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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4:56:09  浏览:9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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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搭建农村金融服务平台,有效解决农村农民与农村经济组织在发展经济中资金短缺难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贷款方式:


(一)实物担保贷款。贷款凡符合金融单位用实物财产进行担保规定的可给予贷款。


(二)信用担保贷款。我市领取财政工资的在职人员及金融单位认定可以信用担保的人员,可以为农户提供担保,金融单位可根据担保人工作年限、工资或固定收入标准,准予担保人为3—5户农户小额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三)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担保公司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成立:


  1、龙头企业注资成立贷款担保公司,为该企业具有合作关系的农户或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或与该产业链相关联的农户提供贷款担保。


  2、村委会或合作社注资成立贷款担保公司,为本村或本社社员提供贷款担保。


  (四)农户联保贷款。按照农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的原则实行农户联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村小额贷款对象:在本市内从事农、林、牧、副、渔等产业的生产、加工、运输等相关产业链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为“三农”服务的企业等。


第四条 申请农村小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须持有三亚市户口,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之间,家庭有基本劳力;申请贷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须是在三亚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三农”产业或为“三农”服务;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且依法生产经营,对实行农业保险的项目优先给予贷款;


  (三)信用度好,在金融机构无不良借贷记录;


  (四)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五条 农村小额贷款的用途:


  (一)适合在本市发展的现代农、林、牧、副、渔等特色产业项目,特别是“短、平、快”项目;


  (二)农、林、牧、副、渔产品生产、加工、运销、存储项目;


  (三)为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服务的项目;


  (四)从事与农、林、牧、副、渔等产业相关的运输、商贸、餐饮服务等项目;


  (五)其他有利于农民增收的项目。重点扶持花卉、制种、高效果菜、远洋捕捞等产业。


第六条 农村小额贷款额度:农民贷款额度1万元—4万元(含4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贷款额度为5万元—1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下需延长贷款期限的须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批准。


第八条 农村小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小额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即:少上浮或不上浮,上浮幅度控制在15%以内)。


第九条 区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小额贷款初审工作。


第十条 农村小额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具备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可凭书面申请及有效证件到所在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区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须会同放贷金融机构上门调查,做出审查意见。


  (三)贷款申请人有抵押物或有担保人担保的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承贷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农村小额贷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贷款户姓名、扶持项目名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时间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市镇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结息方式: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


第十三条 区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应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及联保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对借款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项目、收入状况、家庭资产状况调查情况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营业执照;


  (四)还款记录及信用记录;


  (五)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等相关证明;


  (六)承贷金融机构的审批意见。


  贷款档案一式四份,由市农村小额贷款管理办公室、担保公司、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各持一份。档案持有人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布其资料内容。


第十四条 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应以户为单位设立贷款台账,及时记录贷款的发放、收回情况。


第十五条 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和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应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检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跟踪,通过对贷款人的经济状况跟踪调查,及时做好贷款人经济档案的变更登记。共同制定并实施农村小额贷款在发放、管理、监督及回收方面的奖罚措施。


第十六条 服务与保障措施。各镇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工作,利用广播、标语、横幅、宣传栏等进行广泛发动宣传。要实行农村小额贷款镇领导包点制度,每名镇领导分包一个行政村或自然村,切实为贷款户提供服务。市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农户按期还清贷款的贴息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放贷、担保、还贷的激励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


  (一)对金融机构放贷的支持奖励:


  1、对承贷金融机构,每发放一笔贷款,市财政给予50元的手续费,按时全部收贷的,市财政将按还贷额的3‰给予奖励;


  2、市财政对承贷金融机构按小额贴息贷款发放总额给予3‰的财政奖励;


  3、市财政设立三农贷款风险金,并按小额贴息贷款年计划发放总额的5%设立并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累计不超过发放总额的6%。


  (二)对担保公司的支持奖励:


  1、按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其所担保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设立并存入三农担保贷款风险金;


  2、由市财政对担保公司按小额贷款贴息额的25%支付经营费用补贴。


  (三)对服务站的奖励:


  1、按服务站服务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工作人员奖励;


  2、服务站贷款回收率达到98%以上的给予工作人员贷款回收总额1‰的奖励。


  (四) 没有农户逾期未偿还贷款的行政村,由市政府授予“信用村”荣誉称号,并给予镇政府相关人员1万元奖励,该行政村还可享受市政府10万元项目(产业)扶持资金。


  (五) 没有农户逾期未偿还贷款的镇,市政府给予该镇政府50万元项目(产业)扶持资金,并给予服务站5万元奖励资金。


  (六)市财政部门、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金融单位所承担的风险: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到期确实无法归还的贷款本息,经财政部门核定,担保公司、市财政及金融单位中各承担25%、25%、50%的损失,市财政承担部分从风险金中支付。


  (七)对还贷农户及企业的奖惩:


  1、对提前还清贷款的农户及企业市财政给予100%贴息;对按期还清贷款的市财政给予95%贴息。


  2、提前或按期还清贷款的农户及企业,由市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颁发“诚信用户”牌和“信用贷款证”。 获此殊荣的农户及企业再次贷款凭“信用贷款证”及身份证可免除镇服务站的贷前审查工作,直接到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柜台办理贷款手续。


  3、贷款农户及企业利用贷款资金发展项目获得成功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享受市政府的各项扶持政策。


  4、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的农户及企业的违约信息将被金融机构分别记入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任何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再向违约者提供贷款支持。


  5、镇政府未能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各项贷款指标的,扣减当年工作经费,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6 月20日起实施生效,《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府 〔2006〕146号)、《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三府办 〔2007〕167号)及《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和农业贴息贷款补充规定》(三府办〔2008〕157号)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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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2〕28号





临川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抚州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委托征收房屋所在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临川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协调。

市直有关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工作职责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协助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方案应及时公布,并在公布方案的同时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前,应按有关法规办理并取得发改委、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项目资金证明,并做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构筑物及土地上附属物、户数、常住在册户口人数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建档。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实际丈量为准,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涉及征收相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组及被征收人应积极协助和予以配合,常住户口在册人口数、户数应经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公寓房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八条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评估机构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时,应当综合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容积率、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情况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九条 选择公寓房安置补偿的规定:

(一)被征收主体房屋(以下简称主房)按“征一还一”安置公寓房,安置公寓房的公摊面积计入还房面积。被征收主房与公寓安置房结构不同的,按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

主房是指经过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设的、用于家庭人口生活起居的住宅房屋,房屋结构功能符合民用住宅建筑规范条件,房屋外围墙体与房间相衔接且独立成幢。其主要特征:拥有卧室、堂厅(客厅)、厨房、正规门窗,具有生活所需的水、电、卫生设施。

(二)被征收主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安置公寓房。

(三)被征收人选择的公寓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主房面积部分,按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以内按建筑成本价购买,超过10%以上部分按就近市场商品房价格购买。

(四)公寓安置房的分配按照“先拆迁先选房”和抽签选房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按房屋拆除时间顺序,经验收合格后发给选房号,以选房顺序号选房。经验收认定为同时拆除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

房屋拆除由具备相应建筑企业资质的单位统一实施,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五)公寓安置房的办证

1.被征收人公寓房安置到位后,应按办证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给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房屋产权证。

2.被征收人要求公寓安置房办理商品房产权证的,应按申请之日该公寓安置房地段基准地价及容积率计算的楼面地价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按规定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六)公寓安置房物业管理费5年内由征收部门支付70%,被征收人支付30%。5年后由业主自行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一律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及异地农民在被征收地的农村祖业房屋,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予公寓房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用于公益事业的学校、医院、福利院、敬老院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实施单位应依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当地政府已有规划建设的,按照重置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对认定属违法建筑和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由规划或国土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由处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房屋室内装修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地面上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3月14日公布的《关于印发抚州至吉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中第一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核算补偿金额。

有关设施迁移补助标准:电、有线、宽带、电话等设施的迁移费按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补助,具体金额在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十七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费补助标准: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公寓房安置的,补助时间从签订征收合同到取得公寓房钥匙,另再增加3个月;临时过渡费补助标准按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计算,最低不低于400元/月·户,过渡期限及过渡费支付月度在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搬迁补助标准:属住宅房屋的,按800元/户计算(公寓房安置的按2次计算);属生产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补助或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设备拆卸搬迁安装计费标准计算搬迁补助费,也可以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农户,可以自愿转为非农城镇居民,经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后,享有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户安置人数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人口计算,并应经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定。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原为本村农业户口的现役士兵、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监狱服刑和劳教人员均可计算为安置人口。空挂户、搭挂户人口不予计算安置人口。

第二十条 为加强房屋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征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按照房屋征收面积安排征收工作经费,其标准为:征收项目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元、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0元支付。

第二十一条 公寓安置房建设由规划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公寓安置房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要求,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模式进行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公寓安置房的建筑楼层、结构、房型、户型面积及交房标准、期限等应在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提前搬迁,凡在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拆除完毕的,对被征收人按主房建筑面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及方式在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阻挠、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阻碍房屋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正在实施拆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处以上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处以上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及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领导本公司、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 要把保密工作纳入公司工作的议事日程,每年定期研究、分析保密工作形势,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并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及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问题,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要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经常对身边的工作人员及亲属进行保密教育。

二、部门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要不定期地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经常对主要岗位人员特别是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八条 了解和掌握本部门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管理之中,要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一级,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级。要根据国家及公司的保密工作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九条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监督、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保密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和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

三、处(室)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及本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好本处(室)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熟悉和掌握本处(室)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涉密岗位,对本部门产生的文件、资料能依照公司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准确、规范定密。
第十二条 负责检查本处(室)人员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各类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组织本处(室)人员并带头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对本处(室)人员适时进行保密教育。

四、其他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注意听取保密委员会的意见,凡执行保密工作职责不力的干部不能提拨使用。
第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对当天未阅批完的密码电报要存放在保密柜中或退回机要室。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亲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19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