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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王良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34:23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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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
王良国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例也远不只以上三种。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的进行。本文拟对以下二个问题进行探讨,分述如下: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否等同于“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与作为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对于何为行政不作为,认识不一致。普遍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形式,不作为既是行为方式问题,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也是行为内容问题,当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有动作,而实际内容却表达不作,即明示的拒绝行为,仍属于不作为,将行政诉讼法第4、5、6条所列的三类案件作为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处理。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状态,虽然在内容上是不为,但就行为方式而言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形式,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实质性的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政行为在内容上是作为或还是不作为,都是行政作为。笔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形式上给予了答复,但在答复中明确拒绝相对人的申请,从而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另一种是对相对人的请求,既不答复,也未实际履行而达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从方便司法审查的角度出发,前一种情况,不宜归为行政不作为之列。我们要注意区分行政不作为与否定性行政行为的界限,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答复是一种行政作为行为,在答复中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职责不过是一种否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已,因为行政机关至少在形式上履行了答复的义务,根据行政原理,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只要行政主体尽到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即使告知的内容是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行政作为行为。至于此种作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此外,对于这种明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把它作为行政作为案件处理,在现阶段更有利于原告实现司法救济。根据我国现有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或答复不服,可以提出撤销之诉、变更之诉或赔偿之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视情况作出维持或撤销判决,并可同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就同一事实作出与原来同样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可以更直接地由此实现要求被告实际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目的。因此,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不等同于行政不作为,不履行包含有否定性行政作为的内容。
  二、行政不作为行政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把行政不作为违法限定在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或形式上应作为而不作为,就排除了法院对于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要求履行职责的请求作否定性结论(通常为拒绝履行)的行政作为行为作出强制履行判决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行政主体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作为强制履行的判决。但对于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或方式上应作为而不作为(即通常的不予答复行为),人民法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内容应当如何呢?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即:原则判决说、具体判决说和情况判决说。原则判决说认为,强制履行判决的内容只能是要求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对行政主体如何履行职责提出要求,否则即有司法权侵入行政权之嫌。具体判决说认为,强制履行不但应当包括要求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内容,还应包括履行事项、履行要求及履行数额等具体内容,否则会影响诉讼效益,导致重复诉讼。情况判决说则认为,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需要不同的履行判决内容,通常对涉及给予第三人设定义务或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作为,应采用原则判决说;对涉及给予相对人受益性的、羁束性的行政不作为,应采用具体判决说,对相对人申请不合法,而行政主体未答复的,只能采用原则判决说。
  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内容关系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而这一点完全可以由立法明确加以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判决履行,而没有对履行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我们应从行政审判的实际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最终目的来考虑判决。现阶段,我国行政审判与其他诉讼相比相对滞后,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严重,而行政救济程序制度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就要建立一种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提供保障,在相对人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随时给予全面而有力的保护。对行政不作为违法,应当允许法院在适当情况下作出具体履行内容的判决,以避免原告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诉。因此,对所有行政不作为案件只能判决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判决说是不符合审判要求的。具体判决说则又过分绝对,没有考虑到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毕竟,司法审查只应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情况判决说从不作为的不同内容来进行分类判决,忽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应根据原告的不同诉讼请求作出适当的判决:一、如果原告提出的是确认之诉,即原告只要求确认被告有行政作为义务,则判决时可宣告被告有作为义务,并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程序上的义务。二、如果原告提出的是履行之诉,要求被告实际履行法定职责,经过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条件,被告履行有实际意义且在客观上能够履行的,可以作出宣告被告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被告作出具有实际内容的履行判决;判决时被告已经不具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性,或者强制履行判决会对原告造成不利后果,原告可变更诉讼请求,提出赔偿之诉,可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如果原告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则可驳回起诉。三、如果审查原告申请合法,被告有作为义务,则可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作为义务,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四、如果审查原告申请不合法,被告没有作为义务的,判决驳回诉讼。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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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2]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十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二年四月一日


汕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更好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本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主要包括审批、核准(含审核)和备案。审批是指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由该部门审定或批准,并且需要由该部门进行数量和额度控制的事项;核准是指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予以准许的,可以不由政府部门进行数量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审核(即初审)是指须经该部门同意,但不由该部门最终决定的审批、核准事项;备案是指事后向指定机关报告情况,以存备查的事项。
  行政审批机关对有关业务经营行为、部门内部工作、激励措施、处罚措施、职称评定、评优评级、部分项目验收、事故鉴定等事务的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设立审批事项。确需增设审批事项的,应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听证,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方能实施审批。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在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审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公开审批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标准、责任人和投诉电话,并向审批对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条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含收件清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与否的决定。
  第六条 对须经多个审批环节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优化内部作业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并逐步推行接件人和办件人分离制度。
  对多个审批事项相关联,或同一审批事项涉及多个行政审批机关的,应当逐步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由主办的行政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协调相关行政审批机关,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
  第七条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得变相进行审批,同时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防止因取消审批而出现管理脱节。对剔除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得以审批手段代替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市政府规章的,由市法制工作部门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后实施。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应立即停止审批,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市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公开投诉电话,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检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或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公布增加或取消的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中央、省驻汕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和本规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保留的市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保留的市行政审批事项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一、取消事项(2项)
(一)审批事项
1、印制宗教经籍、书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二)备案事项
1、正式或临时登记宗教活动场所
二、保留事项(8项)
(一)核准事项
1、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来访或应邀出访
2、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捐赠
3、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4、宗教活动场所的拆建、扩建
5、宗教团体举办宗教人员短期培训班
6、在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电影电视片
7、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我市
(二)备案事项
1、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县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
1、市直公有企业改组改制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一、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2项)
1、无线电台执照核验
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保留核准事项(3项)
1、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
2、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
3、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初审)、销售

市发展计划局

一、取消事项(4项)
(一)审批事项
1、建设用地指标
2、审发《广东省农转非计划指标卡》
(二)核准事项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初审
2、核发《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额度证明》
二、保留事项(8项)
(一)审批事项
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立项
3、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二)核准事项
1、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初审
2、重要农产品进口初审
3、地方企业发行债券初审
(三)备案事项
1、限额内技改项目
2、各区县(市)及高新区、保税区限额内投资项目

市粮食局

一、取消事项(4项)
(一)审批事项
1、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功能改变
(二)核准事项
1、粮食亏损挂帐消化计划
2、征地减免国家粮食定购任务
3、仓储设施的建设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项)
1、政策性补贴拨款及决算
三、保留事项(3项)
(一)审批事项
1、粮食收储企业资格
2、地方储备粮轮换和陈化粮处理
(二)核准事项
1、核发《粮食批发许可证》

市经济贸易局

一、取消事项(8项)
(一)审批事项
1、核发化肥经营许可证
2、市级菜篮子项目单位
(二)核准事项
1、化工生产企业经营监督检验机构论证
2、组建和发展市大型企业集团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4、供电营业许可证
(三)备案事项
1、监控化学品
2、废旧物资收购网点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4项)
1、汕头电网季度供电计划
2、市级重要商品储备
3、重要工业品进口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5、市电力发展规划
6、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7、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8、本市有关部门到国内各地设立办事机构
9、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的资格
10、乡镇企业管理基础达标
11、乡镇企业质量信得过企业初审
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13、地方电厂顶峰发电成本补偿
14、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
三、保留事项(29项)
(一)审批事项
1、酒类专卖经营许可证
2、本市特区外新建乡镇烟花爆竹企业
3、本市特区外乡镇烟花爆竹企业申办《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核准事项
1、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初审
2、技术改造项目
3、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
4、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5、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
6、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初审
7、成品油经营权和加油站设立
8、申报参加广东省优秀产品评选
9、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初审
10、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11、旧货交易市场设立初审
12、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初审
13、拍卖机构设立初审
1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15、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初审
1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7、企业专(兼)职安全上岗资格
18、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19、矿山企业《安全准采证》
20、劳动安全许可证
(三)备案事项
1、重点用能单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
2、开办矿山、化工或生产经营储运易燃、易爆物品企业
3、乡镇企业产品标准
4、外地来汕举办商品展销活动
5、注册安全主任
6、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举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口岸局)

一、取消事项(9项)
(一)审批事项
1、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物资进口批准证》
2、增设作业码头
3、包机航班
(二)核准事项
1、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审核
2、《三来一补业务合同书(协议)》审批
3、《加工贸易进口原辅材料手册》核销
4、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资格
5、进出口企业代码
(三)备案事项
1、海港客运口岸更改或增加航班
二、保留事项(10项)
(一)审批事项
1、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章程
2、加工贸易业务协议、合同
3、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原材料
(二)核准事项
1、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确认
2、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3、外国、台港澳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延期及变更
4、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
(三)备案事项
1、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上报资金到位情况
2、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报告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市建设局

一、取消事项(7项)
(一)审批事项
1、核发《散装水泥准销证》
(二)核准事项
1、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
2、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汕设立分支机构
3、城市供水企业资质
4、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5、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6、外地房地产企业进入汕头市开发经营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项)
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及施工安全等级审核签发
三、保留事项(27项)
(一)审批事项
1、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
2、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查及燃气销售(使用)点许可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4、燃气建设工程项目
5、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核准事项
1、房地产企业资质
2、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3、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
4、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设立
5、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单位)资质
6、承包工程的外国和港澳台企业资质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
8、监理企业资格
9、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11、设计招标方案
12、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
13、工程档案认可
14、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15、外来施工企业进汕施工注册
1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三)备案事项
1、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
2、境外设计机构承担工程项目设计
3、工程勘察设计单项注册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
6、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一、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项)
1、造价工程师注册
二、保留核准事项(3项)
1、建设工程结算造价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3、建设工程类别

市石风景区管理局

一、保留核准事项(1项)
1、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及工程建设许可

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

一、取消核准事项(1项)
1、技术交易合同计提奖酬金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2项)
1、申报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初审
2、申报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
三、保留事项(10项)
(一)审批事项
1、科技三项经费使用
(二)核准事项
1、科技成果鉴定及登记
2、技术商品经营机构资格认定
3、科研单位免征技术性收入营业税
4、汕头软件园入园企业资格
5、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6、技术合同认定
7、重点新产品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初审
8、科技保密事项审查
(三)备案事项
1、举办技术交易会

市知识产权局

一、保留事项(2项)
(一)核准事项
1、确定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
(二)备案事项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市农业局、林业局

一、取消事项(9项)
(一)审批事项
1、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2、果树苗木种子生产调运
3、砍伐、移栽或更新城镇的公有和私有树木
(二)核准事项
1、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测报队伍建立
(三)备案事项
1、外商投资农业企业
2、进口商品种子登记
3、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合同
4、炼山造林、烧垦开荒
5、封山育林登记造册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3项)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三高农业示范基地
2、农作物种子省内调运调剂
3、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
4、农作物种子检验结果
5、森林分类经营方案
6、外商投资造林
7、变更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8、森林火灾报告及灾后损失情况
9、核发《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0、核发《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1、核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2、核发《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13、核发《家犬狂犬病免疫证》
三、保留事项(24项)
(一)审批事项
1、农民技师职称评审
2、特别防火期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3、从省外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
4、建立市级森林公园
(二)核准事项
1、核发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
3、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4、核发《农药经营上岗证》
5、核发《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6、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
7、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8、核发《狩猎证》
9、收购、加工、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0、各区县(市)义务植树绿化费使用
11、林地采矿许可初审
12、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
13、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14、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15、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6、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17、省、市扶持老区有偿资金免归还手续
(三)备案事项
1、设立种子经营分支机构
2、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项目
3、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

市交通局

一、取消事项(4项)
(一)审批事项
1、省内客运班线(实行招投标)
2、公交企业开业申请
3、营运线路及新增、更新公共汽车
(二)核准事项
1、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相关业务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项)
1、汕头铁路仓储建设
三、保留事项(23项)
(一)审批事项
1、申办小汽车租赁经营企业
2、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及新增、更新船舶运力
3、水路运输服务业
4、申请营运人力三轮货车
5、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投放
(二)核准事项
1、地方公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2、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申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
4、地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及开工报告
5、地方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
6、核发《营业性道路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7、核发《道路运输证》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资质
9、汽车客运站筹建及定级
10、货运班线、省际客运班线
11、外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立项申请
12、汽车、摩托车维修业人员上岗资格
13、国际船舶代理业
14、外国水运企业驻汕办事处或代表处
15、国内船舶管理业申办
16、地方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线、电缆等非公路标志设施
17、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三)备案事项
1、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

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一、取消事项(6项)
(一)审批事项
1、市区申购营运货车
(二)核准事项
1、市区汽车客运站等级初审
2、市区客运班线
3、市区购置营运客车
4、申购危险品运输货车
5、铁路延伸服务业资质

市公路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
1、公路用地、临时占用公路

汕头港务局

一、取消事项(3项)
(一)审批事项
1、港口经营人改变码头用途
(二)核准事项
1、港口交通食品卫生许可证
2、港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2项)
1、港口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
2、港口工程项目施工验收
三、保留事项(14项)
(一)审批事项
1、海上国际集装箱港口装卸经营许可证
2、危险货物泊位、仓库、堆场的划定及装卸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
3、设立港口经营性企业和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
(二)核准事项
1、使用港区和规划港区岸线和水陆域
2、水域填筑新生土地
3、港口工程项目
4、在港区和规划区范围内的非港口工程作业
5、港口码头向航行国际航线或向港、澳、台船舶开放
6、港区、规划港区外可能影响港口工程的活动
7、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
8、影响防沙堤和预留港区安全作业
9、港口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
10、地方水运工程招标单位资格、文件预审
(三)备案事项
1、规划港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和设施

市财政局

一、取消事项(3项)
(一)审批事项
1、对特定市属国有企业亏损补贴
(二)核准事项
1、市级商品储备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储备商品损失
2、国有资产评估立项
二、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5项)
1、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
2、特定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4、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
5、临时补助款和临时资金调度
6、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
7、市级国有或国有参股的工交、内资企业国有资产税后利润分配标准
8、外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支
9、核发《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合格证书》
10、申报国有资产评估资格
1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终止、合并更名及注册会计师注册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申请
1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股份制企业查帐资格
1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联合年检
15、国有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
三、保留事项(26项)
(一)审批事项
1、国有企业有关财产、财务处理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3、从事代理记帐业务资格
4、预算外资金管理(包括开户、收支、预算、决算、使用)
5、一般预算资金管理(预算、决算、退库、返拨、提留等)
6、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7、罚没收入使用管理
8、国有企业产权界定
9、地方金融企业有关财务处理
(二)核准事项
1、会计专门培训单位资质
2、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准入
3、预算内非贸易、经营用汇
4、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资产评估结果
5、国有、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6、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
7、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核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
9、核发《罚没许可证》
10、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若干财务事项
11、核发财政票据购领证
1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管理
13、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费列支
(三)备案事项
1、国有企业财务报告
2、企业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有关文件
3、企业制订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市外事侨务局

一、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1项)
1、华侨、外籍华人、华裔来汕定居
二、保留事项(8项)
(一)审批事项
1、副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
2、邀请外国人来华
(二)核准事项
1、正处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和各级人员5个月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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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4月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卫生部: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药品审批、检验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为确保药品审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好药品质量关,经研究,决定对药品审批、检验等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件一、二)。
调整后的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中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同时废止。

附件一:药品审批收费标准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临床研究、人体观察、生产、技术转让和仿制进行复审和初审,分别收取复审费和初审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进行审批,收取审批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项 | 临床研究、人 | |试生产转 | 技术转让、
金 目| 体观察审批费 | 生产审批费 |为正式生 | 仿制审批费
额 |----------------------|------------------------|产审批费 |--------------------
类别 (元)| 初审 | 复审 | 初审 | 复审 | | 初审 | 复审
--------------|----------|----------|----------|------------|----------|--------|----------
第一类 |2500 |3500 |4300 |25000 |10000| |
--------------|----------|----------|----------|------------|----------|--------|----------
第二类 |2500 |3500 |4300 |25000 |10000| |
--------------|----------|----------|----------|------------|----------|--------|----------
第三类 |2500 |3500 |3500 |20000 | -- |1500|1500
--------------|----------|----------|----------|------------|----------|--------|----------
第四类 |2000 | -- |3500 |20000 | -- | |
--------------|----------|----------|----------|------------|----------|--------|----------
第五类 |2000 | -- |3500 |10000 | -- | |
--------------------------------------------------------------------------------------------------
注:1.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
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2.体外诊断试剂按第四、五类收费标准收取。
3.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按第二类收费标准收取。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外药品生产厂(商)或国内外经营代理商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和《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进行审评,收取药品注册审批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每个品种注册审批费 45300元
2.一次性进口注册审批费 2000元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厂家收取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个品种500元。
生产省级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登记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生产药品进行登记,收取登记费,具体标准为:
生产企业:每个品种50元
医院制剂:每个品种50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申领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和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进行登记,收取登记费,登记费标准为每份150元。
五、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制剂许可证》,可收取证书费,每证10元。

附件二: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药品检验主要包括五种形式:一是省、地(市)级药品检验所依照《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药品抽验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进行抽验;二是口岸药品检验所对进口药品进行法定检验;三是各级药品检验所接受各种委托检验;四是省级药品检验所对新药进行技术复核检验;五是省级药品检验所对出口药品进行检验。上述药品检验均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全检
按药品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为全检。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800元
(2)其他制剂 500元
2.化学药品类(片剂、胶囊剂的含量均匀度、溶出度测定,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1)原料、注射剂 600元
(2)其他制剂 300元
3.中药类
(1)中药材 250元
(2)中成药 360元
4.生化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800元
(2)其他制剂 500元
5.放射性药品类
(1)注射剂 300元
(2)发生器 300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100元
6.生物制品类
菌苗
(1)流脑多糖菌苗生物学检定 1000元
流脑多糖菌苗生化检定 1200元
(2)布氏菌苗 1200元
(3)冻干卡介苗 2000元
(4)冻干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活菌苗 1300元
(5)冻干皮上划痕人用鼠疫菌活菌苗 1900元
(6)钩端螺旋体菌苗(每价) 1000元
(7)百白破混合制剂 4000元
(8)霍乱菌苗 3000元
(9)吸附霍乱菌苗·类毒素混合制剂 1400元
(10)伤寒Vi菌苗 2500元
(11)小棒菌苗 1500元
疫苗
(1)乙肝血源疫苗 15000元
(2)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 1900元
(3)出血热疫苗
单价 2600元
双价(另收空斑试验费700元) 3300元
(4)甲型肝炎活疫苗 10000元
(5)冻干麻疹活疫苗 500元
(6)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
含分型检定 1000元
不含分型检定 400元
(7)细胞培养用培养基 1900元
(8)牛血清(小牛、胳牛、新生牛)检定2500元
血液制品
(1)人血白蛋白 1500元
低温乙醇法(E法)产品
硫酸铵盐析法(A.S法)产品
利凡诺法(R法)产品
(2)人胎盘血白蛋白 1500元
(3)人血丙种球蛋白 1500元
E法产品
A.S法产品
R法产品
(4)人血胎盘血丙种球蛋白 2000元
(5)静注人血丙种球蛋白 3000元
(6)静注人胎盘血丙种球蛋白 2000元
(7)冻干人凝血因子Ⅷ冷沉淀 1700元
一期法
二期法
(8)冻干人凝血因子Ⅷ浓制剂 1800元
一期法
二期法
(9)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 1500元
(10)人胎盘组织液 1000元
(11)人胎盘组织浆 300元
(12)乙肝免疫球蛋白 2100元
(13)破伤风免疫球蛋白 3000元
(14)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3200元
(15)抗淋巴免疫球蛋白 3000元
(16)富含a2巨球蛋白 1500元
(17)组织胺丙种球蛋白 1300元
免疫调节剂
(1)冻干人转移因子
用进口试剂盒检测 1700元
用国产试剂盒检测 1500元
(2)纯化人白细胞干扰素用进口试剂盒检测 2200元
用国产试剂盒检测 1900元
(3)基因工程干扰素 6000元
(4)基因工程白介素--2 7000元
类毒素和抗毒素
(1)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 2200元
(2)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 2500元
(3)吸精白、破二联类毒素 3700元
(4)精制破伤风类毒素 2800元
诊断试剂
(1)HBSAg试剂盒(EIA/RIA) 1000元
(2)HBSAg试剂盒(RPHA) 500元
(3)抗HBs试剂盒(EIA/RIA) 1000元
(4)抗HBs试剂盒(PHA) 500元
(5)抗HBc试剂盒(EIA/RIA) 1000元
(6)抗HBe试剂盒(EIA/RIA) 1000元
(7)抗HBc试剂盒IgM EIA 1000元
(8)HBV--DNA探针 1000元
(9)HAVAB--EIA(甲肝总抗体) 1000元
(10)HAVAB--Ig(甲肝总抗体) 1000元
(11)脑膜炎奈瑟氏菌诊断血清 700元
(12)布氏菌素 1200元
(13)试管凝集布氏菌菌液 50元
(14)梅毒诊断试剂(USR.RPR.TRUST) 550元
(15)志贺氏菌属分型血清(50种) 2500元
(16)肥达氏、外裴氏诊断菌液(8种) 330元
(17)沙门氏菌属分型血清(56种) 5000元
(18)锡克试验毒素 2500元
(19)ABO血型定型试剂
人源 (液体) 550元
(冻干) 650元
单克隆抗体 (液体) 500元
(冻干) 600元
培养基
(1)蛋白胨 900元
(2)酵母浸出粉 300元
(3)牛肉膏粉 750元
试验动物
(1)人用单克隆抗体中鼠源性病毒检测
成品 5000元
半成品 3400元
(2)实验动物微生物细菌检测
一级 30元
二级 60元
三级 90元
(3)实验动物寄生虫检测
一级(2项) 10元
二级(9项) 40元
三级(12项) 70元
(4)实验动物病毒检测(每个群体) 400元
(5)实验动物病毒检测
(一种病毒抗体/只) 10元
(一种病毒抗原/只) 20元
(6)实验动物病理检测(每个组织标本) 10元
(7)纯系动物遗传影象及纯度检查 3000元
(8)纯系动物常规纯度检查 1000元
二、单项检验
按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某项检验的,为单项检验。
1.中药材性状 50元
2.中药材显微鉴别 80元
3.一般鉴别(每项) 50元
(用标准品、对照品测定的,加收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成本费)
4.检查及物理常数测定(每项) 50元
5.熔点测定 60元
6.旋光度测定 110元
7.热原检查 300元
(如为边缘产品、放射性药品的热原检查,费用可酌情另加)
8.内毒素检查 100元
9.过敏试验 350元
10.升压或降压物质检查 250元
11.异常毒性 80元
12.无菌检查 100元
13.卫生学检查
(1)细菌总数测定 50元
(2)霉菌总数测定 50元
(3)大肠杆菌检查 50元
(4)酵母菌总数测定 40元
(5)沙门氏菌检查 40元
(6)绿脓杆菌检查 40元
(7)活螨检查 25元
(8)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查 40元
14.卡氏法水分测定 150元
15.溶出度测定 250元
16.分子量测定 200元
17.片剂、胶囊含量均匀度测定 500元
18.大输液微粒检查 200元
19.胶体颗粒检查 150元
20.抗生素效价测定 180元
21.胰岛素效价测定 500元
22.绒促性素效价测定 650元
23.缩宫素效价测定 300元
24.肝素钠效价测定 350元
25.鱼精蛋白效价测定 350元
26.长效胰岛素延缓作用检查 1000元
27.含量测定(每项) 120元
28.紫外吸收(含紫外鉴别) 120元
29.红外吸收 120元
30.原子吸收 150元
31.液相色谱 200元
32.气相色谱 180元
33.荧光分光 120元
34.薄层色谱 100元
35.薄层扫描 150元
36.γ能谱测定 100元
37.放射性浓度 80元
38.半衰期测定 100元
39.放射化学纯度 100元
40.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类
(1)人工心脏瓣膜流体动力学检测 2500元
(2)人工心脏瓣膜耐疲劳性能检测 4000元
(3)人工晶体光学性能检测 2500元
(4)环氧乙烷残留量测定 150元
(5)材料抗张强度测定 50元
(6)材料厚度测定 50元
(7)细胞毒素测定 1000元
(8)溶血实验 500元
(9)肌肉埋植实验
30天 2500元
90天 6000元
(10)血液相溶性试验 800元
41.生物制品类
菌苗
(1)钩端螺旋体菌苗效力试验(每价) 600元
(2)稀释PPD(五项) 300元
疫苗
(1)麻疹疫苗病毒滴定 150元
(2)麻疹疫苗稳定性试验 150元
(3)乙脑疫苗效力试验 800元
(4)小儿麻痹疫苗病毒滴定 150元
(5)小儿麻痹疫苗稳定性试验 150元
(6)小儿麻痹血清检定(分类、效价) 250元
(7)狂犬病疫苗效力检定 1000元
(8)抗狂犬病血清IU检定 750元
(9)小牛血清含量测定 50元
类毒素和抗毒素
(1)破伤风抗体效价测定 800元
(2)抗毒素中血型物质含量测定 120元
(3)类毒素效价测定
白类 800元
破类 1200元
吸附百、白、破类 5000元
白、破二联 2100元
(4)类毒素吸附度试验 200元
(5)类毒素安全试验 350元
血液制品
(1)无菌试验
膜过滤法 100元
直接接种法 50元
(2)热原试验 500元
(3)热稳定性试验 50元
(4)HBsAg测定(RIA法)
用进口试剂 300元
用国产试剂 80元
(5)HBsAg中和试验(RIA法)
用进口试剂 250元
用国产试剂 130元
(6)白蛋白中多聚体含量测定
定氮法 300元
求积法 150元
(7)水分测定(卡氏法) 150元
(8)Ha+测定 50元
(9)K+测定 50元
(10)安全试验(豚鼠) 200元
(11)澄明度检查
液体剂型 20元
冻干剂型 30元
(12)PKA活性测定 80元
(13)丙球中多聚体含量测定 170元
(14)纯度测定 50元
(15)蛋白含量 170元
(16)抗--HCV测定 200元
(17)HIV抗体 350元
(18)抗--HBs(RIA国产试剂) 200元
(19)IVIG抗补活性测定 500元
(20)人凝血因子Ⅷ效价测定
一期法 300元
二期法 350元
(21)凝血酶原复合物效价测定 200元
生化项目
(1)蛋白质含量测定 80元
(2)酚含量测定 40元
(3)游离甲醛测定 70元
(4)汞含量测定 80元
(5)PH测定 30元
(6)NaC1含量测定 60元
(7)固总 30元
(8)A1含量测定 60元
(9)醋纤膜电泳 40元
免疫调节剂
(1)干扰素生物活性测定 250元
(2)转移因子生物活性测定 150元
诊断用品
(1)脑膜炎诊断血清常规检定(三项) 700元
(2)霍乱诊断血清常规检定(三项) 250元
(3)沙门氏菌属诊断血清检定(56种) 4000元
菌毒种检定
(1)脑膜炎菌例菌种检定(四项) 200元
(2)耶氏菌株检定 180元
(3)结核分枝杆菌检定 100元
(4)生产用百日咳菌菌种检定(四项) 4000元
(5)肠道杆菌菌种检定 250元
三、新药技术复核检验收费标准
对新药进行技术复核,须检验三批。生物制品类新药不包括在内。
第一类:2400元/批;
第二类:1800元/批;
第三类:1200元/批;
第四类:800元/批;
第五类:600元/批。
四、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1.有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的,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累计收取。
2.无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的,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加收50%检验费。
3.进口药品检验抽样,按每件收取抽样费50元。如需去外地抽样,交通工具(或交通费用)由对方提供(或承担)。
五、出口药品如按国外药典检验的,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累计收取。
六、送检单位如因特殊情况,要求进行加急检验的,可收取加急检验费。具体为:要求一周内完成检品,加收50%检验费;要求两周内完成检品,加收30%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