用客车(DP、ZP、UP、XP)包括简易客
车,代用行李及代用邮政车。
(十五)公务车(GW)
(十六)卫生车(WS)
(十七)医务车(YI)
(十八)试验车(SY)
(十九)维修车(EX)
(二十)文教车(XJ)
(二十一)特种车(TZ)


二、独立取暖的客车(包括烧油的):系指有独立取暖锅炉的客车。
三、有空调装置的客车要单独列出。
第62条 客车座卧位定员数的计算:
一、客车的座位定员数是指可供给旅客乘用的座位。包括软座、硬座、软硬座及其它有座位的合造车的全部座位。
二、客车卧铺定员数是指可供给旅客乘用的卧铺数。包括软卧、硬卧、软硬卧车等全部卧铺数。
三、以上均不包括餐车、厨房车、行李及邮政车中的座位与卧铺数,以及代用客车等的座位与卧铺数。
四、客车座卧位定员数参照下表计算(略)。

第十二章 货 车
第63条 货车属于铁道部掌握,不配属给铁路局,但少数机械保温车、宽窄轨货车、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整列罐车、矿石车、煤车和指定的专用车辆配属给铁路(工程)局使用,并做为铁路(工程)局固定资产,因此,货车统计采用铁道部集中推算和货车配属局上报相结合的统计办法。
第64条 货车保有数的推算方法如下:
一、非配属制
上年末保 本年报废 本年购置 本年拨出或
+ -( + )
有货车数 货车数 或拨入数 售出货车数


但遇全路车辆清查时,应以车辆清查时点的现在货车数作为报告期初货车拥有数,以此为起点,推算至报告期的增减及拥有货车数。
二、配属制
计算方法与本规则第60条相同。
第65条 货车按用途及构造不同分为:
一、棚车(P)包括通风车(F)零担宿营车(SLP、BT)
二、敞车(C、CF)包括煤车(M)、矿石车(K)
三、平车(N)包括砂石车(A)
四、毒品车(PD)
五、罐车(G)
六、保温车(B)
七、其它
第66条 货车按标记载重吨位不同分20吨及以下、25吨、30吨、36吨、40吨、50吨、51吨、52吨、55吨、58吨、60吨、65吨、73吨及以上等。
根据每一辆货车的标记载重吨数,计算全部货车总标记载重吨数和平均每辆货车标记载重。
全部货车总
平均每辆货车 标记载重吨数
=-------
标记载重吨数 各种货车总数
(不包括淘汰车)

第十三章 机车三大件
第67条 机车信号。在司机室内指示列车前方运行条件的信号。机车信号数量以“台”,机车信号地面设备长度以“公里”统计。
第68条 自动停车装置。当显示停车信号或限制信号而司机未采取相应措施时,使列车自动制动的一种装置。以“机车台”统计。
第69条 无线列调。是供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调度指挥人员和列车司机相互通话的通信设备。仅统计装置在机车上的台数。

第十四章 装卸机械及集装箱
第70条 装卸机械仅统计铁路局运输部门各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的有动力的装卸机械。
第71条 集装箱按容量分类统计,按箱计算。

第十五章 电子计算机
第72条 不论是属电子计算机部门财产和管理或各部门自己购置和管理的电子计算机都应进行统计上报。
电子计算机按微型机和中、小型计算机两大类分类统计,两大类中应列出主要系列和机型,中、小型计算机中列出VAX、MV、PDP系列和进口数(不包括进口件、国内组装)。
全路各单位、各部门的电子计算机拥有数,应向铁道部电子计算中心报送,由部电子计算中心汇总后,报部计划司。

第十六章 运输部门主要站段
第73条 运输部门主要站段是承办客、货运输及从事运输生产活动的基层单位。
一、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不包括线路所、乘降所、辅助所。车站个数统计不应按行政管理机构计算。
二、车站等级要按劳动工资部门审定,并经铁道部(铁路局)正式批准的为准。已办理呈报而未经部(局)正式批准的按原车站等级统计。
三、编组站是办理大量货物列车的解体和编组作业,并设有比较完善的调车设备的车站。铁路局上报编组站数,以部批为准。
第74条 机务段包括配属各种类型机车的机务段。车辆段包括机械保温车辆段及罐车车辆段。工务段包括大桥管理处及桥工段。电务段包括直属通信段。水电段包括给水段及电力段。列车段包括客运段。

第十七章 运输设备统计咨询
第75条 搞好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是运输设备统计的一项基本任务。各单位在向上级报送运输设备统计年报的同时,必须报送运输设备统计分析报告,没有报送统计分析报告的,不能参加全路年报工作评比。
第76条 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丰富的统计资料,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手段,以扩大综合运输能力为中心,考虑点线结合,对运输需要和运输设备能力,每种运输设备之间的能力比例关系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和专题调查分析,为科学决策,编制计划和完善管理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
第77条 运输设备统计要贯彻国家统计局关于广开统计信息资源,推进“开放式”统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按照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以无偿服务为主的原则,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的精神,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和调查方法,广泛深入开发运输设备统计信息资源,以多种形式扩大统计服务面,提高统计优质服务水平。

第十八章 运输设备统计监督
第78条 搞好统计监督,是运输设备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发挥统计整体功能的重要环节。
第79条 运输设备统计的监督职能除了保障各项统计数据达到准确可靠外,还应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反映运输设备的数量、质量及利用效果等状况,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进运输生产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80条 各铁路局计统处应指定专(兼)职运输设备统计监察员,主要职责是经常深入铁路分局、基层站段检查统计法规及运输设备统计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基层统计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81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82条 各单位在保证本规则统一的原则下,根据需要,可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部计划司备案。
第83条 本规则自1990年年报开始施行。1985年铁道部(85)铁计字1101号文发布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目录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政发〔2006〕50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吕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政府对持有辖区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农村低保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审批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低标准起步、分类别救助、全员覆盖、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坚持国家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采取灵活多样的救助方式,为农村低保对象排忧解难。

第五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物价水平、居民生活必需品支出等主要因素,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自行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六条凡持有我市农村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线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七条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并给予保障。

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只保障农业户口成员,非农业户口成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已享受低保的家庭中,下列人员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而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未纳入五保供养范畴的人;

(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一、二级残疾人;

(三)考入高中(含高中)以上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建房或婚丧事大操大办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中档以上机电、通讯等非生活必需消费品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条家庭收入计算,是指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其家庭所有人员(包括非农业人口)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收入包括:

(一)家庭成员的各种劳动收入(包括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加工收入、劳务收入等);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

(三)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收取的租金;

(四)知识产权收益;

(五)其它个人收入。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其年收入至少按所在乡(镇)人均收入计算。

第十一条政府给予的特殊补贴和专门奖项以及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定期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算标准:

(一)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藉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超出部分的20%为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则将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给付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二)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总收入的15%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每增加一名子女,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总收入的8%,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35%。

(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给付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生效,实际给付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农村低保对象的年收入=(家庭成员的各项收入总和-生产过程中开支部分)÷家庭人口。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年领取金额=(农村低保标准-保障对象当年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数。

第四章申请与保障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申请农村低保,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主通过户主所在地村(居)委会向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受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现状进行核实,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并将核实的申请人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审批表》,审查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局。

(三)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凡审定的农村低保对象,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户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该证为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的基本凭证,只限保障对象在其户口所在乡(镇、街办)使用。

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名单,由所在村(居)委会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凡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知情人有权举报,经民政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居民,于每年11月份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一年审批一次。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等情况,每年11月初至12月底由村(居)委会和乡(镇、街办)进行一次复核,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抽查10%的户,以确认其是否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并根据家庭人均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停发、减发、增发保障待遇手续,保障对象变更必须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要根据核定后的实际需求,及时将低保资金拨付到指定的各乡(镇、街办)金融机构代办点,每季度发放一次。

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代办点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花名册"及补差标准,将低保资金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低保对象凭《领取证》和金融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在每季首月到指定金融点领取上一季度的低保金。

第五章资金与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县(市、区)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县(市、区),上级财政结合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所需资金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人数、人均年补差等情况编制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列入“社保”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金融部门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勤奋劳动,积极向上,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农村居民对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