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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3:00  浏览:9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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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2011年5月2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称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城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房管、水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可以组织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监督、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政府和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所需经费。

  学校不得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学校周边安全


  第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设置高压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市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并符合安全规范。

  学校周边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规划、土地、水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周边山体、水流状况,发现影响学校建(构)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使用安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应当在禁止游泳区域设置禁止游泳标志。水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对江河湖泊的岸线、堤防进行安全巡查和加强日常管理,在其他易发生学生溺水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在建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城管部门负责学校周边市政道路的维护管理。

  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设置有地下管网检修井口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周边地下管网、井盖的巡查、检修和安全防范工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治安、交通巡逻,在学校周边设置学校标志牌和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或者人行横道信号灯。

  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 文化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有关经营场所和流动商贩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出售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校园和校外活动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传、检查制度;

  (二)安全保卫制度;

  (三)突发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四)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

  (八)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九)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十)其他安全工作制度。

  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安全制度。

  成立了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应当制定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的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学校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应当落实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学生、教职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与学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治安隐患,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侵害学生、教职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学校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有下列维护学校安全的职责:

  (一)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

  (二)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发现其他危及学生、教职员工安全的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学校门口安装安全视频设施,并实施联网监控。

  学校应当在校内安装安全视频设施,有条件的,与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

  市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指导学校安装、使用校内安全视频设施。

  第二十条 建设校舍及校内其他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未通过验收和备案的,不得投入使用。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及校内其他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在教室、走道、楼梯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防护设施。安全出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人群,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和时段,学校应当安排专人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督促学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对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学校购买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当具备相关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学校的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配置、使用和管理校车,应当符合《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障学生乘坐安全。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制定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标注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刀具)带进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合法经营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饮用水、药品和用品。

  校内设立的食堂、商店等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饮用水和用品。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卫生专业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医疗用品。

  学校发现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作出相应处理,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学校采取疾病控制措施时,学校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验、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学生操作规程和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指导学生安全操作,确保学生安全。

  学校应当将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文艺、体育、庆典等大型活动,应当申明纪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顺序,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预案,配备救护医疗用品,安排相应人员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提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参加校外活动未按时到达指定集合地点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进行相应处理,并向学校反馈情况。

  学生需要提前离校或者离开校外活动队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班主任或者其他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生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异常或者突发疾病的,应当及时处理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对经医疗机构确认患有疾病,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教职员工,学校应当采取离岗治疗、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措施。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交通、消防、食品安全、溺水预防、疾病预防控制、避灾避险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安全教育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和认知水平,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安全防范和安全保护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学生的精神卫生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展学生精神卫生咨询辅导。

  第三十六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学校应当按照统一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火灾、地震、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学期应当开展紧急疏散演练和人身安全防范技能演练。

  第三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学校应当立即组织学生避险自救,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停课、疏散、抢险、救助、善后处理等措施。

  发生突发事件,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优先救护学生。

  第三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学校进行应急处置,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九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情形严重的,由学校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及其他相关部门、学校、保险机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成立了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家长委员会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查。

  调查组应当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调查报告。依法需要检验、检疫、鉴定或者侦查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或者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受到人身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责任。

  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学校、学生的监护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自行协商;

  (二)向学校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向学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的监护人自愿申请调解的,学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学生人身损害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侮辱、殴打、恐吓、扣留教职员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事故处理人员;

  (二)侵占、损毁学校建筑和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

  (四)其他妨碍、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办理人身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纳入教育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提倡学生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应当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及教职员工不得从中谋取利益。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向学生筹集。具体办法,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伤亡事故的,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安全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安全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教职员工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等伤害学生行为的,或者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员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周边,是指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应当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的区域,没有规定的,指距离学校红线二百米以内的区域。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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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发[2003]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十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各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管理。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含内贸)、外经贸、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由管委办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管委办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定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三)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条 违反前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或者按职责分工分别在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各市、州、县所属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在其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计划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名单应于开标时确定。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需要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持核准招标的文件,各计算机网络终端才能办理抽取手续。
  确定评标专家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书面记录;计算机网络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经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经同级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名册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各部门应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终止该专家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十八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每3年对评标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公正等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可公开曝光。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由有关监督部门备案,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证和管理工作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监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关于印发2003年技术创新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技术函[200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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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技术创新工作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全国技术创新工作,促进行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实现新型工业化,国家经贸委在认真总结2002年工作和征求有关部门、地方经贸委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2003年技术创新工作思路和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2003年技术创新工作思路和要点

  2002年,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技术创新工作紧紧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目标,通过出台《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等导向性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宏观引导;通过深入开展产学研联合,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了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安排85个国家重点技术创新计划专项,1288项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102项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开发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解决了一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急需的技术和装备,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开创经济建设新局面的第一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任务,对技术创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2003年技术创新工作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抓住机遇、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新型工业化的要求,推动技术创新上新的台阶。

  一、指导思想

  2003年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加速实现新型工业化为目标,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支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着眼于促进我国工业整体素质提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积极推动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政策研究,依法行政。

  1.按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条例》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条例》,促进技术创新的宏观政策环境建设,形成符合市场规则的技术创新规范。

  制定《国家技术创新条例》的目的是依法行政,尽快形成科学规范的政府技术创新管理机制,加强管理,明确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职责,加强全社会的协调与配合,增强技术创新的意识,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2.研究编制重点行业的产业技术创新规划。

  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在认真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的基础上,按照“纲要”研究提出2003年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指南和“十五”后期重点行业产业技术创新规划,以引导全国技术创新工作。

  编制产业技术创新规划要重点发挥行业排头兵企业(集团)、各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作用,组织专家认真分析国外技术发展的水平和趋势、各行业发展的现状、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措施意见,并以大企业(集团)、产学研联合团队为主,实施一批示范工程。

  (二)为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技术支撑,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

  1.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紧密围绕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目标,通过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技术创新计划,推动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

  以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开发为重点,开发和掌握一批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具有战略影响的关键技术,促进产业的技术升级,提升行业主导产品的开发水平,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为重点,加大对共性、关键和前沿性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信息技术的支持,发展一批关键性、共性和产业的核心平台技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以节水、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淘汰高耗水、高耗能、高污染、浪费资源的落后生产工艺,提高传统产业的效能和持续发展能力。

  以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开发为重点,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要突出自主创新,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造就一大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

  2.加强重大成套技术装备开发、研制,支持装备行业的技术创新,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

  结合我国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相关重点领域的发展需要,依托三峡工程、西气东输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以及冶金、石化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继续抓好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成套设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南水北调工程成套设备等13个重大成套设备研制项目的研制工作;结合市场需求、分期分批组织启动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抽水蓄能和高水头大容量混流式机组成套设备等6个重大项目;通过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重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提高我国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有重点地支持一批装备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提高我国行业装备设计、制造水平和系统集成能力,培育若干在国际上知名的、各具特色的专、精、高新的现代化装备制造基地,形成一批具有系统设计、系统成套和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供应商。

  3.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大力推动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按照《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国办发[2002]47号)和《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研究提出《关于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要把推进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放在优先位置,大力推动在传统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企业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使企业的产品开发手段、生产加工水平、管理决策水平上一个新台阶,缩短产品研发周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最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使企业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形成一大批信息化水平高、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和大集团。

  为积极稳妥开展这项工作,自今年起将选择部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地区进行示范。示范行业应是国民经济支柱行业和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示范地区应是传统产业相对集中、当地政府积极支持、中介机构比较完善的地区;示范的企业应是经济效益较好、研发机构健全、有信息化改造的迫切要求的企业。通过示范,探索成功经验,加以推广,促进我国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4.大力推动企业专利战略的实施,加强技术标准的制定。

  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推进企业专利战略的实施,强化企业的专利意识,推动专利利用、专利保护和专利人才培育工作。要把专利工作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速专利的推广应用。

  以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为依托,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团队,在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一批新技术标准和修改现有技术标准,并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壁垒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1.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

  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的投入,使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断提高。建立与其他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各种中介机构的合作机制,鼓励产学研联合培养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技术创新队伍。通过促进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培育企业核心能力,使企业在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技术创新能力、重大生产装备水平等方面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主导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和龙头。

  围绕形成若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能力,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抓好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工作,促使企业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大幅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成为资源配置主体,逐步形成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国际化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2.加快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促使科技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

  (1)促进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职能,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整合社会科技资源,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网络,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人才、金融、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培训、评估服务。有重点地引导和支持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转化,推进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引导中小企业的产品向“名、优、特、新”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竞争能力。

  (2)加快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各城市及相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的信息网联网,完善产学研联合网上成就展暨洽谈系统,加强有效的信息服务,及时发布科技成果、难题招标、人才供求等信息。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技术咨询专家支撑系统,研究行业技术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行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3.进一步推动产学研联合。

  研究产学研联合的新特点和新模式,强化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1)完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技术开发基地要依托大型企业,联合行业科技力量,整合科技资源,重点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进行联合开发,并在重点企业实现产业化,形成重大平台技术的联合开发、成果共享和技术扩散的机制,成为面向行业、开放式、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同时进一步面向社会搞好技术服务,提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研究开发、试验检测、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2)积极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建立和完善一批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在继续支持一批重点产学研合作开发和技术转移项目的同时,探索多种合作与联合的模式,在共同开发关键平台技术、联合研制新技术标准、联合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互相兼职等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

  (3)围绕重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开展产学研联合开发,解决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在一些关键领域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继续组织“企业技术创新院士行”,发挥院士自身的优势和群体优势,在高层次上为企业尤其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完善技术创新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抓好技术创新城市试点工作,建立区域技术创新的有效机制,并继续组织“千厂千会协作”,“青年创新、创效”等活动,全面推动全社会的技术创新工作。

  (四)推进国际技术创新合作。

  加强与国外有关机构合作,共同开展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合作计划,继续开展中美工程技术交流,加强中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合作,同时积极开展与港澳台等地区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合作。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贸易、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与国外企业建立“动态联盟”等方式开展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加快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创新和推广,并积极推动技术和产品的出口,扩大国际市场份额。要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要求,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严格依法行政,使企业在技术创新国际合作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界定、交易、保护等各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管理。

  1.建立和完善电子政务系统,加强工作规范。

  建立和完善电子政务系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公开透明的办公程序的基本保证。

  要严格执行《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经贸委建立电子政务系统的总体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1)建立专家系统,保证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实施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2)建立国家技术创新计划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为国家重点项目进行网上申报、评审和咨询提供平台;(3)规范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的跟踪、总结、验收,并把此项工作作为申报新项目的基础条件之一。

  2.抓紧研究建立技术创新统计指标体系。

  科学准确的统计数据是反映技术创新成果及问题的基本保证,拟会同国家统计局和各地方经贸委,探索建立技术创新的统计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要以客观反映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竞争能力的提高、核心技术的掌握、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等为主,包括企业的新产品销售值、研究开发人员数等。

  3.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的技术创新。

  进一步重视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做好上报重大信息的工作;研究、并尽快建立各地、中介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积极与中央电视台合作,设立专栏,宣传新产品、新技术和技术创新先进典型。

  2002年是国家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实施10周年,2003年是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实施10周年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实施20周年,为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尽快编辑整理《技术创新文件汇集》。

  (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培训,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工作软科学研究,及时发现倾向性问题,提出前瞻性的工作建议;建立分工合理、工作有序、高效务实、团结协作的工作环境。

  加强勤政廉政和自身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办事程序,对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工作规范,加强约束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