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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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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8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当场处罚作了原则规定。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86〕公发29号文件)中规定:“对少数可以当场处罚的,在使用简易程序时,要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作出笔录,填写裁决书,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这一规定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但是这样做办案程序过于繁琐,影响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处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现重新通知如下:
一、公安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中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超过五十元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也可以当场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场处罚: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
(2)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
(3)侮辱妇女的;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6)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8)涉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9)涉及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或者没收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折款超过二百元的。
三、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经商财政部同意,统一使用处罚书与收据合一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式样附后)。处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作为收据交财政部门,一份存根。
适用当场处罚的,可以不通知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和常住地派出所。
当场处罚的罚没财物,按规定上交财政部门。
当场处罚的治安案件,仍按原规定统计上报。
四、当场处罚的方法和程序:
在现场能够给予处罚的,公安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在现场处罚有所不便的,可以将被处罚人带到派出所或者附近的治安联防办公室等适当场所予以处罚。对被处罚人不接受当场处罚的,按普通程序处理。对接受当场处罚的,也要主动向被处罚人询问有无异议。无异议的,执行处罚的公安人员要填写《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并让被处罚人签名。
对当场处罚后又提出申诉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当场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公安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职权,公安人员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要以案论法,就事说法,在处罚的同时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违反治安管理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主动、诚恳地认识错误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对应当处以罚款的,也要根据事实、情节在法定的幅度内作出恰当的处罚。要坚决防止在处罚中草率马虎、滥施罚款,或因被处罚人进行申辩而加罚“态度款”,更不要以罚款处罚代替拘留处罚。
各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本通知时,首先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当场处罚的具体规定和工作要求,并可以选择若干派出所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全面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当场处罚的财务手续要按照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物收据问题的通知》(〔87〕公(治)字71号文)的规定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要统一编号,确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取收交制度,定期上交。
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适用当场处罚的,按一九八八年七月九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88〕公发1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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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是为规范化学品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的。安全标签是《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预防和控制化学危害基本措施之一,主要是对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通过加贴标签的形式进行危险性标识,提出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以预防和减少化学危害,达到保障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发布GB15258-2009
编辑本段《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容、制作和使用要求,适用于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制作和使用。   本标准的4.1、4.2、4.3、5.1、5.2、5.4.1、5.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仝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二修订版),与其一致性程度为   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本标准与GB 15258—1 999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4.2中标签内容作了调整;   ——5.3中增加了“标签尺寸”;   ——4.3中增加了“简化标签”;   ——调整了附录A、附录B、附录C,根据GHS设计了安全标签样例、安全标签与运输标志粘贴样   例,提供了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防范说明。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实施过渡期为1年。   2009-06-21发布 2010-05-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容、制作和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制作与使用。   产品安全标签另有标准规定的,例如农药、气瓶等,按其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到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剧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LD50≤5mg/kg;经皮接触24hLD50≤40mg/kg;吸入1hLC50≤0.5mg/L的化学品。   3.2有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5mg/kg<LD50≤50mg/kg;经皮接触24h40mg/kg<LD50≤200mg/kg;吸入1h0.5mg/L<LC50≤2mg/L的化学品。   3.3有害品   急性毒性为:固体经口50mg/kg<LD50≤500mg/kg;液体经口50mg/kg<LD50≤2000mg/kg;经皮接触24h200mg/kg<LD50≤1000mg/kg;吸入1h2mg/L<LC50≤10mg/L的化学品。
4、标签
  4.1表示   安全标签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4.2内容   4.2.1化学品和其主要有害组分标识   4.2.1.1名称   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正上方。   4.2.1.2分子式   用元素符号和数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数,居名称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项可略。   4.2.1.3化学成分及组成   标出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组分、含量或浓度。   4.2.1.4编号   标明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编号,分别用UNNo.和CNNo.表示。   4.2.1.5标志   标志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13690规定的符号。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二个标志。标志符号居标签右边。   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可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索取。   4.2.2警示词   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类别,用“危险”、“警告”、“注意”三个词分别进行危害程度的警示。具体规定见表1。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用危险性最大的警示词。警示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下方,要求醒目、清晰。   表1警示词与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对应关系   警示词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危险爆炸品易燃气体有毒气体低闪点液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湿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一级酸性腐蚀品   警告不燃气体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二级自燃物品二级遇湿易燃物品二级氧化剂有毒品二级酸性腐蚀品一级碱性腐蚀品   注意高闪点液体二级易燃固体有害品二级碱性腐蚀品其它腐蚀品   4.2.3危险性概述   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   4.2.4安全措施   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4.2.5灭火   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   4.2.6批号   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   4.2.7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4.2.8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4.2.9应急咨询电话   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5、制作
  5.1编写   标签正文应简捷、明了、易于理解,要采用规范的汉字表述,也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意义必须与汉字相对应,字形应小于汉字。相同的含义应用相同的文字和图形表示。具体参照附录A、附录B所提供的短语进行编写。   当某种化学品有新的信息发现时,标签应及时修订、更改。   5.2颜色   标签内标志的颜色按GB13690规定执行,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的颜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5.3印刷   标签的边缘要加一个边框,边框外应留≥3mm的空白。标签的印刷应清晰,所使用的印刷材料和胶粘材料应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安全标签可单独印刷,也可与其它标签合并印刷,样例见附录C。
6、使用
  6.1使用方法   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多层包装运输,原则上要求内外包装都应加贴(挂)安全标签,但若外包装上已加贴安全标签,内包装是外包装的衬里,内包装上可免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为透明物,内包装的安全标签可清楚地透过外包装,外包装可免加标签。   6.2位置   标签的位置规定如下:   桶、瓶形包装:位于桶、瓶侧身;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集装箱、成组货物:位于四个侧面。   6.3使用注意事项   6.3.1标签的粘贴、挂栓、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贮存期间不脱落,不损坏。   6.3.2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拴、喷印。若要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拴、喷印标签。   6.3.3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后,方可撕下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
附录A(提示的附录)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性概述常用短语   A01遇热、明火、震动易爆炸   A02易爆、高毒、强刺激性   A03易爆、高毒、对环境有害   A04易爆、有毒、刺激皮肤   A05易爆、有毒有害   A10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A11易燃易爆、强刺激性   A12易燃易爆、具刺激性   A13易燃易爆、具腐蚀性   A14易燃易爆、强腐蚀性   A15易燃易爆、对人体有害   A16易燃易爆、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17易燃易爆、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18易燃易爆、有毒、具刺激性   A30极易燃、有毒有害   A31极易燃、强刺激性   A32极易燃、具刺激性   A33极易燃、强腐蚀性   A34极易燃、对人体有害   A35极易燃、具腐蚀性   A36极易燃、高毒、具刺激性   A37极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A38极易燃、有毒、具腐蚀性   A39极易燃、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40极易燃、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50高度易燃、有毒有害   A51高度易燃、强刺激性   A52高度易燃、具刺激性   A53高度易燃、具腐蚀性   A54高度易燃、强腐蚀性   A55高度易燃、对人体有害   A56高度易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57高度易燃、高毒、具刺激性   A58高度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A59高度易燃、有毒、具腐蚀性   A60高度易燃、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61高度易燃、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70易燃、有毒有害   A71易燃、强刺激性   A72易燃、具刺激性   A73易燃、具腐蚀性   A74易燃、强腐蚀性   A75易燃、对人体有害   A76易燃、高毒、具刺激性   A77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A78易燃、有毒、具腐蚀性   A79易燃、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80易燃、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81易燃、具自燃性、有毒   A82易燃、具自燃性和刺激性   A83可燃、低毒   A90自燃、具刺激性   A91自燃、高毒、具刺激性   A92自燃、有毒、具刺激性   A93自燃、遇湿易燃、高毒   A94自燃、遇湿易燃、有毒   A95自燃、遇湿易燃、强腐蚀性   A96自燃、遇湿易燃、具刺激性   A97自燃、高毒、对环境有害   A101遇湿易燃、强腐蚀和刺激性   A102遇湿易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103遇湿易燃、自燃、有毒   A104遇湿易燃、自燃、强腐蚀性   A105遇湿易燃、自燃、具腐蚀性   A106遇湿易燃、具刺激性   A107遇湿分解放出毒性自燃气体   A110强氧化性、易燃、有毒   A111强氧化性、易燃、具腐蚀性   A112强氧化性、有毒、具刺激性   A113强氧化性、有毒、具腐蚀性   A114强氧化性、强腐蚀性、有毒   A115强氧化性、强腐蚀和刺激性   A116强氧化性、具腐蚀和刺激性   A117强氧化性、具刺激性   A118强氧化性、易燃易爆   A119强氧化性、易燃易爆、有毒   A120强氧化性、易燃易爆、具腐蚀性   A121强氧化性、对人体有害   A130具氧化性、易燃、有毒   A131具氧化性和腐蚀性、易燃   A132具氧化性、有毒   A133具氧化性、有毒、具腐蚀性   A134具氧化性、有毒、强腐蚀性   A135具氧化性、强腐蚀和强刺激   A136具氧化性、腐蚀和刺激性   A137具氧化性和刺激性   A138具氧化性、易燃易爆   A139具氧化性、易燃易爆、有毒   A140具氧化性和腐蚀性、易燃易爆   A150强氧化性、容器受热有爆炸危险   A152具氧化性、容器受热有爆炸危险   A153具窒息性、容器受热有爆炸危险   A154低毒、具窒息性   A155强刺激性和腐蚀性   A156具窒息性、对环境有害   A170剧毒、易燃、强腐蚀性   A171剧毒、易燃、具刺激性   A172剧毒、易燃、对环境有害   A173剧毒、可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174剧毒、强腐蚀性   A175剧毒、具腐蚀刺激性   A176剧毒、强氧化性   A177剧毒、具氧化性、强刺激性   A178剧毒、对环境有害   A181高毒、易燃、强腐蚀性、   A182高毒、易燃、具刺激性   A183高毒、易燃、对环境有害   A184高毒、可燃、具腐蚀性   A185高毒、强腐蚀性   A186高毒、具腐蚀性和刺激性   A187高毒、强氧化性、强刺激性   A188高毒、具氧化性、强刺激性   A189高毒、极易挥发、助燃   A190高毒、对环境有害   A195有毒、易燃、强腐蚀性   A196有毒、易燃、具刺激性   A197有毒、易燃   A198有毒、可燃   A199有毒、易燃、对环境有害   A200有毒、可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201有毒、可燃、具刺激性   A202有毒、具腐蚀性   A203有毒、具腐蚀和刺激性   A204有毒、强氧化性、强刺激性   A205有毒、具氧化性、强刺激性   A206有毒、极易挥发、助燃   A207有毒、对环境有害   A211强腐蚀性、易燃高毒   A212强腐蚀性、可燃高毒   A213强腐蚀性、高毒   A214强腐蚀性、有毒有害   A215强腐蚀性、有毒易燃   A216强腐蚀性、有毒可燃   A217强腐蚀性、有毒、遇湿反应   A218强腐蚀性、有毒、强氧化性   A219强腐蚀性、有毒、具氧化性   A220强腐蚀性、高毒、具氧化性   A221强腐蚀性、强氧化性   A222强腐蚀性、具氧化性   A223强腐蚀性、易燃   A224强腐蚀性、可燃   A225强腐蚀性和刺激性   A226强腐蚀性、对环境有害   A231具腐蚀性、易燃有毒   A232具腐蚀性、高毒   A233具腐蚀性、有毒有害   A234具腐蚀性、有毒易燃   A235具腐蚀性、有毒可燃   A236具腐蚀性、有毒、遇湿反应   A237具腐蚀性、有毒、强氧化性   A238具腐蚀性、有毒、具氧化性   A239具腐蚀性、高毒、具氧化性   A240具腐蚀性、强氧化性   A241具腐蚀性、具氧化性   A242具腐蚀性、易燃低毒   A243具腐蚀性、可燃低毒   A244具腐蚀性和刺激性   A245具腐蚀性、对环境有害   A246具腐蚀性、对环境有害
附录B(提示的附录)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常用安全措施短语   B01远离热源、火种,避免撞击、摩擦   B02远离热源、火种,严禁撞击、摩擦   B03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   B04远离热源、火种,贮于阴凉通风处   B05避免接触火种、热源、氧化剂   B06避免接触火种、高热,防止阳光直射   B07贮于低温通风处,远离火种、热源   B08贮于低温干燥处,远离火种、热源   B09贮于阴凉、通风、干燥处   B10贮于通风干燥处,切忌受潮   B20密闭包装,并贮于干燥通风处   B21密闭包装,并贮于阴凉通风处   B22容器密封,避免震动、撞击   B23密封包装,不易大量贮存或久贮   B24密闭包装,切勿受潮,防止破损   B25密闭包装,避光保存,切勿受潮   B26密闭包装,不可与空气接触   B27避光保存,切勿受潮,防止破损   B31注意增加湿润剂   B32搬运时戴好钢瓶安全帽、防震橡皮圈   B33在氮中操作处置,切忌受潮   B34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B40按危险货物配装表分类划区储运   B41切忌与氧化剂等共储混运   B42应与氧气、压缩空气、氧化剂等分储   B43应与氧气、卤素、氧化剂等分储分运   B44切忌与易(可)燃物等共储混运   B45应与氧化剂、酸碱类等分储分运   B46切忌与氧化剂、酸类等共储混运   B47切忌与氧化剂、碱类等共储混运   B48应与还原剂、易(可)燃物等分   B49应与氧化剂、食用化学品等分储   B50应与氧化剂、酸类、食用化学品分储   B51应与氧化剂、碱类、食用化学品分储   B52应与氧化剂、爆炸品等分储分运   B53应与H发泡剂、易(可)燃物等分储   B54切忌与卤素、酸类等共储混运   B55应与氧化剂、卤素等分储分运   B56应与还原剂、金属粉末等分储分运   B70注意个体防护,严禁身体直接接触   B71吸(食)入者迅速就医   B72用水彻底冲洗身体接触部位   B73用肥皂水和清水冲洗身体接触部位   B74身体直接接触者迅速就医   B75若皮肤或眼睛接触,用清水冲洗   B76若被冻伤,就医治疗   B77眼睛接触,用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B78吸入,给输氧或作人工呼吸,就医   B79吸入中毒者,给吸亚硝酸异戊酯,就医   B80误食,饮温水,催吐,就医   B81误食,饮温水,催吐,洗胃,就医   B82误食,饮水,催吐,洗胃,导泄,就医   B83误食,给饮植物油,催吐,就医   B84误食,漱口,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B85误食,用5%硫代硫酸钠洗胃   B86误食,用1%硫代硫酸钠洗胃   B87误食,催吐,用碳酸氢钠溶液洗胃   B88误食,催吐,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   B89误食,立即用2%硫酸铜洗胃   B90误食,用硫酸钠溶液洗胃,导泄   B91误食,催吐,用高锰酸钾溶液洗胃   B92误食者,洗胃,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B93误食,用水漱口,无腐蚀症状者洗胃   B94误食,催吐,用1%碘化钾60ml灌胃   B95若皮肤接触,立刻涂抹2%的硝酸银

关于下发《“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局:
为了加强对“三来一补”贸易的出口收汇管理,在调查研究和 求各分局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 销管理规定》,现下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 请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1:“三来一补”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来一补”贸易的出口收汇管理,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三来一补”出口收汇核销系指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
二、“工缴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加工费(包括合同中所涉及的人均工资标准、厂租、水电费、管理费等)。
第三条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
一、外汇管理局对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按以下情况核销其工缴费:
1.根据合同,按计件标准核销其工缴费;
2.根据合同及当地政府或经贸部门制定的人均工资标准核销其工缴费(含合同中涉及的工资总额、厂租、水电费、管理费等);
3.根据合同规定的增值率,核销其工缴费。
二、外汇管理局根据当地政府或经贸部门按不同行业、不同商品种类所规定的标准,分合同考核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贸易的增值率。
三、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企业的工缴费来源须是来自境外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 来样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须全额收汇。
第五条 补偿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
一、用本企业进口设备所直接生产的产品做补偿贸易的,根据合同、批文规定的偿还数额或偿还比率办理核销手续。每笔出口中凡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额(一次性补偿额或分期补偿额)的部分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二、以现汇补偿的补偿贸易,其出口商品须全额收汇。
三、凡属综合补偿的补偿贸易(即用本企业以外的、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做补偿的),须提供当地政府或经贸部门的批件,再凭合同办理核销,其中以实物补偿的同本条第一款,以现汇补偿的同本条第二款。
第六条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项下如需以部分工缴费补偿设备款的,须在合同中列明,外汇管理局核销时,以合同条款为准。如上述设备是外方无偿提供或外方仅提供设备使用权的,则不发生作价偿还设备款问题,外汇管理局须核销其全额工缴费。
第七条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均不得在国外抵扣佣金、回扣、折让。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外汇管理局依照《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处罚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3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2:“三来一补”出口收汇核销操作规程
根据“三来一补”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规程一:“三来一补”收汇的合同管理。
1.出口单位在执行合同的第一笔业务报关出口后,在向外汇管理局办理交单手续时,须提供合同(补偿贸易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准件及海关登记手册(或进口料件、设备的报关单)。
2.外汇管理局在审核以上资料后,建立相应的各类合同档案,按照合同号、单位代码及名称、合同币别、进口料件(设备)总额、出口(补偿)成品总额、合同截止日期逐项登记,并核定该合同项下应收汇额和增值率。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或终止合同,出口单位须及时向外汇管理局提供有关批件,经审核后凭以办理核销手续或销案手续。
4.合同执行完毕后,外汇管理局根据合同和海关登记手册(或进口报关单),审核进料总额、加工增值额或工缴费总额及应补偿额是否与合同一致。
规程二:外汇管理局收单、核销审核时,除审核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等填写(不允许随意涂改)的正确性外,还应审核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应收汇额、应补偿额和增值率。
规程三: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的出口收汇核销
1.分批出口、分批收汇的核销,应考核其合同规定的应收汇额或增值率与核销单、报关单、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是否一致。
2.分批出口、一次性收汇的核销,应考核其海关加工手册所登记的料件总值和各批量出口的发票金额与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是否一致。
3.同客户、不同合同的收汇核销,审核各合同规定的应收汇额、各类登记手册的料件值和累计出口发票金额与核销单、报关单、结汇水单与收帐通知是否一致。
经以上审核后如出现差额,出口单位必须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批件。
规程四:补偿贸易的收汇核销
1.以本企业进口设备所直接生产的产品补偿的,核销时审核其合同、批文规定的偿还数额或偿还比例及应收汇额与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是否一致。
2.以现汇补偿的,按出口全额收汇核销。
3.用他厂产品补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件,再办理核销手续。
规程五:料件转厂的核销
1.出口单位在加工装配合同执行过程中,把部分料件发送到他厂进行加工装配的,要由原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单位与外商签定合同后,经海关同意办妥转厂登记手续的,在办理核销手续时,由领取核销单并报关出口的单位来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