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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露洁尚须自证清白/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5:43  浏览:9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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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露洁尚须自证清白
杨涛

据新华社电 “高露洁含致癌物质三氯生”的消息,近日被媒体热炒。前天,取得“部分牙膏、洗手液、洗面奶等抗菌清洁用品因含有化学物质三氯生可能致癌”这一“发现”的美国科学家彼得·威克斯兰在当地一家报纸上澄清说,他没有说过抗菌化学物质三氯生有潜在的健康危险,会必然导致癌症,人们现在根本没有必要担心。他表示,媒体的报道太急于做出推论了,对他的报告断章取义。(《北京晨报》4月21)
而在4月18日晚,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也正式发表声明,表示高露洁全效牙膏已经由全球各相关权威机构审查与批准,其中包括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英国药品及健康管理法规署以及多家政府管理机构。世界各地没有任何政府有关机构要求回收高露洁全效牙膏。声明同时表示,有关近期个别外国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实验室研究报告,该报告中并无涉及牙膏,或提出任何针对高露洁全效牙膏使用安全性的内容。该声明也再次强调了高露洁全效牙膏的“有效、有益及安全性”。(《中国青年报》4月20日)
然而,科学家的澄清也好,不过,高露洁公司声明也罢,却无法打消我的顾虑。因为从高露洁公司方面来看,它并没有举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的安全性,它举出的两个证据不能让我们信服其产品具有“安全性”。
各种产品品特别是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的食品、洗涤用品的要获得进入市场的资格,就必须提交证明符合安全的标准的证明,通过相关的机构的检测,必要时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企业在进入市场时,负有证明自己商品具有安全性的举证责任。这一点,高露洁公司在进入市场前做到了,它得全球各相关权威机构审查与批准,其中包括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英国药品及健康管理法规署以及多家政府管理机构。但问题是,过去证明其具有安全性的各种批准,并不能永久证明其具有安全性,因为科技是日新月异的,也许当年的科技水平并不能发现商品中具有的安全漏洞。因而,当有新的研究表明,该产品可能存在安全缺陷时,这种质疑只要是有一定的证据,那么,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就负有针对新问题证明该质疑的担心不存在,产品仍然具有安全性的的举证义务。
而高露洁公司为说明其安全性拿出的东西仍然是当年有关机构给予其的批准,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尽管高露洁的牙膏产品含有三氯生的化学物质,但不会致癌,而且也没有提交当年有关机构批准时对这一问题的说明。所以,我们说,高露洁公司为其产品的安全性没有提交有力证据,承担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何让人信服。事实上,国家标准委有关人士表示,要对“三氯生致癌事件”作出一个比较准确、完整的判断,还需要在科研、实验、数据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标准,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湖南省质监局专家也指出,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禁止化妆品中使用三氯生成分,但目前对牙膏产品中三氯生成分还没有明确的安全标准及检验标准。那么,高露洁公司何以断定其产品就一定是安全呢?
其次,尽管在4月19日,发现有关牙膏和肥皂中所含三氯生与自来水中的氯能生成致癌物质三氯甲烷的的科学家发表文章说,这是媒体断章取义,他没有说过抗菌化学物质是潜在的危险和值得引起健康关注。(《新京报》4月20日)该科学家认为,在洗碗剂中的化学物质三氯生能够和经氯消毒的自来水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三氯甲烷(俗称“哥罗芳”)。环保部门称三氯甲烷是一种可能的致癌物质。究竟三氯甲烷能否被吸入或通过皮肤渗入,目前尚无定论。但此前的媒体报道却称,美国专家研究发现高露洁等牙膏产品含有三氯生的化学物质,与经氯消毒的水接触后会产生被称为“哥罗芳”的氯仿气体,市民如长期使用可能致癌。客观地说,在这一事件中,媒体的报道与科学家的说明是有差异的,媒体没有准确地转述科学家的意见,负有责任,但是,高露洁公司却不能以此证明其产品的具有安全性,从而否定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因为,三氯甲烷是一种可能的致癌物质,它能否被吸入或通过皮肤渗入未得到证明,而高露洁牙膏中含有这种化学物质,那么就有可能给公众的健康带来危害,高露洁公司的任务便是经过科学试验来排除这公众的这种担心,而不能以报告未提到牙膏或媒体的过错来证明自己的安全性。
当然,仅仅只是一种具有可能性的质疑,高露洁公司的许多产品便面临暂时下架的可能,这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但是,毕竟这些洗涤用品与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而且这种质疑并非空穴来风,让生产产品的企业承担举证安全性的责任是必要的代价。因此,高露洁公司还是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加强研究,提交有力证明进行“除罪”,而不要再举些花里胡哨、似是而非的东西来说明自己的安全性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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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

京政发[1986]148号


 (1986年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8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为维护市容观瞻,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必须按原建筑规格保持完好、整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使用阳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阳台护栏外侧四周墙上吊挂杂物;
  (二)在阳台护栏上摆放花盆,花盆底部不得超出护栏外壁,并须采取防止花盆掉落的安全措施;
  (三)在阳台内挂晒的衣物等,不得超出阳台护栏的范围;
  (四)在阳台堆放杂物,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由房屋所有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执行。


  四、执行本规定的主要大街范围,由城区、近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划定。远郊各县(区)的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房管等部门协同实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解释。


  六、本规定自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存在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问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进行整顿。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0月30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主。禁止利用宗教、宗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妻多夫、一夫多妻。
第四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
第五条 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应予尊重。
第六条 结婚、离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第七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有抚养其子女的责任。生父应负担其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农牧民群众和与少数民族群众通婚的汉族群众。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应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7年7月18日