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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49:48  浏览:8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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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令第1号





  《大理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6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云府规登准〔2007〕351号),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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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大理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县(市)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州、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墙改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和使用;

  (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查处违反相关墙改政策、规定的行为。

  财政、经委、发改、商务、国土、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

  第八条 鼓励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工业废渣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向墙改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按照《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窑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鼓励现有粘土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2008年底后大理市、2010年底后全州所有城市,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从2008年底后,大理市规划控制区内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50%以上,2010年后,其他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35%。

第十三条 2010年底前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60%;砌体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大理市不低于30%,其他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不低于20%。

  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不得参加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重点:

发展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硅酸盐制品:如加气混凝土、粉煤灰砖、矿渣砖、灰砂砖、粉煤灰空心砌块、煤矸石砖、煤矸石空心砌块等。

  混凝土制品:如轻骨料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轻质高强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空心砌块、岩棉混凝土复合预制墙板、现浇混凝土墙板等。

  发展利用农业废渣类墙体材料:如麦秸人造板、麦秸轻质板、植物纤维水泥板、水泥刨花板等。

  发展利用建筑废渣类墙体材料。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县以上墙改管理机构预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所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经验收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实际使用比例返退相应比例的专项基金给建设单位;达不到规定比例或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不予返退预交的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财政部财综〔2007〕3号、4号文件和《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3〕8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1、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2、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3、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4、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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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
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
第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 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
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全区小额信贷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按照省小额信贷办公室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指导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人员,搞好统计监测,组织好小额信贷政策调研;
4.加强与农行的联系合作,确保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县、乡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工作。
第七条 县级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2.审查、检查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搞好统计监测;
3.加强与农行的联系与合作,确保农行信贷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4.管理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工作,抓好培训,组织好配套服务;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小额信贷资金的抽查、审计工作。
第八条 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主要职责是:
1.代本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选定扶贫对象,搞好建档立卡工作,组建管理各中心和联保小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站站长、会计、出纳、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中心主任、小组长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
3.帮助贫困户选好项目,并围绕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
4.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确保中心会议制度化、正常化,协助农行做好放贷工作,并认真负责地按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委托代收代管协议》做好信贷资金管理、收回及再贷工作。
第九条 中心主任职责是:
1.组织小组成员选择开发项目,申请扶贫资金;
2.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培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3.协助信贷员做好放款、收款及回收再贷工作。
第十条 小组长职责是:
1.监督组员参加中心会议,监督组员执行规章制度;
2.组织组员讨论、选择、实施好生产项目,确定贷款数额,合理使用贷款,落实联保责任;
3.团结互助,督促组员按期还款付息和缴纳小组基金;
4.协助工作站人员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省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下达年度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
2.负责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业务工作;
3.按照农总行有关规定,拟定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全省各地、州、市、县扶贫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检查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帐务,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十二条 地、州、市农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省农行下达的小额信贷计划,及时下达到所辖各县支行;
2.按照农总行及省分行的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贯彻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管理全区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到户资金的业务工作;
4.培训县级扶贫信贷业务人员;
5.定期检查县级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到户帐务,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县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扶贫贷款计划,及时审查贷款项目,发放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贷款计划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管理乡(镇)农行小额信贷资金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支行所辖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工作人员和财会人员;
4.定期检查乡(镇)农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的帐务,配合有关部门对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
5.搞好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账表和票据。
第十四条 凡是利用银行贷款开展小额信贷扶贫的乡(镇),有营业所的必须配备1—2名专贷员,无营业所的,必须由县支行指派1—2名专贷人员,或由2—3个乡(镇)组成信贷组,配备2—3名信贷员具体负责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发放,并与乡(镇)工作站共同配合做好小额
信贷扶贫工作。基层营业所、信贷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农业银行下达的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规模计划,依据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提供的贫困户贷款规模及生产项目花名册,1个月内要与贫困户签订贷款合同,及时、足额地把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
2.自主发放贷款,与乡(镇)共同做好回收以及回收再贷工作;
3.加强对贷款的检查和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贷款的使用用途和使用效益;
4.加强对小额信贷专职信贷员的管理工作,使信贷员尽职尽责地做好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贷款资金风险;
5.按回收资金总额的5‰和回收利息总额的5%的标准,每个季度结算一次,给乡(镇)工作站支付手续费。

三、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打好扶贫攻坚战,切实解决贫困温饱的重要举措。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双线管理体制: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又相互衔接即:农行直接负责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管理,间接参与贷款农户项目的实施;政府职能部门间接协助农行做好资金
的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贷款农户项目的实施。使用财政、上海帮扶资金实行小额信贷的乡(镇),则仍按省对地州市、地州市对县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由政府基层工作站承贷承还的运行机制向由农业银行直接与农户建立借贷关系,将资金直接投放到户的方向过渡,是规范和完善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运行机制的一项重大决策。实行这一新的运行机制,既符合中央的金融政策,又从法律、法规上确立了农业银行与贫困户的
借贷关系,明确了债权债务,同时也从客观上化解了政府部门统贷统还带来的金融风险和利益损失,对促进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加快扶贫攻坚步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十七条 实施新的运行机制始终要坚持“五不变”、“八不准”。“五不变”即:一是坚持扶贫到户的方针不变,确保贫困户能得到有效的资金扶持;二是坚持小额贷款对农户不抵押、不担保的原则不变;三是坚持“整贷零还、小组联保”的核心机制不变;四是坚持雪中送炭,适时
投放资金的原则不变;五是坚持滚动发展,连续扶持3年的办法不变。“八不准”即:不准提高贷款利率,不准提前扣收利息,不准扣留贫困户各种陈旧欠款,不准提前收贷,不准明贷暗收、明贷暗存,不准挤占挪用、转移用途,不准在贷款投放中变相加息,不准贻误农时。

四、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凡采取小额信贷方式用于扶贫到户的资金,实行统一计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农行系统全面管理,财政及上海帮扶资金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实施全面管理。地、州、市、县对小额信贷资金的实施规模有
计划权和调控权;县对乡(镇)、地、州、市对县资金的调整,必须在同级小额信贷办公室和农行共同研究统一后才能调整,但须把调整后的情况报省小额信贷办公室备案。县对乡(镇)资金的调整必须报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农行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十九条 各类小额信贷资金均实行有偿有息、循环滚动使用3年的原则,即:对具体的地区、县、乡核定的计划可以连续滚动使用三年,三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对工作搞得好的乡(镇)基数只增不收,并同时允许对计划内的资金根据当地的发展扶持规划实行回收循环再贷,贷款回收
率必须保证在90%以上。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执行小额信贷整贷零还制度是搞好小额信贷工作至关重要的关键。根据我省各地的特殊情况,年还款周期原则上限定在24次、12次二种不同形式。各地应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形式并报省小额信贷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下达后,地、州、市、县农业银行应及时将资金调度到位。1个月内必须投放到户。回收再贷资金,在贷款前提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农行应抓紧审查,保证1个月内投放到户,尽最大努力避免资金的闲置,确保资金回收再贷率达80%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小额信贷扶贫严格按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顺利开展,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工作站经费补助。地、州、市、县财政要把小额信贷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工作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原使用农行贷款省财政给予贷款额2.88%的经费补助
,使用财政资金和上海帮扶资金的乡(镇),从利息收入中开支工作经费的规定不再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和上海帮扶资金,按规定收取的利息不再上交省级,直接交给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视贷款的回收情况,对照银行的做法,按回收贷款额5‰和回收利息5%的标准,每个季度结算
一次支付给工作站,作为手续费,以奖励工作站加强贷款的回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用于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资金利息均严格按照国家当年颁布的专项扶贫贷款利率和贫困户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坚持利随本清。
第二十四条 对贫困户投放贷款坚持小额信贷的原则,每一次投放额度应为1000—1500元。对扶持效果好,还款及时的贫困户,可以连续扶持,贷款额度可增加到2000元,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坚持小组基金、中心基金缴纳和管理制度,是搞好小额信贷,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根据《银行通则》的有关规定,凡使用信贷资金实施小额信贷扶贫的乡(镇),可采取中心、小组成立之初一次性预收的办法交由基层工作站代管。使用上海帮扶和省财政资金的乡(镇)
仍然按云小扶字〔199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省财政、上海帮扶资金实施小额信贷的乡(镇),仍坚持“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原则,对到期收回的资金首先确保中央借款的归还,余额部分调回预算,按国务院和省清理整顿财政信用资金的规定重新安排使用。

五、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七条 小额信贷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制度健全,操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利用各类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乡(镇)工作站,财务管理仍按云小扶字〔1998〕1号文件《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财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各级小额信贷办公室和乡(镇)工作站必须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坚持由乡(镇)工作站代管中心、小组基金制度,设专帐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工作站、农行营业所(或信贷组)应按月、按季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呈报信贷财务月报表、季报表,并按时呈报年终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 县扶贫办及县农业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人对乡(镇)信贷财务进行核帐,查现、查库、稽核,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监测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监测与评估是保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措施。各级小额信贷办公室及各乡(镇)工作站必须按期完成有关统计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汇总上报,坚持月报表制度和年末效益统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监测与评估,分经常性监测、评估和阶段性监测、评估。阶段性监测、评估由省小额信贷办公室统一实施,经常性监测评估由各县小额信贷办公室按月实施。
第三十四条 搞好农行系统与扶贫系统的协调配合工作。各级农业银行要定期向同级扶贫部门及时提供资金的发放、回收及回收再贷的计划执行情况。各级扶贫部门也应经常向各级农行反馈扶贫资金及扶贫项目的实施效益情况,互通情况密切合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小额信贷资金安排的举报制度。各级扶贫部门和农行机构,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结合政务、村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小额信贷扶贫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采取过硬措施,加以整改,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对既不报告又不整
改的,要追究同级负责人的责任。

七、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 建立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要紧紧与贷款规模发放、扶持贫困户数量、还款率、回收再贷率各项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和农户实施项目的效益挂钩,以还款率和扶持农户的效益作为奖罚的核心纳入政府考核,实行省对地州市,地州市对县的办法,层层建立工作
量化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对实施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成效显著的地州市县,通过检查验收,省委、省政府将给予奖励。对实施效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干部,视其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1998年下发执行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信贷财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会计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过程中与本办法有矛盾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0年6月19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和开展2005年度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和开展2005年度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98号


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秦政[2004]255号)文件精神,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有效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秦皇岛市信用评价委员会已制定并讨论通过了《秦皇岛市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依据该《暂行办法》规定,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决定从今年6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5年度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的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选活动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市信用评价委员会相关部门审查、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认定、媒体公布、社会监督的方式进行。
二、本次评选活动采取在地原则申报和参评。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通知本辖区内中小企业,组织申报和评选工作。7月10日前将推荐的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材料报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市中小企业局政策法规科)。上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秦皇岛市信用优良企业申报表》(见附表)、各县区2005年度申报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名单。上报材料一式二份。
三、2004年度省级信用优良企业,直接列为2005年度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不再申报参评。
四、本次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活动不收取参评企业的任何费用。
五、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3259923,联系人:刘长岭 张西阁

附件一:《秦皇岛市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附件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附 表:《秦皇岛市信用优良中小企业申报表》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秦皇岛市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加强信用管理,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申报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市级信用优良企业,赋予每个信用优良中小企业信用代码,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条 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每年评选一次,不搞终身制,不分指标,不限数量。该评选活动不收取参评企业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直接列为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不再申报参评。
第二章 信用优良中小企业条件
第六条 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依法经营。
第七条 信守合同内容,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外,合同履行率达100%。
第八条 模范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法规,无提供虚假文件骗取工商登记、抽逃注册资本、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行为;无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处罚记录;企业年检为A级。
第九条 企业财务状况真实,按照规定进行年度财务状况审计,并按要求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条 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评选年度内没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没有新发生欠缴税款行为;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纳税资料;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年度内,没有发生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和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无逾期贷款和欠息行为;按规定及时向债权金融机构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遵守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标准组织生产,年度内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时无不合格产品记录。
第十三条 年度内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年度内企业无因债务纠纷败诉并被强制执行的记录。
第十五条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六条 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七条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年度内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
第十八条 遵守统计法规,提供统计数据真实,无统计违法记录。
第十九条 年度内无走私、套汇行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自愿到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秦皇岛市信用优良中小企业申报表》(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将相关材料报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分送市信用评价委员会组成部门审查 (人行、财政、工商、税务、质监、统计、安全生产、劳动、环保、公安、法院、商务、海关)。
第二十三条 市信用评价委员会相关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相关部门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由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再由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知到企业。企业认为相关部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的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由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联合审查,提出拟入选秦皇岛市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名单,并在新闻媒体公示15天;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反映公示企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示15天后,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年度秦皇岛市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名单》,报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将名单正式在新闻媒体上和市民营经济网站(http://www.qhdsme.gov.cn)上公布。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措施
第二十七条 获得市信用优良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直接向省信用评价委员会推荐,参加省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
第二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将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在各种媒体上大力宣传。
第二十九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对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为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优先办理短期贷款、贴现、承兑、保函业务,满足企业有效资金需求;对企业需要的中长期贷款,优先向上级银行推荐;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为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办理的贴现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各担保机构对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优先担保。
第三十二条 对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主管税务部门依法给予以下鼓励:除专案检查、专项检查、金税协查外,年度内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即时办理;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在年度检验时可给予“预约年检”或“上门年检”服务。
第三十四条 质监部门对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在名牌和优质产品评价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第三十五条 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申请特许经营权、资质等级评定和招投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十六条 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中,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审查工作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实质性审查的,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第三十七条 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时,可享受“信任放行”等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对入选的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其中有失信行为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修复失信记录;对严重失信企业,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和事实,要准确、客观、公正,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 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 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