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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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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改善劳动生产条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实施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研究、应用、推广安全科学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安全生产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并必须有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扶持、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方能生产,严禁无证开采。
《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持有《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十二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保持持证上岗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其他矿山企业按不同种类矿产品销售总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的比例提取。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安全宣传和教育费用;
(二)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三)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费用;
(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措施费用。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由县级管理乡镇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适当集中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按规定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抽调、挪用。对抽调或挪用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为从业人员进行人身伤害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的实施。矿山安全监督员的任职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员的资格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或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对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矿山企业发出《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或《矿山安全检查意见书》,由矿山企业采取措施解决;现场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况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十九条 矿山事故按下列规定调查处理:
(一)轻伤、一次重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由矿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其中重伤事故应报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及当地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一次重伤三至九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县及县属以下矿山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中央在省矿山企业,省和自治州、省辖市、地区属矿山企业,由企
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一次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自治州、省辖市和地区属以下矿山企业,由矿山所在地的自治州、省辖市和地区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中央在省和省属矿山企业
,由省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本条(二)、(三)、(四)、(五)项的事故调查,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应立即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应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第十九条(二)、(三)、(四)项事故的调查结果进行批复。矿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报送企业从业人员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不得超过60日。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80日。
矿山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违反《矿山安全法》、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无证开采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执行《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定为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执行《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数额定为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或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发出的《矿山安全检查意见书》,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仍未改正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七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县级
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支持纵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加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罚款数和伤亡人数规定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以外有瓦斯的坑道、隧道及其他地下建设工程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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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和建设系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和建设系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质电[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北京市交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2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4]35号)的工作部署,现将“五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一)“五一”黄金周期间,城市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景点等公共聚集场所人员多,城市公共交通流量大,认真做好“五一”基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47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二)“五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建设系统要集中力量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突出城市公共场所安全秩序、安全常识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对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游乐设施、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建筑施工现场应制定预防火灾、坍塌和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游乐设施、城市广场等场所要制定好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重点地段疏导、安全防护设施修缮以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

  (四)“五一”节前,各地区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检查重点是:一是城市公交车辆、渡船、场站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以及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二是旅游景点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游乐设施、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状况以及紧急事件处理预案;三是建筑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节日期间领导值班安排以及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在此期间,我部将组成抽查组对部分省市的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抽查。

  (五)“五一”黄金周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节日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或重大异常情况要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面开展建设系统“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一)2004年6月,全国建设系统要全面开展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主题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和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好建设系统“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特别是一线工人的安全意识,普及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知识,提高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自觉性。

  (二)各地在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中,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质[2004]47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作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建筑施工现场悬挂宣传横幅及各类宣传图画,营造气氛,大力普及施工安全常识。要调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宣传手段,以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或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三)“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一是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情况,包括土石方开挖、模板和脚手架搭设、塔吊拆装及城市燃气生产供应、游乐设施、公共交通,及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运和使用等内容。二是检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建立安全及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和施工现场,要坚决令其立即整改,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严肃查处,防止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和建设系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书面总结材料及时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全面深化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全面深化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2010年9月26日至2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举行了大、小范围会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分别会见梅德韦杰夫总统。

  访问期间,梅德韦杰夫总统还在大连市拜谒二战苏军烈士墓,出席上海世博会俄罗斯国家馆日活动。俄方高度评价并支持中方举办上海世博会,中方向俄方表示感谢,强调愿同各方共同努力,将上海世博会办成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盛会,为增进世界各国人民交流、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两国元首回顾了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发展状况,高度评价近年来两国各领域合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双方满意地指出,近年来中俄政治互信不断增强,务实合作稳步扩大,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密切沟通和协调,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不断巩固。中俄关系具有战略性和长期性,成为当今国际关系中的重要稳定因素。

  两国元首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之中,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平和发展的潮流更加强劲,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深入人心,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原则成为国际社会多数成员共识。双方愿继续加强各领域合作,在选择各自发展道路和维护彼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建立更加公正、合理、民主的国际秩序等方面加强相互支持。

  为此,两国元首声明如下:

  一

  (一)双方将继续保持密切的高层及其他各级别的交往,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不断增进中俄战略互信。

  (二)双方认为,在涉及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等两国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是中俄战略协作的重要内容。俄方重申坚定支持中方在台湾、涉藏、涉疆等问题上的原则立场,支持中方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中方重申支持俄方为维护本国核心利益和促进整个高加索地区乃至独联体的和平稳定所作的努力。

  双方重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论不容改变,反对篡改二战历史、美化纳粹和军国主义分子及其帮凶、抹黑解放者的图谋。

  (三)双方认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为中俄合作应对这些威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有效履行该协定并完善两国在应对其他现实威胁与挑战方面的合作,双方应加强中俄反恐工作组活动,将其职能扩展至应对所有新威胁和新挑战,并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

  (四)双方携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动两国经贸合作实现回升。两国将根据各自现代化和经济发展战略需要,完善双边贸易结构,规范和转变双边贸易增长方式,扩大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贸易,建设现代化物流和贸易平台,加强在建立经济特区、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实施双边大型合作项目,为中俄经贸合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五)双方肯定去年6月两国元首批准《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后双方企业在机械制造、通信技术、电信、银行、保险、创新与应用科学开发、化工、林业、采矿、地方合作等领域开展的合作,希望进一步发挥中俄投资促进会议机制的作用,改善投资环境,采取更加务实、灵活的方式推动重大投资合作项目,不断提高中俄投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六)双方肯定中俄能源谈判机制的重要作用和效率,高度评价两国在能源领域签署的各项合作协议落实情况。双方指出,中俄原油管道竣工是两国能源合作的重大成果,有利于促进中俄两国的经济发展。双方决定继续积极开展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核能、能效及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合作,尽快就开工修建中俄天然气管道达成一致,促进煤矿综合开发,包括铁路、港口建设,进一步开展在电力贸易及电网改造等领域的合作。

  (七)双方将继续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年)》,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地区合作大项目,全面支持利用双方确定的合作机制开展两国地方合作。

  (八)双方对两国科技和创新领域合作持续发展表示满意,认为应进一步开展基础性和高科技关键领域及前沿技术的联合研究,积极推动研究成果产业化。双方认为有必要利用专项贷款支持科学研究和高技术研发领域的合作项目,共同实施大型科技创新项目。

  (九)双方表示将积极推动扩大双边金融合作,进一步发展本国金融市场,优化投资环境。双方支持人民币和卢布在双方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为开展双边本币结算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增长。

  (十)双方认为,两国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环保分委会框架内开展的环保合作为中俄合作树立了典范。双方在污染防治和环境灾害应急联络、跨界水体水质监测与保护、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合作取得积极成果。双方联合监测表明,中俄跨界水体水质明显改善。联合监测已成为双方在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领域开展双边合作的牢固基础。两国中央和地方全面协作、上下联动,形成了卓有成效的中俄环保合作模式。

  (十一)双方高度评价中俄互办“语言年”对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信任和友谊、巩固中俄关系社会基础发挥的重要作用。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媒体、电影、档案等领域的合作,尤其是搞好俄罗斯“汉语年”各项活动,办好中俄“国家年”人文领域的机制化项目等。双方指出,2010年暑期首批500名俄罗斯中小学生赴华夏令营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将精心组织好2011年第二批俄罗斯中小学生赴华夏令营活动。

  (十二)双方表示愿继续通过互办文化节等方式扩大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双方认为,中俄互设文化中心对加强两国人文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作用,两国政府将对文化中心的运作予以支持。

  (十三)双方商定互办旅游年,责成两国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活动清单并确定举办日期。

  (十四)双方商定推动扩大组织电视频道在对方落地方面的合作。

  二

  (一)双方表示将与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维护国际法准则,积极倡导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民主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为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不懈努力。

  (二)双方认为,当前世界经济出现整体复苏势头,但主要矛盾并没有完全消除。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然存在,复苏基础仍不牢固。

  双方主张各国应推行协调、连续和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确保本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同时根据各国国情继续坚持刺激经济的举措,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推动建立完善、均衡、普惠、共赢的多边贸易体制。

  (三)双方认为,国际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国际和地区问题此起彼伏。传统安全问题有新发展,非传统安全威胁上升,两者相互交织,给世界和平与稳定带来严峻挑战。双方倡导在安全上相互信任、加强合作,主张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国际争端。

  双方认为,维护欧洲-大西洋地区和欧亚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仅对地区国家,而且对全世界都具有重要意义。中方积极评价俄方为应对新安全威胁和挑战,秉承安全平等和不可分割的原则,团结各方力量推动制定《欧洲安全条约》,反对扩张军事联盟。

  (四)双方指出,联合国具有普遍性特点,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核心协调作用。双方支持对联合国安理会进行改革,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效率,使其更具代表性。双方主张联合国会员国应通过最广泛的民主协商,争取就改革问题达成一致。

  (五)双方积极评价G20在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和促进世界经济复苏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支持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继续关注世界经济、金融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双方认为G20机制应体现代表性、平等性和实效性,应进一步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和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促进全球经济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G20应确保在首尔峰会前完成匹兹堡峰会确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目标,保证如期实现财政稳定,推进金融监管改革,反对各种形式保护主义,加大对发展问题的关注。双方将在G20框架内就经济可持续增长框架、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等主要金融经济问题加强沟通和协调。

  (六)双方表示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及其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双方愿在2009年12月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成果基础上,与各方一道努力推进国际谈判进程,为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作出积极贡献。

  (七)双方决心加强在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方面的合作。

  双方重申支持建立无核武器世界的目标。为实现这一长远目标,各国应携手努力,维护全球稳定、国际和地区和平,在恪守各国安全平等和不可分原则的前提下,推动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进程。

  双方强调,防止核武器扩散对维护国际与地区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石。

  双方欢迎2010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取得的积极成果,愿共同努力,继续平衡推进该条约的三大目标,即核不扩散、核裁军、和平利用核能,同时不断巩固和加强条约的普遍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双方强调,有效的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体系对防止核武器扩散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合作至关重要。俄美签订的《关于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措施的条约》,是在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双方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尽快启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关于“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的谈判,推动包括首先是中东地区在内的地区无核化进程。

  双方决定继续在双边和六国框架内就伊朗核问题开展建设性合作,重申该问题应在各方恪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基础上,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双方强调,应达成全面、长期的谈判解决方案,以恢复国际社会对伊朗核计划仅用于和平目的的信心。为此,应积极采取切实措施,尽快重启伊朗和六国之间的谈判进程,同时努力落实伊朗德黑兰研究堆燃料供应安排。这一安排是一项增进各方信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伊朗核问题其他环节取得进展具有积极意义。

  双方认为,加强核安全对促进核能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防范核恐怖主义,巩固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各国共同利益。双方支持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加强合作。

  双方高度重视中俄就反导问题开展坦诚对话,强调应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各国平等安全。双方重申将积极致力于在日内瓦裁谈会推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国际努力。双方将在反导和外空问题上继续加强沟通与合作。

  (八)双方指出,亚太地区面临的威胁和挑战增多,需要地区各国在维护本地区安全稳定方面作出进一步努力。双方决定共同倡导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主张根据国际法和不结盟原则,照顾各方合法利益,致力于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和平等的安全与合作格局。强调地区各国摒弃对抗、相互合作不针对第三方的重要性。

  双方呼吁亚太地区所有国家在发展双、多边安全合作时,遵循以下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

  尊重彼此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

  重申坚持平等和不可分割的安全原则;

  坚持防御性国防政策;

  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不采取、不支持任何旨在颠覆别国政府或破坏别国稳定的行动;

  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妥协的原则,通过政治外交手段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分歧;

  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方面加强合作;

  开展不针对第三国的双边和多边军事合作;

  发展边境地区合作,加强人员交往。

  双方指出,在亚太地区多边组织间建立伙伴联系,有助于推动落实上述保障安全的原则和措施。

  (九)双方表示,上海合作组织在维护全球和地区安全、深化成员国睦邻互信和务实合作以及推动国际关系进一步民主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上海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壮大及其威望的提高,符合全体成员国的根本利益。双方将进一步加强战略协作,努力巩固上海合作组织在维护地区安全、应对共同威胁和挑战、促进经济人文合作方面的作用。

  双方重申,坚持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所规定的开放性原则是进一步提升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威望的关键因素之一。双方将共同努力完善上海合作组织接收新成员的法律基础。

  (十)双方表示,在维护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包括中亚地区和平与稳定方面持一致立场。双方将继续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国情,促进成员国可持续发展,加强同成员国在政治、经贸和人文领域的合作,重点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毒品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促进本地区各国经济发展与繁荣。

  (十一)双方对朝鲜半岛局势表示关切,主张有关各方应通过对话和接触改善关系,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双方认为,应尽快推动六方会谈重启,全面落实“9·19”共同声明。

  (十二)双方强调,“金砖四国”开展对话与合作,符合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在多边主义、全球治理民主原则基础上建立更加和谐的新型国际体系。双方决定本着循序渐进,务实创新、开放对话精神,继续全面发展四国间各领域务实合作。俄方对中方决定举办2011年“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三次正式会晤表示欢迎,并将积极向中方提供协助。

  (十三)双方将继续加强中俄印三方对话,共同致力于营造良好的亚太和国际环境。双方愿推动三方在救灾、农业、卫生等领域合作取得丰硕成果,加强三方学术界、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促进多边合作和国际关系民主化。

  (十四)双方重申,要坚定不移地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遵循马德里原则、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和“阿拉伯和平倡议”,致力于实现阿以冲突的全面、公正和持久解决。双方欢迎巴勒斯坦和以色列于2010年9月2日重启直接谈判,希望有关谈判取得积极进展。

  (十五)双方重申阿富汗应成为一个和平稳定、独立自主、发展进步、友善中立、远离恐怖主义和毒品犯罪的国家,总体积极评价阿富汗和平重建取得的进展,表示将继续积极参与这一重建进程。双方支持国际社会在发挥联合国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向阿富汗重建提供援助,在尊重阿富汗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共同促进阿富汗及其周边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两国元首会晤在友好、互信、合作的气氛中举行,取得重要实际成果。双方对会晤结果表示满意。

  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在2011年方便的时候访问俄罗斯。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     德·阿·梅德韦杰夫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