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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8:26:13  浏览:8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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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的办事效率,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速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联合办公制度,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限期办理的事项,要落实责任,并加强督查、催办。对无故延误办复期限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财政税务
第五条 凡上级领导亲自交办的事项,须在领导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对直属单位上报的请示事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批复。
第七条 对有关部门要求会签的文件,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对企业报来的减免税、财政信贷等申请,在情况清楚、手续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全面调查了解、审核论证的申请事项,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九条 对来人、来电话询问财税政策问题的,应当即予以答复;对需请示、研究暂时不能答复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方。
第十条 办理社控、审批出国用汇等,在手续齐备、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随来随办。
第十一条 查办群众来信、来访案件,一般限定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毕。特殊、重大案件需延长查办时间的,需经领导批准,并及时将查处结果通知反映人。
第十二条 办理人大、政协代表提案和其他财税业务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 审 计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在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开工、复工申请,且报送的手续、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审计部门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发送报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的,审计业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
第十五条 市级审计机关对建立审计事务所具有审批权。在接到要求建立审计事务所的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复。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立项。自收到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凡资料齐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于两个工作日内办复完毕。两个工作日后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相应的批复手续。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自收到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文件之日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验证,凡无问题且资料齐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于三个工作日内办复完毕。三个工作日后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相应的批复手续

第十八条 加快资产评估操作进度。对经批准立项并签订评估委托书,被评估资产帐实相符、资料齐全的项目,限定资产评估机构操作时间为:
评估资产价值在三百万元及以下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三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及以下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三千万元以上、六千万元及以下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六千万元以上、一亿元及以下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对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应评估其前期开发费用,其价值计入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对未建房屋、建筑物的场院空地,一律采用中等偏下的计价标准,评估其前期开发费用;也可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出让的规定,评估其土地使用权价值。
土地的评估和估价,必须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土地局依其职权,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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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大政发[1999]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举办的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全国糖酒会),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主办,大连市人民政府承办。
第三条 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糖酒会的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由市商委、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物价局、城建局、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开发办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与主办单位的衔接以及在举办全国糖酒会期间的会议宣传、证件制发、广
告审批、人员接待、展区管理、投诉处理、安全保卫等会务工作。
全国糖酒会展区的规划、展位和接待住宿宾馆的分配及价格,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审定。
第四条 全国糖酒会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市容环境、市场物价、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管理,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全国糖酒会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参加全国糖酒会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并提供产品的卫生许可证或产品化验报告;
(二)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布展证》进入展区布展;
(三)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代表证》进入展区从事展示、交易活动;
(四)自带工作车、宣传车的,应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工作车证》或《宣传车证》,凭《工作车证》进入展场,凭《宣传车证》在规定的道路上进行宣传;
(五)产品必须在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确定的时间和展区内进行展示和交易,不得在开幕之前或划定的展区之外进行;
(六)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品作虚假宣传,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
(七)服从大会的组织和调度。
第六条 全国糖酒会的工作人员和记者,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指导证》、《工作证》或《采访证》进入展场。
第七条 全国糖酒会的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发布、统一收费。
参加全国糖酒会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发布广告的,应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接糖酒会广告业务,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按批准的位置、时间、方式制作和贴挂广告,会议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第八条 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商场(店)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为参加全国糖酒会的生产、经营企业设置展厅(间、室)、展位(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全国糖酒会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
第九条 经指定接待全国糖酒会的宾馆、饭店、酒店以及展览场所,必须执行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规定的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或变相提价。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城建、卫生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18日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将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为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切实依法做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和重大改革。它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更趋完善,对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推动依法行政进程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许可法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部拟于2003年12月上旬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法制机构人员行政许可法研讨班,进行学习和研讨,同时,明确我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和卫生行政许可的改革方向,为各地培训普及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人员。
  各地应当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分级对卫生系统人员,特别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义务,以便开展工作。
  二、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一)清理行政许可设定文件。
  我部制定的部门规章由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清理计划,协调各有关司局进行清理和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对地方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清理中应注意和部门规章清理情况的协调。
  (二)提前安排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
  鉴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项目,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后停止收费,因此,对于行政许可项目的经费问题要提前做好准备。应当掌握现有收费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收费依据,没有收费依据的项目如果停止收费后在经费方面的缺口情况的经费来源,应争取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三)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研究卫生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领导,确保行政许可法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规划,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确定权制度、行政许可设定事项法定制度、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一次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为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制定规章清理计划,确保按期完成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各地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