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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32:26  浏览:8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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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 【 2009 】 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制定的《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为重点投资项目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推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 凡列入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重点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在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并联审批制”和“全程代办制”,部门承诺办结时限一律减半或即时办理。
  第五条 成立由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和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组成的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负责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协调、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重点投资项目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重大事项的协调、监督工作,定期通报绿色通道项目办理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行政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对重点投资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压缩时限。
  第八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确定“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对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情况进行考核督查。
  第九条 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开展效能监察,实行全程督办。对行政审批项目到期的进行警示,逾期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对涉及投诉的,快速受理,快查快结;对发现的问题,由监察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事人到政务大厅有关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办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系统。系统自动将录入的项目与《重点投资项目目录》进行比对,属于重点投资项目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动进入系统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二)对已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为办事人出具绿色通道项目受理通知书。
  (三)对已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有审批环节的办理人应当按照高效快捷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四)行政审批事项进入系统后,自动启动全程监督程序,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实时监督。
  (五)对已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大厅有关服务窗口应当根据情况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办事人。
  第十一条 进驻政务大厅部门应将本部门行政审批办主任或政务大厅服务窗口负责人确定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部门负责办理涉及重点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对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部门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提出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或者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等建议。
  (二)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为重点投资项目提供高效、便利服务的具体措施,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三)为重点投资项目办事人提供行政审批政策咨询服务。
  (四)认真接受和配合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的监督检查。
  (五)向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报告本部门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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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部署、培训、运行管理和技术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打印过程。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电子公文应当通过延安市电子政务统一平台的各级中心平台传输。

  第六条 传输电子公文须使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备。

  第七条 公文签批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机构通过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电子公文传输机构负责人核准后,按照确定的发文范围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八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接收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接收并处理;紧急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当即时接收并处理;下班和节假日期间发送的紧急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当在发送后2小时内接收并处理。

  第九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及时接收。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主动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电子印章由市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指定专人持本部门实物印章印模和介绍信到市信息化办公室制作电子印章,即时领取电子印章加密设备和存储介质。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的,须持本部门介绍信到市信息化办公室办理重新制发电子印章手续。由本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的,在向有关单位交回实物印章的同时,一并将电子印章的加密设备、删除全部印章信息的存储介质交回市信息化办公室。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存储介质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身份证和电子印章密码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电子公文阅读授权密码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定期制发。

  第十六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政务外网、国际互联网联接,严禁插U盘。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服务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电子公文传输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删除和打印。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对电子公文接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本地区、本系统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业经2001年12月25日农业部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





属或者种名  学名

1.甘薯 Ipo moea batatas (L.) Lam.

2.谷子 Setaria italica (L.) Beauv.

3.桃 Prunus persica(L.)Batsch.

4.荔枝 Litchi chinensis Sonn.

5.普通西瓜 Citrullus lanatus (Thunb.) Matsum et Nakai

6.普通结球甘蓝 Brassica oleracea L. var. capitata (L.) Alef. var.alba DC.

7.食用萝卜 Raphanus sativus L. var. longipinnatus Bailey & Raphanus sativus L. var. radiculus P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