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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9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57:27  浏览:8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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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9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9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600亿元,其中1年期120亿元,票面年利率3.45%;3年期300亿元,票面年利率5.18%;5年期180亿元,票面年利率5.75%。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21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公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1年期、3年期和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4%计息;3年期和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1年不满2年按2.61%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69%计息;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5.22%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49%计息。

  五、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1年期、3年期和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40家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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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2001年6月30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交的《2000年中央决算(草案)》,批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继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按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管,提高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改进中央决算编制工作,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工作,为更好地实现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而努力。

民政部关于部队志愿兵的家属如何优待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部队志愿兵的家属如何优待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
最近,有的地方询问部队义务兵战士改为志愿兵的,他们的家属如何优待的问题。经与总政有关方面联系认为:部队义务兵战士改为志愿兵的,他们已享受工资待遇,因此,他们的家属可与部队干部的家属同样对待,不应再享受部队义务兵战士家属的优待。特此通知。



197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