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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21:50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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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血站信息公开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措施,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采供血工作,增进社会信任;有利于血站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社会满意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血站要充分认识血站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本着维护献血者合法权益、促进血站科学发展的原则,采取便利、快捷、有效的形式推进血站信息公开工作。

  二、血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血站及工作人员基本信息。
1.血站依法执业登记情况。

2.固定采血点(室)和流动采血车备案信息。

3.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注册情况及相关资质情况。

(二)献血服务信息。

1. 献血流程。

2. 献血服务热线及献血服务网点的服务时间、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献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政策、程序及咨询电话。

4. 血液库存预警信息。

5. 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

6. 献血者健康咨询的主要内容。

7. 对献血者告知的主要内容。

8. 献血注意事项。

9. 血液检测的主要项目。

10. 不合格血液的处理流程。

11. 向献血者反馈所献血液检测结果和使用情况(为保护患者隐私,不提供受血者信息)。

12. 无偿献血表彰的相关信息。

13. 血站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财务信息。

1. 经过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2. 接受社会捐赠及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

3.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

(四)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1. 加强行风建设的主要规定。

2. 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准则。

3. 血站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时佩戴身份标识。

4. 血站工作人员文明服务用语、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

5. 本单位服务监督部门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6.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三、血站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

  血站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示:
(一)本单位网站、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宣传橱窗、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二)公告、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编印资料。

(三)血站开放日。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短信、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四、血站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

  (一)不断完善血站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指导血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血站信息公开的评估评价体系。各血站要积极、主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我部信息公开相关管理文件,制订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探索血站预算决算公开工作,务必于2012年8月1日前主动向社会公示本通知要求公示的信息内容。
(二)将血站信息公开和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紧密结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血站要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为契机,将血站信息公开和无偿献血宣传与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公众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增强服务意识,优化采供血服务流程,不断提高对献血者和医院的服务质量,努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血站信息公开的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信息公开列为对血站考核评优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同卫生系统开展“服务化、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活动(“三好一满意”活动)紧密结合,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我部在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和政务公开工作督导中,血站信息公开工作将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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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若干规定(已废止)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5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不含45平方米)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和对无证照住宅房屋的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证照房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1990年4月1日)以前的无证照房屋。


第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调换,原建筑面积调换后不找价格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增加的建筑面积,由被拆迁人按照建设成本减去建筑成本之差交纳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放弃交纳差价的,由房屋承租人交纳,产权归房屋承租人所有。


第五条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地点,由拆迁人在不低于同级地类中确定。其住宅房屋楼层、朝向,以同一拆迁区域内被拆迁人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结合增加面积排序确定。


第六条 拆迁自建、自住、无证照的独立住宅房屋,其住宅房屋使用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处的,按照不同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条 建设成本、建筑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本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屋拆迁事项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2年4月30日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6号)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6号)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中美两国政府签署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中国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屠宰加工厂生产的肉类,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须对出口的肉类进
行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出口肉类是卫生安全的。



200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