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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科技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6:03:10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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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科技工作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科技工作的决定

民发〔200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为落实新时期国家科技发展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国民政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09—2020年)》,加速民政科技进步,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重视和加强民政科技工作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性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提出了科教兴国、科技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制定实施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强调要将推进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放在国家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科技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和国家促进科技发展政策措施的出台,为民政科技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带来了机遇。民政科技是国家科技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民政科技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民政管理服务对象的需求,不断夯实能力基础,切实加强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绩。但总体上看,民政科技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着创新能力不足、成果推广转化和普及应用水平不高、科技投入不稳定、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缺乏、创新体系尚未形成等问题,与国家科技发展形势和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进一步加强民政科技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国家科技工作布局,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要求;是履行民政为民职责,落实中央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要求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民政工作改革创新,提升民政所辖行业技术水平,促进民政管理与服务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动民政科技进步。

二、进一步加强民政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

加强民政科技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科技工作部署、民政业务工作和民政对象需求,大力推进民政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和产品开发,全面加强民政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民政科技工作保障机制,努力形成事业发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体系,为提高民政科技水平、建设现代民政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民政科技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基本掌握康复辅具、殡葬、防灾减灾等领域核心技术,民政特色科技领域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中等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率明显提高,主要产品基本满足民政业务工作和服务对象需求。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应用,民政标准化体系基本完善。争取逐步进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行列,实现民政所辖行业没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历史性突破,形成一批设施完备、管理现代、实力雄厚,国内领先、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科研机构。培养一批在国内外民政科技领域有重要影响的科技专家,建设一支学术品德好、专业素质高、研发能力强、团队结构优的创新型民政科技人才队伍。科技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加,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明显改善。民政系统科技布局更加合理,各层级、各区域、各领域科技发展扬其所长,科技在基层管理、服务单位的普及应用水平大幅度提高,干部职工科技意识进一步增强。到2020年,基本建成“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民政科技创新体系,科技支撑民政事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

进一步加强民政科技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必须坚持以民为本、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民政事业发展和民政管理服务对象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需求,以履行民政为民职责,实现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主线部署科技任务,依靠科技进步改善民生、提高效率,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民政事业发展与民政科技支撑,加重民政科技在民政工作整体布局中的分量。统筹民政科技基础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侧重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加速民政科技成果转化;统筹民政所辖行业科技与民政系统科技,重点抓好防灾减灾、地名、康复辅具、殡葬、老龄工作等行业特色科技研究,着力推进民政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不断加强民政系统所属机构开展的其他科技工作。

——必须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判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科技发展趋势,切实把国家关注、社会需要、民政有优势、技术上有基础的项目作为民政科技工作的切入点和重点,着力解决当前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同时,着眼民政事业长远发展,超前部署一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与集成技术研究项目,引领民政事业创新发展。

——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级、各地实际推进民政科技工作。部属科研机构要在本行业、本领域科技发展中充分发挥支撑引领作用,加大行业重大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力度。东部地区要发挥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在科技创新和应用方面先行探索。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强适合当地需要的特色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部里要在政策指导、科技立项、人才培养、工作交流等方面加大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

——必须坚持注重主体、广泛动员。民政科技工作的主体是民政系统,民政所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其科技、管理与服务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调有关方面,加大财政投入、人才队伍建设和政策支持,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队伍成长的良好环境。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创造,广泛动员、充分依靠、大力支持各级各类科技主体选题攻关、发明创造、革新技术、改进管理、改善服务,加快推进民政科技进步。

三、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民政科技研究和成果转化

科技研究是民政科技工作的核心,是提升民政部门科技内涵,树立民政部门专业形象,建设现代民政的必要条件和有力支撑;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围绕民政业务工作、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途径。必须不断加强科技研究,推动成果转化,提高民政工作现代化水平,促进民政为民职责的履行。

(一)加强民政科技基础研究。要着眼民政事业未来发展,密切跟踪国际国内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前沿,重点开展防灾减灾、地名、康复辅具、殡葬、老龄等领域基础研究,力争在自然灾害形成演变规律、巨灾发生规律与机理、复杂环境下灾害链形成机理、地名基础理论、康复辅具制作原理、残障人功能障碍发生和功能康复机理、火化和土葬基础理论、殡葬污染控制理论、老龄科研基础理论等方面取得一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二)加强民政应用技术研究。要围绕防灾减灾、地名、康复辅具、殡葬、老龄等民政科技重点领域,加大应用技术研究,掌握一批重大关键技术。在防灾减灾领域,要突破和掌握多源、海量灾害信息的快速集成与服务技术、灾害综合评估及风险预警集成技术、空间科技减灾工程技术、灾害应急保障综合集成技术、现代减灾救灾装备技术;在地名领域,要突破和掌握地名维权、公共服务工程技术、地名信息化应用技术;在康复辅具领域,要突破和掌握人-机仿生技术、功能补偿技术、特性材料技术、肌电信号技术、辅具专用设备技术;在殡葬领域,要突破和掌握殡仪场所节能减排技术、火化及遗物焚烧设备技术、传染病预防控制技术、遗体防腐整容技术;在老龄科研领域,要突破和掌握老龄化社会居住环境规划设计技术、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护理照料技术。要抓紧组织实施国家自然灾害综合业务系统、地名权益争取和文化遗产保护、民政集中供养机构室内无障碍技术改造、殡葬领域节能减排、老龄信息实时监测、社会运行基本保障预警、民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福利彩票统一销售系统建设等重大科技工程,提高民政所辖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三)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要加快信息技术在民政领域的应用。以优化民政业务流程、改进民政管理方式、转变民政工作手段、提高民政工作效率为主要目标,围绕民政业务工作需要,加强民政信息化基础支撑环境、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开发、网站群建设、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研究,加大信息化资源整合力度,大幅度提高民政业务信息化比率。加强福利彩票信息系统研究开发,促进福利彩票安全运行。

(四)加强民政标准化建设。要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协调一致、覆盖民政各业务领域、能够支撑民政事业持续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提高标准质量。加强国际标准研究与采标工作,不断提高民政领域专业标准的国际化水平。加强标准宣贯研究,加大减灾救灾、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社会工作、地名公共服务、婚介婚庆服务、康复辅具、殡葬等重点领域标准的宣传与实施。积极推进标准试点示范,完善标准评价体系,切实发挥标准化工作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技术规范与引导作用。

(五)加强民政软科学研究。要围绕民政事业发展重要政策、重大规划和重点问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加强民政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决策方案等方面研究,提高民政科学决策水平和规范管理水平。

(六)加速民政科技成果转化。要加大防灾减灾产品、康复辅具产品、殡葬设备和用品、地名公共服务产品等民政特色产品自主研发力度。以行业内和社会单位为依托,组建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基地,增强成果转化能力,提高成果转化速度与效率。充分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加大重点新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度。积极争取将民政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国家科技推广计划和地方各类科技推广计划,提高成果推广效益。

四、夯实基础,切实加强民政科研机构和平台建设

科研机构和平台,是科技工作和科研成果交流、共享的载体,是科研人才成长的摇篮和阵地,是科研实力的汇集和体现。必须不断推进民政科研机构和平台建设,为科研工作开展和科技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一)加强民政科研机构建设。要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遵循科技管理规律,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与科研机构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制定促进科研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建设,逐步在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推行理事会决策制、院所长(主任)负责制、全员聘用制、绩效工资制、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为主要内容的现代管理制度,减少对具体科研事务的行政干预,促进科研机构成为科技创新、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科研机构办公、实验条件。加大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力度,引导有条件的部属科研机构按市场规律做强做大,尽快成为国内一流、国际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机构,引领行业科技发展。支持系统内科研机构在科研项目、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系统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加强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系统外资源发展民政科技。

(二)加强民政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要认真落实《民政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大力推进国家和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研究制定民政部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方面取得突破。依托民政所辖行业企事业单位,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示范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技术转化率。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地名、康复辅具、老龄科学、殡葬污染治理等系列数据库,加强中国地名信息系统、老年人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系统、遗体处理电子信息综合服务系统、老龄科学研究信息共享服务系统等信息平台建设;充分运用生物技术、空天技术、卫星遥感技术、纳米技术、材料技术、自动化技术等先进技术开展研究,推动科研手段、科研方式变革。大力加强民政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标准研究、制定、宣传、实施等方面的组织、指导作用。

五、抓住关键,进一步加强民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科技人才队伍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必须紧紧围绕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关键环节,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切实加强民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为推进民政科技创新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一)加大民政科技人才培养力度。要根据民政科技发展需要,加强人才培养规划制定与实施,逐步解决人才队伍规模素质结构不适应民政科研事业发展需要的矛盾。争取用10年左右时间,选拔培养10名左右在国内外民政科技领域有重要影响的科技专家,100名左右中青年民政科技骨干。支持科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在职学习、进修深造,为科技人员参与国内外培训和学术交流创造更多机会。加强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将人才培养作为项目研究、基地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加速民政领域高技能人才培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技能竞赛,使国家技术能手、行业技术骨干不断涌现。重视民政科技管理人才选拔和培养,尽快形成一批通晓业务、擅长管理、具有战略眼光和国际视野的科研管理人才。加强一线科技人员培养力度。提高基层民政队伍科技素质。加强科技道德建设,鼓励广大民政科技工作者树立服务民政、奉献社会、追求真理的价值观和勇于攀登、敢于超越的创新精神。

(二)完善民政科技人才引进和使用制度。推进实施科研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积极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从项目、经费、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吸引、用好和留住优秀民政科技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在科研条件、福利待遇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有条件的单位,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引进一些海外高层次人才,争取享受“特聘专家”相关待遇。探索实行重大科研课题负责人和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竞聘制,面向国内外公开择优招聘课题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成立民政部科学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健全民政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制度。要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探索科技成果入股以及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业绩定酬政策,逐步实现关键岗位高收入、一流业绩一流收入,切实建立起有利于促进科技人员大胆创新、刻苦攻关的激励机制。研究启动民政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逐步健全民政职称管理政策;对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才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认可的科技人员,可不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限制,采取更加灵活方式进行评审。建立全国民政科技专家库,对纳入其中的民政行业专家,所在单位要适当增加津贴。建立科技成果奖励制度,每三年组织一次民政部科学技术成果创新奖评审活动,对优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省区市劳动模范以及各级民政部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中,应推荐一定比例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对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影响重大的民政科技工作者,可推荐为“孺子牛”奖人选。

六、拓宽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民政科技投入体系

经费投入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条件,也是当前民政科技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必须牢牢抓住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的机遇,积极争取将民政科技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持范围。同时,拓宽经费渠道,加快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

(一)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投入。要争取将民政科研项目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重点支持范围。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开展民政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并继续支持民政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究、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实施。争取将民政科研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或地方重大建设工程支持范围,有计划、有重点地改善民政科研基础条件。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长期限低利息信贷扶持资金等,支持民政科研事业单位和行业企业开展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和技术推广活动。

(二)积极拓展经费投入渠道。要积极引导各种社会资金投入民政科技,鼓励民政系统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支持科研机构争取横向委托研究课题和合作研究课题经费,鼓励将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收益用于研究开发,形成科学研究带动成果转化、成果转化反哺科学研究的良性发展格局。按照互利互惠原则,积极利用国际项目资金支持民政科技发展。

七、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民政科技管理水平

加强科技管理制度建设,是规范科研行为,提高科技运行效率的重要保证。要以科研项目和成果管理为重点,认真落实国家科技管理政策,积极引入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按照科研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民政科技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民政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根据民政事业发展需求,加强科研选题研究论证,建立民政科研项目库。实行重大项目招标制,对于技术难度高、支持力度大、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科研项目,面向社会招标,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健全课题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经费自主权。建立项目评估制度,加强项目立项审查、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评审。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建立科研项目预决算评估制度,提高科研项目预决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健全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研经费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追踪问效,对违反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完善民政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制定民政部科技成果鉴定规定。制定科研成果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分类评价。基础研究成果评价要以同行认可和学术影响为依据;应用性研究成果评价重在技术转移、生产和市场应用实际效果。完善民政部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民政科技成果数据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管理、使用知识产权。

(三)建立民政科技统计管理制度。加强对民政科技的统计管理,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研投入、科研机构、科研平台、科研项目、发明专利、科技成果、基础设施等情况纳入民政事业统计范围,定期公布民政科技发展情况。

八、加强领导,努力开创民政科技工作新局面

加强民政科技工作,关键在领导。必须切实提高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的认识,健全科技工作领导体制,优化科技发展布局,加大科技知识宣传普及力度,为民政科技工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建立健全民政科技工作领导体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政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其在民政科技发展中的组织协调作用。要将民政科技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重点部署。要认真落实全国民政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落实措施。建立民政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目标考核,促进形成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高度重视科技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民政科技发展格局。要充分发挥民政系统优势,整合行业内外资源,动员各方面积极性,推进民政科技工作。民政部及所属研究机构要充分利用资源广泛、人才集中的优势,争取各方支持,动员多方力量,加强科技协作攻关,力求掌握民政所辖行业核心技术,开发满足民政对象需求的产品,引领全国民政科技创新。地方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与基层和民政对象联系更为直接的优势,重点抓好民政软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应用和科技知识普及,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民政业务标准实施工作,做大做强一批科研机构和成果转化基地。东、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民政部门,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推进科技工作。东部地区要利用经济实力强、开放条件好、科技人才聚集等优势,加快科研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培育本地科技创新体系。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利用特殊资源,突出区域特色或民族特色,加强本地区特需产品研发,加大科研成果应用力度。要加强和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形成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为指导,以部属科研机构为引领,以民政所辖行业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团体为依托,以有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补充,上下联动、内外互动的民政科技发展格局。

(三)加强民政科技宣传普及。加强民政行业科普作品创作,打造优秀科普品牌。建立社区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组织“防灾减灾日”活动,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康复护理知识进社区活动,促进社区居民掌握康复护理常用知识和技术。加强地名科学文化宣传普及,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推动创建国家公墓、殡葬博物馆等殡葬科普基地,倡导网络祭奠,利用清明节等重要节日开展科普活动,宣传殡葬科学知识。以城镇社区为依托,通过社区活动室、社区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政科普宣传,提高社区民政从业人员科学素质,扩大民政科技的社会影响。充分利用培训、报告会、学术交流、研讨、科技成果展、技能竞赛等形式,在民政系统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推广科学方法,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

加强民政科技工作,是事关民政事业长远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支撑性、战略性工程。各级民政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民政科技工作者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奋发有为,扎实苦干,为加速民政科技进步,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奋斗。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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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企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企业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办法

198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技术人才,稳定和发展印制行业生产第一线的高水平技术力量,形成合理的技术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规定和劳动部劳培字〔1989〕15号《关于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印制行业具体情况,现制定评聘高级技师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选定北京国营五四一厂、上海国营五四二厂、国营六一四厂为印制行业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企业(钞纸试点企业另定)。
印钞专业实施范围是图案设计雕刻、证券制版、隔色接纹印刷、雕刻凹印印刷工种。职务名称为印钞高级技师。
造币专业的实施范围是造币模具制作、压印工种。职务名称为造币高级技师。
钞纸专业实施范围是水印设计雕刻、制网、制浆、抄纸工种。职务名称为钞纸高级技师。
二、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
印制企业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规定在应聘技师总数的10%以内,由印制总公司统一控制。
三、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模范地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
(二)技师任职三年以上,具有一专多能的技艺,在企业中有较高的技术威信。
(三)具有较高的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相关工种的基本技术业务知识。
(四)具有本专业(工种)丰富的实践经验、高超精湛的技艺、综合操作技能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的能力。
(五)在解决本专业(工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投产的技术关键难题中,能结合工艺条件提出适应工艺要求的工装设施方案,拟定确保高难度产品质量的工艺流程,并有组织实施的业绩。
(六)能正确安装、调试、维修本专业所使用的复杂设备。在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
(七)能热心传授技艺或绝技,培训高级技工及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四、高级技师评聘审批
申报高级技师应具有技师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级技师申报表,并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报告。由企业(单位)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答辩、审查、推荐。印制总公司技师审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高级技师资格。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人民银行总行颁发。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由各企业(单位)聘任,签订聘约,聘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职务需要并经考核合格可连聘连任。
五、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取消技师职务津贴,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五十元标准核定。具体执行标准在每月四十元致六十元的幅度内,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此项增资指标,列入企业成本,高级技师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待遇。
六、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他有关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办法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11/06
  【实施日期】1992/04/01
  【内容分类】工商
  【发布文号】
  【备  注】1991年11月6日自治区工商局、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局发布 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新工商财字[1991]225号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收费纪律,制止乱收乱罚,防止少收漏收行为,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项收费、罚款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价费字18号、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新财综字[1991]83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办字[1989]第6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济处罚所使用的合法凭证,是缴款单位或个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有效证明,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计核算与监督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格式、统一印制、发放,分级管理,逐级结报缴销的管理办法;套印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并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始为有效,使用其他票据收费罚没一律无效。违者,按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1991]83号规定予以处罚。在收费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方能使用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收费。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的管理,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础工作和财务工作的重要部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票据管理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逐级负责。县(市)级以上工商局必须配备专职票据管理人员,工商所应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票管员,并要保持其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动和更换;要重视对票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各单位行政领导人要领导财务部门组织实施专用票据的管理与核算,应将专用票据管理工作列入评比先进单位或个人的条件。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对违反或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使单位票据管理混乱并造成损失者,除不得评为先进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票据种类、用途及格式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分四类七种。
(一)查处罚没类:
1、暂扣款物凭证:在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当时不能定案处理,需要暂时扣留款项和物资时使用。
2、罚款没收凭证:在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定案处理时使用。
(二)管理费类:
1、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据:在征收市场管理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时使用,一般采取定额、定期征收的办法。各种管理费要正确划分,不得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混入市场管理费内。
2、市场管理费定额票据(分别为壹百元、伍拾元、壹拾元、伍元、贰元、壹元、伍角、贰角、壹角);在征收临时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时使用。
(三)规费类:
各种规费收据:在征收企业登记费、合同仲裁鉴证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广告登记费及各种证、照、框、合同文本等工本费时使用。
(四)房租、摊位类:
1、房租收据:用于征收市场出租房屋柜台等收费。
2、摊位设施费定额票据(分别为壹拾元、伍元、贰元、壹元、伍角),用于征收在市场内经营者使用摊位设施的收费。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格式(附后)。

第三章 票据填写使用规则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的使用,必须按照票据的用途专票专用,不准相互混用或用白条代替;严禁收费不开票或多收少开。票款数额必须一致。
第九条 填制各类收费票据,必须按规定项目、标准如实逐栏填写,字迹清晰,不得省略。按顺序号使用,不准跳号、隔号。
(一)姓名不得填代号或拼音。
(二)收费金额要计算准确,大小金额一致,印章齐全。
(三)多联票据一律衬黑色或蓝色双面复写纸,用圆珠笔各联一次套写,金额不准涂改。其他栏目如有改正必须用复写纸各联同时填写,并在改正处加盖私章,不准挖、补、刮、擦。
(四)使用定额票据时,必须加盖日期条戳和经办人私章。
(五)各种作废票据不准撕毁,加盖“作废”戳记后全份保存在原票本内。自行撕毁者,按丢失短少票据处罚。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填制后,必须加盖收费单位公章始为有效。
(一)查处类票据和规费类收据须盖财务部门公章;
(二)管理费类票据应根据征收部门分别使用财务部门公章或工商所收费专用章;
(三)房租、摊位设施类票据盖工商所收费专用章。
工商所收费专用章由县(市)级工商局统一刻制,由财务部门登记注册启用,使用单位指定人员妥善保管,停用时交回财务部门注销。
第四章 票据印制、领发、核算、交款和结报
第十一条 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印制计划,由地州市局根据所属单位的需要数量按年度编制,于年度终了前90天上报区局,经区局审定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统一印制,各地区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实行逐级领发制度,使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向上一级直接领取,一律不准越级。要确保票据运送安全,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不准委托他人代领代运。
第十三条 领发手续
(一)领用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必须按规定手续办理。各级单位领取时均由票据管理人员填制《票据领发单》(附格式),凭领发单领取票据。领、发单位凭《票据领发单》分别记票据总分类帐和明细帐的增、减结存数。
(二)工商所对个人领发票据,实行定额管理。领取和结报时由票管员填写《票据领用、核销登记卡》(代分户帐),领用人和票管员各执1份,分别填领用数、结报核销数及其起止号码,双方当面核对签字。
(三)定额票据以“元”为单位,实行金额核算制,其余票据均以“本”为单位。各种票据的起止号码应分别填写,领发双方当面点清签字,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四条 票据结算
凡使用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与票据发放单位办理结算。
(一)各县(市)局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各地、州、市局报送《票据使用情况报告表》(附格式),各地、州、市局经审核汇总于季终15日内上报区局。上级单位根据表列的使用数、损失核销数核减各种票据结存数。
(二)工商所向县(市)局每月报送《票、款结算报告单》(附格式)并附银行划拨单和原始凭证,财务部门经审核无误后据以核减工商所的票据结存数和结算其各项收费金额。
(三)个人与工商所结报时填写《票款结算报告单》,票管员凭此单及票据存根联登记《票据领用核销登记卡》的核销数及结算其各项收费金额,做到现金日清,票据一本一结,并应在每本用完票据的封面上,填写清楚收费项目、金额及作废张数、号码,并加盖经手人印章,由票据管理人员“验讫”存档。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收费款项的管理,现金和银行结算票据要妥善保管,及时存入银行。不准挪用和坐支现金,不准开设储蓄帐户,不准公款私存。凡违反现金管理规定,造成损失者,由当事人如数赔偿。
(一)个人收费应于当日向出纳(内勤)交款,做到现金不过夜,支票随收随清。
(二)工商所经县(市)局批准可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设公存帐户,只收不支,当月收费应于月终3日内向县(市)局汇解,做到帐帐、帐票、帐表、帐款一致。
(三)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各种规费,应由财务部门收款。如需业务部门征收规费、管理费的,其所需票据直接向财务部门领取,按规定办理结报手续,收取的现金、支票应于当日交财务部门存入银行。各业务部门不得另立银行帐户。

第五章 票据保管、清库与交换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专用票据的保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票据不受损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局要建立票据保管仓库,县(市)局和工商所应配置票据专用箱(柜),不准随便堆放。保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发代管。各种票据分别按号码顺序存放,并要经常检查核对,防止错乱。库内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防止虫蛀、鼠咬、霉变,损毁票据。
第十七条 领取票据的单位,都要建立票据帐簿。总分类帐是反映各种票据的印制、领、用、存数量的帐簿;明细分户帐是反映下属单位各种票据领、用、存数量的帐簿。要逐级建立对帐制度,使上下级帐帐保持相符。
第十八条 专用票据实行定期盘点清库制度,工商所每月清查一次,县(市)局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部清库,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局每半年进行一次盘点清库。各级都要结合年终会计决算工作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核对帐目。如有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使帐帐、帐实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库存各种票据要逐一清点,连同经管的帐目、单据、报表等登记造册,向接收人办理移交,并由财务部门负责监交。票据帐簿由接交人连续使用,不得由移交人封存,接交人另立新帐。
收费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领用的票据进行全面清理,已使用的票据应办理交款结报,结存的票据如数交回,结报不清的不得离职。
凡不按规定办理交接的,由此而造成票据损失,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费与票据管理,应建立与健全监督机制,实行收费公开,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检查。所收费额,应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制度。要不断地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县(市)局每半年对所属单位已使用的票据存根、记帐联和收费款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证落实,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票据损失处理及核销
第二十一条 票据损失由单位填写《票据损失报告单》(附格式),并附书面检查报告,明确责任,经局务会议讨论,报经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减少结存数。
(一)确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经查证确无失职情况,可报请核销。
(二)因虫蛀、鼠咬、霉烂、污损等而损失的票据,经查证落实后,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可报请核销。
(三)票据被盗,应立即报告领导,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回损失。如经公安机关证明查无下落的,除内部通报外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对当事人视其责任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被盗失的票据可作核销处理。
(四)票据在发放或使用时,发现原本数量、号码有差错的,应写明情况,经查证核实可报请核销。
第二十二条 票据核销批准权限
(一)凡非定额票据损失2本以下者,定额票据损失5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下者,经县(市)局务会议讨论,由局长批准核销,同时抄报地、州、市局备案。
(二)凡非定额票据损失2本至5本者,定额票据损失500元至1000元者,上报地、州、市局批准核销,同时抄报区局备案。
(三)凡非定额票据损失5本以上,定额票据损失1000元以上者,经地、州、市局审查后,书面转报自治区工商局批准核销。
上述损失数量,以每次发生为一案计算。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失职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票据丢失者, 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贪污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已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上述行为均应根据本人认识态度,给予经济处罚。
(一)丢失短少定额票据,一律按票面金额如数赔偿;
(二)丢失短少空白收据,每份处罚30—50元,整本丢失每本处罚600—1000元;
(三)丢失已使用的票据,确实查不出收费额的,本人要如实自报上交已收取的金额,经调查如果发现实际收费金额超过本人自报金额,除追回少报款外,另按少报金额处以3一5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四)涂改票据作弊的,除追回少收款外,每涂改一笔处罚100元。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已使用的票据、帐簿、报表等,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票据记帐联,应按会计原始凭证的要求装订归档;存根联保管期限为5年,期满开列清单,由各级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财务部门负责人到场监督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不适宜管理需要的,可逐级反映,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注:票据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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