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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与司法体制转型/高目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21:06  浏览:9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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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与司法体制转型

高目覃

  在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其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广泛地反映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司法亦不例外。

  时下,由最高人民法院精心组织和有力推动的法院改革正在全国法院系统如火如荼地展开,改革的热情和改革的成效都是前所未有的。但仔细观察、分析见诸报章的各地法院改革举措和改革经验,使人不无忧虑的是,各种改革虽然都将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其价值选择,但因改革的目标模式尚不十分清晰和明确,有的改革始终停留在工作方法和管理机制等较浅层面而难以继续深入,有的改革措施可能不仅不能实现其改革初衷,而且往往适得其反。如有的将企业管理办法引进法院改革,在审判业务部门搞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将办案数量、收取诉讼费的数额与办案人员奖金挂钩等;有的在进行审判组织和法官制度改革时,仍摆脱不了行政思维定式,如在选任审判长之后,又将审判长作为一级领导看待,甚至赋予他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责;有的在工作部署和工作指导上墨守陈规,仍然提出许多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口号和措施等。凡此种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院改革工作上的盲目性,而这种盲目性正是因为改革的目标模式不明确所导致的。

  改革的目标模式是通往其价值选择的桥梁。法院改革的目标模式不明确,即使花费了很大的气力和很长的时间也难以达到效率和公正的彼岸。

  那么,法院改革的目标模式到底是什么?研究这个问题不能离开对法院现存弊端及弊端原因的分析。关于法院现存弊端,学术界多有研究,归纳起来大体有三:司法地位缺少独立性、司法机制缺少科学性、司法活动缺少公正性。这“三少”弊端存在的原因,学术界也多有分析,笔者认为,根本之点是法院的行政化色彩太浓。现行法院的行政化几乎是全方位的,包括管理和领导体制行政化、审判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法官选任配备及职级待遇的行政化,以及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行政化等等。法院行政化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对内而言,它不仅掩盖了法院司法化所固有的特征,而且扼杀了法官所必具的司法人格,使法院不成其为法院,法官不成其为法官;对外而言,行政化的命令与服从特征,使得法院这一权力主体不得不时时屈从于更高一级或更大一点的权力主体,对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预几乎无法抗拒。法院和法官以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为天职,但要求一个行政化了的法院和行政化了的法官完全做到这一点,实在是有点强人所难。

  所以,作为先决条件,法院改革必先深入研究探索其目标模式,这可以说是事关改革成败方向性的大问题。笔者以为,法院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是通过全方位的改革,全力推进现行司法体制转型,其转型任务大体包括观念更新、组织重构、制度创新和机制转变四个方面,其核心就是彻底清除法院的行政化色彩,全面赋予法院司法化特征,这一特征包括司法的独立性、消极性、中立性、程序性及公开性、终局性等,在此基础上最终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现代司法制度。在这一制度之下,各级法院和各处法官都是具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司法主体,他们在代表国家对案件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院改革的这个目标模式实现了,全面实现司法公正也就为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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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搞好煤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搞好煤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40912

煤安字〔1994〕第428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华能精

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徐州矿务局:

 

近几年,虽多数煤炭企业对煤矿伤亡事故进行了认真的

结案处理,但也有部分企业对此项工作抓得不紧,放松和忽

视结案工作。如:有的没有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查处,有

的隐瞒不报,严重影响了煤矿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管理工

作,使不少事故不能按照“三不放过”(原因追查不清不放过、

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

原则进行处理。

为搞好煤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要

求:

一、煤炭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煤炭工业伤亡事故调查

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程》。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此项工作,

明确伤亡事故管理、统计的部门和负责人。对伤亡事故要及

时进行查处,并按规定统计、报告,否则要认真追查,严肃

处理。

二、煤炭工业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除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统计和处理结案外,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发生一次

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和乡镇煤矿、国有煤矿及其它国有企业所

办的各类煤矿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必须在结案的15

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等资料(一式两份)上报煤

炭部安全司。

三、伤亡事故调查报告除规定要求内容外,还需将现场

记录、人证物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资料、事故责任者书

面检查;有关事故通报和文件等附后一并上报。

四、各单位要认真抓好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案工作,部将

定期通报情况。对隐瞒事故不报和不按要求上报处理结案的

单位及责任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4〕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0年制订的《龙泉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四年的实施,对我市生态公益林建设起到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生态公益林建设新规定,对原《龙泉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龙泉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龙泉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三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现代林业理论为指导,以追求森林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以分类经营为基础,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与保护并重,封山育(护)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管、防、治、补相结合,积极培育与限制性利用相结合,逐步建成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结合,总体效益与局部效益协调,长期效益与当前效益兼顾。

生态公益林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与山林权属单位进行现场界定,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后,根据事权等级报批。经审批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生态公益林建设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全面落实与市政府签订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责任书的各项任务和指标。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的布局。根据我市地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为瓯江上游、钱塘江一级支流乌溪江和闽江一级支流宝溪的源头区,境内有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紧水滩大型水库和丽浦线、龙后线、遂龙线国防公路等重要生态区位,按照 “因害设防,生态优先”的原则,将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部署在三大片、七条公路沿线两侧、十九条溪流两岸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大片: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紧水滩库区沿岸、市区风景林区。

七条公路沿线:严山洞—市区;岭根—住溪;木岱口—宝溪;大赛—蛟洋;荒村—龙案;市区—东书;仙仁—屏南。

十九条溪流:住溪、碧龙溪、宝溪、横溪、桑溪、锦溪、岩樟溪、大贵溪、白雁溪、道太溪、大石溪、武溪、梅溪、均溪、豫章溪、塔石溪、林洋溪、安仁溪、安福溪。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与管理。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的规划设计。建立和健全林业执法队伍,做好生态公益林质量的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管理。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管理实行地籍小班管理,未经原区划界定双方和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小班界限。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的生态公益林严禁擅自转让和改变用途。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用地。因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林地的,需从严控制,严格把关,严格审查,按林地审批程序报批。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地内开垦、开矿、采石、筑坟、挖沙取土、狩猎、放牧、采脂、采挖树桩、铲草以及修建房屋(护林用房除外)、修建道路(作业路、防火线除外)等。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的封育(护)管理。对生态公益林区内具有封育条件的疏林、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灌木林地,以及郁闭度0.5以下(不含0.5)的林分实行严格的封山育林。封山育林要落实封育合同、设置标志牌、专人巡护等封禁措施,以及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人工补植等育林措施。通过封育,要求郁闭度每两年提高0.1,并逐步达到0.7以上,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对生态公益林区内郁闭度0.5以上(含0.5)的林分实行严格的封山护林。封山护林要求落实护林合同,设置标志牌、专人巡护等封禁措施,通过封山护林,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加强生态公益林区内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的管理工作。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受害率控制在省定标准以内。

第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的抚育。生态公益林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抚育或卫生性质的采伐。

(一)定株抚育:对幼龄林在出现营养空间竞争前进行定株抚育。按不同生态公益林的要求分2—3次调整树种结构,进行合理定株。伐除非目的树种和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

(二)生态疏伐:对坡度小于25度、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兼有生产用材的防护林采用生态疏伐法(或综合疏伐法)。先将彼此有密切联系的林木划分成若干植生组(树群);然后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直接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草本、灌木与藤蔓。一次疏伐强度为总株数的15—2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7。

(三)卫生伐:坡度大于25度的防护林原则上只进行卫生伐,伐除受害林木,改善林内卫生状况。

(四)景观伐: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则进行景观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第十二条 低效生态公益林改造。

(一)补植改造:主要适用于林相残次型和结构简单型的残次林,根据林分内林隙的大小与分布特点,采用不同的补植方式。

1、均匀补植:用于林隙面积较小,且分布相对均匀的低效林。作必要的林地清理,进行穴状整地,整地规格根据造林树种和苗木类型确定,补植密度视林隙天然更新频度确定。一般天然林中每亩补植70—150株,人工林中每亩补植100—170株。改造后形成人工与天然镶嵌分布的混交群落。

2、局部补植:用于林隙面积较大,形状各异,分布极不均匀的林分。选择适宜的阔叶树或针叶树在林隙内栽植,初植密度依造林树种而异。补植后及时进行除草松土等幼苗抚育管护,每年1—2次,连续3年。改造后形成原有林分与人工栽植林分呈块状镶嵌分布的复合群落结构。

3、带状补植:主要适用于经营粗放型的天然次生林和结构简单型的针叶纯林。在低效林内沿等高线开拓出带状造林地,开拓带与保留带等宽,带宽一般在30—50米之间。在开拓带内,要求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同时对保留带进行抚育。通过补植适宜树种,辅以必要的抚育管理。形成原有林分与人工栽植林分条带分布、错落有致的混交林。

(二)封育改造:主要适用于郁闭度小于0.5,适合定向培育,并进行封育的中幼林针叶林分。采用定向培育的育林措施,即通过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适当补植阔叶树种,培育成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

(三)综合改造:适用于林相老化型和自然灾害的低效林。带状或块状伐除老化林木,引进与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相适应的树种进行造林。一次改造强度控制在蓄积的20%以内,迹地清理后进行穴状整地,整地规格和密度随树种、林种不同而异。

第十三条 生态公益林的更新管理。生态公益林通过封育,林分逐渐趋于成熟老化,确需进行林分改造、择伐的,必须报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林分更新条件

1、防护林: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同龄林);濒死木超过30%;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可以进行更新采伐。

2、特用林:根据其功能、林分特征、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林分更新方式

1、林分采伐方法

(1)同龄林:可采用小块状、窄带皆伐。小块状采伐面积最大不超过15亩,带状采伐带宽小于20米,呈水平分布,最外部采伐带外最少应留出20米宽的缓冲带。相邻地块采伐的间隔期以新造林地郁闭成林为限。

(2)异龄林:符合《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有关要求,需要更新采伐的异龄林,特别是天然次生林应采取径级作业法,严格按立木径级大小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木的选择按优势树种确定,同时满足大径木蓄积比和最小采伐胸径两个指标。一次采伐强度小于蓄积量的15%,间隔期大于一个龄级期。

2、林分更新方法

生态公益林以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为主,人工更新为辅。人工更新须在采伐前或采伐后第二年3月前完成造林。

(1)天然更新:适于择伐更新的林地;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每亩300株以上的迹地;具有天然下种母树每亩4株以上,或萌蘖能力强的树兜每亩不少于60个,分布均匀的迹地。

(2)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适于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每亩少于300株,通过补植补播可以成林的林地。

(3)人工更新:适宜于不能满足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条件的林地。

第十四条 生态经济型公益林的经营。生态经济型公益林的经营以生态建设为目标,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原则,兼顾经济效益。除特殊保护区外,允许进行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但应采取可靠的环境保护措施,一切经营活动应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生态经济型公益林的经营措施按树种分下列几种:

毛竹:留笋养竹,合理砍伐,采伐数量不得超过小班内当年新竹量的90%。不允许全面垦复,必要时可适当劈草或块状松土,但应保留林内乔木和绝大部分灌木。

杂竹:合理挖笋砍伐,覆盖度不得低于50%。不允许全面垦复,必要时可适当劈草或块状松土,但应保留林内乔木和绝大部分灌木。

杨梅、油茶等树种: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5或覆盖度不得低于70%。不允许全面垦复,必要时可适当劈草或块状松土,但应保留林内乔木和绝大部分灌木。

生态公益林内的经济林,若需要进行林分改造,坡度在25 以上,应选用竹类和乔木树种。

第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区内的空地,应及时进行人工补植造林(经济林应及时套种“补绿”),防止地表裸露。生态公益林区内15度以上坡耕地应该退耕还林。

第十六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档案管理。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建立完备档案,配备具有一定林业专业知识、档案管理知识、计算机知识、并能胜任档案信息管理的技术人员担任档案管理员。档案包括文字材料、原始记录、统计表格、图纸、照片、影像、软盘、光盘等多种形式存在的技术文件资料。按行政级别及管理职能,分别(或分专业)负责提供档案信息,分级建档、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七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的筹措。

(一) 根据事权等级,国家和省政府投入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

(二)市政府每年安排预算外调节基金的10%;

(三)林业两金的调节基金;

(四)水行政部门收取的水资源费的一定比例;

(五)紧水滩库区移民生态公益林建设,市移办应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其所争取的项目经费用于弥补紧水滩库区移民生态公益林建设经费的不足部分。

(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安排一定资金。

第十八条 公益林建设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人员费用、规划设计、资源监测、护林设施、宣传费用等。

(二)生态公益林案件查处、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金的年度使用标准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订。

第十九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的管理。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条 退耕还林免除农业税。生态公益林区内退耕还林的耕地,原属农业税征收范围内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免农业税。

第四章 奖 罚



第二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在生态公益林区进行采伐的;

(三)违反野外用火制度,致使生态公益林遭受火灾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