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国家赔偿案件讨论中的几个问题/戴洪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0:49:47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赔偿案件讨论中的几个问题

戴洪斌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均能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讨论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合法、规范地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但在国家赔偿案件的讨论中,也存在着不少加深认识的问题,认真对待,不断探索,进一步进行规范。

一、对国家赔偿审判组织及相关机构性质的认识

  赔偿委员会是法定的司法赔偿案件审判组织,也是审判机构,赔偿办是赔偿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及相关工作。审判委员会从法律上来说,应是赔偿委员会的上位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办均应执行。个别法院没能正确认识赔偿委员会、赔偿办和审判委员会各自的性质和职能,没能理清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有的认为赔偿办就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不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等,在认识上存在有一定程度的混乱现象。对于赔偿办、赔偿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性质和职能设置的正确认识,对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有着基础性的指导作用。

二、合议庭参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

  《国家赔偿法》未规定合议庭为司法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都不采用合议庭这一组织形式来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还是由案件承办人直接将其提交给赔偿办研究,然后在拿出处理意见后,再提请赔偿委员会决定。但有的法院,也借鉴其他诉讼案件的通常做法,采取以合议庭组织形式来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至于是否可以由合议庭这个审判组织形式,来对司法赔偿案件进行审理,是一个值得探索和尝试的问题,需要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也需要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实践积极探索。

三、“一人室”情况下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

  极个别国家赔偿案件未经赔偿办讨论。这也与部分人民法院赔偿办人员设置有关,这些法院的赔偿办多是“一人室”,一个赔偿办部门就只有一人,一个人就是一个赔偿办,该人的意见实际就是赔偿办的意见,个人意见与部门意见难以区分。于是,在此情况下,办案人员就以其个人名义拿出处理意见,直接提交赔偿委员会研究,而没有表现出赔偿办研究案件的这一程序环节。这一情况下,承办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有两种身份,一是案件承办人员,二是部门代表人员。对于“一人室”的赔偿办,承办人员制作审理报告,提交研究中,对于提交研究的身份要作技术处理,除了既要标明这是承办人个人处理意见,也要标明是赔偿办这个部门的部门意见。

四、赔偿办对国家赔偿案件的讨论

  部分国家赔偿案件未经提交赔偿委员会讨论,而直接由赔偿办讨论即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很多人认为,因为组成赔偿委员会的委员大多是人民法院各重要庭、室的负责人,平时工作就很多,集中在一起来召开一次赔偿委员会非常不容易,赔偿委员会实际上也很少开会。还认为,一般的国家赔偿案件只要由赔偿办研究并经赔偿办领导认可即可,国家赔偿案件没有必要部分情况都提交赔偿委员会研究。鉴于召开赔偿委员会极为不易,一般的国家赔偿案件难度不大,争议不大,赔偿办部门对于这类国家赔偿案件,重要认真负责进行了研究,没有其他问题,就可以在赔偿办研究决定后作出决定,没有必要将国家赔偿案件全部都提交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赔偿委员会在个别国家赔偿案件办理上的虚化

  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是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重要环节,个别国家赔偿案件未提交给赔偿委员会讨论,越过该环节,而直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导致了赔偿委员会形同虚设,赔偿委员会没能发挥一级审判组织应有的作用。赔偿委员会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审判组织,是合法的审判组织。其委员会人员构成,是经过特别选择和确定的,相当慎重,其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处理意见分量较重。要特别重视赔偿委员会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具体的工作中,可以作出规定,一般的国家赔偿案件可以由赔偿办作出决定。而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就应该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应由赔偿办自行处理。对于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国家赔偿案件,则更要明确,该内案件必须先提交赔偿委员会研究,拿出处理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六、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

  国家赔偿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较少,提交研究的一般都是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需要审判委员会进一步把关的案件。针对司法赔偿案件社会影响大、疑难复杂的情况,可以考虑适度扩大国家赔偿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范围,进行案件质量把关,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对国家赔偿案件做到更好的指导。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6〕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处: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资金,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坚持加大政府投入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保障机制,深化农村卫生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严格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到2010年,要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效率,满足农民群众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求。
附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doc





附件: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2006年8月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现状分析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发展目标
第三节 建设原则
第三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第一节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框架
第二节 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功能
第三节 农村卫生服务队伍
第四章 建设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筹集和中央投资安排
第一节 建设任务
第二节 建设标准
第三节 资金筹集
第四节 中央投资安排
第五节 建设进度和管理
第五章 相关政策措施
第一节 加快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第二节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节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第四节 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
第六章 预期建设成效

附:1.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
设指导意见
2.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

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机构建
设指导意见
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
导意见


前 言
加强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与同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对于预防控制农村地区重大疾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在总结我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现状分析
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贯彻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基本建立了农村三级(县、乡、村)卫生服务网和农村卫生队伍,农村卫生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农民健康水平得到较大提高。据统计,我国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已由建国初期的20000/10万下降到2004年的235.85/10万。全国农村婴儿死亡率从1949年的200‰下降到 2004年的21.5‰,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从1949年的1500/10万下降到2004年的48.3/10万。农村人口期望寿命从1949年的35岁上升到2000年的69.55岁。
但是,从整体上看,农村卫生落后面貌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农民健康水平的差距逐步扩大。当前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有:
一是农民受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危害严重,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差距拉大。我国现有活动性肺结核病病人450万、2004年有血吸虫病病人84.3万、2005年专家估计我国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65万,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农村与城市居民的健康水平差距在扩大,2000年城镇人口期望寿命75.21岁,农村为69.55岁,相差5.66岁。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与城市相比,由1994年的1.9倍和2.9倍,扩大到2000年的2.4倍和3.1倍。
二是农村卫生资源严重短缺。中西部大部分农村卫生机构房屋破旧,乡(镇)卫生院危房率为33.6%,加上短缺面积和需要改造的业务用房,需要建设的乡(镇)卫生院达70%。6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缺乏基本医疗设备。贫困县、边境县、民族自治县县医院现有危房比例为20%,县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条件比县医院更差。占全国人口总数71%的农村人口,仅拥有全国卫生资源的20%。
三是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由于70%多的农村人口缺少医疗保障,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从1998年的64%增长到2003年的75.4%。2003年农民因病致贫的比例为33.4%,较1998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是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卫生服务水平低下。以乡(镇)卫生院为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10%,无专业学历者多达36%。在贫困地区只有15%的乡(镇)卫生院能开展阑尾炎手术,有的甚至不能开展最简单的清创缝合手术。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资金投入不足,政府用于农村卫生的投资和事业费比例偏低。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改造及设备更新难以进行,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必要的经费投入不足。二是体制改革滞后、运行机制不活。农村卫生机构布局不尽合理,资源总体不足和局部浪费的问题并存;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政府管理工作尚未完成,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滞后,人浮于事、人才奇缺的现象较为普遍,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效率低下。三是农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功能和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从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第二节 发展目标
通过加大投入,改善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等措施,到2010年,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运转有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协同发展,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求。
第三节 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中央制定全国总体规划,明确指导原则、支持的范围和重点,安排补助投资,依据管理办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地方根据中央规划要求,编制本地区农村卫生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具体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和政策措施,确保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按照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功能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内卫生资源、人口数量、自然和交通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农村卫生机构的布局。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标准,以改、扩建为主,填平补齐,确定建设项目。不搞重复建设,不搞“形象”工程。
三、整体筹划,分步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对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做出整体规划,在中央的支持下,以地方政府为主,有重点地逐年实施完成。
四、深化改革,配套推进。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快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并与落实经费、提高技术、加强管理等工作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第一节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框架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和完善,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主要包括县医院、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县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他卫生机构等。
第二节 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功能
一、县医院:是全县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县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是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三、县妇幼保健机构:是全县妇幼保健、生殖保健中心,承担妇幼保健、生殖保健、妇女儿童健康信息监测等任务以及对乡村两级的业务技术指导,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全县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综合协调与管理职责。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全县疾病预防控制的技术管理与指导中心,承担疾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免疫、卫生检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卫生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技术指导与咨询等,负责传染病和各类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以及对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培训、监督指导等。
五、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依法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六、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中心,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村医的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
七、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最基层单位,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
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组成部分,除提供医疗服务外,也可以承担预防保健任务。
第三节 农村卫生服务队伍
农村卫生服务队伍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辅助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卫生员共同组成。按照《决定》要求,全国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尽快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加大医学教育和人员培训力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制定优惠政策,逐步建立起稳定的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为主体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

第四章 建设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筹集和中央投资安排
第一节 建设任务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主要建设任务是:依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县医院、县妇幼保健机构和县中医医院,及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进行建设,配置基本医疗设备,使其具备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是中西部地区的乡(镇)卫生院以及贫困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中的部分县医院、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部分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安排少量引导资金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规划提出的标准,将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以外的项目纳入本省(区、市)整体建设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同步推进,完成建设任务。村卫生室的建设,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节 建设标准
原则上依据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详见附件1、2、3、4),合理确定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范项目建设。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由各地根据财力状况和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
第三节 资金筹集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设所需投资由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一、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在2004年已经启动建设的基础上,分五年安排。
二、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原则上以省级政府筹集为主,有配套能力的市(地)、县(市)政府和县医院、县中医院可安排适当的自筹资金。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落实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建设。
三、建设项目需要解决的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地方政府应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支持项目建设,降低建设成本。
第四节 中央投资安排
中央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总投资216.84亿元,其中中央安排投资147.73亿元,其余69.11亿元由地方安排。中央投资根据年度投资预算规模和具体项目情况安排。中央重点支持的项目建设投资安排是:
一、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主要加强预防、保健、急诊、产科和中医等功能,重点解决危旧房改造、业务用房短缺及必要设备配置。根据人口数量和功能要求,按照不同的建设规模和设备配置标准建设。安排投资141.26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98.55亿元,设备投资42.71亿元。地方配套资金原则按东部不低于70%、中部30%、西部20%(下同)计算,中央投资105.95亿元,地方投资35.31亿元。
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县医院主要进行门诊和住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和设备配置,安排投资49.19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34.89亿元,设备购置投资14.3亿元。中央投资24.63亿元,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地方安排24.56亿元。
县妇幼保健机构主要支持增强妇幼保健能力的业务用房改造及相关设备配置。总投资为8.29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5.55亿元,设备投资2.74亿元。中央投资6.35亿元,地方安排1.94亿元。
县中医院主要支持业务用房改扩建及设备配置。总投资为18.1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10.14亿元,设备投资7.96亿元。中央投资10.8亿元,地方安排7.3亿元。
三、村卫生室
中央在规划总投资中调剂少量资金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病人较为集中地区和少数偏远地区的村卫生室给予支持,具体范围和补助标准另定。
第五节 建设进度和管理
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度总体要求是,在2004年已启动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基础上,到2010年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整体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加大投入,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另发)的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招投标等的监督与管理,规范项目工作程序,确保每个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

第五章 相关政策措施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加大投入与深化改革并举,同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入机制、队伍建设和城市支援农村等相关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农村卫生工作。
第一节 加快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一、整合农村卫生资源。以农民健康需求为导向,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功能要求,优化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县级医疗卫生资源的整合。对服务人口较少、业务量不大、运行困难的县级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合。
合理调整乡(镇)卫生院的规划布局。原则上一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其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合作经营、改制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整。血吸虫病疫区的乡镇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可与乡(镇)卫生院合并。
二、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06年底完成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划归县级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人员。严格执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制度。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度,以事定岗,以岗定人,竞争上岗。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搞活内部分配,按岗位、技能、业绩、服务质量与态度等因素确定个人收入。
三、探索多种办医形式。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制定优惠政策,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和个人举办农村卫生机构。
四、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依据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研究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严格准入标准,合理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控制费用增长,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卫生服务。
第二节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为扩大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奠定扎实基础。在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加强监管等方面总结经验,并适时推广,逐步扩大覆盖面,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加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
第三节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一、加大农村适用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在西部省份继续推动医学院校开展面向农村的初中毕业生5年制医学教育试点工作。对省级政府有政策与资金支撑的“定点招生、定向就业”,为农村培养医学人才的办学形式,国家给予政策支持,有关具体支持政策另行研究制定。引导、鼓励医学类毕业生到农村服务,在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工资福利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在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安排上给予照顾。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医学院校应该结合乡村医生工作、生活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学制,增加中医药(民族医药)课程比重,按农村医疗工作需要调整教学内容。
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医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服务期满后,综合本人意愿和在服务期间的表现,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二、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城市二、三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新聘用人员,以及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 
三、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对农村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医疗机构对农村卫生机构进修人员给予费用减免。结合农村实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具体办法。改革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分配制度,制定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
四、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严格执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开展对乡村医生、卫生员和接生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以上资格。
第四节 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将农村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各级财政对卫生投入增长速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速度,新增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其中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
各地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将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乡(镇)卫生院的房屋维修、设备更新等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设备购置等给予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项目给予补助。根据农村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第六章 预期建设成效
到2010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以下主要成效: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规划实施完成后,中西部及东部贫困地区约2.2万所左右的乡(镇)卫生院、1300所左右的县医院、400所左右的县中医(民族医)医院以及950所左右县妇幼保健机构,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下,改变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加上地方政府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的项目和已达到条件要求的农村卫生机构,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条件将得到较大改善,到2010年建立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高。通过深化改革、落实配套政策、建立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农村常见病、多发病防治能力得到显著提高。中医药特色优势得到发挥,农民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的目标。到2010年,儿童规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所有县均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75%的乡镇能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40/10万和17‰。
随着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效会得到进一步发挥,我国农民基本卫生服务将得到有效保障。


附1: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为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奠定基础,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四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布局,按照一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的原则, 对现有乡(镇)卫生院、血吸虫病疫区的乡镇血吸虫病预防和治疗机构等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设备。凡基本达到标准的乡(镇)卫生院不再建设。富余的乡(镇)卫生院和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可以改制。
第五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功能划分,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满足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要求。
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基本设备配置按表6品目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由省级有关单位负责集中招标采购。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9床和20床以上两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00床。
第九条 中心卫生院根据覆盖人口、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覆盖10万左右人口,辐射3-5个一般卫生院。在人口稀少地区,中心乡卫生院的覆盖人数可适当调减。中心和一般卫生院覆盖人口, 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原则上根据表1执行。
千人口床位 表1
每千人口床位数(张)
0.6
注: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编制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宜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第十二条 城市(含县城)周边、距中心卫生院较近的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不设病床,只设观察床位。10000人以下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按表2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2
乡镇人口数(人) 建筑面积(平方米)
3000以下 150
3000-4000 230
4000-5000 300
5000-6000 350
6000-7000 400
7000-8000 450
8000-9000 500
9000-10000 550
第十三条 10000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指标按表3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3
乡镇人口数(人)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000-15000 700
15000-20000 800
20000-25000 900
25000-35000 1000
35000-40000 1100
40000-45000 1200
45000-50000 1300
50000-55000 1500
55000-60000 1700
60000-70000 1950
70000-80000 2300
80000-90000 2500
90000-100000 2700
100000以上 3000左右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7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350元控制。
第十五条 承担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防治任务较重的一般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10%。
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20%。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4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5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9、表10 的要求。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4
分 类 0—10床 20床 40床 80床
1.预防、保键 48 60 84 108
2.合作医疗管理 24 24 24 36
3.门 诊 108 150 240 420
4.医 技 30 84 112 212
5.住院(含手术、产房) 24 220 481 928
6.其 他 50 96 240 456
使用面积合计 284 634 1181 2160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60%) 473 1057 1968 3600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 表5
用房性质 建议采用尺寸(中—中)(米)
走廊 病房 2.7
门诊 2.1(单侧候诊)
2.7(双侧候诊)
手术室 2.7
病房 六人病房 6.0× 6.0
三人病房 3.6×6.0
辅助用房 3.6×4.5
门诊 诊室 3.3×4.2
诊室 3.3×4.5
手术室 大间 6.0×6.0
中间 4.5×6.0
小间 4.2×4.8
X光室 6.0×6.0
化验室 4.5×6.0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九条 本项目医疗设备装备由乡(镇)卫生院按表6选配。一般卫生院按平均8 万
元、中心卫生院按平均20万元考虑配置。

五、建筑要求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乡(镇)卫生院主要装备选配表 表6
序号 装备器械名称 单位 一般卫生院(无床型) 一般卫生院(有床型) 中心卫生院
规格 数量 规格 数量 规格 数量
1 X光机 台 1 1 1
2 超声波诊断仪 台 便携 1 便携 1 台式 1
3 心电图机 台 单导 1 单导 1 三导 1
4 半自动生化仪 台     1   1
5 双目显微镜 台   1   1   2
6 洗胃机 台   1   1   1
7 呼吸气囊 台   1   1    
8 简易呼吸机 台           1
9 尿分析仪 台   1   1 十项 1
10 手术床 张   简易 1 液压 1
11 无影灯 个     1   1
12 麻醉机 台         简易 1
13 高压消毒锅(柜) 台 手提 1 手提 1 柜 1
14 产床 台   1   1   2
15 多普勒胎儿听诊器 台   1   1   1
16 电冰箱 台   1   1   1
17 急救箱 个   1   1   2
18 吸引器 台   1   1   1
19 担架 副   1   1   2
20 观片灯 台   1   1   2
21 离心机 台     1   2
22 干燥箱 台     1   1
23 电热恒温培养箱 台     1   1
24 一次性器具毁形器 台     1   1
25 计算机 套       1
26 救护车 辆           1
27 口腔综合治疗台 台           1
28 五官科椅 把       1
29 氧气瓶 个   1   1   2
30 除颤器 台     1   1
31 妇科检查床 张   1   1   1
32 妇科检查器械 套   1   1   1
33 血球计数器 台     1   1
34 气管切开包 套           1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0.45m。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二十六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7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7
名 称 比 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八条 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选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周边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三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
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六、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二处,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
第三十七条 太平间、焚毁炉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隔离,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其相应功能应设在院区边缘。
第三十八条 暂时不能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设置简易供水、供电设施。
第三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搞好环境和绿化建设。
第四十条 本次项目建设不包括职工住宅。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占用耕地。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8的规定。
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 表8
规 模 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0-19床 1:3.5以下
20-99床 1:3.0以下


乡(镇)卫生院基本服务功能 表9
一般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无床型 有床型
预防保健 1、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报告。 2、开展孕产妇和儿童的系统保健。3、开展健康教育。 同左 同左
医疗 1、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应诊、出诊并进行初步处理和组织转诊。2、一般常见疾病的门诊诊治及观察治疗,一般常见外伤的止血、缝合、包扎等处理。3、提供针灸、推拿、火罐等中医药服务。4、正常产科的处理。5、能开展血、尿、便常规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检查等。 1、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应诊、出诊、抢救并进行初步诊断和组织转诊。2、常见病的门诊、住院诊治,并对一般疑难病症进行初步处理。3、常见外伤的处理,开展一般下腹部手术。4、部分常见病理产科的处理。5、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简单生化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检查等。 1、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并进行初步诊断和组织转诊。2、除开展一般卫生院具备的临床项目外,还可进行一般常见的上腹部手术。3、常见病理产科的处理;剖腹产手术等。4、提供一般性的医疗康复服务。5、输血治疗。6、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检查等。
计划生育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管理 1、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2、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1、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2、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1、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一般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医务人员的培训等。2、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基 本 设 置 与 构 成 表10
类型 预 防 保 健 医 疗 行 政 辅 助 用 房
门 诊 医 技 住 院 供应供养
一般卫生院 无床型卫生院 1、预防2、妇幼保健3、健康教育室 1、挂号、收费、值班2、急诊抢救3、内、中、儿科诊室4、外科及换药处置5、妇产科及其检查6、注射7、观察治疗8、中、西药剂 1、化验2、X线3、心电4、超声 产 房 消毒供应 行政办公 1、中西药及备用品库房2、茶浴炉房3、室外厕所4、简易污水处理设施。
有床型卫生院 1、预防2、妇幼保健3、健康教育室 同无床型卫生院加1、五官(口腔)2、理疗针灸按摩 1、化验2、X线3、心电4、超声 1、病房2、手术室3、产房 1、消毒供应2、营养灶 行政办公 同无床型卫生院加 洗衣房、厕浴室、电机、配电房、太平间、茶浴炉改锅炉房等相关配套用房、污水处理
中心卫生院 1、预防2、妇幼保健3、健康教育室 同无床型卫生院加1、五官(口腔)2、理疗针灸按摩 1、化验2、X线3、心电4、超声 1、病房2、手术室3、产房 1、消毒供应2、营养灶 行政办公 同一般有床型卫生院
注:一般卫生院的诊室和其他功能相近的科室可根据情况合设。
附2: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
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县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完善县医院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两大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使其具备作为全县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四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县医院布局应根据批准的区域卫生规划,整合卫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凡基本达到标准的县医院不再建设。
第五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县医院是全县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县医院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当地医疗卫生需求。
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县医院建设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主要建设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重点医疗设备配置。
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重点设备配置按表2品目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医院总体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医疗服务需要和现有医疗资源确定,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严格控制床位规模,原则上现有编制床位数不再增加。
第九条 县医院中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60m2/床。
第十条 县医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控制(不含土地和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
第十一条 县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1规定。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县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1
部 门 比 例(%)
门、急诊部 17
住院部 40
医技科室 23
保障系统 9
行政管理 5
院内生活 6
第十二条 县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三条 县医院工作人员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可按病床与卫生技术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100~400床为1:1.4~1.5,500床以上为1:1.6~1.7。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县医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五条 在满足基本设备配置的情况下,本次县医院的重点装备按表2由县医院自行选配。
县医院重点装备表 表2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1 中心监护系统(中心台+4床以上)
2 动态心电分析仪(Holter)
3 肺功能分析仪
4 血液透析机
5 自动生化分析仪≥150测试/小时
6 血液分析仪
7 酶标分析仪
8 冷冻切片机
9 数字X线机
10 移动式X线机
11 预真空高压锅
12 化学气体消毒柜
13 内窥镜清洗消毒机
14 高压氧舱
15 救护车
16 焚烧炉

五、建筑要求
第十六条 县医院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县医院选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十七条 县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县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县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不宜建设高层。门、急诊、医技与住院等主要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
第二十条 县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二十一条 县医院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县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门、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第二十四条 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二、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六、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二十五条 县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放射科大型医疗装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第二十七条 县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有条件设置洁净手术室的县级医院,其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县医院应根据医院的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智能化系统。
第三十条 县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一条 县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第三十二条 县医院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院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县医院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医院基本服务功能 表3
基本功能 具体内容
医疗 1、 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2、 具备应对突发事件,接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能力。3、 具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至少10个临床一级科室。4、 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内窥镜检查等。
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 1、按规定开展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2、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业务指导 1、 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医务人员医药知识的培训。2、 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开展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县医院基本设置与构成 表4
门、急诊 医技科室 住院 保障系统 行政 院内生活
1、急诊2、公用部分3、内科4、外科5、妇产科6、儿科7、五官科8、中医科9、皮肤科10、理疗科11、肠道门诊12、肝炎门诊13、麻醉科 1、药剂科2、检验科3、血库4、放射科5、功能检查6、手术室7、病理科8、供应室9、营养部10、医疗设备科 1、公用部分2、病房3、产房 1、锅炉房2、配电室3、太平间4、洗衣房5、总务库房6、通讯7、设备机房8、传达室9、室外厕所10、总务修理11、污水处理12、垃圾处置 1、办公用房2、计算机房3、图书馆 1、职工食堂2、浴室3、单身宿舍


附3: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
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级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县妇幼保健机构房屋短缺、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缺乏的现状,使其达到妇女儿童预防保健基本服务的条件,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四条 实事求是,合理布局。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一个县(市)由政府举办一所妇幼保健机构,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房屋和购置设备。凡基本达到标准的县妇幼保健机构不再建设。
第五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县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结合当地妇幼保健需求,在房屋和设备配置上满足妇幼保健功能要求。
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重点设备。
第八条 业务用房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建设。重点医疗设备的配置品目和规格按所附清单根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规由省级有关单位负责集中招标采购。
第九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根据所在县辖区人口数、服务需要和现有医疗资源,确定是否设置产科、妇科、儿科床位及床位数。县妇幼保健机构一般不设传染病门诊。
第十条 房屋建筑规模
一、妇幼保健所(站)业务用房面积需达到800平方米。
二、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按800平方米建设。需要住院服务的,建筑面积按每床不少于45平方米增加。所在县辖区人口在50万以下的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总面积不超过1400平方米;50万人口以上的,业务用房总面积不超过16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可上下浮动10%—20%,改造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
第十二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科室设置
一、群体保健管理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景德镇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2005年—2009年)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2005年—2009年)
2005.02.16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2005年-2009年)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赣府发[2004]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要精神,认真实施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景府发[2004]17号),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政府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基本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各级行政领导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明显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自觉学法、懂法,做到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各项社会管理活动,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的实施;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成效,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行政监督制度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得到加强,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程序建设逐步推进,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程序进一步法定化、规范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尝。

  (六)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工作措施

  (一)认真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着重抓好促进改革开放和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及诚信制度建设,农产品、食品与药品质量安全、城市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社会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1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及听证等配套制度,做好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出台和公布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尚未作出规范,而实践又迫切需要加以规范的事项,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针对性地拟定规范性文件。要实行“立、改、废”相结合,对于我市现行的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要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性措施的清理工作,对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到2007年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切实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纠正其中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确保政令畅通,2005年市政府出台《景德镇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暂名)》。

  (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第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竟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竟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要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对原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的清理,2005年确定全市所有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主体及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予以取消,坚决杜绝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2007年我市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基本完善,全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认真履行对许可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2005年对全市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2006年出台《景德镇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暂名)》,许可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全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建立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需要多个部门实施许可的,实行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限期负责答复。第三,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要紧紧围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按照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的原则,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扩大政务公开的内容,对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或者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定组织要向社会公布办事内容、条件、程序和投诉渠道,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权限和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合法、完整、规范、具体、统一和有效。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置电子屏幕、手触电脑终端、报刊专版等形式,把政务公开制度化。第四,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法,建立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相关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另外,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行政决策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作出行政决策。对于涉及全局、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要注重听取专家的论证意见,集体讨论决策。确保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首先,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建立公平竞争、依法运营的市场经济机制。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勇于负责,秉公执法。其次,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依法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使职权的步骤、方式、时间和顺序。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听证、回避等制度。加强对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制度的检查督导力度,对违反《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景德镇市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离制度实施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2005年底对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评比。到2006年,全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基本完善。第三,要改进行政执法模式。认真总结兄弟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经验,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改革现行行政执法模式,建立精干、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依法研究、试行综合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建立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机制,推进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和科技化。第四,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的管理。2005年全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全部办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2007年底实现全市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可网上查询。要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和惩戒作用,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要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管理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第五,要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建立健全以行政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明确执法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评议考核方法,研究建立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指标体系,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对行政执法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在规范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从2005年开始,每年严格按照《景德镇市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市政府25号令)进行一次全市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检查。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一是政府行政行为要自觉地接受监督。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积极出庭应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冤假错案,要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理;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整改,认真查处。二是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部门以及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机制。要强化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防止和消除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监察机关要按照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加大监察力度,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等规定,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四是认真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严格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指导,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对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进行。五是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景德镇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暂行办法》(市政府12号令),继续完善罚缴分离制度,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六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景德镇市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市政府25号令)和《景德镇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15号令),明确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界定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责任,督促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正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过错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七是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六)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保障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法制氛围。一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严格科学的领导干部学法计划。通过自学、法制讲座、法律培训、集体学法等形式,促使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能够熟悉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宪法、其他基本法律以及与自己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法律学习考试制度,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领导干部法律培训班。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实绩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和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搞好领导干部学法的组织服务工作,及时拟定领导集体学法计划,组织讲座或辅导。二是加强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认真实施《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与公务员的录用、年度考核、职务晋升、提拔任用等结合起来。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申领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执法。要及时更新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技能和执法水平。2005年对全市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行政执法知识培训。三是加强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理论研究。政府法制宣传工作是我市普法教育规划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政策。要运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公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广大城镇居民、农村村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做好政府法制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水平,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并把理论研究的成果及时应用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为依法行政的长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四、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是一项具体的业务,而是涉及政府方方面面工作的全局性工作。不单是政府法制机构的事,而是政府和所有部门职责内的大事。不仅是主管法制工作领导干部的责任,也是所有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规划和督导,对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不定期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得力措施予以解决。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二)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为政府法制机构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要抓紧认真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设置形式、级别、编制人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到2006年,市政府法制局至少有10名工作人员,并下设科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至少有4名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有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机构,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一级的政府(办事处)面向基层,行政管理任务繁重复杂,依法行政工作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到2009年在一些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要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专门负责政府法制工作。总之,一定要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要加快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步伐,到2008年全市所有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要普遍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编制和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应有2人以上的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并有经费保障。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依法行政规划、实施方案或意见,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划,制定实施年度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将全市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及其法制机构也要采取措施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2008年底,市政府将对本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评价,对贯彻落实本规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