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海洋科技书、刊稿酬暂行规定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03:53 浏览: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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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海洋科技书、刊稿酬暂行规定的批复
国家海洋局
关于执行海洋科技书、刊稿酬暂行规定的批复
1990年1月1日,国家海洋局
海洋出版社:
你社海社业字(90)第030号《关于执行海洋科技书、刊稿酬暂行规定的请示》悉。经研究,同意你社提出的变动现行稿费标准的两项原则,今后海洋科技书刊的稿酬按新标准执行,所增费用由你社自行解决。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试行预防接种收取劳务费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试行预防接种收取劳务费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
预防接种工作是控制以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普遍加强了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制订了相应的办法、规划和工作制度,加强了宣传、培训和冷链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工作质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健康,收到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
要是管理工作抓得不紧,加上预防接种不收取注射费,与基层卫生人员的劳务报酬没有挂钩,造成部分疫苗的浪费,导致相应传染病局部暴发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的健康。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疫苗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除要认真执行《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好生物制品、接种器材消耗补助经费外,从今年开始在有条件的地区试行预防接种收取劳务费的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常规应用的生物制品收取预防接种劳务费。收费标准,可参照当地医疗注射收费标准,商同有关部门加以规定。劳务费由接种对象负担,对经济困难的边远地区、老解放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应予减免。
二、凡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和上级要求进行预防接种所得劳务费主要用于简单接种器械、消毒用品的添置,也可适当提取一部分经费用于执行接种任务的基层卫生人员,作为劳务补助或奖励,具体分配和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会同财政厅(局)规定。各地区卫生
、财政部门,不得因实行预防接种收费办法而扣减防治防疫事业费。
三、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接种工作完成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劳务补助,使之真正起到提高接种率、加快接种速度、保证接种质量的作用。
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向群众讲明,国家规定免费的疫苗仍由国家免费提供。适当收取预防接种劳务费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疫苗管理和群众监督,有利于提高预防接种质量。
五、各地可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1984年5月28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水文〔2003〕5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办公厅(室)、总公司、科研院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直属个单位: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2月21日以水利部第17号令正式发布,为做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申报与管理工作,严格从业管理,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好资质申报、初审和审批工作。
二、我部将于2003年4月10日起组织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申报工作,截止日期5月2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申报时间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流域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乙级的时间与甲级相同。
三、申报单位要按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及标准》(附件1)要求,认真填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2)。(请点击本处链接下载)
四、取得原"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的单位,应根据《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并交回原"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
五、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和乙级资质证书均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六、申请乙级资质的,在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文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者的资质等级和工作内容提出意见;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乙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文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文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者的资质等级和工作内容提出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乙级资质的,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七、申报单位应认真学习《资质管理办法》,全面熟悉其内容,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联系人:魏新平 电话:010-63202617
李 岩 电话:010-63202618
任顺平 电话:010-63202618
联系单位:水利部水文局
通讯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二号
邮 编:100053
传 真:010-63202220
E-mail:xpwei@mwr.gov.cn
水利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