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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41:42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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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测绘工程化研究开发和测绘科技成果转化,现将《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


   联系人: 杨铮  国土测绘司科技与遥感信息处


   电话: 010-68337761, 01068337793(Fax)


   邮箱: yangzheng@sbsm.gov.cn


  
  

                           国家测绘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由国家测绘局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建立,依托测绘系统的科研、生产、教学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并按本规定管理和运行的部门级工程中心。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运行管理、考核评估等适用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组织申报的国家级工程中心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鼓励测绘科研、生产、教学单位以及相关企业联合建立工程中心。

第二章 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
(二)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或联合依托单位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测绘局系统所属单位或部门,能够提供不低于国家测绘局支持额度的配套经费以及工程中心运行所必需的保障条件;
(三)申请成立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在测绘行业内领先并具有影响力的技术优势,拥有一定数量的专有技术和重要的科技成果,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四)拥有工艺研究、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和条件,能够对相关领域测绘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和工程评估,有产业化推广能力和组织产品中试能力;
(五)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专家,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测绘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
(六)具有良好的管理与运行机制,能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测绘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第六条 申请和批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填报《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编制提纲见附件一),联合申报单位应共同填报《申请书》,并分别以公文正式报送国家测绘局。
(二)国家测绘局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必要时,国家测绘局将组织进行现场考察。
(三)申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编制《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报国家测绘局。
(四)国家测绘局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可行性论证提纲见附件三)。
对于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国家测绘局将通知申报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报《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提纲见附件四)。
(五)《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审查合格后,国家测绘局正式批准成立工程中心,并命名和授牌。申报单位按《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是工程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工程中心发展规划;
(二)根据技术发展趋势、测绘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工程中心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工程中心的布局及结构,对工程中心进行重组、整合或撤消;
(三)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相关管理政策;
(四)聘任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工程技术委员会;
(五)组织进行工程中心的考核和评估;
(六)从现有工程中心中,整合、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中心。
第八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工程中心提供配套的项目经费、运行经费及相关的人事、财务等后勤保障;
(二)配合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考核和评估工作;
(三)必要时向国家测绘局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
第九条 工程中心是独立的技术开发实体或具有技术推广能力的实体,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工程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或业务管理、经济管理人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 在征得国家测绘局同意后,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以及依托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主要由国内相关科技界、企业界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发展目标、任务及研究方向的制定,审议重大研究计划和成果推广计划,咨询重大技术问题。依托单位委员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工程技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内部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应特别重视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市场经营和管理人员的配备。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可直接向国家测绘局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书须经工程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送国家测绘局。
第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将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以及工程中心的评估结果,择优予以支持,同时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必须提供不低于申请经费额度的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支持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中小规模的批量生产和相关的技术培训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面向社会,加强适应测绘生产和社会生产力需求的应用技术开发,重视与测绘产品生产与服务需求的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连接研发和生产环节,做好科技成果和应用技术的转化和推广工作,促进新技术应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训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以学术报告会、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成果展示会、技术培训等不同形式定期开展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时,须由工程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工程技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工程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国家测绘局。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国家测绘局每五年对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同时,在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将选择部分工程中心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在每年上半年适时确定本年度计划评估的工程中心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参评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于工程中心评估清单下达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向国家测绘局正式提交工程中心评估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评估由国家测绘局遴选的专家组主持,通过听取工程中心主任报告、召开座谈会、审查工程中心年度报告、抽查实验记录以及个别访谈等形式对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二)代表性工程技术成果;
(三)建设计划或运行计划执行情况;
(四)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
(五)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 提交评估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工程中心为基地、以工程中心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工程中心发展方向的重大工程技术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主要成果必须由工程中心署名。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对工程中心记名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国家测绘局审核专家评估结果,按优秀、良好、不合格三类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应提出整改措施,并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工程中心评估。未提出参加下一年度评估申请或下一年度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将不再列入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序列。
第二十八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原则上不再进行中期评估。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工程中心,视为放弃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国家测绘局在下一评估期内的项目经费安排中根据科技计划予以优先资助。
第二十九条 参评工程中心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其依托单位应合理安排评估时间,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提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背景与必要性
1.在国家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国内外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3.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本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
三、依托单位概况和现有基础条件
1.依托单位概况
2.具备的建设条件
3.学科带头人与工程研发队伍情况
四、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2.工程中心负责人提名及情况
3.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4.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5.各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五、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初步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建设工程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国内外及同行单位在相关领域研究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的工程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1.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2.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3.储备的重要科技成果
4.已有的工艺研究、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5.示范工程、试验基地情况和密切联系的企业情况
6.能提供工程中心建设的经费和配套支撑条件
五、工程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1.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
2.近中期目标及发展战略与思路
六、建设的主要内容
1.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
2.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向
3.组织机构、人员及人才培养
4.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
5.建设规模与装备
6.建设周期与进度
7.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和使用
七、工程中心主任、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的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八、依托单位意见(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等的承诺)



附件三: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中心可行性论证提纲

一、论证对象
已经向国家测绘局提交《申请书》,列入国家测绘局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并已按规定编报《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可行性论证的工程中心。
二、论证依据
(一)《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国家测绘局批复的相关文件
(三)国家测绘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
三、论证评审内容
(一)基本能力
1.拥有技术研究开发的基本用房及相关设备等配套设施
2.已经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
3.仪器设备到位、支撑条件保证、工程化试验条件具备
4.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
5.合理的人员规模、结构
(二)主要业绩
1.拥有一定数量的专有技术和科技成果
2.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需求,为社会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
3.向社会提供了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
4.与企业有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今后的发展思路与设想
四、论证方式
(一)采取听取汇报及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
(二)被论证的工程中心必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目标,以及论证提纲中的论证内容提供相关的报告和文件。
(三)国家测绘局主持召开工程中心论证会议,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论证委员会,一般为7至11人,其中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四)论证委员会在听取工程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根据论证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及其所形成的能力和业绩进行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论证的详细意见。
(五)国家测绘局审核全部论证文件,在依托单位落实解决论证时专家指出的各项问题后,对通过论证的工程中心予以审批。



附件四: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计划任务书》编制提纲

一、工程中心基本信息
工程中心中英文名称,工程技术领域,建设承担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建设地点。
二、工程中心研发方向、主要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
在分析本领域发展趋势和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中心已有工作基础,确立研发方向、近期主要建设内容(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向)和预期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
现有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介绍,工程中心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稳定和吸引优秀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的具体措施,吸引人才计划。
四、工程中心平台建设与经费
建设经费概算与落实计划,工程中心各研发单元的构成(结合研发内容和队伍设置阐述),现有工程设备及条件(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配套设施)情况,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及理由,基建或配套设施改善计划。
五、工程中心管理运行机制
工程中心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工程设备管理与使用,开放合作设想,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的措施与机制。
六、工程中心主任、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七、专家论证意见
八、依托单位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落实情况)
九、主管部门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落实情况)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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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1996年8月28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南京、济南、杭州市分公司:
1996年6月上海寿险营销工作会议后,总公司对个人代理营销的业务、财务及人员管理方面的有关办法、单证等进行了修改,制定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附件,附件包括《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考核、晋升、待遇暂行办法》、《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考核、晋升、待遇暂行办法〉的说明》、《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书》(样本)、《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个人代理人工作证》(样本)《个人代理人的组织结构》。同时还制定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实务》(试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核保办法》(试行),开发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营销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软件。现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实务》、《核保办法》正在印刷,软件正在测试,待印刷或测试后寄去,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各分公司陆续收到上述规定、办法及计算机软件后,应根据总公司的规定予以统一起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细则和办法。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以便总公司对有关办法进行完善、改进,使我公司的个人代理营销业务更好地开展起来。
特此通知。

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人寿保险业务的发展,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受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佣金),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为本公司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 个人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本公司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二)个人代理人应以诚信为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个人代理人应保守本公司和客户的秘密。
(三)个人代理人应维护本公司利益和信誉,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不得以给回扣、好处等手段争取客户。
(四)个人代理人劳动报酬的来源是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佣金),不得向投保人索取额外报酬。
(五)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业务。
(六)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七)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个人代理人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八)个人代理人在展业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衣着整齐,文明礼貌。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个人代理人的招募工作可通过由本公司公开招募考核录用(初期)或由个人代理人推荐、本公司考核录用两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个人代理人的条件
(一)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参加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并领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委托其为代理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5年的;
2.有经济违法行为的;
3.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第六条 具备条件者,向本公司申请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须填写《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寿险代理人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
(一)身份证;
(二)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三)学历证明;
(四)本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证件。
第七条 经本公司培训、考核通过的人员在从事个人代理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并由本公司向其颁发业务员证。代理合同和业务员证样式由总公司统一制定。
第八条 在签订代理合同的同时,个人代理人还应向本公司提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和经本公司同意的个人或法人出具的经济担保书,用于赔偿因个人代理人的责任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在合同有效期间由本公司负责保管保证金和经济担保书,代理合同终止后发还。
第九条 各分公司应为个人代理人建立个人档案。
第十条 本公司个人代理人分为八个等级:见习代理员、代理员、高级代理员、见习代理主任、代理主任、高级代理主任、代理经理助理、代理经理(对外称见习业务员、业务员、高级业务员、见习业务主任、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助理、业务经理)。
第十一条 各级个人代理人的职责
(一)代理员(包括见习代理员、代理员、高级代理员)的职责:
1.寻找客户,推销保单,完成保费收入指标;
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3.推荐新人;
4.对见习代理员进行辅导(代理员、高级代理员)。
(二)代理主任(含见习代理主任、高级代理主任)、代理经理(含代理经理助理)的职责:
1.代理员的各项职责;
2.初审新人;
3.对所辖代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4.对所辖代理人员进行训练和辅导;
5.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考核、培训、晋升、待遇办法按《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考核、晋升、待遇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人代理人违法、违章、违纪的,根据不同情况处以警告、罚款、降级和解除代理合同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分公司制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即行终止代理合同。
(一)不符合代理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的;
(二)达不到见习代理员考核标准,不适合从事个人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公司有关代理人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本公司信誉行为的。
第十五条 代理合同终止后,个人代理人应及时交回业务员证并按规定与本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不得再以本公司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不再享受本公司的任何待遇。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应按规定定期将个人代理人员情况报总公司,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寿保险业务,必须遵守“顾客第一”的服务原则,维护本公司信誉,与客户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
第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应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业务计划,并严格按照本公司规定的展业要求进行展业。
第十九条 个人代理人应严格按本公司颁布的保险条款、费率及有关业务要求进行代理活动;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对保险条款的宣传、解释应做到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做偏离保险条款内容的宣传、解释,不得做违背保险原则的承诺。
第二十条 个人代理人应认真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做到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并对投保要件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应积极主动地搜集本公司需要的客户的有关资料,认真填写业务员报告书,完整、准确地记录保户基本情况、交费情况等业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在收到客户投保单、保险费后应于当日或翌日(节假日顺延)交到本公司办理手续,不得截留、挪用保险费,不得私自签发保险单。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或拒保通知书及退费,个人代理人应自签收之日起两日内送交客户签收,不得延迟。
第二十三条 个人代理人应随时了解客户需求,为其提供业务上的帮助,提醒客户到期履行交费义务或代为收取到期应交保险费,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所领用的各种单证、收据应妥善保管,严格执行登记、销号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代理合同终止后,个人代理人应将掌握的各种单证、收据、交费记录及保户基本情况等业务资料交回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 个人代理人终止代理合同后遗留的保单(孤儿保单)由本公司另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未经本公司许可,个人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的业务转让。
第二十八条 各分公司应按规定定期将个人代理人业务发展情况报总公司。

第四章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按《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个人代理人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以外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的保险活动,除经本公司追认的以外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应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对个人代理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修改权为总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考核、晋升、待遇暂行办法

一、个人代理人的考核办法
(一)见习代理员的考核标准
见习期3个月。新单件数每月 件且新单保费每月 元,或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 件且新单保费 元。
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代理员,考核不合格的延长见习期3个月,且不享受新人津贴。
提前完成3个月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指标的,可提前转为代理员。
连续2个月新单件数为零或者连续3个月未达到月考核标准的终止代理合同。
延长见习期满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终止代理合同。
(二)代理员的考核标准
新单件数每月 件或新单保费每月 元。
连续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不到 件且新单保费达不到 元的降为见习代理员重新考核,不享受新人津贴。
(三)高级代理员的考核标准
新单件数每月 件,或新单保费每月 元。
连续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不到 件且新单保费达不到 元的降为代理员。
(四)见习代理主任的考核标准
见习期6个月。本人新单件数每月 件或新单保费每月 元,所辖人员达到 人(不含本人,下同),不考核本人业务指标,每月所辖人员完成业务指标人数达80%,每月所辖人员完成新单或新单保费指标达100%,推荐新人每季度不少于 人,所辖人员、业务管理均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或所辖人员达到 人,其中代理员达到 人,见习期满前3个月,所辖人员完成业务指标人数每月达到85%,完成新单或新单保费指标达到100%者,转为代理主任。不能转为代理主任的延长见习期6个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1.本人连续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不满 件且新单保费未达 元的;
2.所辖人员少于 人的;
3.所辖人员月完成业务指标人数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
4.所辖人员月新单和新单保费指标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
5.组织管理能力较差不适应见习代理主任工作的;
6.延长期满,仍不能转正的。
(五)代理主任的考核标准
本人新单件数每月 件或新单保费每月 元,所辖人员达到 人,不考核本人业务指标,每月所辖人员完成业务指标人数达到80%,每月所辖人员完成新单或新单保费指标达到100%,推荐新人每季度不少于 人,所辖人员、业务管理均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1.本人连续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不满 件且新单保费未达 元的;
2.所辖人员少于 人的;
3.所辖人员月完成业务指标人数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
4.所辖人员月新单和新单保费指标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
5.组织管理能力较差不适应代理主任工作的。
(六)高级代理主任的考核标准
所辖人员月完成业务指标人数达到75%,所辖人员月新单或新单保费完成指标达到100%,推荐新人每季度不少于 人,所辖人员、业务管理均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1.所辖人员少于 人的;
2.所辖代理主任(不含见习代理主任)少于 人的;
3.所辖人员月完成业务指标人数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
4.所辖人员月新单和新单保费指标连续3个月未达标的;
5.组织管理能力较差不适应高级代理主任工作的。
(七)代理经理助理的考核标准(略)
(八)代理经理的考核标准(略)
(九)见习代理主任以上人员降级,根据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降至相对应的级别。
(十)各级个人代理人应热爱公司,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予以降级或终止代理合同。
(十一)推荐新人以签订代理合同为准。
(十二)上述标准中各项指标由分公司自行确定。

二、个人代理人的晋升办法
(一)晋升高级代理员的标准
代理员连续3个月新单件数每月达到 件或新单保费每月达到 元,或者连续3个月累计新单达到 件或新单保费达到 元。
(二)晋升见习代理主任的标准
代理员或高级代理员连续3个月新单件数每月达到 件,或新单保费每月达到 元;推荐新人达到 人;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晋升高级代理主任的标准
任代理主任满1年;晋升之前的3个月各项指标均达标;培养见习代理主任、代理主任达到 人(其中代理主任达到 人);所辖代理人员达到 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晋升代理经理助理的标准(略)
(五)晋升代理经理的标准(略)
(六)代理员晋升为见习代理主任,和原代理主任(或见习代理主任)并列时,他以及他所辖人员便脱离原代理主任(或见习代理主任)所辖,原代理主任(或见习代理主任)享受代理主任育成津贴,其培养见习代理主任的业绩由本公司记录在案,作为以后晋升的依据。
(七)代理主任晋升为高级代理主任后,他以及他所辖人员便脱离原高级代理主任所辖,原高级代理主任享受高级代理主任育成津贴,其培养高级代理主任的业绩由本公司记录在案,作为以后晋升的依据。
(八)个人代理人晋升须经过本公司组织的晋级考试,考试内容由总公司统一确定。在总公司统一确定前由分公司自行确定。
(九)个人代理人的晋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由本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十)上述标准中各项指标由分公司自行确定。

三、个人代理人的待遇
个人代理人的劳动报酬的来源是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手续费(佣金),分为直接佣金和附加佣金。
(一)直接佣金:按各险种规定的比例计提。
资格:个人代理人
发放期:每月1次
发放标准:
1.以个人每月保单的保费收入为基础计算,本公司在收到保费后,每月按规定核发。
2.见习代理员的佣金标准为代理员标准的70%。
3.复效保单收取的欠交保费的利息不计入佣金计算中,补交保费的佣金根据复效时本公司规定的佣金比例进行计算。
4.预收保费的佣金不能预支,在应收的未来年度(月份)时支付。
5.误保退费的,本公司有权在发生之月份的佣金中扣回已发的相应保单的佣金。
(二)附加佣金:按各险种规定的比例计提。
1.奖励及培训
(1)分公司的奖励及培训
①年终展业奖
资格:个人代理人
发放期:年度末
发放标准:本人年度首年佣金收入 发放比例(按本人首年佣金)
元至 元 %
元至 元 %
元至 元 %
元至 元 %
元以上 %
②新人竞赛奖
资格:新单佣金收入前 名的见习代理员
发放期:月或季
发放标准: 元/人
③优秀展业奖
资格:新单佣金收入前 名的代理员(含高级代理员)
发放期:月或季
发放标准: 元/人
④优秀主任奖
资格:所辖人员新单佣金收入前 名的代理主任(含见习代理主任)
发放期:月或季
发放标准: 元/人
⑤优秀高级代理主任奖(暂不设)
⑥增员奖金
资格:个人代理人
发放期:被推荐的见习代理员转为代理员当月月末
发放标准: 元/人
⑦保单持续率奖金(暂不设)
⑧培训
(2)总公司的奖励及培训
①全国优秀代理人奖
资格:总公司评选出的优秀个人代理人
发放期:每年1次
发放标准:
②培训
2.管理津贴
(1)见习代理主任管理津贴
资格:见习代理主任
发放期:每月1次
发放标准:所辖人员(不含本人)首年佣金的 %
(2)代理主任管理津贴
资格:代理主任
发放期:每月1次
发放标准:所辖人员(不含本人)首年佣金的 %。
(3)高级代理主任管理津贴
资格:高级代理主任
发放期:每月1次
发放标准:直管人员(不含本人)首年佣金的 %加所辖人员(不含本人)首年佣金的 %。
(4)代理主任育成津贴
资格:见习代理主任、代理主任、高级代理主任
发放期:新见习代理主任见习期间每月1次(6个月)
发放标准:新见习代理主任所辖人员当月首年佣金的(见习代理主任津贴与代理主任津贴标准的差)%。
(5)高级代理主任育成津贴
资格:高级代理主任、代理经理助理、代理经理
发放期:6个月
发放标准:新高级业务主任所辖人员当月首年佣金的 %。
(6)代理经理管理津贴(略)
(7)代理经理育成津贴(略)
3.个人代理人各项福利
(1)新人津贴
资格:见习代理员
发放期:每月1次(3个月)
发放标准: 元/月
(2)医疗保险
资格:个人代理人(不包括见习代理员)
标准:公司每年为个人代理人提供保额为 万元的大病医疗保险。
(3)养老保险
资格:个人代理人(不包括见习代理员)
标准:公司从个人代理人首年佣金收入中提出 %,同时贴补相同金额建立个人养老金帐户。个人代理人与本公司终止代理合同后,贴补部分按其代理期的长短支付不同的比例。
4.上述项目分公司可进行增减,各项数字由分公司自行确定。
(三)个人代理人的各种休假由各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四)各分公司在使用直接佣金时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降低发放比例。开展业务的前两年分公司在使用附加佣金时应留有充分余地。

四、分公司制定的具体考核、晋升、待遇办法,须上报总公司代理业务部备案。


附件:二 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考核、晋升、待遇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对个人代理人的考核办法的说明
(一)概念说明
新单件数:指当月签发的主险保险单的件数。只包括总公司下发的提取佣金的险种。
新单保费:指当月签发的保险单投保人首次缴纳的保险费。含预交保费,不含分公司自己设计开办的附加险种的保费。预交保费计入新单保费进行考核,但当月不支付直接佣金。
新单佣金:根据新单保费扣除预交保费所计算出的直接佣金。
首年佣金:根据首年保费(指保单签发第一年实收的保险费,不含预交保费)计算出的直接佣金。
直管人员:高级代理主任不经代理主任或见习代理主任而直接管理的高级代理员、代理员和见习代理员。
所辖人员:见习代理主任、代理主任的所辖人员为其直接管理的高级代理员、代理员和见习代理员。高级代理主任的所辖人员为其直管人员和他所管代理主任、见习代理主任及所辖人员。
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数为月指标的3倍,当个人代理人有1--2个月未完成月指标时,考核此指标。
(二)对代理员的考核标准的说明
月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指标应略高于见习代理员。
(三)对高级代理员的考核标准的说明
月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指标为代理员的4倍左右。
(四)对见习代理主任的考核标准的说明
月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指标为代理员的1.5倍左右,可定为20人左右不考核本人业务指标。
每月所辖人员完成业务指标人数百分比为:完成指标人数/所辖总人数×100%。
每月所辖人员完成新单或新单保费指标百分比为:所辖人员各人实际完成数之和/所辖人员各人指标之和×100%。
推荐新人每季度不少于3人左右。
见习期满时对所辖人数的考核可定为10人左右,其中代理员人数应占50%。
见习代理主任不得提前转正。
降级条件中所辖人数(设人数为A)可定为5人左右。
(五)对代理主任的考核标准的说明
月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指标与代理员相同,可定为20人左右不考核本人指标。
推荐新人指标可与见习代理主任相同。
降级条件中所辖人数可定为2A。
(六)对高级代理主任的考核标准的说明
推荐新人指标可与见习代理主任相同。
降级条件中所辖人数可定为15A,所辖代理主任数可定为3人左右。
(七)见习代理主任以上人员的降级处理:根据考核情况逐级考虑降级,如指标完成情况达到下一级指标的降一级,如仍未达到下一级指标,可降二级,以此类推。

二、对个人代理人的晋升办法的说明
(一)对晋升高级代理员的标准的说明
晋升标准同高级代理员的考核标准。
(二)对晋升见习代理主任的标准的说明
月新单件数和新单保费数可定为代理员的2倍左右。
推荐新人指标可定为6人左右。
(三)对晋升高级代理主任的标准的说明
培养见习代理主任、代理主任指标可定为5人左右,其中代理主任达到3人左右。
所辖代理人员指标可定为20A。

三、对个人代理人的待遇的说明
(一)对直接佣金的说明
分公司按各险种规定的比例计提,可在规定的计提比例之内确定各险种的发放比例。发放前应扣除各项罚款、误保退费的佣金、养老金等,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扣除税金。
(二)对附加佣金的说明
分公司按各险种规定的比例计提,近两年的使用应在规定的比例之内留有充分的余地,各项目标准不宜定得过高,以便将来使用项目逐渐增多时能满足开支的需要。
年终展业奖:发放标准按个人代理人的首年佣金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可定为一档,也可划分为二至五档,首年佣金越多发放比例越高。
见习代理主任管理津贴标准应低于代理主任管理津贴标准。高级代理主任管理津贴中直管人员部分的提取标准与代理主任管理津贴标准相同,所辖人员部分的提取标准为高级代理主任管理津贴标准与代理主任管理津贴标准的差。例如代理主任管理津贴定为10%,高级代理主任管理津贴定为直管人员首年佣金的10%加所辖人员首年佣金的2%,一高级代理主任所辖人员为100人,其中直管人员15人,则其管理津贴的计算应为15人的首年佣金×10%+100人的首年佣金×2%。

附件:三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健康发展和进一步做好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各级公司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特制订《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公司提取佣金的业务险种的管理和核算,望各公司遵照执行。

一、财务管理
(一)资金的管理:
1.个人代理营销业务收入资金实行总、分公司二级集中管理。基层公司在扣除必要的佣金、营业费用等支出后,剩余资金全部集中到各省级分公司,由各省级分公司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2.总公司在各分公司集中的资金总量中,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调剂部分资金,统筹运用。
(二)准备金的管理:
1.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准备金,按照精算部门精算的结果按年提存。
2.为应付大量和大额死亡风险的发生,应按个人代理营销业务责任准备金的1‰提取死亡伤残风险准备金,总公司集中0.5‰的死亡伤残风险准备金统一掌握。
3.个人代理营销业务准备金由各分公司集中管理。
(三)佣金的管理:
1.根据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险种规定比例,按个人代理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提取的佣金分为:直接佣金和附加佣金两部分。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佣金支出必须用于保险代理人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直接佣金,由各分公司支付给各业务代理人员。
3.附加佣金,主要用于个人代理营销业务各级管理人员(无薪人员)的津贴和业务代理人员的福利费(指福利保障,包括: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及作为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培训及奖励支出。总公司集中新保单首年(指保险费交费期第一年)保费收入的0.5%,专项用于业务代理人员的培训及奖励。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津贴、福利、奖励、培训”四项支出的具体使用情况按《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考核、晋升、待遇暂行办法》执行。
(四)营业费用的管理:
1.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营业费用纳入总公司下达的综合费用率的考核范围。
2.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间接费用按保费收入的比重分摊。
3.由于个人代理营销业务前期费用比较大,总公司在下达分公司的综合费用率考核指标之外,视分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将追加部分费用予以支持。

二、会计核算
(一)根据中保寿险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基本规定,公司的个人代理营销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的办法。
1.按照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为准确、完整地反映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佣金支付情况,在会计科目的负债类科目中专设了“应付佣金”科目,在损益类科目中专设了“佣金支出”科目,使用中要与“应付手续费”和“手续费支出”科目严格区分。
2.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各项收入与支出要单独核算。个人代理营销业务涉及的其他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一级科目下相应设立“个人代理营销业务”二级科目。
3.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准备金按照公司的精算部门精算的结果,分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4.“应付佣金”科目核算个人代理营销业务应付而尚未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支出。本科目应设“直接佣金”和“附加佣金”两个二级科目,按佣金应支付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5.“佣金支出”科目核算个人代理营销业务按规定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本科目应设“直接佣金”和“附加佣金”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直接佣金”核算公司直接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按业务代理人员进行明细核算。按月编制直接佣金支出明细表。
(2)“附加佣金”按“津贴、福利、奖励、培训”四个项目设立四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津贴”核算公司发放给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管理人员(无薪人员)的津贴。按发放津贴的管理人员进行明细核算。按月编制津贴发放明细表。
——“福利”核算公司为个人代理营销业务代理人员办理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等开支。按业务代理人员进行明细核算。按月编制业务代理人员福利情况表,每年对业务代理人员公布一次。
——“奖励”核算公司为个人代理营销业务代理人员发放的奖金开支。
——“培训”核算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代理人员进行各种职业训练和业务培训等的开支。
6.个人代理营销业务应单独编制会计报表。个人代理营销业务应于每季度、年度单独编制个人代理营销业务损益计算表(寿险会计报表02表附表)。反映该业务在当年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经营业绩。
(二)会计分析:按照中保寿险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公司应认真做好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会计分析工作。
1.根据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实际的发生情况及经营收益、市场的发展状况等资料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经营状况。
2.进行个人代理营销业务的利源分析工作。在“三差”计算表中,个人代理营销业务作为单独的一个项目,进行“三差”计算,分析“三差”结构,以便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附件:四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书(样本)
甲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人寿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
甲、乙双方就代理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甲方授权范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 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代理甲方从事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及售后服务工作。
(二)乙方代理销售的险种:
(三)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及险种进行调整。
第二条 本合同一经订立生效,乙方有3个月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甲乙双方均可提出终止本合同,见习期结束时,甲方未提出延长见习期或者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自动转为正式代理期。
第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五条 甲方在支付代理手续费时应扣除各项罚金并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乙方从事保险代理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不受非法干预;
(二)要求甲方支付约定的代理手续费;
(三)获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保险单证和材料。
第七条 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暂行规定》及甲方制定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二)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履行个人代理人职责;
(三)维护甲方的利益,不得损害甲方的信誉;
(四)以诚信为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甲方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甲方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甲方;
(五)保守甲方和客户的秘密;
(六)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和保险条款开展业务活动,遵守甲方有关的业务操作规程和财务管理要求;
(七)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甲方对其业务的各项考核;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得代理任何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九)不得从事其他职业。
第八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业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甲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向乙方支付约定的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承揽的业务,应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无故拒绝;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向甲方缴付金额为 元的保证金及经甲方确认的个人或法人出具的经济担保书。保证金及经济担保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间,因下列原因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二)不符合代理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的;
(三)达不到考核标准,不适合从事个人代理人业务的;
(四)违反甲方有关代理人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的。
第十三条 除见习期外,乙方请求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缴付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钱款、单证、业务员证、文件、手册、资料等),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保证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支付赔偿金。
(二)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予以罚款或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后抵押金不再退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三)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有欺诈行为或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或挪用、侵占保险费或擅自涂改、伪造保险单证的,甲方除有权扣留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争议。
甲乙双方就代理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代理合同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前1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一年。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一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
--------------------------------------------------------------------------------
| 姓名 | |曾用名| |性别| | 一 |
|--------|----------|------------------------|----------| 寸 |
| 民族 | |籍贯| |出生年月日| | 免 |
|----------------------------------|----------------------| 冠 |
|所属街道派出所 |邮政编码| | 照 |
|----------------------------------------------------------| 片 |
|家庭地址| | |
|--------|------------------------------------------------------------------|
|住宅电话| | BP机 | |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
|------------------------------------------|--------------------------------|
| 个人活期储蓄帐号 | |婚姻状况| |
|----------------------------------------------------------------------------|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 |
|----------------------------------------------------------------------------|
|原工作单位| |职务| |身体状况| |
|--------------------------------------|------------|----------------------|
|是否被单位辞退过| |是否被劳教过| |
|----------------------------------------------------------------------------|
|曾为哪家保险公司代理过| |是否受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处分| |
|----------------------------------------------------------------------------|
|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 |是否有经济违法行为| |
|----------------------------------------------------------------------------|
| 有否被判有期徒刑,如有,释放时间 | 年 月 |
|----------------------------------------------------------------------------|
| | 年 月至 年 月| 在何地、何单位 | 职 务 |
| |----------------------------------|------------------|----------------|
| | | | |
|主|----------------------------------|------------------|----------------|
| | | | |
|要|----------------------------------|------------------|----------------|
| | | | |
|经|----------------------------------|------------------|----------------|
| | | | |
|历|----------------------------------|------------------|----------------|
| | | | |
|包|----------------------------------|------------------|----------------|
| | | | |
|括|----------------------------------|------------------|----------------|
| | | | |
|学|----------------------------------|------------------|----------------|
| | | | |
|历|----------------------------------|------------------|----------------|
| | | | |
|----------------------------------------------------------------------------|
| 专业、特长、熟悉 | |
|语种及程度 | |
--------------------------------------------------------------------------------
续表
--------------------------------------------------------------------------------
| 包 | |
| 家括 |------------------------------------------------------------------|
| 庭保 | |
| 主险 |------------------------------------------------------------------|
| 要公 | |
| 成司 |------------------------------------------------------------------|
| 员亲 | |
| 及属 |------------------------------------------------------------------|
| 社关 | |
| 会系 |------------------------------------------------------------------|
| 关情 | |
| 系况 |------------------------------------------------------------------|
| | |
|----------------------------------------------------------------------------|
|推荐人姓名| |代理人号码| |
|----------|----------------------------------------------------------------|
|担保人姓名| |性别| | 出生年月日 | |与本人关系| |
|----------------------------------------------------------------------------|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电话| |
|----------------------------------------------------------------------------|
|担保人姓名| |性别| | 出生年月日 | |与本人关系| |
|----------------------------------------------------------------------------|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电话| |
|--------|------------------------------------------------------------------|
|填表人签| |
| | |
|字盖章 | |
|--------|------------------------------------------------------------------|
| | |
|面试情况| |
| | 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培训情况| |
| | |
|及成绩 | 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 |
|初审意见| |
| | 初审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 |
|审批意见|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表:二 个人代理人的组织结构
营业所
----------
代理经理
(代理经理助理)
|
--------------------------------------------------
| |
高级业务主任(若干) |
| |
----------|---------- --------------
| | | | |
| 见 见
| 代 习 代 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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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确保“菜蓝子”工程的建设,强化政府调控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能力,稳定人民生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区域为本市市区内。
第三条 成立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重大问题。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核定、征收和管理工作;提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年度计划;对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的品种进行审核;年末向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提出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报告。
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交通、公安、建工、文化、铁路、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市物价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价部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和标准:
(一)生产或经营生产资料的企业,销售生产资料的价格在我市定价权限内与国家规定的价格存在价差的,按价差款额的40%征收。其余的价差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基金。
(二)省、市管理的地产工业品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提高价格的,从提高价格之日起,按一年内所增收入额的5%一次性征收。其中,新增加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从收取服务性收费之日起,按一年内收入额的2%一次性征收。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地在本市开办的成人教育和本市开办的各类经营性专业技术学习班,按收入额的5%征收。
(四)出租经营性房屋的,每平方米每月按0.50元征收。
(五)咖啡屋和酒吧(含音乐茶座)、各类美容美发厅、洗浴健身中心,每月按营业收入额的3%征收;饭店、餐厅(含对外营业食堂),每月按营业收入额的1%征收。
第五条 有关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和标准:
(一)外埠在本市市区承建工程的基建人员,每人每天按0.20元征收(施工天数每年按200天计算),由用工单位代缴,市建工部门负责征收;从事其他工作的外埠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天按0.20元征收,由用工单位代缴,市劳动部门负责征收;不从事上述工作的暂住人口
(不含应聘科技人员、在校生、两地生活的探亲职工配偶和直系亲属),每户每月由市公安部门按5元征收(一人一户按3元征收)。外埠在本市的常驻单位和办事机构,以注册人员为准,由市公安部门按每人每月5元征收。
(二)经营性台球室、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舞厅、录相厅、镭射电影厅、电子游艺室(含777机、扑克机、弹子机等)、保龄球室、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每月由市文化部门按营业收入额的3%征收。
(三)出租轿车、面包车、货车、三轮车(人力车除外),每月每台由交通部门按30元征收。
第六条 物价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价外加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和标准:
(一)由铁路向外埠发运议价粮、豆、粕、食用油、石油、液化气,每吨价外加收4元;发运沙石等矿产品的,每吨价外加收0.20元。上述基金由铁路部门负责征收。
(二)在宾馆、招待所和旅店(含经营性干休所、疗养院、培训中心、驻军招待所、驻齐办事处)住宿的人员,按单床收费标准价外加收10%,在宿费票据上单独标注,由上述单位负责征收。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企业“营业外支出”,增设“价格调节基金”明细科目。
第八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代征价外加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单位应将基金列“应付款”科目。税务部门对此项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 物价部门、代征部门,应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将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属征缴对象的新办企业,由工商管理部门在三日内向物价部门通报。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平抑本市主要副食品价格及扶持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物价部门根据这一使用原则应拟制年度使用计划。
除必要的政府决定的一次性用于价格补贴外,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应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须由使用单位向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对完成年度征收任务的部门(不包括市物价局所属物价调节基金管理所)和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将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的5%予以返还。返还部分主要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及征收人员的劳务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由物价部门负责制定价格调节基金年度征收计划,下达各有关部门征收指标,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超额完成年度征收指标的部门,按超收部分的2%给予奖励;对完不成年度征收指标的部门,每减收10%,按应征收指标的1%给予处罚,从返还的5%资金中扣除。指标完成不足60%者,取消应返还的5%资金。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限期补缴应缴数额外,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由物价部门处以应缴数额二倍的罚款,可在其开户行直接划拨资金或变卖其财产抵缴价格调节基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部门
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或单位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由物价部门收缴截留、挪用的基金,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其中,截留、挪用的基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并处以截留、挪用金额20%的罚款;在5万元以下的,并处以截留、挪用金额10%
的罚款。物价部门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价部门或有关部门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的,交费者有权拒付,并视其情节,由市财政部门处以1000-15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应受处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全部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对干扰征收工作,打骂征收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