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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2:47:33  浏览:8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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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保护自身商业秘密

唐青林


  一、大型企业宜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
  从社会实践情况来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机构的常见形态。无论是一级企业还是二级企业,随着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凸显,各企业的保护意识迅速提高,都纷纷建立起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事宜,并且实践证明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是从总体上负责企业所有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工作,包括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认定保密事项、开展保密教育、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等等,有利于企业保密工作的系统化、条理化,能够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也可以避免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体制混乱,运转不灵,领导关系不明确,各员工不清楚各自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范围,整个企业的保密措施就如一盘散沙,处处都给那些有侵权想法的人留下可钻的空子。因此,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七条对此有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确定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其人员基本由企业负责人、各部门派出的代表,以及各涉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还可以吸收具有商业秘密知识的专业人员,比如律师。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制定保密规章制度,使保密义务人在履行保密义务时有章可循,经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后付诸实施,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各部门和各员工认真执行企业保密规章制度,以求保密的制度化、完整性,以及可操作性。
  (2)负责认定本单位的秘密事项,根据不同的秘密种类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以及做到随时产生秘密,随时开始保密工作;同时对于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有必要转化为非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应及时解除保密措施。
  (3)积极组织开展员工的保密教育和培训,从员工的思想上着手,使保密观念深入人心。把物理措施和对人的措施相结合,更有效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4)建立并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监督企业商业秘密的归档工作,尤其是重要的商业秘密,避免给他人留下可趁之机。把档案分门别类,设定等级,企业员工只能接触企业规定级别的某一类型的商业秘密,并健全登记制度,做到不管何人、何时、何地、何因,都及时登记备案。
  (5)负责企业日常对外交流时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例如,企业外的人对企业进行考察、参观、访问、实行等,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应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对有关企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学习如何防止商业间谍以参观访问等为借口借机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6)固定一段时间为一周期,可以是一个月,也可以是一年,一般由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予以确定。主要根据员工的日常表现,对先进者予以表彰,对轻微违反企业保密规章的员工进行惩罚,对已经违反法律的员工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赏罚分明,来鼓励员工保护商业秘密,威慑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从而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各企业还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专兼职保密员,负责保密的日常工作。

  二、企业应妥善管理核心技术秘密资料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尤其是核心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应该妥善保护商业秘密,更应该妥善保护核心技术资料。
  首先,企业核心技术资料不宜掌握在个别人或少数几个人的手上,在决定核心技术资料的知悉范围前,应当根据该技术资料本身的特点,将核心商业秘密分割成几份,分别由不同的人保护,互相不得向其他成员打探秘密其他部分的内容。
  其次,与掌握核心技术资料的人签订不同于一般企业员工的保密协议,并可以约定更严密的竞业禁止条款。制定完善的核心技术档案整理、归档、保密分级、保存、借阅、复印、传真、销毁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实施细则,企业核心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有章可依,有规可循。
  最后,从硬件设施着手。把核心技术资料研发、生产等相关区域设定为保密区域,防止无关人士的随意进入;规范核心技术资料的复印、传真、销毁行为;配置专门的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等设备,以免泄密;给核心技术资料配置专门的存储电脑,对电脑采取加密措施,并禁止联网,等等。

  三、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并非越严密越好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获得有关法律保护的前提,一旦公开,就不再属于法律上界定的商业秘密,因此企业应该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竭力保持其秘密性。但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促使企业对其进行保密的动力,而价值的实现要求商业秘密投入到生产或经营中去。因此,企业既要尽量保证商业秘密不被非法泄露,采取的保密措施又要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并非越严密越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中提出,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企业让员工或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或者采取了与商业秘密价值相等的保护措施,都属于法律上要求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企业的保密措施,主要应达到既利于保密又利于生产经营的效果,而不是单纯的越严密越好。

  四、对外开展合作应要求合作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书》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已经知悉或即将知悉其商业秘密的人签订的,约定保密义务,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保密相关事项的协议,一般以书面文件形式签署。《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规定技术秘密保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签署《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其商业秘密最常见的有效方法,它可以说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在法定保密义务的基础上,明确义务人的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其他有必要明确说明的事项;并且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后当事人还可把该协议当做证据使用,证明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规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保护内容和范围;(二)保护期限;(三)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违约责任;(五)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总结保密经验的基础上,可以确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的企业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同的,因而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也应该根据自身特点进行约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宜的划定。
  (二)约定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双方在保密协议中具体描述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促使义务人更好的履行保密义务。
  (三)保密期限。尽管商业秘密的特性决定了保密期限应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间相同。但很多人误以为保密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同,劳动合同解除后,义务人便不再承担原单位的保密义务。为了避免义务人因这种错觉导致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般都会在协议中与义务人约定保密的期限,可以是一个确定的期限(比如10年),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性的期限,比如约定保密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四)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如果该员工没有承担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证:职工在企业内使用的任何知识,均与以前的单位无关;职工接受公司交付的任何任务,均不会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该员工承担了对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该员工在执行单位工作时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违约责任。保密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是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也可以是赔偿损失的方式,还可以确定详细的赔偿计算办法。
  (六)争议的解决途径。可以约定发生纠纷时的解决办法,主要包括:协商解决、调解、诉讼、仲裁。
  (七)协议的效力和更改。当事人应当约定协议生效的时间,以及当事人对协议修改的权利。一般都约定协议修改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才有效。
  除了以上条款,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事项,如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的归属问题。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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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强文明施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推动我市建筑业现代化,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泰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由专门运输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泰州市城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开发区建制镇)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贸主管部门是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计委、建设、建工、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质监、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规划、设立、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泰州市城区范围内,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能满足施工单位需要的;

(二)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建设工程对混凝土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保、城管等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将相关费用纳入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中。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信息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期公布。生产单位可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定价。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合同应明确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供应数量、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以及明确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条款。施工单位须将供需合同复印件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第十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的管理。运输车辆应采取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不得将冲洗车辆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的交通规费应当根据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对需要进入城区的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以保证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十四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施工单位的预拌混凝土使用量折算散装水泥量,结算建设单位所交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供应预拌混凝土,并满足使用单位提出的有关技术要求等。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质量验收工作,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测定预拌混凝土强度的样本。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而给建设、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以便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切实为推广、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提供良好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1998年6月23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泰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业部 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财政(财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示范引领全国农业改革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总体要求,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核心,以破解农业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风险大等制约瓶颈为重点,通过整合部门资源,搭建试点平台,合力推动试点示范区率先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化结合”的农业经营新体系,率先构建财政引导、金融支持、保险保障、订单营销“四位一体”的农业发展新机制,进一步释放发展新活力、培育发展新动力、营造发展新优势,打造一批农业改革与建设的排头兵,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积累经验、储备政策、探索路径。

  (二)工作目标。按照“一年见起色、两年出成效、三年有突破”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15年,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试点示范区基本建立起以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的农业经营新体系、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产销新模式、以资金整合使用为重点的财政支持新方式、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业投融资新机制、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风险防范新措施,现代农业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粮食规模经营单产比2012年平均单产增加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以上。

  二、着力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

  (三)突出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条件为核心,以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为载体,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力争到2015年高标准农田比例达到50%以上,基本实现土地平整肥沃、道路畅通、排灌方便、用电便捷。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以主攻薄弱环节机械化、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和装备为重点,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和信息化融合,力争粮食作物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

  (四)大力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应用。鼓励试点示范区与农业科研院校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与合作,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聘任高层次人才,以共建生产基地、承担示范项目为载体,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开展技术集成创新,在增产增效的同时,示范带动农业科技成果的大面积转化。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集成化技术服务,组建技术创新服务团队,根据不同经营主体的需求以及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技术集成化和农机装备配套标准化应用方案,提供菜单式集成技术服务,努力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现代农业提供系列化、专业化服务。

  三、着力构建农业规模化经营机制

  (五)健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机制。鼓励试点示范区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着力提升新型主体带头人的素质,探索建立免费培训制度,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的骨干农民的教育培训。研究制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经营所需的设施建设用地政策,探索仓储、晒场、烘干、农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用地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建立工商企业租种农民土地的准入与监管制度,合理设置门槛,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政府服务,加快推进农业管理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简化新型经营主体附属设施用地、工商登记、环保和节能评估、招标投标等程序、减免规费,推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支持试点示范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三年内完成。积极创新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制定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调动农民开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探索开展连片流转的有效方式和解决地块细碎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加强土地流转供需对接和流转交易价格第三方评估服务,建立和健全县级指导、乡级为主、村为基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服务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法规范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鼓励通过赎买、发放补贴、补助养老保险等方式,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与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社,着力提升其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创新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推动支农项目与农民合作社有效对接,加大对种粮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推动农民合作社由数量增长向数量增长和质量提升并重转变,由生产合作向土地合作、资本合作、资金互助、品牌共享拓展,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发展合作与联合、开展兼并与重组。推广“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统分结合的合作经营模式,引导农户将土地委托给合作社进行全程代管或部分代管,通过统一生产技术、统一投入品供应、统一机械作业、统一品牌销售等方式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组织化程度。

  (八)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试点示范区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建立适应规模经营发展需要的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健全人员聘用、考核评价、绩效激励等制度,加强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创新服务形式。大力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采取免征营业税等激励措施,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类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鼓励和支持试点示范区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

  四、着力完善农产品产销衔接和订单履约机制

  (九)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鼓励试点示范区积极发展现代营销,通过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完善订单农业操作规程,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企业签订订单购销合同。国家大型农业企业要将试点示范区作为订单农业的重点县,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订单购销关系,不断扩大订单规模,强化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订单质量。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按照订单要求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满足企业的收储加工质量需求。试点示范区要对有关大型农业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开展订单农业及服务予以支持和保障。

  (十)创新农产品订单履约机制。支持试点示范区因地制宜地制定促进订单履约的激励政策。积极探索“农产品订单+金融+生产”有机结合,以订单作为担保、以订单申请贷款、以订单稳定价格、以订单促进生产的新机制,研究制定订单农业与金融结合的具体办法,规范订单合同,明确订单担保条件、程序以及支持订单融资的政策措施,通过金融手段促进履约。探索建立合理的订单定价机制以及订单违约约束机制,发展保底价订单,建立订单合同备案审核制度,推动订单履约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促进订单双方增强合同意识和诚信意识,强化数量和质量约束,提高履约率。

  五、着力建立农业项目资金整合机制

  (十一)加大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示范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推广和人才培养、资源环境保护等项目资金整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试点示范区要建立由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统一规划、统一审核、统筹使用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整合机制,积极整合性质相近、用途相同、使用分散的农业项目资金,集中用于示范区各类重点项目建设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形成“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项目资金管理格局。

  (十二)完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试点示范区要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项目建设、负责建后管护的农业项目建设新机制以及先建后补的资金管理新方式,加强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明确项目各方建设责任,完善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提高农业项目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公开各类农业项目资金来源、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布局、建设目标和建后管理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改造农田基础设施,发展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构建农业经营新体系等方面。

  六、着力创新农业投融资服务机制

  (十三)建立农业信贷投入增长激励机制。试点示范区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现代农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税收措施、费用补贴、增量奖励、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绩效考核等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投放。推动降低农业信贷成本,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补贴或贴息。研究设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业担保贷款损失或担保费予以补偿或补贴。

  (十四)健全农业融资服务体系。鼓励试点示范区加快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农业投融资担保机构为重点,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补充,以农业信用体系建设为保障的农业融资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扩大农业投融资和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提升金融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发展“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稳步开展信用合作,重点解决本社社员、本区域农户发展生产资金需求。强化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信息采集,建立农村信用体系。

  (十五)创新农业金融服务产品。加快建立符合农业发展实际、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需求,多元化、特色化、便捷化的农业金融产品体系。试点示范区要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开发“三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农机具抵押贷款,订单、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满足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农机具及农产品加工流通设备购置、生产资料购买等融资需求。

  (十六)改善农业金融服务方式。围绕解决农业贷款贵、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程序繁等问题,支持试点示范区研究制定推动农业信贷服务方式创新的政策意见,推进有关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贷款流程再造,适当降低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优化贷款期限结构,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服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帮助试点示范区编制农业项目融资规划、设计融资方案,建设农业融资服务体系,探索现代农业融资服务模式,加大土地治理、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农业项目贷款的投放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分支机构要积极支持发展订单农业,配合支持土地治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试点示范区粮油合同收购等政策性贷款和农产品加工流通贷款投放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粮油生产环节的信贷支持。

  七、着力提高新型经营主体保险保障水平

  (十七)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试点示范区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建立适应规模经营发展需要的农业保险支持体系。加大农业保险费补贴力度,合理确定新型经营主体保费补贴标准,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增加保费投入,鼓励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增加农业保险品种,逐步将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地方特色品种和设施农业纳入保险范围,提高主导产业、主导品种参保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十八)优化农业保险服务。试点示范区应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切实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加快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推动增加服务网点,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保险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将服务网点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第一线延伸;加强理赔管理,加快对受损农业保险标的的勘察、定损和理赔速度,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受灾农户;创新保险产品,开发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等以产量或收益为保障的保险产品,不断满足新型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要。

  八、着力完善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示范区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是农业改革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和配强试点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建立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建立省级农业、财政、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试点示范区落实改革承诺。

  (二十)加大投入力度。中央和省级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向试点示范区倾斜,对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指导意见的项目要重点支持、优先安排。有关省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试点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目前已达到标准的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试点示范区政府要新增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完成年度试点任务,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各类资金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地参与示范区建设。

  (二十一)强化政策扶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和有关试点参与单位分支机构要主动加强与试点示范区的工作对接,立足自身职能,量身定做支持方案,创造性地参与试点工作。各试点示范区要根据试点实施方案,分别制定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经营、加强农业技术集成化应用、整合农业资金、健全农业金融体系等的具体办法,突出解决好规模化经营中遇到的农业附属设施用地难、土地流转难、贷款难等热点焦点问题,力争在关键环节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十二)加强考核管理。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会同有关试点参与单位,建立试点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对试点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成效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定量评价主要考核物质装备、科技进步、经营管理、支持保护、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定性评价主要考核农业经营新体系、产销新模式、财政支持新方式、农业投融资新机制和风险防范新措施建设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重要依据,对试点工作推进措施不得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终止改革试点。

  (二十三)加强总结交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和试点示范区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一批改革创新成果,并将其转化为推进区域现代农业建设的政策措施。鼓励各试点示范区自主开展试点工作交流,互相借鉴发展经验,拓宽改革创新思路,提高试点工作水平。农业部、财政部会同有关参与单位将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总结和交流活动,推进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附件:
农计发〔2013〕18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308/P020130813563217953021.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