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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07:24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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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教育部:
转去福建省人事局六月二十六日来函一件,请你们研复。关于函中所询问题,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在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
当手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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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发改、价格、财政、统计、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房产、住建、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

(三)针对专项救助进行。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城乡低收入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均有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依据有关专项救助制度的规定申请相应社会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其他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九条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

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净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收入(含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扣除社会保险费补贴部分)。

(七)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八)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九)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离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离退休金)中等于或小于低保标准的两倍的部分。

(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十一)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第十二条 对工资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认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工资通过银行发放的,还需提供银行工资存折。

对兼职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确定,或者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收入,由申请人家庭诚信申报,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或者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上级部门的委托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和出售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买卖等合同认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或者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上级部门的委托评估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收入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凭拆迁协议及补偿金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养老金和离退休金。凭本人养老金和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出具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领取证明资料予以认定。

(六)赡(扶、抚)养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予以认定;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有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视为无赡(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赡(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应赡(扶、抚)养人数的得数予以认定。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支取凭证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三轮车除外),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四)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不含保障性住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五)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标准15倍的。

(六)失业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

(七)抛荒责任田(土)的。

(八)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九)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外地来株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结合专项救助进行。城乡居民家庭均可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由户主通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书面申请。同一县市区范围内人户分离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书面申请,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先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方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第十八条 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申请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凭据,如实填写《株洲市城乡居民收入和财产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居住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证明。

(二)自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凭证。

(三)有法定赡(扶、抚)养人的,提供赡(扶、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扶、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五)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六)家庭成员中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

(七)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提供土地(山林、水塘)等生产资料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评估证明。

(八)其它必需的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验,确认其真实有效和完备的,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申请人填写《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诚信承诺书》、《株洲市城乡居民收入和财产申报表》和《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批表》。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签出推荐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审核。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批材料进行信息比对。需要上级部门进一步比对的,于每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每月30日前将信息比对情况反馈给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出具《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审核、审批确认为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家庭至少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申请对象应该授权民政部门依法展开相关调查。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下列与申请对象有关的信息,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四)税务部门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部门提供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六)公安部门提供户籍和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民政部门提供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金融、证券部门提供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要加强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上述各职能部门要与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实现网络对接、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需重新认定。

第二十八条 《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由市民政局监制,县市区民政局核发,对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需重新认定。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并将低收入家庭情况及其享受有关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教育、住建、房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司法、公用事业、工会、残联等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将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情况提供给各级民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取消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宣布作废,由具体实施相关社会救助的部门追缴已发放的救助资金或实物,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区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都有义务配合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无理取闹,侮辱、殴打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或阻碍审批管理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流程图

http://www.zhuzhou.gov.cn/gk/gzwj/zfwj/zzsrmzfbgs/89165.htm


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7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实施,指导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科学技术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海洋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
http://www.gov.cn/zwgk/2012-07/11/content_2181012.htm


                  科学技术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气象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海洋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


一、形势——挑战与机遇
(一)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
20世纪以来,全球气候正经历着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从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的《京都议定书》,到2010年的《坎昆协议》,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日益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
自工业革命以来,全球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已从约280ppm(百万分之一体积比)增加到2010年的389.8ppm。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1906-2005年全球地表平均气温升高了0.74℃,到21世纪末全球平均温度可能上升1.1~6.4℃,海平面将上升0.2~0.6米。气候变化已经并将继续对自然和社会经济系统产生重大影响。以上科学认识已成为国际社会及各国制定气候政策和处理气候变化国际事务的根本出发点。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同时也是发展问题。气候变化对当今人类社会构成了巨大挑战,国际社会正在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而采取积极的减缓和适应行动,这些行动不仅是人类规避气候变化灾难性影响的举措,而且提出了如何实现低碳发展的问题,将对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构成深远的影响。
(二)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实现科学发展的重大需求
气候变化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近百年来我国气候也经历了变暖过程,气候变化已经给我国地表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带来深刻的影响,并影响到社会经济系统。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过去30年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增长迅速,目前的年排放量已位居世界前列。尽管我国单位GDP的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呈下降趋势,但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持续增加的趋势短期内难以扭转。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积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行动。1993年我国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2007年成立了温家宝总理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同年,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历史机遇。应对气候变化涉及许多领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坚持通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节能减排,通过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强大的科技支撑
应对气候变化归根到底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认识气候变化规律、识别气候变化的影响、开发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制定妥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参加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规则的制定等,无不需要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的有力支撑。
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气候变化综合研究计划并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实用技术研发。
作为国际全球变化研究的发起国和世界上较早开展气候变化研究的国家之一,我国努力实现气候变化领域的科技进步和创新,积极推进相关国际科技合作。《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提出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应对气候变化;《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把气候变化相关科技研发确定为科技发展的优先领域和优先主题的重要内容;2007年6月,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14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
近30年来,我国气候变化研究及相关的科技取得了重要进展:建立了一批与气候变化研究相关的研究机构和基地,形成了一支颇具规模的研究队伍,初步构建气候变化观测和监测网络框架;在气候变化的规律、机制、区域响应及与人类活动的相互关系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取得了一批国际公认的研究成果;发展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形成了一批高效的减缓与适应实用技术。但与国际领先水平相比尚存在差距: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战略顶层设计不足,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与应用之间的协调不够,长期稳定支持的机制建设有待加强;科学研究的国际视野欠缺,自主创新研究不足,前瞻性不强;减缓与适应技术研发滞后,尚不能充分满足国家需求;缺乏有国际影响力的机构,研究队伍有待优化;信息共享机制亟待建立,资源整合有待加强。
为在“十二五”时期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服务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需求,特此制订《“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全球视野、服务大局,统筹规划、重点突破,交叉融合、自主创新,强化能力、培养人才”为原则,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提升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水平,增强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研发的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全球视野,服务大局。按照“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的要求,瞄准国际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服务于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以全球视野凝练战略目标,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行动进行整体规划布局。
2.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统筹考虑减缓与适应、当前利益与长远战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针对薄弱环节,集中力量在关键性、紧迫性、全局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科技问题上实现重点突破。
3. 交叉融合,自主创新。针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科学和技术问题,有效协调和整合各方面科技资源,加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融合,通过学科间的互相推动,促进原始创新,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的整体跨越式发展。
4. 强化能力,培养人才。加强气候变化观测、模拟、实验、共享等科技基础设施和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研发能力的建设,建立具有较强保障能力的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类科技人才的培养,建立现代人才激励与竞争机制,加大海外优秀人才和智力的引进力度。
(三)规划目标
《专项规划》的总体目标是:提升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科技实力,缩小与国际领先水平的差距;推动我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支撑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支撑“十二五”时期和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等目标的实现;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的政策法规,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的国家管理体系。具体目标包括:
1. 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气候变化观测、监测平台和地球系统模式初步建立,温室气体浓度监测卫星研发成功并应用,气候变化相关观测系统、高性能计算软件和配套硬件设备的研发水平得到提高;在气候变化事实、机制、归因、模拟、预测,以及影响评估和适应模式等方面的研究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2. 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创新和科学决策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低碳技术与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得到大力发展,碳排放核算、核查与监督的科技支撑体系初步建立,科技与政治、经济、社会、外交、法律、政策的综合研究得到加强,有力支撑我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以及绿色发展战略思路和对策的提出。
3. 气候变化研究的人才队伍、基地建设与国际科技合作水平得到提升。跨学科、跨领域、国际化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基本形成,建成应对气候变化科研基地,科研资源服务和共享能力明显提升,开放型国际科研平台建设得到加强,为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研发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4.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科技的宏观协调和管理服务能力得到明显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对基础研究、技术开发、能力建设和决策支持的统筹得到加强,各领域、各部门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协调配合得到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的管理效能不断提高。
三、重点方向
(一)科学基础
1.气候变化观测的理论、方法与技术
研究提出准确描述气候变化的基本变量,以及基本变量的有效观测方法和技术,评估与改进现有温度、降雨量、云等基本变量的观测技术、方法,加强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等大气成分变化的卫星观测和反演,完善气候变化观测网络与观测规范。
2. 长序列、高精度的过去气候变化重建
发展长序列、高精度过去气候变化重建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研究多种气候变化记录代用资料的有效集成方法、过去气候变化的历史借鉴。
3. 全球气候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发展全球气候变化事实的诊断、规律与特征分析,研究自然驱动力自身的变化规律与定量描述、驱动过程与机制,以及驱动力、驱动过程间的交互作用,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方式、特点与量化归因分析,人类活动与自然驱动力的交互作用研究。未来20~50年自然与人为驱动力的变化趋势,气候系统对驱动力变化的响应,即气候系统各圈层的相互作用,气候系统的稳态运行规律、临界阈值与自适应机制,气候系统的非线性特征、突变与触发机制。开展地球工程的相关基础理论探索研究。
4. 全球气候变化数据的综合集成
研究气候系统关键要素观测数据的同化方法、融合与集成技术,包括多源、多尺度数据在同一个演进的地球系统中的一致性表达,不同物理机制下不同模型融合到统一的地球系统模型中。发展多用途数据产品的生成,区域碳收支定量认证及碳汇核算,影响气候的人类活动数据集成,全球气候变化数据网络(库)的设计构建与共享服务。
5. 地球系统模式的发展和气候变化的模拟与预估
推进气候系统模式发展与完善及模拟,研究地球系统模式的设计,关键物理、化学、生物过程的参数化及其不确定性,重要耦合过程(如云-气溶胶-辐射相互作用等)的耦合技术,地球系统模式的高性能集成环境的创建与计算方法的发展,地球系统重要气候事件和过程的模拟,气候变化的可预报性及预测理论、方法与技术。
(二)影响与适应
围绕水资源、农业、林业、海洋、人体健康、生态系统、重大工程、防灾减灾等重点领域,着力提升气候变化影响的机理与评估方法研究水平,增强适应理论与技术研发能力,开展典型脆弱区域和领域适应示范,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综合示范。
1. 气候变化影响的机理与评估方法
加强气候变化及极端气候事件影响机理的实验与综合评估模型研究,开展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与风险分析,评估已经发生的气候变化以及全球持续升温情景对各领域和区域的综合影响。
2. 适应理论与技术研发
开展我国部门、行业、区域适应理论与方法学研究,开发适应决策支持系统,评估适应资金与技术需求,研发脆弱领域和针对性强的适应技术,开发极端气候事件的防御及防灾减灾技术,构建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体系, 制定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技术标准,加强适应技术的集成与应用推广。
3. 典型脆弱领域和区域适应示范
围绕农业、林业、水资源、人体健康、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重大工程、防灾减灾等主要领域和水资源脆弱区、自然灾害频发区、农牧交错带、海岸带及生态脆弱区、青藏高原等典型区域,开展适应对策和措施研究,分析适应措施的成本效益,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和示范。
4. 适应气候变化与区域可持续发展
开展气候变化影响的重点区域、脆弱人群与适应优先事项研究。加强气候变化适应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气候变化适应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的结合研究,开展适应气候变化政策制定和立法研究,以及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研究。
(三)减缓
着力提高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低碳经济的科技支撑能力,推动非化石能源和洁净煤技术的创新和市场化推广,加强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和提高能效新技术开发,推进林业碳汇、工业固碳的关键技术研发,着力解决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关键技术的成本降低和市场化应用问题,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统计监测技术体系,为完成国家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能源强度约束性指标提供支撑。
1. 节能和提高能效
以发展循环经济和提高能源利用率为原则,以工业、建筑、交通等主要耗能领域的单项技术、系统集成技术以及共性关键技术为重点,研究开发高耗能行业的能源梯级综合利用技术、工业余能余热高效利用技术、建筑与基础设施节能技术、交通运输工具的节能技术和新能源利用技术。
2. 清洁能源和洁净煤
以支撑清洁能源技术的规模化与经济利用为目标,开发高性价比风力发电技术、太阳光伏电池及利用技术和太阳能光热发电技术,加强燃料电池、生物质能、核能、氢能、地热能、海洋能等的开发利用技术研发。瞄准主力在役能源的清洁和低碳化,加强煤的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技术、煤基清洁能源生产技术和非常规天然气规模化开发利用技术。
3. 碳的增汇、捕集利用与封存
研究生物固碳工程技术,研究通过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和调控农业生产方式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究和示范。
4. 碳收支的监测与管理
建立碳源、碳汇的综合监测技术体系,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标准和方法,研究我国区域、行业碳收支状况核算的方法与技术,构建支持温室气体减排测算、报告和核查的关键技术与管理体系。
(四)经济社会发展
重点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与政策研究,推动我国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与综合示范,提高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意识。
1. 国家重大战略与政策
研究建立和完善涉及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制度、法律、政策、行动措施和考核体系,研究我国与应对气候变化相适应的国际贸易战略与政策,研究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制定气候变化适应战略措施与行动计划,研究提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前沿科技发展战略及与区域性气候、资源、环境演变规律和承载能力相协调的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
2. 国际战略与国际合作
研究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分析其对我国经济、贸易、资源、能源和生态安全的影响。研究气候友好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开发气候、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分析模型。分析全球及主要国家温室气体长期目标、减排路径、减缓和适应成本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设计,研究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公约的演变和发展趋势,研究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战略,研究气候变化影响下的极地保护与合作战略,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研究。
3. 低碳与可持续发展
研究绿色、低碳发展理论,分析我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潜力、影响与社会经济成本、收益,研究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减排策略,提出我国的低碳发展路线图。研究气候变化对社会发展和区域人民生计的影响,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区域社会经济布局研究。开展重点领域和区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与示范,开展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和管理研究。开展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技术综合示范。
4. 公众意识
传播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全民绿色、低碳消费行为模式的转变,加强科学普及,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教育普及体系和知识传播体系的建设,提高全民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四、重点任务
(一)基础研究
1. 全球气候变化的事实、过程和机理研究
研究全球气候变化的事实、成因及多尺度相互作用,探索海陆气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机理及其与全球气候的关系,研究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性、突变及其变化的可预报性,全球变化敏感区的气候与环境变化规律及其预测,日地关系、地球深部过程对全球变化的影响。
2. 人类活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研究
研究建立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历史、碳转移检(监)测技术体系,开展大尺度土地与近海利用变化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研究,研究人为气溶胶排放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人类活动对20世纪全球增温的影响。
3. 气候变化的影响及适应研究
研究生物圈的结构功能对气候变化的响应和调控途径,冰冻圈的变化及其影响,气候变化对水资源和海洋环境的影响及人类适应途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演变规律、影响与适应,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和人类健康的影响与适应,气候变化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与适应,气候变化经济学、气候系统管理与综合风险防范,气候系统适应全球变化的弹性与阈值。
4. 气候系统综合观测和数据集成研究
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关键参数和过程的综合观(监)测、高精度遥感器的原理研究和遥感与地面观测资料的校准;研究气候系统多源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同化、融合与集成及共享机制。
5. 地球系统模式发展与数值模拟研究
开展高分辨率气候系统模式的研发与气候预测;开展地球系统模式的研发及其高效并行算法研究与并行耦合器研制,开展气候变化对陆面、海洋、生态和生物地球化学过程的影响及其对气候反馈作用的评估与气候系统变化预估。
(二)减缓与适应技术
选择一批跨部门、跨领域、可操作性强、应用前景广阔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进行重点支持、集中攻关并示范。
重点发展以下十项关键减缓技术:(1)高参数超超临界发电技术;(2)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3)非常规天然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技术;(4)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储能和并网技术;(5)新能源汽车技术及低碳替代燃料技术;(6)城市能源供应侧和终端侧的节能减排技术;(7)建筑节能技术;(8)钢铁、冶金、化工和建材生产过程中节能与余能余热规模利用技术;(9)农林牧业及湿地固碳增汇技术;(10)碳捕获利用及封存技术。
重点发展以下十项关键适应技术:(1)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预测预警技术;(2)干旱地区水资源开发与高效利用、合理配置与优化调度技术;(3)植物抗旱耐高温品种选育与病虫害防治技术;(4)典型气候敏感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技术;(5)气候变化的影响与风险评估技术;(6)人体健康综合适应技术;(7)典型海岸带综合适应技术;(8)应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保障技术;(9)重点行业适应气候变化的标准与规范修订;(10)人工影响天气技术。
针对相关领域和部门发展以下减缓与适应技术:
1. 能源领域
在化石燃料开发与利用方面,发展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与处理技术,煤炭开发过程中发展甲烷气排放控制技术、煤层气及矿井抽放气开采与利用技术;发展高参数超临界发电关键技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发展天然气分布式供能技术,发展煤基低碳替代燃料及化学品生产关键技术。
在可再生能源方面,大力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高效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水能开发利用方面,发展大型复杂水电站群的优化规划技术、流域梯级水电站群多目标联合运行和优化调度技术、高效水力发电技术;风能开发利用方面,发展大规模风能利用的风场技术、大型海上风电技术、风力资源预测技术;太阳能开发利用方面,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关键技术、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太阳能热发电技术;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方面,发展能源植物培育技术、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生物燃料生产关键技术和垃圾填埋气、沼气净化与能源化利用技术。开展基于可再生能源的制-储-用一体化燃料电池发电集成示范。
在核能技术方面,研发第四代核能技术的钠冷快堆技术、超高温气冷堆、一体化压水堆技术、先进核燃料关键技术、规模化制氢技术,并开展相关示范。
在能源输送与调配方面,重点发展以大规模间歇式电源友好接入和协调控制技术、电网优化配置资源能力提升技术、电动汽车充换电及规模化储能技术、供电可靠性提升技术、用户双向互动服务技术、信息通信支撑技术为代表的智能电网技术。
在节能技术方面,发展高效通用机械及辅助设备技术、电力电子设备节能关键技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用户侧节能管理技术等。
2. 工业领域
在钢铁工业领域,发展煤粉的催化强化燃烧及减排关键技术、微波冶金技术、无水装煤炼焦技术、高炉渣余热回收关键技术、低品质热能回收及综合利用技术等。
在建材制造和应用领域,重点研发低碳排放的胶凝材料、生物质材料和节能及太阳能建筑用新型建筑材料等。
在石油与化工领域,发展新型化工过程强化技术、工业排放气高效利用技术等。
在有色金属领域,发展复杂矿物选别与富集技术,研发高效节能采选设备,有色金属冶炼过程节能降耗的控制与优化技术、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工艺和炉型,优化热法炼镁工艺装备,研发高性能长寿命动力电池用关键材料、余热利用与节能技术、可循环再生有色金属流程装备等。
在先进制造领域,开展低能耗、低排放制造工艺和装备技术开发及应用示范,加强高耗能生产装备的节能优化设计、制造及应用推广,加强制造系统的节能优化运行技术及示范推广,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及应用示范等。
3. 交通领域
开发传统汽车节能减排技术、低碳交通替代能源技术、轨道交通和大型综合交通枢纽节能技术,推动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重大科技产业化及动力电池突破计划。
发展高效环保航空动力综合能量管理技术、大涵道比涡扇发动机低排放燃烧室设计技术、高效低能耗大涵道比压缩系统耦合设计技术、高效低能耗涡轮气动设计技术、高效通用航空器发动机技术和航空器轻量低阻技术。发展节能船型及其关键装备技术。
4. 建筑与人居领域
开展提高大型热电联产电厂能源利用效率和城市管网热量输送能力的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开发利用热泵改造各种供热锅炉并回收排烟潜热技术、集中供热供冷技术、分布式能源应用技术、LED相关的光源、灯具、控制和新的照明设计方法等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垃圾和污水处理的资源化和低碳化技术;根据北方区域的气候特点,研发针对北方中小城镇的高效集中供热热源方式为主的城市能源供应系统的节能和减排技术、城市集中供热采暖末端的室温调节技术;根据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的气候特点,研发住宅的分散式室内环境调控新系统,在适宜地区研发和推广木结构建筑。
研发农村的建筑保温技术,优化北方“炕-灶”系统,研发高效低成本的秸秆压缩成型技术和相应装置、生物质热制气技术和系统,大力推广农村地区沼气生产关键技术和示范。
5. 农业、林业与其他土地利用
在减排技术研发方面,重点发展生产过程中机械节能减排技术、减少反刍动物甲烷排放和动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农业秸秆与林业生物质能源生产与利用技术、标准化建设以及CDM方法学。
在适应技术研发方面,加强农业应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完善农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和检测方法学;加强培育抗逆植物品种的生物学技术和作物结构调整技术研发。
在固碳增汇技术研发方面,加快研发中低产田改造的增产与固碳增汇技术,造林、再造林、森林抚育经营、森林保护与管理技术,森林退化区植被恢复与重建技术,草地、荒漠化地区植被恢复和湿地生态系统恢复与管理工程增汇关键技术,探索碳汇渔业关键技术, 构建近海增汇水产养殖模式。
6. 海洋与海岸带
开展近海生态系统碳源汇评估与固碳关键技术,探索海洋能利用技术,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与适应技术研发与示范,加强与气候变化关系密切的风暴潮、巨浪、赤潮等海洋灾害预警关键技术研发。
7. 水资源
开展气候变化对我国降水、水资源空间分布的影响评估,研发适应区域旱涝的水资源优化与跨流域调水配置方案;研发洪水资源化利用、海水淡化、中水处理和应用技术,以及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气候变化对水利工程的影响评估与适应技术,研究制定抗冰冻与抗高温的水工建筑物设计标准,开发高性能混凝土与替代物应用技术;加强重大洪涝和干旱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技术。
8. 生态与环境
重点加强气候变化对区域自然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估技术研发,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生态功能恢复关键技术与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与恢复技术,加强气候变化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与监测、防控技术。
重点研发温室气体与主要污染物排放关系的评估技术、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关键技术,发展重要工业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技术,以及产品低碳标识和认证技术。
9. 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开发与示范领域
研发低能耗的燃烧前、燃烧后及富氧燃烧、碳捕集流程工艺及关键技术,研究与建立埋存地址鉴定与选址、地下二氧化碳流动监测与模拟、泄漏风险评估与处理、测量与监测等关键技术,开展二氧化碳强化采油、微藻制油和化工利用等二氧化碳利用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路线图及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围绕发电、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的综合集成与示范。
(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 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研究
研究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引发的国际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竞争力与竞争格局、资源供需格局、贸易规则等的变化及其给我国带来的挑战与机遇,研究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减缓机制、技术转让机制、资金机制、适应机制与碳市场机制等,提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具体谈判策略和方案;建立适应-减排-发展关系的耦合模型和温室气体排放路径、峰值,支撑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宏观决策。开展我国各行业、区域减排潜力和成本效益分析与比较,提出促进我国各行业减排的法规、财政、金融、科技、市场等综合机制与制度安排。
跟踪研究主要国家气候变化科技进展及政策,分析比较我国主要行业低碳技术发展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研究制定低碳技术发展路线图,编制重点行业减排的技术清单和脆弱区域及领域的适应技术清单,研究低碳技术及适应技术发展战略。
2. 重点行业低碳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
研究分析重点行业平均能效和排放水平,集成燃煤发电、钢铁、石油、化工、水泥等重点工业行业低成本减排单项技术,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减排技术模式并推广应用。示范并推广智能交通技术,在不同气候区域开展建筑、社区方面的节能技术综合示范。
3. 区域适应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开展气候变化预测研究,以及不同预测结果的比较分析,确定不同区域气候变化的趋势。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区域经济布局调整研究,开展农业、林业、水利、海岸带及农牧交错带等气候敏感区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集成与示范。开展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人群生计影响的监测、评估和预警研究与示范。
4. 碳源和碳汇的监测、统计与评估体系
研究陆地生态系统碳源碳汇实时监测、估算方法与技术,研究并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测量、统计与核查方法和技术体系,研究建立能效评估、能效对标、合同能源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开展节能环保产业技术服务和碳排放交易技术服务在不同区域的试点和示范。
5. 重大工程应对气候变化关键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
开展气候变化对三峡水利枢纽、南水北调等水利水电工程的影响评估方法及适应技术研发,开展气候变化对西气东输等能源运输工程的影响评估方法及适应技术研发,开展气候变化对退耕还林还草等重大生态工程影响评估方法及适应技术研发。
6. 城市应对气候变化技术集成与示范
开发城市高效低碳运行的规划设计技术,开发城市改造过程中废旧材料利用技术,开展低碳城市评价体系及经济管理机制研究。研发城市热岛效应控制技术,研发减轻城市内涝和高温雾霾的相关技术,开展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的综合技术集成与示范。
(四)国际科技合作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气候变化有关科技工作的国际合作。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优先领域纳入双边或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并作为科技援外的重点领域。鼓励发展与主要国家、国际组织及国外知名研究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有针对性地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研究计划。
1. 参与主要国际组织及国际研究计划
紧密围绕国内需求、重点任务及我国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和国际行动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研究计划;适时发起国际研究计划,扩大我国科学家及科研成果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鼓励并支持在华创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或区域性科技组织或其分支机构;鼓励并支持我国科学家和科研管理人员在国际组织及国际研究计划中任职、牵头或承担重要的研究或管理工作。
2. 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性气候变化合作研究
围绕青藏高原地区、东亚季风区等重点区域,开展以周边国家为重点、有利于提升我国气候变化基础研究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合作研究计划。在中国建立气候变化国际/区域研究中心。
3. 基础科学及观测领域的合作
围绕气候变化规律和机理、地球系统模拟、气候预测和预估、气候变化影响与评估等基础研究领域的重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合作研究,包括气候监测与检测技术、温室气体卫星与航空遥感技术,以及气、海、地、生综合观测技术、气候预测技术、气候系统模式、气候变化影响机制等。
4. 减缓和适应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联合研发
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加强减缓与适应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联合研发,特别是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主要行业节能减排的减缓技术,以及脆弱地区和行业的适应技术。通过建立和完善与主要发达国家及重要国际组织的多种合作机制,开展技术合作,鼓励企业在技术合作研发、示范、产业化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建设一批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深化和拓展与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领域的合作,包括研发、示范、能力建设及标准、环境与安全政策等。
5. 国际科技援助及南南科技合作
继续争取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积极拓展国际资金渠道,充分利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的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机制,提高我国减缓和适应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以区域合作机制和基础四国合作机制等为基础,深化和拓展气候变化领域的南南科技合作;加强与非洲国家、周边邻国、小岛国、最不发达国家在观测、适应和减缓技术转移和示范、人才培训等能力建设领域的合作;推动建立基础四国气候变化技术研发联盟,加强在国际气候制度设计、谈判和履约技术性议题等领域的合作研究;加强在《公约》或其他多边、双边机制下应对气候变化适用技术的合作,建立地区技术合作及适应研究中心或网络。
(五)能力建设
1. 完善基础平台建设
完善现有相关基地平台科学仪器装备,保障其稳定运行和服务,提高现有相关基地平台应对气候变化的研发能力和水平。开发支撑观测和模拟的高性能应用软件及超级计算机系统,完善高分辨率物理气候系统模式,加强生物地球化学模式的研发,构建中国气候变化综合观测与模拟数据共享平台。
2. 优化和完善综合观测监测系统
科学规划重点领域野外研究站、监测站的布局,统一仪器设备观测方法和量值溯源标准,建立数据采集、处理、共享标准,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计量及标准体系,加强网络科研环境建设,保障野外站稳定运行,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研究场地、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观测数据等条件支撑。通过基地布局优化,发展新的观测技术,完善我国气候变化综合观测系统,研发数据同化、融合和再分析技术,实现多源数据同化,提高变量估计精度及极端事件的预测和评估水平。
3. 加强联合攻关与技术集成
围绕重大研发目标,加强研究实验基地和平台间的合作,开展联合攻关、专题研发和技术集成活动,科学配置增量资源。通过开展野外观测试验、基础数据积累、科学研究和示范区建设,推进适应与减缓气候变化技术的开发与推广能力,形成新能源利用、固碳减排、二氧化碳利用等多种低碳技术体系,提升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原始创新能力。
4. 推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基地建设
依托现有的国家气候变化研究单位和观测(监测)网络,推动跨部门、跨行业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联合研究和综合研究,协调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企业成立行业低碳技术联盟,搭建行业开放式技术创新平台,全面提升低碳技术创新能力。
完善气候变化的科学数据平台与资料共享机制,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科学数据平台建设,推进网络化气候变化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和机制建设,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共信息发布体系和支撑技术服务网络建设。
5.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培养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性、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加强青年人才培养,建立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加强气候变化研究领域人才培养和引进,结合国家主体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聚集科技资源和国际合作资源,结合中组部千人计划等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计划的实施,加大海外优秀人才和智力资源的引进,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有国际影响力的科研领军人才和人才队伍。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稳定人才队伍;鼓励我国科学家参与国际研究计划,并积极推荐其在相关国际组织任职,提升国际影响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的协同创新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的整体布局,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的协同创新,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的投入,引导和吸引社会力量与资源,推动规划实施和规划目标实现。组织开展对基础性、前瞻性应对气候变化科技问题的研究,加强重大关键、前沿技术研发和综合集成;各有关部门结合国家需求和部门或行业特点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学和政策研究,强化技术研发、集成示范和推广应用。积极引导、吸引和支持各种社会资源和民间力量支持气候变化科技,积极鼓励各种创业机构、担保机构及民间资本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产业发展。
(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
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编写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科普教材,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示范教育基地;以政府为主导,利用电视、网络、图书、期刊、报纸、影视和音像作品等大众传媒进行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充分发挥各类科普教育基地作用,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示范引导,培育气候友好的社会道德和文化。
(三)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科技行动
各地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气候变化影响及节能减排目标,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贯彻,统筹各方资源,加大投入,积极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和适应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加强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科技队伍建设,增强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的能力,鼓励东部发达省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