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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7:05  浏览:8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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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本着早部署、早行动、早预防的原则,切实加强2012年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尾矿库事故特别是由自然灾害引发的尾矿库事故,促进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管理监督责任落实。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刻吸取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切实把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尾矿库企业、地方及部门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特别要落实无主尾矿库防汛责任,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将防汛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尾矿库企业和作业岗位,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

二、深化隐患排查登记工作。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组织开展尾矿库汛前、汛期和汛后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登记、汇总、处理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一是检查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满足设计要求情况,认真复核尾矿库泄洪能力,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和停用尾矿库应于汛期前排尽库内积水,在用尾矿库应于汛期前及早降低库内水位,并严禁在降雨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内向库内排放尾矿。二是检查尾矿坝坝体稳定情况,以及处置主坝、副坝、拦水坝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安全隐患情况。三是检查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与设计符合情况,汛前维修和疏浚情况,以及处置变形、位移、损毁、淤堵、过水不畅等隐患情况。四是检查危库、险库治理责任单位汛前隐患治理进展情况,特别要检查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的防汛度汛设施运行及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五是检查库区周边山体是否存在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以及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六是检查在建(整改)尾矿库防汛度汛设施运行情况。七是检查洪水后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和排洪设施完好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4至8月对重点地区开展尾矿库防汛安全专项检查。

三、狠抓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各地区要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重大隐患,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针对情况变化,采取应急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运行尾矿库,要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责令企业停止向尾矿库排放尾矿,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要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建设的跟踪督导,及时了解进展情况,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

四、加强应急管理处置工作。要强化尾矿库汛期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和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地方、企业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要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水平。要强化应急物资保障,汛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特别要加强停用库的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所有尾矿库企业要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巡查,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组织疏散撤离,有效应对事故灾难。

五、高度重视极端气候影响。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极端气候对尾矿库安全威胁的严重性,特别要针对部分地区汛期提前或延后的极端气候情况,完善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预案,强化极端气候情况下尾矿库安全防范措施。要切实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及时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六、严肃事故查处及其问责。各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明尾矿库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蓄意瞒报谎报事故,以及执行防汛度汛制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确保事故责任追究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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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鉴定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证据,但是我国对一个案件民事司法鉴定次数尚无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民事司法鉴定存在着“一事多鉴”的现象,这导致浪费司法资源,也威胁了鉴定结论的法定性和威严性。怀柔法院雁栖法庭通过调研,试图对民事案件“一事多鉴”的成因进行剖析并研究其对策。经调研发现,民事案件“一事多鉴”现象由多方面复杂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

  一是诉讼当事人“无理鉴定”容易形成反复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死死纠缠,无休止地申请重新鉴定,以期通过多次、反复鉴定来形成对己方有利的鉴定结果。例如,有的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正当,法律程序也无瑕疵,但因该鉴定事项属于案内关键性证据甚至是定案的孤证,当事人以为推翻了鉴定意见就能胜诉或使原判决获得改变,因而要求反复鉴定。

  二是诉讼当事人“不配合鉴定”致使鉴定样本达不到法定鉴定条件而形成多次鉴定。因鉴定结论对自己产生不利诉讼影响,诉讼当事人不提供有效的鉴定样本,因而使一个鉴定事项多次鉴定后,因样本反复更换而结论各异,从而还形成了“多鉴不定”的困境。

  三是鉴定主体“不具备法定条件”致使多次鉴定。鉴定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超越鉴定范围进行鉴定导致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对鉴定业务监管不严,鉴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出具的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律与技术要求导致多次鉴定;鉴定活动受到外界非法干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出具不真实的鉴定意见,为再次鉴定预留了空隙。

  四是审判人员采信鉴定意见失当致使多次鉴定。在审判过程中,一个鉴定事项的同一鉴定要求往往会出现几个不同鉴定意见,由于对证据链的审查、衔接不够严密,或者对于孤证的过份信任,采信了欠客观的鉴定意见或者舍弃了真实的鉴定意见,引起当事人一方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雁栖法庭认为应从四个方面着手,改善“一事多鉴”,提升鉴定效率,提高鉴定结论的法定性和威严性:

  一是完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严格限制重新鉴定的提起。慎重启动鉴定程序并对重新鉴定限定相应的条件,并对申请重新鉴定的事由做严格的限制,通过严格程序,控制随意鉴定行为的发生,提高鉴定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二是建立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制度,明确鉴定风险。实践中,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果往往抱有希望,而对鉴定风险估计不足。当鉴定结论无法满足其预期期望的结果时,当事人往往对鉴定结论失去理智判断,这一心理落差在一定程序上也催生造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动机。

  三是规定限制重新鉴定的次数,防止案件陷入“重复鉴定”、“多鉴不决”的局面,从而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四是完善司法鉴定结论的采认制度,确保鉴定意见采信正当。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鉴定结论的采信必须在判决中进行明示,以此来提高鉴定结论采信的可信度和对法官的鉴定采信形成必要的限制,避免以此引发的重复鉴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规定


(1995年12月8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的优良传统,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立足于给残疾人办好事、实事,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各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含三资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要安置录用一定数量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安置比例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劳动部门办理单位招工时,要审查招用残疾人所占比例不低于2%。凡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铜川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残疾人列为重点扶贫对象。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到本地区内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中,并分配给适合他们的工作;在土地、荒坡(山)园林等发包时,优先安排;有关部门要给残疾人提供致富项目和优惠条件。
第三条:鼓励城、乡残疾人从事个体生产和经营,工商行政、税务部门要按规定优先登记发证,并在划分经营场地、收费等方面给予照顾,按税收规定减免税收。
对国家、集体、个人创办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免收各种市政管理费用。
第四条: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经过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各级人事、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其就业。
企、事业单位在优化劳动组合,横向经济联合实行股份制、租赁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应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在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撤销、破产的企业,应优先清偿所欠残疾职工的工资和提留出劳动保险费用。
伤残军人,因公致伤以及其它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五条:政府、社会和家族应保障对具有接受普通、特殊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社会福利院收养的残疾孤儿、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残疾生可以在居住就近的学校上学或随班就读,任何学校、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生要免收学费、减收杂费。
积极兴办特殊教育,并做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残疾人特殊教育、职业培训和成人教育给以支持、帮助,加强师资力量,增加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资、捐物助学。
第六条:对农村和城镇居民中的残疾人贫困户、特困户,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帮助他们脱贫致富,解决温饱问题;对无依无靠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要优先安排进入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或实行“五保”、生活定补等,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受灾地区的残疾人要优先安排救灾、救济款或物资。
对在职、或退休的残疾职工,本单位要优先安排他们的住房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条:对农村无劳动能力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减或免去国务院规定的劳务和负担,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八条:各级卫生医疗部门,要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对残疾患者优先安排就诊和住院;对白内障、小儿麻痹、脑瘫等康复患者优先安排治疗和手术;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康复患者,卫生医疗部门要给予减免床位费、理疗费、手术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残疾子女转为城镇户口的,由市、县区残联组织开具证明,公安机关应予以优先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残疾人离婚时,离弃的残疾妇女和未成年儿童,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应予以照顾。
第十条:文化、体育、民政、残联和其他社会团体,应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体育场(馆)影剧院应对举办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演出减免费用。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建设为残疾人服务的基础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和服务设施,有关方面应依照规定予以减免税费。
第十二条:盲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送;残疾人乘车时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在法定节日,全国助残日、国际助残日,公园、游乐场的应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各新闻单位,对社会福利单位和有关残疾人的广告、声明、挂失、寻人、寻物启事等,要优先予以刊登,根据实际情况减免费用。
第十四条:在司法活动中,有关部门应对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和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并酌情减免费用。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