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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个体客运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52:23  浏览:9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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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个体客运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个体客运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个体客运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旅客的经济利益,有利于解决事故后的赔偿纠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乘坐本省个体客运车辆的旅客,均应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个体客运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旅客保险期限,自旅客上车时开始,到下车时终止。
旅客在旅途中,所乘车辆因故停驶,改乘由车主指定的其它车辆,保险继续有效;不再乘坐指定车辆的保险期限于离车时即告终止。
第四条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金额为每人人民币五千元
第五条 旅客意外伤害的保险费,包含于票价之内,由车主向保险公司定额缴纳。
第六条 旅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车主应做好救护工作,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通或城建、保险部门处理。
第七条 旅客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需治疗者,由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用,其数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第八条 旅客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或丧失身体机能者,除依照第七条规定给付医疗费用外,另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第九条 旅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丧失身体机能时,本人或其代理人凭县以上医院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旅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公安、交通或城建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取具居住地政府的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保险金,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办者,按自动放弃申请权利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确定给付保险金额后,应在十五日内给付。
第十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旅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除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旅客保险金外,由公安部门对车主处以保险给付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罚款上缴财政部门:
1、伪造营业执照、车辆牌照、车辆安全检验合格证、驾驶证或上述证件不齐全的;
2、酒后驾驶车辆斩;
3、驾驶证与车型不符的;
4、从事非法营运业务的。
第十四条 旅客由于下列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疾病、自杀、殴斗或犯罪行为的;
2、爬车、跳车的;
3、故意致伤致残骗领保险金或医疗费用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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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建村[2006]30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提高农民住房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对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要尊重农民的生活习惯与生产方式,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二、完善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即“一书一证”制度),确保农民住房建设选址与设计安全。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选址的安全把关,防止农民在地震断裂带及滑坡、泥石流易发地段建房。严格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落实先设计后施工原则,切实加强对地震、台风多发区的农民住房设计安全审查。

  三、充实和加强农民住房设计技术力量,提高农民住房设计水平。允许并支持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农民住房设计。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组建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民住房设计与建设、监理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印农民住房通用图集、建房知识读本(挂图),免费向建房农户提供;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住房建设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四、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按照自愿参加、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强农民住房建筑工匠的业务技术培训。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工匠个人,颁发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积极引导取得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住房建筑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

  五、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察力度,督促地方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住房建设“一书一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和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建设。对于不执行“一书一证”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在执行“一书一证”制度中因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和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要坚决取消相应资格。

  六、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王胜宇


1.网络游戏服务商的权利与义务

  ①维护和管理游戏,制定并执行游戏的规则,确保游戏的正常运行,并有规则修改后及时公告通知玩家的义务。从前文所述可知网络游戏的服务商不仅是游戏的提供者,而且还是游戏的管理维护者,其有权制定相关的游戏规则,并在游戏中予以执行。同时服务商还应该提供运行正常的服务器,在不发生停机维护或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按约定时间开放,供玩家通过网络连接实现其游戏的目的。

  ②向游戏玩家收取服务费,并在玩家不交费或交费服务期间届满时,终止向该玩家提供服务。但服务商有义务在一定合理期限内保留该玩家游戏数据,供其续费继续游戏。笔者认为该期限以6个月为宜,时间过短不宜于保护玩家的利益,在玩家由于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原因而短期不能进行游戏时即删除玩家的游戏信息资料有失公允;而时间过长则不宜于保护服务商的利益,当玩家已放弃该游戏时,如果让服务商长期保存该玩家的资料而占用服务商的服务器空间,同样是不公平的。因此确定6个月的合理期限,当玩家超过6个月仍不续费游戏时,服务商应该有权从服务器删除该玩家ID。

  ③对于游戏玩家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账户被盗、虚拟装备、物品的丢失不负经济赔偿责任,但应在技术可能的情况下恢复该玩家的数据;同时应确保服务器的数据安全,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对于服务器被黑或出现异常情况时造成的数据更改、删除,应及时恢复数据。

  ④服务商无对玩家之间进行的物品互易或人民币交易进行担保的义务,并不承担因交易失败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费用。但如果服务商与玩家之间有约定,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18、19条的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⑤在玩家账户被盗或遗忘密码情况下,当玩家提供密码保护或个人资料确定身份后,服务商应为玩家找回账户或密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服务商应对玩家密码保护及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仅有权在法律机关要求提供时予以提供,如因泄露而给玩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玩家的权利与义务

  ①玩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合法进行游戏,但应遵守服务商制定的游戏规则,不得侵入、拦截、破坏、修改游戏程序,因上述行为而所得非法装备、物品或经验,服务商有权予以删除、修改该玩家的游戏数据或封存该玩家的账户。

  ②玩家在游戏中言论自由,但不得对其他游戏用户以及游戏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具有侮辱、诽谤、猥亵等言词攻击的行为。如因自身言论或行为,而引起法律诉讼时,由玩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③玩家有权在密码丢失或账户被盗后,要求服务商提供密码找回服务,但应提供服务商要求的能确认玩家身份的资料。

  ④非因玩家个人原因而造成的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物品丢失或被盗,有权要求服务商恢复数据,提供装备的流向。但因玩家在游戏中买卖等正常游戏行为造成的,服务商有权不予恢复数据。

  ⑤玩家应通过合法账户按时交费游戏,其游戏人物的等级、经验、装备、物品应受到服务商的保护,不得被随意删除、修改,但玩家通过非法账户(如盗取他人账号等)所进行的行为及收益不受服务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