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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教育局、襄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54:23  浏览:9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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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教育局、襄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教育局 襄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教〔2009〕9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市直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市级示范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襄樊市市级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襄樊市市级示范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

襄樊市市级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示范学校的管理,推进市级示范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挥市级示范校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到市级示范校建设基本条件和办学水平,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由市教育督导部门评估并授牌的普通中小学校。确定为市级示范校的学校,其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第三条 市级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1.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在办人民满意教育工作中有特色,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2.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做好学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领导决策机制,积极推进办学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提高学校发展的整体水平,体现办学特色。

3.积极推进和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承担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验工作。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丰富的实践活动;改革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考试评价模式,实现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变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校本培训和校本研修,构建学习型组织,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大力培养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优秀教师和教育管理者队伍。

5.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在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和学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考核制度。

6.加强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坚持以教育科研为先导,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在“科研兴校”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7.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建设数字化校园,强化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实现资源共享。

8.积极为本地薄弱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确定为市级示范学校,须经申报、考察、评估、认定等基本程序。

第五条 凡达到湖北省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基本要求的普通中小学均可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县(市、区)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由当地人民政府(襄樊市市直学校由学校以正式公文)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企事业单位所属普通中小学、民办普通中小学由学校举办者申报。申报时需提交申报请示、学校自查报告和申报表。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申报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考察、指导应就申报学校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就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第七条 根据学校整改到位的情况,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市级示范校建设标准,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评估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并充分听取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

评估组要切实履行责任,评估完毕要向学校通报评估意见,一般包括评估工作简述、评估结论与依据、主要经验与建议三个部分。

第八条 评估组评审结果作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重要依据。评估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循私情。

第九条 督导机构在评估后六个月左右派出督学对学校进行回访,查看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并在襄樊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一周,若无问题报经研究认可后,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正式文件予以确定并授牌。



第三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条 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市级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市级示范校进行经常性的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要重在帮助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示范校自评制度。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加强自我评价、自我考核和自我提高的能力建设。市级示范校每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十三条 建立市级示范校复评制度。对市级示范校每三至五年复评一次并给予重新认定。市级示范校的年度自评情况,将作为对学校重新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级示范校重审复评和认定的结果分为保留资格、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由市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校重审复评和认定督导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有市级示范校原则上四年内须接受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2.凡接受综合督导评估的学校,要按照督导评估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教育督导部门。

3.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市督学和有关专家组成市级示范校督导评估团,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团向市教育督导部门提交复评报告。

4.市教育督导部门综合评估情况,将评估意见和结果向被评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通报,并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5.市教育督导部门针对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6.市教育督导部门根据重审复评结果给予认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建立示范校奖惩机制是促进示范校不断完善、发展、提高的手段。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实绩突出、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暂停资格的示范校将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撤消其示范校称号,并向全市通报。

第十六条 示范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示范校资格一年,一年后仍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1.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超标准、超规模建设校园或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的;

2.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的;

3.不认真执行课程计划,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或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节假日补课的;

4.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罚校长、教师、学生的;

5.公布学生考试排名,并以此奖罚教师、学生的;

6.在职教师对本校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的或乱发教辅资料收取费用的;

7.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8.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借读生的;

9.违反规定提前分文理科的;

10.班额过大,平均班额在60人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1.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招收复读生的;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考和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弄虚作假的;

3.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5.发生违反师德规定,体罚、侮辱、亵渎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依托市级示范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举办民办学校的市级示范校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被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市级示范校。

第二十条 暂停或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不再执行市级示范校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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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6年3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0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关根   刀爱民(傣族)      于永波(满族)
  于是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丙乾
  王汉斌   王光英   王维山(蒙古族)     王朝文(苗族)
  王 群   韦 钰(女,壮族)    毛冬声   毛致用
  亢龙田   方惠坚   邓小平   尹 俊(白族)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嘉锡   叶公琦   田纪云   田期玉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曲格平   朱世保   朱 良   朱森林   乔 石
  任现春(瑶族)      任继愈   全树仁   刘夫生
  刘长瑜(女) 刘方仁   刘华清   刘国光   关山月
  江泽民   阮崇武   孙起孟   孙鸿烈   孙维本
  苏晓云(土家族)     李长春   李先猷(哈尼族)
  李 后   李克强   李泽民   李绍珍(女) 李登海
  李瑞环   李锡铭   李 灏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汝岱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 明(白族)      杨泰芳   吴仁宝   吴阶平
  何竹康   何 康   余秋里   张万年   张兴让
  张克辉   张勃兴   张彦宁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 震   陆文夫   陆载德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陈光健   陈作霖
  陈章良   陈焕友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正庆   周 南   周 觉
  周冠五   孟连崑   孟富林   赵东宛   赵志浩
  赵梓森   赵富林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柳随年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子文   费孝通
  贺光辉   秦基伟   热 地(藏族)      耿昭杰
  贾庆林   贾志杰   顾诵芬   顿珠多吉(藏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采栋
  高德占   高 潮   唐佩珠(女,壮族)    陶大镛
  黄 菊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章师明
  章瑞英(女) 阎海旺   梁广大   尉健行   屠由瑞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惠永正   程思远
  程维高   傅全有   傅铁山   曾庆红   温家宝
  谢 军(女) 谢 非      谢铁骊
  蓝丁寿(畲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晖  滕昭蓉(女,苗族)         滕藤
  颜龙安   薛明伦       薛驹      霍英东
秘书长
  田纪云





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
1994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税务局:
近一时期,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南方沿海开放城市相当猖獗,并已向内地发展蔓延,在局部地区已经泛滥成灾,成为社会公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虚报冒领骗取多抵扣税款以及进行贪污、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侵吞和诈取国家财产,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偷税、骗税,严重干扰了税制改革的正常进行,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各级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坚决刹住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势头,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活动的专项斗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重点和行动时间
这次专项斗争主要是在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比较严重的大中城市和地区开展,其他地区可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打击的重点是: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刷假发票的;以伪造、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利用假发票从事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分子。对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及时惩处,以确保新税制的顺利推行。各地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在1994年4月至6月间开展集中打击行动。
二、措施和步骤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审判、检察、公安、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下发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当前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领会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犯罪,对于保证税制改革,遏制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和指导这次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协调办公室。各地审判、检察、公安、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此专项斗争的情况,主要领导应当亲自抓这项工作。各地审判、检察、公安、税务机关要组成临时领导小组,并设临时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专项斗争的日常工作。行动前要制订行动方案,严密部署,精心组织,抽调精干力量,确保这次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地区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协同作战。
(三)摸清线索,为统一行动作好准备。各地要根据近期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特点和规律,清理、汇集已有线索,认真分析研究,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摸清有关动向情况,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搞好调查摸底,搜集必要的证据。
(四)突出打击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各级审判、检察、公安、税务机关在专项斗争中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行业腐败现象的干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认真查处每一起案件。要加快办案速度,对于已经查明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审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坚持犯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及时查处,不要纠缠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更不允许扯皮推诿贻误查处。
(五)注意总结交流、通报情况。各地要切实掌握这次专项斗争的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及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工作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斗争临时领导小组写出总结报告,于1994年8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斗争协调办公室。
三、正确适用法律,严肃执法
在这次专项斗争中,要严格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对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或利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下发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或利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在专项斗争中,必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处理的大案要案和重大统一行动,要及时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介报道。这类案件的多发地区,人民法院应当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宣判,以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不法分子,教育鼓舞人民群众。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提高对发票的“识伪”、“防伪”能力。
五、加强经常性管理,巩固斗争成果
要通过这次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印刷、使用和保管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防止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侵吞国家财产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消除产生此类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条件,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专项斗争结束后,各地还要不断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工作,做到常抓不懈,决不放松,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此类专项斗争,以巩固专项斗争的成果。
行动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各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