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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1:11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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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标综函[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建交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标准定额的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标准定额技术保障和支撑作用,强化标准规范的协调性和系统性,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制定,狠抓标准编制质量和进度,加快造价咨询诚信体系建设,统筹兼顾,指导各地做好标准、工程造价的实施与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推进标准定额事业稳步发展。

  一、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夯实标准法规制度建设

  1、加大对标准计划项目清理工作力度,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紧紧依靠社会和行业的力量,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在编标准的管理和催办力度,力保完成项目清理任务。

  2、认真落实好在编标准制修订项目,加强标准之间的协调,避免重复矛盾,发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房屋建筑、城乡规划、城镇建设部分)、城市轨道交通标准体系。重点围绕节能减排、垃圾处理、给排水、公积金管理、住房保障等领域,精心组织,合理规划,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规范。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加大我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力度。

  3、继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条例》起草的相关技术支撑体系,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成立相关技术委员会,做好起草标准编制程序管理规定的准备工作,强化标准编制管理。加大对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地方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

  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力度,做好公共服务工作

  1、继续推进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建设,做好修订后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出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工程师监管实施办法》,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资质资格准入审核工作质量,加大对违法违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清出力度。出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诚信管理和发布体系,逐步健全违规处罚、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的管理机制。

  2、继续完善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组织完成国家标准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发展。继续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协作工作机制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做好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规划与建设,重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等有关政府工程的计价体系。

  三、总结开展工程现场实施标准经验,扎实推进重点标准规范贯彻落实

  继续探索工程实施过程中强制性标准管理,研究建立监管平台,整合有关监管部门资源。跟踪试点单位标准化年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实践经验。发挥工程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在标准规范宣贯培训中的主导作用,重点开展混凝土结构施工和建筑防火等重点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和培训工作。

  四、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约束性指标,狠抓建设标准质量

  以服务项目投资决策为主题,将制约标准发展的技术、经济等因素,向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公平正义等关键因素转变,狠抓建设标准编制质量,适时召开建设标准编制工作会议。重点做好对社会保障、边境口岸、运输基础设施以及物资储备基础设施等建设标准编制。积极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标准样图的编制。

  五、着力推进无障碍建设,积极引导做好相关工作

  继续做好、做实无障碍建设工作,在全面验收无障碍创建城市的基础上,适时召开无障碍创建城市总结会议;指导各地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家庭无障碍技术指南》的编制,让无障碍进家庭更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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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试行)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试行)



朝政办发〔2004〕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市政府决定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体系
市政府新闻发布机制的组织结构,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成。
市辖7个县(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设1名新闻发言人,统一纳入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体系进行管理。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和一名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市政府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发言人由各单位主管宣传的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任何新闻的对外发布,同时各单位确定一位科级干部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新闻发布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各县(市)区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县(市)区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社会舆论热点,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发布内容
(一)市政府制定的需要广为宣传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公益项目;
(五)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
(六)重大突发事件;
(七)市政府举办或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
(八)市政府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发布方式
(一)日常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年初与有关部门拟定本年度日常发布计划。
(二)特殊新闻发布。遇有重大或特殊事件发生,随时进行新闻发布。
(三)临时新闻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随时申请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进行新闻发布,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需要,约请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
(四)网络新闻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对外宣传需要,通过省、市重点新闻网站发布新闻或信息。
新闻发布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一般采取在市内外(含境外)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通报会等多种形式。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新闻发布,由该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按市政府新闻办的安排,由其新闻发言人进行有关事项的新闻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口径审定、邀请新闻媒体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
四、审批办法
新闻发布要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发布。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部门牵头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单位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五、实施时间
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于2005年1月起开始运行。

附:首批新闻发言人单位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首批新闻发言人单位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1、市政府组织部门(34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物价局、信息产业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含宗教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交通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产局、水利局、农村经济委员会、林业局、畜牧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含外事办)、商业和粮食局、文化局(含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中小企业局(含经委)、体育局、统计局、法制办公室。
2、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5家):市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广电局。
二、县(市)区政府
北票市、凌源市、建平县、朝阳县、喀左县、双塔区、龙城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注:请首批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单位于12月25日前将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电话:2638490
传真:2915594
联系人:谢长兴 张文广



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了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决定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
  国家颁布的目录电价表中,铁合金、氯碱、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低于大工业电价10%以上的,暂时调整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其中,两者价差在每千瓦时5分钱以内的,自2010年6月1日起调整到位;价差大于5分钱的,自2010年6月1日起,每年取消5分钱优惠,直至达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上述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低于大工业电价不足10%的,维持现行电价不变。
  辽宁抚顺铝厂、山东铝厂、福建南平铝厂和浙江华东铝业公司电价优惠,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50号)确定的原则取消,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取消上述电价优惠后电网企业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疏导电价矛盾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二、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力监管等部门对国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包括多晶硅)实行电价优惠,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大型工业企业,可以按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规定,申请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试点,但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且遵循自愿原则,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规定交易对象、电量和电价。
  三、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
  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确保差别电价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四、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在2010年6月底以前提出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按企业和产品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
  五、整顿电价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对发电企业规定电量基数,降低基数外电量上网电价;不得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不得假借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名义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电网企业不得以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名义,强迫发电企业降低上网电价;不得违反规定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不得执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跨省、跨区域交易情况的监管,将电网企业购外省电价低于本省平均购电价的部分,用于疏导电价矛盾。
  六、加强监督检查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督促所属电网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自觉抵制各种违规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地执行差别电价情况和对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告国务院。对继续保留电价优惠或变相优惠的,不按国家规定对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以及继续以各种名目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电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