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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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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主任会议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七章 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遵循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全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
进我省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法规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以后,制订两次代表大会会议之间的工作计划要点。工作计划要点的部分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制订各自的工作计划。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选举单位补选出缺的代表或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内增选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指导全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体
程序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二)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事项;(三)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或者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二)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三)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撤销严重违法乱纪和
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四)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处理;(五)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限期报告办理结果;(六)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向上述国家机关提
出质询;(七)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持视察证进行视察;(八)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机关对违宪、违法问题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上述机关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二)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厅长、局长的任免;(四)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五)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六)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七)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九)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
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请假。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人员,设区的市、自治州和部分地区所辖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各地区人大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必要时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门委员会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下列程序确定:(一)秘书长在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和各方面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二)主任会议拟定草案;(三)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议程。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写明提案理由和具体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其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可以采取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形式,并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具体内容。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专门委员会听取对质询案答复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发言,应认真作好准备,力求简明扼要。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表决议案的时候,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任免案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表决。
表决议案,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章 主任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讨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草案;(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处理办法;(四)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
作汇报;(五)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六)对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七)决定组织视察和进行专门调查的方案,组织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邀请在本省居住或者工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
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八)在紧急情况下,批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违法犯罪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拘留、逮捕或刑事审判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九)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
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聘请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一)研究、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
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四)拟订和审议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以及其他议案,并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五)审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章和省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发现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六)根据工作需要,联系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
察院,听取有关工作汇报;(七)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的要求,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八)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九)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联
系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每十五日召开一次会议。秘书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机关联席会议。机关联席会议由秘书长主持,研究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机关各工作机构之间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综合性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处室。办公厅的职责:(一)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准备工作;(二)起草和修改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文稿,
编印有关刊物;(三)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人事、行政、接待、档案、保密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四)归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信访工作;(五)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法规工作委员会是为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服务的工作机构。法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法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归口联系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有关的机关,汇总提出常务委员会在两次省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之间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草案;(二)负责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具体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三)负责国家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四)办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报备案以及地方性法规汇编的具体工作;(五)
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是负责选举、人事任免和联络工作的工作机构。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归口办理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工
作;(二)办理联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机构的具体工作;(三)办理和督促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的来信来访;(四)办理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对某些被提请任命的人选进行考察;(五
)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六)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补选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增选,以及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的具体工作;(七)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以及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
体工作;(八)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的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一)联系所在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二)联系所在地区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研究行使职权方面的问题;(三)了解本地
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工作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四)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联系的办法:(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二)邀请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和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查;(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工联
系代表,征询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四)在代表比较集中的地方,成立代表小组;(五)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通过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联系所在地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印送有关刊物和资料,处理代表来信,接待代表来访。
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联系的办法:(一)分期分批邀请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二)派人到全省各地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有关问题;(三)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和专题座谈会;(四)举办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作人员进修班;(五)印送有关刊物和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订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
定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法规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增加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中的“撤换”修改为“罢免”。
第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四、第十三条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后增加“具体程序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执行”。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四条,其中“卫生”后增加:“环境和资源保护”。
六、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七项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持视察证随时进行视察”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持视察证进行视察”。
删去第二款。
七、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机构”修改为“地区人大工作机构”。
八、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的“办事机构”后增加“工作机构”。
第六章标题“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其中的“办事机构”修改为“工作机构”。
九、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其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说明。”
十、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有关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到会汇报情况”修改为:“必要时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到会汇报情况”。
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可以出席”修改为“有权列席”。
十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关于人事任免表决方式的决定”修改为“人事任免办法”。
十三、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其中第七项“决定组织视察和进行专门调查的方案”后增加:“组织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邀请在本省居住或者工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
十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十五、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中的“审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文件”修改为“审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人民政府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章,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
人民检察院的文件”。
第六项、第七项改为第九项、第十项,第八项、第九项改为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改为第十一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的要求,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六、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修改为“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每十五日召开一次会议”。
十七、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的“常务委员会在各地区设立人大工作联络机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机构的职责”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的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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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部署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进一步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15个部门(单位)建立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2012年)》印发你们。
  
   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于11月底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39 68205677)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按照部门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和要求,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指导、督促、检查地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
  
   部门联席会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15个部门(单位)组成。
  
   召集人: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 员:王黎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
   高 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巡视员
   贺燕丽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副司长
   闫 金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副巡视员
   李方旺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俞家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罗 斌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副主任
   温再兴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副司长
   陈 锐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姜维俊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巡视员
   施玉足 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副司长
   马纯良 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副司长
   惠博阳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司长
   徐景和 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
   刘先德 国家认监委注册部副主任
   贾志忍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副秘书长
   王 伟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联络员:邓小丁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食品处副调研员
   戴 飞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干部
   麻名更 科技部社科司社会事业处副处长
   张严柱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经贸处副处长
   高 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处长
   孙志永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监督处处长
   王胜利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处长
   张旭东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处长
   毛 莉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主任科员
   陈 骥 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调研员
   郝 进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处长
   王柏琴 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副调研员
   王茂华 国家认监委注册部副处长
   廖常京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副处长
   沈志勇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干部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简称诚信办),承担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诚信办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会议提前15天通知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或代表)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
  
   四、工作要求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问题,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上实现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合力推动,为食品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2012年)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加强质量安全诚信为核心,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通过政府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参与并监督,逐步建立起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
  
   工作原则: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坚持制度建设与教育宣传相结合、企业履行责任与行业实行自律相结合、政府指导推动与社会监督作用相结合以及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企业诚信信息征集体系、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通过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工业企业质量信誉水平和责任意识明显提高,企业普遍建立诚信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依法经营的管理规章制度,违约、违规、违法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行业协会在统一、规范的诚信标准下,基本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行业诚信自律机制;食品工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三、实施思路
  
   建立组织机构和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文本体系;从选择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开始,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诚信自查自纠;通过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国家、地方及行业、企业三级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企业诚信评价及失信曝光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形成诚信体系推广模式,并在全国食品行业全面推广。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部门(单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任务分工,共同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二是成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办公室。承担制定工作实施计划、组织专家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审核并管理企业诚信信息、建立并维护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组织开展标准升级等工作。三是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队伍,建立专家库。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诚信管理培训、参与企业诚信评价等方面的作用,形成诚信咨询和管理服务机制。四是建立部与省、与行业组织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各省、行业组织的职责分工及负责人,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的责任。五是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督察及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检查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执行情况,对地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简报和半年、年度诚信报告制度。
  
  (二)建立诚信建设制度和标准体系
  
   一是发布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分行业编写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制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二是制定诚信信息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信息征集项目、渠道、方式,规范信息的使用和披露。三是制定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诚信服务机构行为,培育诚信服务市场。
  
  (三)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一是开展诚信建设相关标准宣贯,指导试点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二是督促企业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质量检测能力;加强食品生产原料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三是开展企业诚信建设自查自纠,建立企业内部诚信管理自律机制。四是总结经验,扩大试点。
  
  (四)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
  
   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查询披露系统。实现部门间诚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信息。二是加快地方、行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两化融合。三是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依法采集及披露企业诚信信息(包括其他有效的信用评价信息)。
  
  (五)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一是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评活动。指导企业依据评价准则和评价实施细则开展对标达标自我评价。二是开展试点企业诚信评价。由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选择诚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的试点企业开展试评价,并逐步向食品工业企业全面推开。三是规范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健全诚信服务机构的服务监督、考核制度,推动诚信服务机构发展。
  
  (六)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行业协会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在行业内开展诚信宣言、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律活动。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员,开展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倡导文明诚信经商,提高企业和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机制。同时,建立企业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加强诚信宣传与诚信文化建设
  
   一是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宣传主题,明确采用的媒体形式和宣传的范围等内容。二是宣传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试点工作。跟踪宣传试点进展,宣传试点地区、行业及企业的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三是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举办食品安全高层论坛、3.15诚信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警示失信行为,褒扬诚信企业;组织开展知识培训、法制讲座、技术咨询、企业诚信文化国际交流等活动。
  
  (八)加强诚信奖惩机制建设
  
   一是利用现有政策及资金渠道,支持国家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提高食品企业诚信保障能力。二是在国家食品储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有关资金政策、信用担保、社会宣传等方面参考使用企业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同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工作安排(详见附表)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按工作内容侧重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标准(2010年1月—2011年12月)。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部门(单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制定企业诚信建设行业标准、实施指南、评价细则、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等制度、标准,指导和规范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试点,形成工作机制(2010年1月—2012年12月)。
  
   选择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黑龙江省乳制品行业和河南省肉类食品行业作为诚信试点。组织试点省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计划,组织召开启动会,开展人员培训,完善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构建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组织专家对企业开展食品企业诚信试评价工作。
  
   组织召开试点阶段总结交流会,开展试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绩效评估,总结工作经验,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在北京、福建、广东、河北等省(市)分别开展调味品、罐头、饮料和葡萄酒及乳制品行业标准宣贯和分行业实施指南编制,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范围。
  
   (三)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全面推广(2011年1月—2012年12月)。
  
   总结试点省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经验和做法,形成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模式,统一部署,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
  
   在三年的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督促食品工业企业不断完善内部制度,理顺工作流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改进诚信管理状况,初步建立起一个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诚信履责的良性循环长效机制,稳步提高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我国食品行业诚信水平。
  
   附表:2010-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
  
  
  
  附表
   2010-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
  

主要 任务
具体任务
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进度安排
备注

一、建立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工作机制
1.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调机制
(1)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形成联席会议制度文件,工信部主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司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并选派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确定会议形式和要求;

(2)下发联席会议管理制度文件;

(3)按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解决诚信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工信部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2010年9月召开第一次部门联席会议
成员、联络员由各单位推荐

2. 成立工作支撑机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简称诚信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2010年9月筹建诚信办


3. 建立部、省诚信工作联动机制
(1)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明确诚信体系建设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2)部门按分工,负责与地方对口单位联系工作。
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
省级主管部门
2010年11月确立人员名单
消费品司负责日常联系与推进工作

4. 建立行政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加快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区域化建设。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政监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政府



5. 建立专家队伍,形成管理技术服务机制
(1)建立专家库。重点选择参与诚信体系标准起草、实施指南编写工作的20余名专家作为首批专家;

(2)第二批专家计划聘请80余名,由各成员单位推荐,在参与诚信试点指导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基础上,依据考核要求,经考核产生;
工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0年11月聘任第一批专家;

2011年上半年聘任第二批专家
专家聘书由工信部消费品司颁发


(3)由各协会、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开展专家培训,三年内计划发展支撑诚信建设的专家若干名。包括诚信管理体系专家、诚信评价专家、食品技术专家、财务信用专家等;

(4)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人员培训,培养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人才。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1年年底

6. 建立诚信建设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1)建立简报制度,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发放范围为成员单位,抄报有关单位。试点省可先行编制本省简报;

(2)制定半年、年度诚信报告编写方案,根据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形成半年和年度报告;

(3)半年、年度报告主送成员单位,抄送国务院食安委办公室。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2011年3季度出2011年上半年报告
报告设各部门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情况一览表,由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建立诚信建设制度文本体系
7. 制定并发布两项行业标准
(1)《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

(2)《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
工信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监委研究所
2010年8月16日发布标准,10月1日实施


8. 编写各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
(1)2010年10月编写完成乳制品、肉类食品行业生产企业实施指南;

(2)2011年1季度编写完成饮料、葡萄酒、调味品、罐头四个扩大试点行业生产企业实施指南;

(3)根据工作要求,着手编写其他食品行业实施指南。
工信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监委研究所
2012年12月底,完成主要食品行业的实施指南编制
重点编写乳制品、肉类食品、水产品、发酵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饮料、焙烤膨化食品、罐头、酿酒、食品添加剂、制糖及食品包材等

9. 试点省份完成制定诚信体系建设年度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
指导督促试点省份完成年度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
黑龙江省工信委、河南省工信厅

2010年10月前黑龙江省、河南省完成试点方案和计划制订


10. 制定诚信信息征集与披露制度
(1)制定肉类加工业、乳制品业行业数据规范;
黑龙江省工信委、河南省工信厅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肉类协会
2010年年底完成规范初稿


(2)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征集与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诚信信息征集要求、项目、信息披露和使用有关规定;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1年上半年形成办法草案,年内完成办法审批


(3)制定部门间信息交流制度,明确信息交流范围,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1年上半年完成制度制定;2011年年底初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各相关监管部门信息要及时汇总到工信部筹建的国家级食品诚信信息平台

(4)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
2010年第四季度形成工作方案草案,2011年上半年完成工作方案制定


(5)制定并实施平台管理办法。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行业协会
2011年上半年


11. 分行业制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1)2011年6月底完成乳制品、肉类食品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制定;

(2)2011年12月完成扩大试点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制定;

(3)制定其他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2年上半年完成制订主要行业的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12. 制定诚信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制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咨询、信息征集、信息加工、评价等机构的硬件要求、服务流程、申投诉、服务周期等规定,确定服务人员资质和服务规范、道德规范,实行监督机制。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各行业协会
2011年上半年形成草案,2011年年底完成出台办法


13. 实行咨询与评价档案管理
对咨询服务和评价服务过程中搜集到的企业诚信信息实施档案管理。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1年上半年完成
服务机构保存档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抽查

14. 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有关标准
清理完善食品安全有关标准、完成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启动一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
卫生部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
2010年年底基本完成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并启动一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






三、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15. 开展标准宣贯
(1)开展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师资队伍的培训;
工信部
行业协会、

认监委研究所
2010年二季度


(2)开展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诚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指导意见》和诚信标准、制度培训;2010年三季度开展试点地区培训;2011年上半年开展扩大试点地区培训,2012年上半年全国其他省市开展培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

认监委研究所
3年内完成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轮训


(3)开展企业管理层、关键岗位人员培训,重点培训企业诚信管理及食品安全管理岗位人员。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0年三季度开展试点企业培训,2011年上半年开展扩大试点企业培训;2012年全面开展培训


16. 指导乳制品、肉类食品生产试点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自查自纠和诚信文化建设
(1)黑龙江、河南两省各选择10家试点企业,由专家给予体系建设指导;编制试点制度范本。

其他试点企业参照建立体系;

(2)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自查自纠活动;

(3)企业开展与外界信息交流,了解企业社会形象和影响;

(4)企业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开展自我声明。评审并改进自我声明;

(5)建立实施企业内部诚信奖惩机制;

(6)企业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试点企业建立诚信方针、诚信目标,开展诚信意识教育和诚信规范教育,利用板报、广播、网站等形式开展诚信宣传。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认监委研究所、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0年三季度开展试点指导;

2010年四季度完成20家试点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试运行;

2011年6月完成规模以上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

2012年上半年完成全部试点企业的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工作


17. 硬件建设
督促企业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质量检测能力。
发展改革委工信部
质检总局



18. 原料管理
加强食品生产原料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农业部

商务部
联席会议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行业协会







19. 总结阶段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1)召开阶段性试点总结和现场交流会,形成可供推广模式;
黑龙江省工信委、河南省工信厅
工信部诚信办、有关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2010年12月


(2)适时在葡萄酒、饮料、罐头及调味品等行业扩大试点,召开扩大试点省、行业工作交流会,制定扩大试点方案,编制实施指南;
工信部
北京、河北、广东、福建等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011年上半年


(3)推进扩大试点进程,指导80余家扩大试点企业完成诚信管理体系建立。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
2011年上半年


20. 推动扩大行业试点
在试点企业基础上,扩大到重点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1)2011年上半年完成6个试点省及行业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2)2011年下半年扩大到全国乳品、肉类、葡萄酒等6个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
2012年年底


21. 总结经验,全国推广
总结经验,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全面推动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工信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相关食品企业、

第三方服务机构
2012年上半年召开经验总结会,下半年开始全面推进



四、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
22. 建立统一诚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信息征集与披露系统,整合各部门管理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依法征集、查询、公示、披露及使用。
工信部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行业协会
2011年年底


23. 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1)建立国家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工信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中心
2011年12月


(2)建立完善省级、行业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
2012年年底前,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地方信息平台;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息平台


(3)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食品工业企业




24. 构建法律保障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1)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实行诚信分类监管;

(2)及时通报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建立失信风险预警机制;

(3)行业协会及时公示行业企业诚信信息,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法实施失信惩戒。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地方主管部门







五、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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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没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
二000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