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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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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 199 号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4)已经2010年3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家祥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方可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定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情报员,是指从事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航空情报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是指情报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证明文件。
  (三)民用航空情报检查员(以下简称情报检查员),是指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民用航空情报人员资质管理和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情报员执照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在专业培训机构为获取执照而完成专门训练的证明文件。
  (五)情报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六)情报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
  (七)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六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情报员专业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情报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申请人培训情况,妥善保存人员培训的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执照前完成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岗位培训,并且获得在持照情报员监督下见习工作的经历。
  第十条 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申请人方可参加理论考试。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
  第十一条 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
  第十二条 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辅助考试实现。
  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十三条 理论考试合格者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颁发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3年。
  第十四条 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技能考核。
  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情报检查员主持考核。
  第十五条 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
  第十六条 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了解申请人技术能力的方式进行。
  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者为考核合格。
  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经主持技能考核的情报检查员评定,情报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签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四)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五)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执照培训合格证;
  (六)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七)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八)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岗位培训和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二十一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第二十二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情报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情报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二十四条 情报员执照基本信息变更(范围见附件一第I项)时,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
  第二十五条 情报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知识:
  (一)与情报员管理、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数据管理、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三)航图的制作、识别和使用。
  (四)航空情报服务工作中所用设备的原理、使用与限制。
  (五)与航空情报服务工作有关的人的因素。
  (六)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
  (七)航空气象学,气象文件与资料的使用与判读,影响飞行运行及安全的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八)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主要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运用。
  (九)领航学,推测和无线电领航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十)目视与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机场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十一)所在机场的航空资料、航图,机场净空及机场有关设施。
  (十二)机场范围或者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各类通信、导航设施的类别、位置、有效距离、呼号、频率及使用程序。
  (十三)机场范围内空中交通特点、航线结构及飞行程序。
  (十四)有关航线的地形、走向、高度层配备及气象特点。
  (十五)机场范围内的气象特征和危险天气的演变规律及对飞行的影响。
  (十六)各种性质的飞行组织保障工作程序。
  (十七)各种飞行勤务保障单位的联络程序、保障设施和能力。
  (十八)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工作关系、协调程序和手段。
  (十九)航空专业英语。
  (二十)质量管理系统相关知识。
  (二十一)空中交通管理和航空信息管理概念、政策、技术。
  (二十二)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七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熟练进行各类航行通告、飞行动态电报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掌握民用航空固定通信电报拍发程序,正确使用通信设备收发电报;
  (三)熟练编辑审核原始技术资料,处理静态航空数据;
  (四)熟练使用各种航空情报资料和航图;
  (五)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
  (六)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向机组或者其他用户讲解飞行需要的航空情报,回答机组和其他用户在飞行准备中提出的问题;
  (七)能够制定和受理飞行计划;
  (八)能够利用航图进行地图作业,并进行一般领航计算;
  (九)能看懂天气图并能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择优选择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十)能够对机型、机场、航线的性能进行分析;
  (十一)能够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十二)能够用英语就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进行会话、阅读、编写电报;
  (十三)能够独立编写机场使用细则;
  (十四)熟练操作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
  (十五)其他表现出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一)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的相关规定,完成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二)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岗位见习工作。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每6个月内在航空情报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0小时,或者少于60小时但是完成了至少1个月岗位熟练培训;
  (二)熟悉与履行执照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一)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者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者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二)持照人被依法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三十一条 持照人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航空情报员技术档案,如实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
  第三十二条 持照人从事执照相应的岗位工作时,应当携带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三十三条 持照人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
  持照人执照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不得独立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持照人工作单位跨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持照人所在单位每年应当对其知识和技能进行考试、考核,做出是否掌握工作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的结论,并将考试、考核情况记入民用航空情报员技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 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
  (二)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具备情报服务工作岗位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 持照人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等近期经历证明、所在单位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情况等注册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
  第三十八条 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予以注册。
  必要时,地区管理局可以进行情报员执照注册检查,核实持照人岗位培训等近期经历情况,考核持照人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九条 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情报员执照注册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注册。
  第四十条 情报员执照注册检查中技能考核由情报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四十一条 经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批准,持照人注册条件要求可视情况降低,但应当对其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范围做出相应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执照注册的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的;
  (二)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照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
  (三)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从事航空情报员技能考核的检查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四十五条 情报员专业培训机构违反规定颁发或者不颁发培训合格证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民航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执照而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申请航空情报员执照。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而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可同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
  第四十九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未取得执照的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执照未经有效注册的航空情报员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且对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未按本规则规定管理持照人技术档案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
  第五十二条 持照人违反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
  第五十三条 持照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征候、严重事故征候或者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在3个月至1年内不予注册,并对违法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
  第五十四条 持照人与事故征候、严重事故征候或者事故有直接关系的,调查期间地区管理局可以暂停其执照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不包括航空器运营人航行情报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至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5日发布,2006年6月21日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69号修订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施行前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获得的执照继续有效,其注册、换证和其他管理事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一: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略)

  关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修订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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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给予支持、配合。


  2009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由有关组织推荐,并须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向受聘的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特约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
  特约监督员在任期内本人书面要求辞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应坚持依法有序、务实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作出司法决策的情况;
  (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审判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四)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方式:
  (一)可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会议;
  (二)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特约监督员专门会议;
  (三)旁听依法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活动;
  (四)可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
  (五)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材料;
  (六)听取和了解所提意见、建议和举报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合法有效的监督方式。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应当保守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特约监督员的身份进行与监督员工作不相符的活动。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特约监督员依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并反馈反映、转递的事项。对阻挠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约监督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特约监督员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的思考

李园春


内容提要:落实公安部“四句话”,“人要精神”是核心。人的精神来自于人的内在素养。加紧民警个人在态度、宽度、深度、角度、热度五个方面的内在修养,是力行“人要精神”的内助力。本文认为,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客观要求,也是人民警察的品格要求。民警个人要全面理解“人要精神”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加紧各方面的锻炼和修养,不断优化自己的人格精神,提高自己的内在素养,更好地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关键词:人要精神 修养 世界观 方法论

《泉州警学》2003年第3期上刊载了张东鸣同志《“五度”修养》的文章,提出了人在内在修养上的态度、宽度、深度、角度、热度等五个方面即“‘五度’修养”这个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的课题,有助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更好地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二十公”、全省“二十八公”会议精神,更好地落实公安部“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四句话,更进一步地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笔者读罢文章,细嚼深思,颇受教育启发,因而对人要精神与修养的问题有了较为深刻的体会,并将之写出来,与同志们商榷。
一、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既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所要求的,也是新时期对人民警察的品格要求
1、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是相一致的。精神,是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自觉的心理状态,包括情绪、意志、良心等等。修养,则是指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知识技能等方面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而达到的一定水平。如政治修养、文学修养。也特指逐渐养成的在待人处世方面的正确态度。唯物主义把精神当作和意识同一意义的概念来使用,认为意识是人所特有的精神活动。它包括感性的和理性的认识,以及感情、意志等一系列复杂的心理活动形式。唯物辩证法在肯定物质生产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决定作用的同时,又揭示出精神活动,不仅能动地反映外部世界具有认识作用,而且通过指导实践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在一定条件下精神力量可以转化为物质力量。唯物辩证法指出,精神的能动作用具有两种不同性质,一种符合客观实际的,能正确地指导人们的行动,促进事物发展。一种不符合客观实际,归根到底要把人们的行动引向错误的道路,阻碍事物的发展。辩证唯物主义还认为:自我意识也是意识的一种形式。复杂的社会生活过程,要求人们控制自己的行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人不仅要认识外部世界,而且要认识自己,认识自己和外部世界的关系,认识自己在事业中所处地位、作用,以及评价自己的行为的社会意义。“人贵有自知之明”,重视自我意识这种意识形式,对社会生活具有重大意义。人的这种认识过程,也就是一种内在素养的修养的过程。因此,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符合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的基本要求。人要精神的“精神”,应该是正确反映客观世界、符合客观实际、正确认识自己、认识自己和外部关系、认识自己在事业中的地位作用的精神。而这种精神的形成则要经过一个长期的锻炼和修养过程。
2、坚持人要精神,倡导“五度”修养是人民警察的品格要求。毛泽东同志曾多次强调“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刘少奇同志也指出,共产党员要在斗争中求得自己的进步,提高自己的革命品质和能力,要经过一个很长的革命的锻炼和修养过程,一个长期改造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奋斗中,历来重视精神力量的培养、修养和运用。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主题,展现为生机勃勃、催人奋进的时代精神。在革命战争年代的“井岗山精神”、“长征精神”、“抗日精神”、“延安精神”,在建设年代的“大庆精神”、“龙江精神”。正是有了这些在长期斗争中的锻炼修养积蓄的精神力量,才形成了“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英雄气概和精神风貌,才产生了改天换地、排山倒海般的惊天伟力。改革开放之后,邓小平同志将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概括为革命和拼命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已精神,压倒一切敌人、压倒一切困难的精神,坚持革命乐观的主义,排除万难争取胜利的精神。并一再要求全党坚持和发扬这五种革命精神,把它作为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应该具备的精神。党的十五大以来,在精神建设领域,中国共产党从人民群众的实践斗争中总结出了“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怕困难,顽强拼搏,坚忍不拔,敢于胜利”的伟大抗洪精神、“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力协同,勇于登攀” 的两弹一星精神、“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和衷共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抗击非典精神。在新世纪,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在全党和全社会大力宣扬和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紧跟时代、勇于创新的精神,知难而进、一往无前的精神,艰苦奋斗、务求实效的精神,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这是对新的历史时期全党和全社会应当具有的精神风貌的高度概括,也是对人民警察所应具有的品格要求。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学习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要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坚持人要精神,加紧自己的无产阶级意识的修养,始终保持自己纯洁的无产阶级的革命品质和坚强意志,坚持弘扬和培育伟大的精神力量,始终保持昂扬向上、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应有本色。
二、全面理解“人要精神”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
1、人要精神之“精神”,是民警个人的精神风貌与内在精神素质的辩证统一。“人要精神”作为四句话的核心,不仅要求民警在外在风度上注重仪表、讲究礼节、举止端正、修边幅、爱整洁,时刻保持严整的警容警姿。更重要的是要求民警在内在气质上有一个积极健康、开拓奋进、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在民警的内在精神世界里,必须具有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具有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修养,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和处理各种问题的修养,有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修养,有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的修养,有善于联系群众的修养等良好的政治修养以及各种法律知识、科学知识的修养;必须具有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的坚定政治信念;必须具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崇高信仰目标;必须具有切实履行“三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神圣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具有敢于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百折不挠的坚强意志和决心。做到内外兼修,言行一致,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实现外在精神风貌与内在精神素质的辩证统一。以饱满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精神素质,更好地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2、人要精神之“精神”,是民警个人人格精神与团队精神、民族精神的辩证统一。人格是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在心理学,人格即个性,其不仅与气质、智力(综合性能力)的关系非同一般,而且还具有情感特征和意志特征。“人要精神”作为四句话的核心,一方面要求民警个人要注重自己的人格修养,培养美的情感、陶冶高尚的情操,锻造自己的人格精神。或豪放爽性、酣畅豁达;或深沉内敛、柔韧平和;或刚毅正直,不喜迂回;或睿智邃远、善于省察。在困难挫折面前,镇定自若,果断决择,勇敢担当,锐气不减;在待人处世方面,具有很强的自制力和亲和力、虚怀若谷、气度宽宏、热情平和、收放自如。另一个方面也要求民警个人要坚持和弘扬以“五种精神”为主要内容的民族精神;要具有人民警察血脉里流动着的特有的崇高奉献和牺牲精神;警察队伍的团队精神,如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晋江刑警精神”,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济南交警精神”、“漳州110精神”等等。作为泉州的民警,还必须具有“求是、团结、务实、创新”的泉州精神和“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的创业精神。“人要精神”就是要求民警不仅张扬个性,具有自己的人格精神,又要克服自己的个性弱点,把自己融入人民警察这一群体之中。坚持和弘扬民族精神、警察精神和团队精神。要有坚持团结,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遵守纪律的修养。对待同志不但具有伟大而忠诚的友爱、热情和同情心,具有伟大的互助精神,牢固的团结精神,真正的平等精神。而且最能宽大、容忍和“委曲求全”,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能忍受各种误解和屈辱而毫无怨恨之心;既在思想上、政治上不甘心落后,有极高的进取心,同时又尊敬、爱护和帮助在这些方面强过他们的人,而努力向他们学习,绝无嫉妒之心。在团队精神的凝聚下和宽容美德的包容下更好地努力工作,展现自己的人格精神魅力。
3、人要精神之“精神”是奋发拼搏的工作精神与求实精神、科学精神的辩证统一。“人要精神”作为四句话的核心,不仅要求民警要有善于抓住机遇和敢于开拓进取的旺盛斗志,时刻保持奋发拼搏的精神,以高昂的工作热情积极、主动地承担任务。在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作风。更重要的是要求民警在工作中时刻保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把积极向上的工作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统一起来。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辩证唯物,理直气壮,永远不怕真理,勇敢地拥护真理、敢于坚持真理,敢于求真务实。坚持说真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的踏实态度。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即使这样做暂时处于不利,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和指责而暂时孤立(刘少奇同志称之为光荣的孤立),也敢于逆潮流而拥护真理,绝不随波逐流。如,面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求,要敢于如实立案,真实客观地反映社会治安形势,不搞自欺欺人的文字游戏;在办案中,要敢于坚持事实依据,顶住来自各方面甚至是保护伞的压力,秉公执法;在抢险救灾中,要冷静分析、科学决策,实现最快的速度,最佳的战术,最好的效果。既要有不怕牺牲的英勇气概,又要有尽量减少不必要牺牲的科学态度。这种求实精神、科学精神,不仅要体现在领导行为中的科学领导、科学规划、科学决策、科学导向,也要体现在民警队伍中形成的学习科学、相信科学、尊重科学的崇高科学理性,追求科学公正的良好氛围中。要树立不断学习精神,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地学习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通过知识不断的积累,拓展自己客观观察世界、思考审视自己的逻辑思维空间,达到理论修养,知识修养的不断提高。以更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民执法、为民服务。
4、人要精神之“精神”是法治精神与德治精神、人文精神的辩证统一。“人要精神”要求民警作为执法主体,不仅要刚毅正直、爱憎分明、不畏权势、一身正气。坚持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忠于法律的法治精神。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而且也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明;团结协作;勇于献身,严守纪律;文明执勤的职业道德。具有坚强的道德意志力,即在任何危险的时刻和复杂的场合,都能始终坚持正义,敢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各种不当的利益的诱惑面前,不为贪婪的欲望所驱使,舍得清苦,甘于奉献;既或是在法律调整不足的情况下,也能积极负责地去做好工作,而不是乘机钻法律空子,谋取私利。同时还要在执法管理中树立人文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民权至上,充分保护民权,其中包括经济民权,政治民权和文化民权。以关怀人文为终极目的,善于从不同的角度审视自己的执法行为和管理行为,将民主、公平、宽容、诚信作为执法和管理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首要因素来考虑。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把“维权、服务、亲民、爱民、为民、安民、乐民、富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忌在维护民权的过程中侵害民权,在执法过程中践踏法律。坚持法治精神与德治精神、人文精神的结合统一。当然,也应注意对“人道”、“民权”的理解过于空泛和偏颇,对罪恶不当宽恕而损害更广泛的人群的利益。

落实公安部“四句话”, 身体力行“人要精神”,需要民警进行各方面的锻炼和修养。由于民警的政治觉悟、实践经验、工作岗位、文化程度、社会活动等诸条件各不相同,所以每个民警需要特别注意修养或者注重修养方面,也就会各有差别。民警个人要坚持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学习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实践中,来建立自己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从内在修养的态度、宽度、深度、角度、热度的不同方面、不同层面,不断地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雕琢,优化自己的人格精神,提高自己的内在素养,真正实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更好地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
福建省警察学会特邀研究员
泉州市警察学会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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